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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证券要闻
(8月04日至8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1、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将于8月25日上线
日前,股转公司向各主办券商下发通知,明确表示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将于8月25日正式上线,有做市意向的挂牌公司必须在8月15日前递交申请。业内人士认为,做市商制度不仅能对企业进行定价估值,还能维持股票流动性。
据悉,截至7月29日,已有46家券商获得了做市资格,其中,仅7月份股转系统就批准了32家券商的做市业务申请。业内人士认为,股转系统做市商制度出台,证券行业有望受益。
华泰证券(601688)研报曾指出,通过新三板业务,券商可以获得投行收入(主办、持续督导、定向增发、转板等)、经纪和做市收入(竞价、协议、做市),以及投资收入(直投、资管等)。短期看,新三板业务领先且区域优势显著的长江证券(000783)、西部证券(002673)、国元证券(000728)、东吴证券(601555)等受益更直接。
2、上市公司分红实施前不能发证券债权产品亦不例外
受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方案时点限制发行的证券品种8月1日厘清.
中国证监会8月1日发布监管问答,明确《证券承销与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所涉及的证券种类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在过去的实际操作当中,一些上市公司认为发行证券特指股权类证券,而公司债券之类的证券则可以打擦边球。”一位熟悉债券发行的业界资深人士表示。
上述人士透露,因为缺乏对规定的操作解读,加之债权的发行并不影响公司的整个股权结构,因此在操作中遇到不少市场的挑战,而监管部门对于发行证券的时点内部也有不同意见。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股权类产品进行上述发行时点的规定有意义,但债权类产品没有太多必要受此限制。”
债权类产品发行不涉及普通股除权等权益变动,亦不涉及普通股股本变化,发行时点应该可以由公司自行选择。
上市公司对于发行证券的时点限制均有一定的“反弹”,或采取迂回方式绕过限制发行证券。
例如在招商证券2013年年报中,称其&2014年1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2014年4月提交的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申请,至年报披露日尚未获批,理由是援引《办法》第十七条。
招商证券在年报公告中对此表示,如果在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实施利润分配后再实施非公开发行,将无法及时补充营运资金,直接影响公司当期利润和长远发展。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招商证券表示计划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于2014年度中期,以不低于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予以现金分红。
而海通证券则等待数月完成分红之后才完成2013年宣布发行的公司债券。
根据海通证券公开披露信息,其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是在2013年11月,而上年度(2012年)的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则在2013年7月公告,而第二期债券亦是在2014年6月发布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后,才在7月宣布发行。
在8月1日发布的监管问答中,关于此项规定,同时对发行主体的适用性给予明确。收到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时点限制的公司不仅包括A股上市公司,也包括H股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的情况。
对于时点,此次解读也作出明确,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时间为股息、红利发放日,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时点为除权日。
3、公募倾巢调研沪港通标的池私募密谋借道过桥
坊间早已流传,内地、香港两大资本市场期盼已久的“沪港通”将在今年10月正式启动上线,而更精准的时间被定格在10月13日。
距离10月份只剩下两个月,投资者对于沪港通的热情愈发高涨,此前颇为低调的公募基金,如今已经悄然行动。理财周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多家公募基金公司着手调研工作,重点放在沪、港两市交易制度的研究,以及投资者热情和未来交易标的等方面。
有关沪港通的消息越来越多,甚是热闹,火热的外表下,却是冰冷的另一面。根据理财周报记者的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公募基金针对沪港通专门设计新产品的可能性非常小,而对于现有产品投资逻辑的调整,也不会出现大动作。
一位大型公募基金内部人士亦透露,公募不会针对沪港通做出太过实质性的动作,专户、子公司很大可能先行启动。
基金公司着手调研
近期,大量由公募基金对外发布的调研报告表明,公募把目光投向“沪港通”良久。在公募基金的研究范畴内,受“沪港通”即将启动的影响,相关领域潜在的投资机会被各家公募基金分析了个遍,这种无死角的分析、鉴别,令所有投资机会无处遁形。
事实上,公募基金内部的调研、论证,几个月前就已悄然行动。
沪港通概念推出不久,大成基金就展开了全方位的研究。据大成基金方面介绍,针对沪港通,公司在投研部门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并邀请国内知名投行,以及香港相关金融机构参与研讨,内容包括港股市场投研分析、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策略的培训和学习。
这家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的公募基金,对于港股的研究和交易都拥有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通过专题立项研究以及邀请国内外优秀卖方路演,已经做好了应对沪港通的准备。
另一家也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的公募基金——招商基金,也直接或间接地对一些境外投资者摸底调研。调研中他们发现,随着政府的微刺激逐渐产生影响,海外投资者普遍预期中国宏观经济增速在二季度已经探底,有环比改善的趋势,投资者加仓中国意愿明显。此外,恒生国企指数已经有超过20%的反弹,但A股还未明显反应,海外投资者希望借助沪港通来配置中国国内市场。
同样与香港市场紧密联系的还有景顺长城。
景顺长城内部人士介绍,自4月10日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管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公布沪港股试点正式获批以来,景顺长城就开始研究沪港通业务给公司带来的新的产品机会。其中,景顺长城由产品开发部牵头筹备沪港通产品方案,其间在公司内部及与股东方景顺香港进行了多次沟通与论证。产品研发阶段也积极与公司主要合作银行渠道进行了沟通,新产品在设计阶段也考虑到了投资者的需求。
不难看出,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或者有香港股东背景的公募基金,在对沪港通的准备中,先行一步。此外,这类公司往往拥有QDII资格,因此,他们对于香港市场更加熟识,显然走在了前列。
值得注意的是,沪港通并非大中型基金公司专属的研究领域,一些规模较小的基金公司的节奏也在加快,华润元大基金的投研团队针对沪港通对A股市场的潜在影响进行了评估分析,同时还对沪港通潜在受益股票进行了梳理。
华润元大内部人士介绍,近期拜访了一些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他们发现,总体而言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对沪港通的热情较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更高,体现出一定的“外热内冷”的特点。
“当然也有一些国内的基金公司正在着手布局包括沪港通在内的跨境产品,尤其是一些大型基金公司可能会重点布局沪港通基金,而中小型基金公司很多还没有获得QDII额度,暂时可能还顾不上开拓海外市场。”这位华润元大内部人士说道。
券商紧闭口风
相比于公募基金,券商的风头更劲。
