10千伏220kv高压线安全距离与钢结构距离不到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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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距离为6米;350-500KV距离为15米1KV以下距离为4米;35-110KV距离为8米;154-220KV距离为1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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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房顶距10千伏高压线不足1米 居者有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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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顶距10千伏高压线不足1米 居者有安全隐患
日 10:01:19
  来源:
昨日,大坪六店子,“长高”的违章建筑距离高压线最近处不足1米
&&&&新华网重庆频道讯 据重庆商报报道& “长高”的违章建筑距离高压线不足1米,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居住在违章建筑里面的人造成安全威胁,甚至将引起整个大坪地区停电。
&&&&昨日,大坪六店子的居民曹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反映六店子一带的部分居民,为了多得拆迁房屋补偿费,乱修房子,或者把房屋加高,有2栋楼房加高后,现在已经快挨着高压线了。
&&&&记者赶往大坪六店子大石社一带看到,曹先生反映属实。据了解,快挨到屋顶的那根电线是10千伏的高压线,完全赤裸。《电力法》规定,这种等级的电线与房屋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
&&&&据住在顶楼的一居民介绍,上个月下雨的的时候,石棉瓦被电击出了一个洞,但不知道是高压电还是雷电。
&&&&据杨家坪供电局相关人士介绍:“已经多次向乱建的居民发出《电力违章通知》,要求停止这种行为。今年1月,我们检查到该住户的房屋顶层距高压线只有2.8米,当时就要求其户主拆除顶层,但没有生效。由于没有执法权力,我们也没有其它的办法。”
&&&&本月1日,杨家坪供电局再去检查时,发现该房子距离高压线只有90厘米。供电局人士说:“这样极易引起高压线放电,高压线下面的人是很不安全的,而一旦放电,还会引起线路跳闸,从而引起整个大坪片区的停电”。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该屋主将4层房子全部租了出去,在最危险的第四层,就住了10余户人。
&&&&记者从九龙坡区规划局了解到,规划的红线早就已经画好,之后修的房子基本上是不能获得赔偿的。九龙坡区安监局也表示,他们知道这一情况,正在会同相关部门一起解决该问题。(记者 杨龙 实习生 熊华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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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顶距10千伏高压线不足1米 居者有安全隐患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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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淳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淳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日出生,汉族。日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辩护人强保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强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日下午17时许,侯某某驾驶的陕D某号车在行至淳化县石桥镇高家河村柳树店自然村时出现故障,后车主张某某和杨某某赶到准备修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驾驶证、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未经电力相关部门同意,在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无号牌的凯马吊车,以400元的价格将货车的发动机吊到旁边的修理车上。在操作过程中吊车的钢丝绳接触到了空中的高压线,导致在底下帮扶发动机的杨某某触电身亡,随大车前来的修理工杨某某被电击伤。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电力法规,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操作起重机械,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强保军对被告人张某某作有罪辩护,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认为:(一)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在事发后,让其儿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他也积极抢救被害人杨某某,并在现场听到有人打电话报警后,仍在现场救人,一直没有离开现场,直到公安民警到来。他完全有机会逃离,但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在被害人被急救车拉走后,他按民警指挥收回吊车吊臂,民警当场抓捕时无任何拒捕行为,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二)被告人张某某已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按协议约定赔付14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已撤诉,并取得了谅解。(三)被告人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过去无任何劣迹。(四)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五)被告人张某某妻子患有癌症正在化疗,无人照管。其系过失犯罪,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日,侯某某驾驶陕D某号陕汽重卡汽车前往淳化县石桥镇拉石料途中,行驶至淳化县石桥镇高家河村柳树店自然村时,因发动机故障无法行驶,侯某某向其雇主张某某报告情况后,张某某遂与其雇佣的另一司机杨某某赶到了柳树店村其车辆因故障停驶的地方,到达现场后张某某联系了陕汽重卡服务站。后兴平市迎宾汽车修理厂主管姬某指派该厂修理工姬某、吕某某辉二人驾驶该厂一辆白色轻卡前往故障车辆停驶的地方,走时邀约了常去该厂闲逛的杨某某一同前往淳化。三人赶到淳化县石桥镇故障车辆停驶的地方后,经检查需将故障车辆的发动机卸下拉回修理厂修理,因发动机过重,人力无法搬动,张某某让杨某某在淳化县联系吊车。经杨某某通过朋友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双方谈妥工价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无牌凯马吊车与其儿子张某前往了故障车辆停驶的地方。约当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到达后,操作吊车将故障车辆的发动机从故障车往修理厂的车辆上吊装过程中,与吊臂上方高压电线发生过电反应,致使在下方帮扶发动机的杨某某和手臂搭放在修理厂轻卡车上的杨某某触电倒地,张某某立即让其子张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杨某某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姬某、吕某某辉对杨某某也进行了紧急救护,急救车未到前,二人用修理厂的轻卡车将杨某某先行送往淳化县医院进行抢救。