早在4月29日,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沪港通《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随后的6月13日,证监会又发布了《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证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18日,内地、香港分别有90家、215家券商(经纪商)申请参与沪港通试点。
事实上,自4月10日沪港通联合公告发布以来,券商就积极参与了沪港通筹备的全程。7月21日、24日,上证所先后在北京、广州组织了沪港通讲师培训班,两场培训都得到了券商的高度重视。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沪港通10月13日正式上线的消息,也是从这一轮培训上传出的。
然而据沪上一位券商人士透露,此前在沪港通方面较为高调的券商,在本次上线传闻扩散后,口风也变紧了。根据他的描述,上证所对于“沪港通10月13日上线”的传闻进行了辟谣,并对券商提出了相关规定,此后,一些券商对于沪港通业务谈之甚少。
在一位公募基金人士看来,沪港通政策的推行,更多的是利好券商业务,以及便利个人投资者直接进行海外证券投资,对于公募基金的发展空间不是非常大,“券商争夺沪港通试点资格时会更加积极。”
尽管券商收紧了口风,但据这位公募人士介绍,临近10月份,券商们发力更狠,“不少券商一个多月前就对海外投资者进行了详细的访谈,了解海外投资者的兴趣点,8、9月份内地还会进行两次全网测试,届时也将确定试点券商的范围,首批肯定是大型券商。”
的确,进入8月份,全网测试的时间也渐渐临近。据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也将于8月11日组织市场进行港股通全天候测试环境联合测试,内地、香港此前申报试点的305家券商将全部参加测试。中登公司日前也表示,全天候测试将于8月11日启动,9月进行全天候演练。
事实上,先后两次的测试、演练,主要目的就是攻克沪港通上线后的技术难题,同时,沪港通业务8月份在香港进行推介后,9月份还将进行全球推介。另据上述业内人士透露,就在上线时间传闻后不久,港交所也举行了培训讲座,在他看来,无论是培训,还是全网测试,两地几乎都在保持同步节奏。
尽管沪港通正式上线时间没有得到官方确认,10月13日上线的消息也被辟谣,但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按照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沪港通极有可能于10月份正式上线。
公募无意发新产品
从表面上看,券商、公募基金都在积极备战即将到来的沪港通,而深入到机构内部,理财周报记者却发现,公募基金远没有券商那般火热,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北京多位公募基金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坦承,公司内部除了对沪港通制度做了一系列研究外,再也没有其他动作,至于对现有产品投资逻辑进行调整、甚至是新发一只针对沪港通的公募产品,都没有可能。
“政策没有完全落地,我们也不会急于研发新的产品,况且目前来看,沪港通对市场并不会带来更大的影响。”一位北京公募基金人士说道,新发产品仍存在其他风险,比如A股和港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国内基金公司的投研人员对港股不是十分熟悉,在选股和投资上难度很大。
理财周报记者发现,目前公募基金研究沪港通业务时,多会拿QDII产品做比较,以期通过从QDII的投资经验中找寻布局沪港通的路径,尽管诸多公司已经得出研究结果,但在布局沪港通业务的道路上,仍不见实质性进展。
大成基金此前就对沪港通和QDII产品进行了对比调研,其也总结道,诸如港股通目前没有涉及参与一级市场的机制,而QDII可以参与海外新股发行等等的区别。
但大成基金方面坦承,QDII制度与港股通制度相比,对于基金公司来说QDII产品设计空间更大,也更加灵活;而沪港通对于基金公司目前在产品设计上的空间不大,“我们会关注沪港通的开展情况和政策调整情况,在有市场机遇的时候再推出合适的产品。”
广发基金内部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更是表示,广发对于沪港通比较平淡,“因为本身我们也有子公司在香港那边,所以对港股的研究是一直都有的,我们肯定是不会专门为了沪港通去发一些相关的产品,不会专门去追逐那些概念股,该怎样还是怎样,主要还是看基本面。”
相比而言,景顺长城是少有的表态要推出沪港通概念产品的公募基金公司。
景顺长城方面表示,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备战首批推出沪港通概念产品,不过目前由于沪港通最终法规还未出台,因此在产品设计方面公司内部做了多手准备,充分论证各种可行方案,最终会根据监管部门公布的业务规范修改产品方案。
“与QDII产品全部投资于海外市场相比,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景顺长城希望未来沪港通概念产品能够充分综合A股与港股两市投资优势,将跨市场概念注入到新的产品中,帮助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产品实现一站式投资管理服务,无需自己进行(A股、港股)投资组合配置。”景顺长城内部人士说道。
专户、子公司或先行启动
就在公募基金尚无意针对沪港通发布新产品时,沪港通却对当前的资本市场带来了明显的影响。
在沪港通带动下,蓝筹股近期表现抢眼,在业内人士看来,蓝筹股之后,A+H股也将因沪港通获得利好,这些异动会令公募基金对现有的产品进行调整吗?多家公募基金表示,目前不会因为沪港通的变动,在大方向上对现有产品进行调整。
对于目前公募基金的表现,华润元大方面的调研结果也显示,短期内沪港通对A股市场的实质影响有限,可能不会有大规模的资金流入A股市场,一是沪港通总量较小,沪港通中的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人民币,占沪股通股票流通市值的2.2%左右,二是沪港通初期受一些技术细节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卖出股票交易限制、股东配股权利限制、税收细节待明确等。
在招商基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牛若磊看来,目前的产品受到契约的约束,不会因为沪港通的政策进行大规模的调整,“但我们会密切关注沪港通的潜在影响。”
一位广发基金内部人士也表示,总体上公司还是沿袭以前的思路在调整行业和个股,大的方向是不变的。“我们不会因为沪港通短期的表现,就去转化这样一个大的逻辑,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除非我们认为这种阶段性的机会时间比较长,幅度比较大,我才有可能去转化。”
包括华夏、嘉实、工银等在内的大型基金公司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不会因为沪港通概念,短期内对现有产品的投资逻辑进行大调整。
不难发现,在沪港通大热的背景下,却是基金公司对现有产品的冷静对待,既不会轻易调整,更不会短期内发行沪港通基金产品。
但是,多位接受理财周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透露,虽然公募方面没有太大动作,但是不排除公募公司的专户以及旗下子公司先行推出针对沪港通的新产品。
理财周报记者也独家获悉,在境外投资有成熟经验的基金公司,的确有意向跟随沪港通上线的时机,通过旗下子公司发布新产品,为投资者定制个性化服务。
而北京一位私募人士亦向记者透露,以往私募就有借道公募基金QDII通道投资境外的成熟先例。虽然沪港通细则还未公布,但目前来看沪港通总额度有限,即便公募基金没有大动作,私募也会把握这个机会,具体操作模式可能与以往借道QDII相同。
不过,另一家私募机构却表示,该公司不打算推出相关的产品,一方面沪港通开放的规模很小;另一方面,股票的先期反应已经产生了,后面再推出相关产品的意义已经不大。
4、上海自贸区条例为未来金融改革预留空间
本月1日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国内首部自贸区地方性立法,《条例》在金融服务方面有何特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8月2日,在由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专家解读会上,有专家指出,在《条例》中金融服务内容有两大特点,即严格遵守《立法法》中关于中央事权的规定,很好地把握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为未来改革试验预留了空间。
该《条例》第五章中,金融服务内容共8条,涉及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燕指出,本章内容有两大特点,一是严格遵守《立法法》中关于中央事权的规定。根据《立法法》,金融属于中央事权,所有金融领域的立法,自贸试验区都必须遵守。《立法法》第八条指出,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条例》很好地把握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对涉及金融、税务、海关等国家事权的内容,从配合国家管理部门推进相关改革创新的角度,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关于金融支持创新的规定,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后增加了“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提供支持和便利”的内容;关于建立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市现状,在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一款,“本市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市金融服务部门和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副处长常江表示,作为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的重要环节,《条例》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即构建一个促进和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当然,立法中也存在一些难点,其中一个是国家战略和地方立法的关系,对此的处理办法是,在金融和税收政策表述上突出“按照国家规定”,强调上海地方负责实施。
《条例》另一大特点是,为未来改革试验预留了空间。宋晓燕表示,《条例》在“金融服务”部分的表述是概括式、原则式立法模式,例如,关于创新账户体系,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此外还适当增加了相关内容,《条例》第三十一条增加了“支持在区内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
从司法审判角度来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言浩表示,《条例》的实施将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提供重要依据。从目前情况来看,涉及自贸区的案件已经大量出现,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自去年11月份成立以来至今年7月中旬,共受理案件257件,审结128件,投资贸易类案件有218件,金融类案件14件。此外还有一些知识产权案件。
刘言浩指出,《条例》金融服务部分有一些创新,其中,第二十七条指出,区内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这些条款对企业间借贷开了一个较大的口子,同时,可能会带来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化。
目前,法院对企业间借贷都是按照无效处理,但最近有所松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去年曾指出,企业间借贷要区分情况,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贺小勇指出,金融开放创新是上海自贸区最为引人关注的热点,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业全面开放、人民币跨境使用等都是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的主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实现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制保障。《条例》的法制保障特征有两个,即放松管制和有效监管。
5、公司债发债主体将扩容至所有公司制企业
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发布《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要闻,要求将公司债发行主体范围扩展至全部公司制企业,开辟私募债流通市场,丰富债券品种。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企业融资条件改善,提升风险偏好;同时将为交易所市场带来供给压力,尚待需求端的配合。
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多项措施涉及债券市场。证监会网站发布《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要闻,近日召开视频会议学习贯彻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意见和具体措施。会议的十条决定中,直接涉及债券市场的主要包括最后三条:
(1)将公司债发行主体范围扩展至全部公司制企业,开辟私募债流通市场,丰富债券品种。现有公司债发行人主要限于A股或H股上市公司,品种仅有普通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其中私募债流通受到很大限制。本次会议决定:“八要扩大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丰富债券发行方式。将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全面建立健全债券私募发行的相关制度。允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并购重组债券、市政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创新品种。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债券信用信息系统,减少信息不对称,奖励诚信、惩戒失信。”。
(2)培育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增强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能力。“九要积极培育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增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融资能力。支持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与回购交易。完善政策环境,为住房公积金、地方养老保障基金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运营、保值增值做好服务,引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3)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十要积极发展信贷资产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盘活资金存量。运用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设备租赁融资,盘活企业应收账款存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到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做好企业资产证券化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制度修订、监管衔接,按照市场化原则扩大规模,加快推进。”
首先,多项举措推动融资改善,继续有利于市场风险偏好提升。证监会此次决定出台的背景,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意见,核心目的是为了推动企业融资条件的改善。为此,除了上述大幅扩展公司债发行主体范围、开辟私募债流通市场(从而活跃私募债一级市场融资功能)、丰富债券品种、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等债券市场举措外,实际上还包括多项股权融资安排,如完善创业板制度、加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指导意见、培育私募市场等。结合前期银监会关于引导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合理融资的“36号文”、近期房地产公司债重新开闸发行等信息来看,总体上,多角度的安排有利于推动企业融资条件的继续改善,边际上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风险。不过,此次决定涉及范围大,层次深,估计仍将需要具体细则层面的支持,因此发挥实质作用可能仍待时日,短期影响主要是进一步有利于预期改善推动风险偏好提升。