其间,张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参与了杨某某的紧急救护,杨某某被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往淳化县医院。被告人张某某在对杨某某救护时听见有人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勘验,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坦白事实经过。公安机关当天对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无牌白色凯马吊车予以扣押,并在检察机关起诉后随案移送至本院,现停放于淳化县交警队停车场。事故发生造成杨某某死亡和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经淳化县医院日诊断系电击伤,属院外死亡。第二日经淳化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电击死,死者家属及被告人张某某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经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白色凯马吊车吊臂向东北方向升起,吊车臂上钢丝绳距空中电线约30cm,钢丝绳下吊钩上吊有一汽车发动机。绘制现场勘查图2张,拍摄照片12张。事发现场线路为10千伏高压线路,经测量,电线最低点高度距地面垂直距离为8.1米,符合非居民区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5米的规定。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需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该电力线路国家标准规定10千伏高压线路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为0.7m。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白色凯马吊车未登记,其本人持C4驾照,无特种设备操作证。在到达故障车辆停放现场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发现上方有电线,其吊装前未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施工作业。被告人张某某在村镇内一贯表现良好,家庭经济困难。庭前已与被害人家属吴某、杨某、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被害人杨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均无异议,足以认定。(一)物证、书证1、淳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2、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日17时许,旬邑县土桥镇王村村民张某某报案至淳化县公安局称,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杨某某在淳化县石桥镇高家河村柳树店自然村给吊车帮忙吊发动机时触电身亡。3、被告人张某某正面免冠照片和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家属常住人口信息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国家标准、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证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10千伏电压及以下为0.7米。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最小垂直距离在10千伏电压的非居民区应为5米。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应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5、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凯马牌吊车的出厂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购买的载货汽车KMC1040D3出厂时合格。6、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告人张某某准驾车型为C4。7、咸阳市特种设备协会证明,证明该考试机构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档案中,未查到被告人张某某参加特种设备起重作业考试记录。8、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凯马牌无号牌白车头黄吊车被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至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现停放于交警队停车场。9、领条,证明淳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收到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交来丧葬费3万元、收到张某某交来丧葬费1万元,上述款项于日由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领取。10、协议书一份、收条一份、谅解书三份、撤诉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某、杨某、杨某某就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因受害人杨某某遭电击死亡全部费用计14万元,并已全部履行,现提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该撤诉申请本院已依法予以裁定准许。11、淳化县秦庄发展服务中心秦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加盖淳化县秦庄发展服务中心印章,并注明情况属实)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其家庭经济困难,妻子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12、悔过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悔罪情况。(二)证人证言1、抓捕经过,证明日是淳化县公安局接张某某电话报警后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抓获。2、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日其本人所有的陕D某号车因故障修理需吊车吊装发动机到修理厂的车辆上,故障车辆停放的地方右上方有三条高压线,事发前其曾向被告人张某某提醒过,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没事,当发动机被吊车吊起后,吊车司机将吊臂向右操作时致使触电,造成下面帮扶发动机的杨某某和一个修理师傅被打倒在地,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120来了以后,杨某某被拉到医院,另一个受伤的师傅他没有注意去哪了。3、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叶鹏的询问笔录,证明日16时,其在开车返回拌合站时在粉木料厂与拌合站中间,发现水泥路边有一辆大车坏了,还有一辆吊车,吊车把大车发动机给一辆轻卡车厢装时,吊车的大臂不小心接到高压线上,把下面两个扶发动机的人打倒在地。120来后,发现一个人已经死亡,给医院领导打了电话后就把死者拉走了,另一伤者被几个年轻小伙子抬到了轻卡上。