第二,新主体和新品种有利于活跃交易所债券市场,尤其是推动高收益债市场发展。总体来看,长期以来公司债发行主体局限于上市公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近两年来,过去相对活跃的民营公司债市场由于受市场化违约担忧困扰,一级市场大幅萎缩。Wind统计数据来看,今年以来公司债一级市场发行规模仅565亿元,占全部信用债发行规模的比例不足2%,存量规模仅7432亿元(含普通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不足信用债存量规模的7%。此次大幅放宽发行主体范围,实际上已经与短融、中票发行主体一致,而较企业债发行主体范围更宽泛,如果能够配合发行审批便利和效率的提升,未来交易所债券市场有望进一步活跃,更好地发挥一级市场融资功能。尤其是此次会议决定推出的并购重组债券,作为一类典型的高收益债券,在海外的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繁荣的过程中曾经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潜力巨大(今年以来,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非常迅速,而此前《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就报道证监会也已就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审批向券商征求意见,涉及核心内容包括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管理);而从城投债市场的繁荣来看,市政公司债券也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三,不利的方面是带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供给压力,尚待需求的配合。实际上制约目前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仍来源于需求端,银行、保险等传统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市场的动力不足,客观上形成了交易所债券市场活跃部分以高收益债为主的现实,整体流动性不足。尤其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化举措最先出现在公司债市场,进一步强化了高风险高收益的标签,市场需求逆向淘汰。从需求结构上来讲,投资者群体同质性强,缺乏具有风险定价能力,能够承受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个体违约风险的专业化投资者群体,也是加剧市场波动、制约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总体上看,如果不能有效突破需求端的瓶颈,此次多举措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扩容,将给市场带来供给压力。一个积极的因素是证监会决定也明确提到支持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与回购交易,为住房公积金、地方养老保障基金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运营、保值增值做好服务,引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这些措施构建多层次的需要结构,有利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第四,由于市场“兜底”心理的存在,短期内公司债也仍难取代银行间品种,但有利于进一步熨平两个市场的割裂。大力拓展公司债品种,客观上有利于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争取业务,但无论是在客户资源、资本金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相对于银行间债券品种的主要承销商银行体系来讲,证券公司仍然存在明显的劣势。尤其是不管是否合理和是否实质存在,市场目前仍然普遍存在一种“兜底”预期或要求,在这种心理下,同等条件下会更偏好资本实力更强的银行体系承销的债券品种。总体上来看,公司债尽管发行主体的资质范围已经和银行间债券品种接轨,但真正取代银行间品种仍然非常困难。不过,打破融资主体的限制,边际上有利于进一步打破两个市场的割裂状态,缩小两个市场的表现差异,融资主体可以更灵活地选择银行间市场品种融资和公司债品种融资,熨平两个市场的供需关系。
6、上市公司“送子”挂牌新三板价值面临重估
伴随新三板全国性扩容,新三板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及PEVC新的融资交易平台和产业投资窗口。记者从参股新三板企业的上市公司了解到,随着旗下子公司挂牌新三板,上市公司估值将相应增高。受益于新三板公司未来有机会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司将收获丰厚回报,从而面临价值重估。
上市公司掘金新三板
据上证报资讯统计,今年截至目前已有20家上市公司先后披露旗下子公司挂牌新三板。其中,仅7月份就有鲁信创投、利欧股份、精华制药和中国宝安4家公司公告欲“落子”新三板。而最新案例则是当升科技和金信诺,两公司已于8月1日收到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同意挂牌函件,旗下子公司将于近期分别挂牌新三板。
当升科技8月2日公告称,公司参股公司湖南星城石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城石墨”)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湖南星城石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星城石墨股票将于近期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
资料显示,星城石墨主营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与生产。2011年9月,当升科技以自有资金2667万元增资星城石墨,持有其2400万股,占星城石墨挂牌新三板前总股本的40%。星城石墨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246.79万元,同比增长141.96%;实现净利润863.01万元,同比增长159.29%。
当升科技表示,此次挂牌将有利于星城石墨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票市场定价、增强股份流通性;同时有利于星城石墨通过资本平台募集发展资金,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以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挂牌新三板将极大提高融资能力,对星城石墨下半年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上市公司作为该公司大股东,也将从中受益,给未来业绩增添新的看点。”当升科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小贷公司挂牌引关注
同日,金信诺也宣布,公司间接持股9.97%的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利小贷”)也将于近期挂牌新三板。据悉,金信诺2012年1月收购了常州金信诺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凤市通信”)70%股权,收购前凤市通信已持有通利小贷9.97%股权。
据介绍,通利小贷成立于2010年11月3日,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以及经省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业务。金信诺称,通利小贷挂牌将为其提供了一个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融资平台,可反映通利小贷的公允价值,有利于通利小贷建立激励机制,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通利小贷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自新三板扩容以来,挂牌公司已经不再局限于高新企业,金融机构也开始陆续登陆新三板。继PE九鼎投资挂牌新三板之后,近期有四家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值得关注。除通利小贷之外,排队等待上“新三板”的还有海亮股份子公司海博小贷、连云港市赣榆县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而由东吴证券推荐的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于8月1日成功登陆“新三板”,成为全国小贷公司中“新三板”挂牌第一单。
有市场人士分析指出,小贷公司的特点是以资金作为主要产品,但公司本身无法吸收存款,因此资金来源有限。如果成功挂牌新三板,不仅能通过首发获得资金,还能通过后续的增发等事宜进一步融资。随着小贷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将为小贷行业打开融资多元化之路,并提升行业整体估值。
对此,参股通利小贷的金信诺告诉记者:“登陆新三板有助提升小贷公司的估值,估值预计能翻一番。但是,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仅限估值,利润还维持现状。”
7、发改委: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
5日,发改委发文称,下一步,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将继续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着力推动以下五项工作,一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认真贯彻施行发改委12号令,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管理办法,为完善全国性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积累新经验,探索新途径。
二是深化和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利用外资产业和区域结构。全面推进一、二、三产业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进一步放开外资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进行补充修订。积极引导外资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开放,有针对性地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序梯度转移。
三是统筹软硬环境建设,改善重点领域投资环境。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创新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把利用外资从主要依靠生产成本优势转到主要依靠人才、环境、市场上来,致力于形成产业配套、国内市场、基础设施、人力资源、行政服务等各类要素综合新优势。
四是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完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和区域投资规划。重点鼓励有利于满足国内能源资源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化解国内过剩产能、带动设备标准和服务输出的各类境外投资。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协调,避免无序竞争。引导企业在境外依法合规经营,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加强境外投资环境影响与风险评估,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加快境外投资法制建设,制定和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改革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最大限度减小核准范围,简化核准手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
五是构建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强化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健全对外投资统计、监测、评价和通报制度,建立政府层面公共信息平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有效信息服务。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等相关中介机构。支持行业商(协)会积极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
8、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用意何在
8月4日,多家网站转载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要“构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引起市场各方关注。
在这份下发给各地税务部门的通知中,国税总局提出要“堵塞税收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并且从建立健全股权转让信息获取机制、创新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方式和手段、引导纳税人主动遵从、构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等几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这份文件来看,强调要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和审核。”财务专业人士农凡莹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原来主要通过企业单方面提交的文件,现在则要以信息化的方式,从各个相关方面进行验证。”
在直接融资蓬勃发展的大趋势下,[0.59%]市场中的股权投资行为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期。第十三届中国股权投资年度论坛的数据显示,在2013年前11个月的(VC)退出方式中,股权转让一项就占了25%,足以说明市场活跃程度。由此,关于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税务问题,也日益受到监管层的重视。
上证报记者查阅发现,近年来国税总局已多次要求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管。早在2008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中,就有“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的明确表述;而在2012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上,亦提及来年要“重点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继而在2013年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又提出对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重大的、复杂的交易事项”加强后续管理。
“股权转让的税收,本身的确比较复杂。”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张陶伟对上证报记者谈到,“比如一些股权转让还没有现金流,这种应该怎么去交税?理论上需要厘清。”而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也进一步加大了征收的难度,“从企业来讲,当然是希望能少交就少交。”
也正是针对以往比较明显的漏缴迹象,此次通知中提出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实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做法,未来监管力度可想会更加严格。一名业内人士亦指出,该税种在当前背景下获得重视,可能还涉及另一因素,“营改增以后地方税少了好多,本来现在地方财政就紧,都在想办法扩大水源。”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是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4比例分成,可以预料,各地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源情况不同,其动力也不尽一致。
“税务总局也许意识到了各地存在的不同政策口径。”一名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所以提出要统一政策口径。”
9、谁将成为IPO注册制审核人?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稿将在今年12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接近修改起草小组人士透露,《证券法》的修改稿将在今年年底进行“一审”,计划争取明年6月份过“三审”。此前的5月,证券法修订起草小组已将修改稿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
根据中国的立法程序,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才能最后获得通过。
此次《证券法》修订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对IPO(首次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引入、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旨在尽量淡化监管裹挟的空间。不过,一名参与新法修订的专业人士说,对于“中国式注册制”的审核人,目前仍在讨论——“证监会还是交易所?或者是新成立第三方独立的审核机构?”