4、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张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随同父亲张某某开吊车在淳化县石桥镇高家河村村口附近给一辆前四后八的大货车吊发动机,发动机在离地面两米多的空中时,大车的司机和修理工准备将发动机往一辆轻型卡车上固定,此时吊车的钢丝绳碰上了旁边的高压线,底下扶发动机的大车司机和修理工被打倒。被告人张某某的吊车2010年购买未办理手续,张某某无吊车操作证和驾驶证。5、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来倍珍的询问笔录,证明日晚在兴平市人民医院见到其子杨某某,听姬某说杨某某被电打了。自杨某某被电打后,意识不清楚,脾气暴躁,有些事情记不起来。6、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姬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日兴平市迎宾汽车修理厂维修部主管姬某电话告知自己淳化县有一辆大货车的发动机需要拉回厂里修理,自己同吕某某辉,还有自己的朋友杨某某去了淳化。由于发动机太重,大货车司机叫了一辆吊车准备将发动机放在轻卡车上,在吊车将发动机吊起来准备放到轻卡车车厢时,大货车司机嫌发动机胡摆,就用手去扶发动机,在扶的过程中,吊车的钢线触到了上方的高压线,大货车司机由于手扶着发动机,所以被电打倒了,杨某某当时手在修理厂的轻卡车上搭着,触电也被打倒了,他和吕某某辉对杨某某进行了施救,等不到120来,就把杨某某放在轻卡车上拉到了淳化县医院,又于当晚回到了兴平。7、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吕某某辉的询问笔录,吕某某辉叙述事实经过与姬某一致。8、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姬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日其得知淳化县有一辆大货车的发动机坏了需要拉回厂里修理,于是派了姬某、吕某某辉两人去修理,当时在修理厂闲逛的杨某某也跟着去了,后来杨某某被电打了,在淳化县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到兴平的秦岭医院。9、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吴某某的询问笔录,日中午1时左右,她通过微信认识的一个朋友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淳化县石桥镇拉货的时候车坏了,让帮着联系一辆吊车吊大车的发动机,后来她联系了一辆吊车,就打电话把情况告诉了朋友。10、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杜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事发地点为10千伏高压线高家河支线及安全施工范围是5米之外,如要在5米内施工需经过电力部门同意,另经测量高压线最低点距地面垂直距离8.1米。11、吴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丈夫杨某某给张某某开大车,日吊大车发动机时触电身亡,其不同意对杨某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对尸表检验结果没有异议。12、马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日吊车给大货车吊发动机发生触电,施工前没有人向石桥镇供电所报告进行施工。(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杨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被电击后杨某某好多事想不起来,只记得他把手搭在车上,后来就被电击了。(四)鉴定意见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人资格证书及死者检验分析意见书、死者尸体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尸检后鉴定意见杨某某为电击死,淳化县医院诊断证明杨某某因电击于院外死亡。(五)勘验、检查1、案件现场方位图、现场勘验笔录、案件现场照片,证明日18时07分至19时23分淳化县公安局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2、测量照片,证明架空电线距地面垂直距离8.1米。(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无操作起重设备的资格,在事发现场已发现作业上方有电线的危险情况下,既没有向相关电力主管部门申请获准施工,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自信可以避免危险,导致在起吊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被害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施救,等候并配合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救助被害人,被害人死亡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加之其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等意见,应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钊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俊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建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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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数十吨“干柴”遇烈火 头顶10千伏高压线
木材失火,着火点上方是10千伏的高压线河南商报记者 张郁/摄河南商报记者 姬中贵6月29日下午,郑州南三环附近一处木材收购站失火,数十吨木材付之一炬。着火点正上方,是承载10千伏高压的电线。事件木材收购站失火,两个多小时扑灭6月29日下午4点,郑州市民王先生经过南三环与经开第三大街交叉口附近时,看到路南冒出滚滚浓烟。“是一个木材收购站着火了,火势很大。”下午4点10分左右,10辆消防车陆续赶到现场,开始施救。“过火面积比较大,且全是干燥木材,扑救难度挺大的。”现场,一名消防官兵介绍,他们把明火扑灭后,还要把焦炭摊开再次喷水,才能彻底灭火。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扑救,大火最终被扑灭。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邢队长介绍,这次过火面积较大,损失木材数十吨,但无人员伤亡。“天气干燥,露天堆放的木材极容易燃烧。”他说。惊险着火点正上方,是10千伏的高压线着火点正上方5米,是承载10千伏高压的电线。虽然经过烘烤,但经检测高压线并未受到损伤。“即使如此,安全隐患也很大。”昨天上午,郑州市供电局一名工作人员说。查看发现,高压线下方数百平方米的范围内,堆放着大量旧木材,最近的堆放点与高压线塔之间距离不足1米。高压线塔上显眼位置,有“危险区域内不准堆放易燃物品”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10千伏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是垂直距离3米、水平距离1.5米。附近居民介绍,这些旧木材收购点多是外地人在此经营,“他们租用地皮作为收购点,从各处收购木材,加工后转手卖出。”供电局工作人员称,他们已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如果确有安全隐患,会限期让他们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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