《证券法》上次修订已是9年前。
“一审”前的攻坚战
据了解,为《证券法》修订,国务院专门成立了一个协调机构。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为领导小组组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发改委、财政部、一行三会、国务院法制办的部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专门研究注册制改革。除此以外,证监会系统内也搞了个领导小组。由姚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2013年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上,提出了要搞股票注册制。
“注册制,作为一个具体问题,怎么会提得那么高?因为它是一个动一发而牵全身的事。”一参与新法修订的监管层人士说。
据介绍,今年5月份,新《证券法》的具体修改稿移至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打响“一审”前的最后攻坚战。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门成立的修改起草小组,经起草小组的全体会议进行修改和论证后,正式递交草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程序。
一般来讲,“一审”和“二审”的过渡期间,新法草案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递交人大财经委之前,已经前前后后修改了好几稿。”上述人士称,现在人大财经委修改起草小组具体人员组成也还是以证监会为主。“现在每周仍要召集小组成员召开数次讨论会。”
中国的《证券法》自1998年初立,至2005年修订并推出了现行的《证券法》。现行法的修改从启动到完成立法程序一共历时2年零3个月。“此次《证券法》修订调动的各方面专家、人手范围更广,预计推出速度会快于前次。现在的时间表是争取能在明年年中进行‘三审’。”
注册制改革后:IPO还要“审”
新《证券法》中最受关注的焦点,当属注册制改革。“注册制必须成行,这是最主要的目标。难点是要在新法中,对注册制进行清晰、完整的阐述,并且至少要管五年。”上述监管机构人士说道,“中国从来没有实行过注册制,所以证监会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论证。论证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问题上——要不要审?谁来审?怎么审?”
据悉,证监会和交易所最近几乎把境外的交易所请了个遍,来讲课。讲什么是注册制,是怎么做的。包括中国台湾的、中国香港的以及新加坡、德国、美国等等。通过证监会视频会议系统,做了证券全系统内的讲课。“后来交易所觉得还不过瘾,接着把海外专家请过来,到交易所继续讲。”
研究注册制改革,近期起草小组的大量工作就是研究国外的注册制是什么内容,都是怎么搞的;另一方面,要形成注册制的系列报告和方案。国外注册制的历史、内容是什么、法律基础、审核程序、注册制和中介机构关系是怎样的,“这是上两个月证监会内部的课题。需要做汇报,形成研究报告后还要报国务院。”
首先,要不要审。“前年,原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证监会发行部说了句‘IPO不审行不行’,媒体炒得很多,说以后IPO不审了。其实他说的是‘要不要审’。”该人士表示,“可以肯定的是,注册制必须要审。”
但是,新法会将“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分离,打破现有的相关联的格局。
对此,新法将证券的注册和发行分开立法;而上市交易则细分成上市交易(场内)、挂牌交易(新三板)和证券公司的柜台买卖交易(OTC)三种不同类型的交易方式,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采用不同的信息披露准则。
“证券的注册是市场的准入性,不注册就进不了市场。而证券的发行,是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两个概念。”上述人士指出,证券的注册,是公权力或类似于公权力,即有权机关(如是证监会,那就是公权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来审;若是交易所,那么就不是行政机关,则是类公权力)。证券的发行则不是公权力关系,是司法中的市场关系,是法律中的合同和契约关系。注册行为和上市的行为也有区别。注册是政府行为,上市是类公权行为。
审核的理由,有三大原因——发行上市涉及到公众利益,所以法律要严;发行上市利益关系巨大,利益冲突也巨大,利益冲动也巨大;融资方和投资方利益关系巨大,如果不来管会乱;尤其是在力量不太均衡的情况下,要从公正的角度,保护弱势的中小投资者。
谁来审:证监会还是交易所?
那么中国这次的注册制改革,其审核权究竟会放在交易所还是证监会?目前市场上对此仍有不同意见。而非常有意思的是,支持交易所对IPO进行审核的声音还不少。
证监会审核是美国模式。交易所为主,是香港模式,为双档存档制,香港证监会有否决权。第三种是台湾模式,其中IPO的审核,在台湾交易所,再融资是在台湾期管局。
据悉,新《证券法》修订的第一稿中,已经写入了“股票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由证券交易所负责注册”,但此后一稿中则对此进行了修改,变成了“由注册机构来注册”。由此,在法律层面上回避了审核机构这个问题。
因此,亦有专家建议称,可以成立个第三方注册中心。“各方出资,对这个注册中心进行持股,由第三方来对IPO进行审核。”一名参与修法专业人士说道。
但这还是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第三方注册中心由谁来监管。
由证监会审核,利弊各现。有利的地方在于,证监会的权威性要高于交易所,正部级单位的权力也更大;在施行了若干年的IPO审核后,证监会对IPO审核已有积累,无论是失败还是好的经验都已经很丰富了。
由交易所审核,也是利弊各现,且与证监会恰好形成了互补。比如,交易所离市场化比证监会更近一点,按照中共十八大的精神“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交易所的定位显然更清晰;另外,交易所的审核资源比证监会更丰富,因非公务员配置,包括人员配置、人才的引入等,交易所更为方便。
但权威性不够,也是桎梏交易所实施IPO审核的要隘。有投行人士称,“以前证监会审IPO时,省长、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市长都来等部委级官员,等在门口、去打招呼的不在少数。发审处的处长权力是很大的。”
然而,交易所一把手的级别不过是副部级。上述人士称,“到时候能不能顶得住压力,这个问题很难。”所以必须要相关配套制度跟上。
“证券”定义扩围:监管边界的定夺
参与修订的财务界人士表示,此次新《证券法》的修订幅度相当之大,对很多基础性定义和内容都作出了重新解构。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此前表示,以往的证券法修改,重视参与证券活动的机构行为的规范,而对于金融功能的考虑略显不足。而此次新《证券法》将强调“融资功能”立法、强化证券参与主体的行为监管,并强化规范市场秩序。
首先,新法将改变现行法中以证券发行上市为核心的框架。将包括“新三板”、OTC等在内的场外市场纳入核心监管体系。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架构中,投资者将会被分层,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准入体系。“传统的股票市场,投资者准入门槛最低,与现行不会有太大变化。”该人士说道。同时,在各层次市场中,还会再进行二级、三级分层,针对不同的投资者。
其次,新《证券法》重新打破现有的“证券”定义,尽可能地扩大证券范围,将证券私募等为多种融资需求的交易品种纳入法律。
吴晓灵在6月29日一公开场合上就曾表示,新《证券法》要给各种金融创新产品提供法律依据。由此,证券的定义必须扩展。而扩展将遵循以下思路:“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性的例举”。同时,由于证券种类非常多,一些虽属证券范围的特殊品种,将来也会有特殊法来规制它,如证券投资基金法。
现行的《证券法》就证券范围概括出六大类: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认定的证券、基金、政府债券,以及上述证券的衍生品。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法中给出的兜底条款——“国务院认定的证券”。但从2005年至今的9年时间内,国务院并未提出过对任何证券的认定。
“现在比较纠葛的是,证券的定义会被扩大到什么程度。”上述人士说道。
囿于当下一行三会的监管分立体制,相当部分的金融业务处于多头监管状态。传统业务中,债券监管就因为长期分立,而出现了债市流通不畅、沟通成本过高、监管套利的问题。在新金融业务中,如众筹监管,现时仍处于多头监管状态;而私募的监管,也在去年年中刚确定了由证监会统一监管,此前长期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
另外,在“证券”定义扩围的前提下,注册制也将不再仅适用于股票,包括其他新增证券品种也将被适用。
、82家券商参加新三板测试国开证券缺席
“在做市业务正式上线之前,还将组织做市业务通关测试。”8月6日,记者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获悉,第二次全网测试结果将作为确定进入通关测试的主办券商名单的重要参考依据。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8月5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第二次全网测试的通知》,定于2014年8月9日进行做市业务第二次全网测试,以检验市场各方技术系统的正确性和业务操作流畅性。81家主办券商将参与测试。此前,8月2日进行了做市业务第一次全网测试。
“由于国开证券未准备充分,没有参加第一次测试,第二次测试也不能参加。”接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知情人士透露。
“做市商凭借专业研究能力对创新型企业进行合理估值,使挂牌公司进行各类融资有了价格参考,同时承担买进或卖出义务,使交易不需要对手方出现就可以完成,从而大大提高了市场成交效率。因而,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将会有效解决新三板市场融资难的问题,并将推动整个证券市场价格真正实现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理性回归。”招商证券场外市场总部董事李玉萍表示,做市商的引入将对新三板市场生态的良性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做市商的引入将推动新三板市场成为一个充满机遇、生机勃勃的全新的资本生态系统,并使新三板市场全面进入二级市场时代。
但也有市场人士对做市商持谨慎乐观态度。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总经理张云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做市商作为新的交易方式,它的推出将对平抑风险、活跃交易起到积极作用,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流动性的增加。场外市场流动性不足,主要源于投资人的匮乏。这个市场的繁荣,需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更需要大家的群策群力。”
11、PE机构首次发行私募债券深创投获批发行20亿PPN
7月30日,由中信银行主承销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下称“14深创投债”)成功发行,发行金额5亿元,期限为5年。这是国内PE/VC机构首次发行私募债券,避免了因公开募集创投债而导致投资信息被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由发改委主导创投债审批发行不同,“14深创投债”属于由央行和交易商协会主导发行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在发行流程上更加便捷。
8月6日,深创投内部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实际上共申报了20亿规模的PPN,已获得交易商协会批复,由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作为主承销商,各承销10亿元,期限分别为5年期、3年期。
与以往创投债资金局限于投资小微企业不同,“14深创投债”并不对应具体项目,而是主要用于调整深创投的债务结构,替换银行短期贷款等,这也增加了未来PE/VC机构发债的动力。
PE机构首发PPN
深创投主体评级被定为AA+,“14深创投债”票面利率6.80%,利率水平相对高于同期限同级别的市场定价中枢。
“PE/VC机构的资产主要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即使盈利能力差不多,一般也会比正常的制造类企业评级相对低一点,所以收益也会相对高一点。”一位私募律师解释。
深创投成立于1999年,深圳市国资委为第一大股东,截至2014年7月,已投资515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近143亿元。
上述深创投人士进一步指出,后续15亿元创投债也会根据资金情况相继发行。未来还可能根据具体需要,尝试发行短融、中票等其他债券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PE/VC机构首次采用非公开形式发行债券。目前尚不清楚投资者情况,上述深创投内部人士也仅表示,“由银行负责承销,尚不清楚投资者情况。”
某大型创投公司董事总经理解释称,作为投资类机构,并不愿意公开全部的投资信息、投资收益等商业机密,所以公开发行会减少很多PE机构发债的积极性,非公开发行是比较好的选择。发债为PE机构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有探索意义,但是不会成为主流,因为创投债存在审批难、担保难、期限不匹配,以及有限合伙制受限等操作性难题。
替换短期借款
一直以来,PE/VC机构能否发债并无明文规定。2009年5月,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国内首只创投债—“09苏创投债”,7年期固定票面年利率为6.70%,规模为5亿元,资金用于股权投资、补充运营资本、改善债务结构。
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PE/VC或其股东、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
上述大型创投公司董事总经理介绍,发改委在发债的审核、担保、还款条件等方面比较严格,资金用途也主要用于投资风险相对更高的小微企业,很难大规模发行;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不一定与债券投资人的风险收益匹配,债券多为3年期,与私募基金一般7-10年的运作周期也不完全匹配.
所以创投债并未受到热捧。今年3月,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相继公开发行,主体评级都为AA,债券评级则为AA、AA+,发行规模分别为4.1亿元、10亿元。
目前,PE/VC机构主要为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由于有限合伙制的管理公司没有资产,都是募来的基金,在主体合规上尚不能发行企业债券。
上述私募律师还指出,目前4只创投债都是地方政府背景的公司型PE机构发行,这类机构也将是未来创投债发行主体,因为目前创投债并无担保和增信措施,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背景才得以发行,这类机构也有支持当地小微企业的任务。
但此次“14深创投债”打开了新的遐想空间。
首先,和前面三只创投债由发改委审批不同,“14深创投债”发行并未经过发改委,属于交易商协会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相较普通注册制发行债券流程上更加快捷,并简化了信息披露流程。
8月6日,记者致电发改委财金司金融处相关负责人,其表示对“14深创投债”并不知情。
再者,从资金使用上也更加灵活。“14高新创投债”的2.52亿元用于补充发行人参与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资本规模,1.58亿元由发行人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14深创投债”则主要用于银行债务的期限结构调整,替换一些短期贷款等。
12、“长油3”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昨日,央企退市第一股长航油运开始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代码为400061。据统计,2013年度,长油3经审计的股东权益为-20.97亿元,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9.22亿元,同时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据相关规定,“长油3”股票每周一、三、五各转让一次。
据退市安排,7月15日,中信证券就向股转系统报送了关于长油3进入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推荐文件。经审查后,股转系统于7月23日同意其股票挂牌并定于8月6日正式实施挂牌程序,股转系统负责人指出,长油3符合证券交易所关于重新上市的规定后,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长油3”昨日虽挂牌,但无实际发生转让交易。由于7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关于长油3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长油3股票到股转系统挂牌后即暂停转让。目前为止,提出破产重整的A股上市公司,尚无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的先例。长航油运证券代表龚晓峰表示,挂牌新三板与破产重整是两回事,并不会受到重整进程影响。
一位业内人士也证实了该说法,“破产重整是指公司进入了一个特别保护程序,并没有宣告公司的终结,与登陆新三板没有关系。”在6月12日,退市之后的长航油运召开的2013年股东大会上,董事长朱宁曾表示,未来拯救长油,除了指望航运市场好转,更重要的在于破产重整。但与债权人协商很艰难。
令人感兴趣的是,长油退市前夕,私募大佬徐翔买入了550万股,根据中信证券“关于退市长油投资风险分析的报告”,该报告披露了截至今年6月5日(A股摘牌日)长航油运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由于长航油运在今年4月21日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而上一交易日则是2013年4月19日,也就是说对照今年一季度股东持股情况就能发现哪些资金是在退市整理板期间进入的。从最新前十大股东信息来看,除了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金陵船厂和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第八大股东正是资本市场赫赫有名的私募大佬徐翔,共持有550万股,持股比例为0.16%。
“牛散”王东武在退市整理期突击大举买入,目前共持有1309.06万股,持股比例为0.39%,为长航油运第二大股东,第一大自然人股东。陈庆桃则为公司第五大股东,第二大自然人股东。
13、证券统一账户平台已建成
11日起展开仿真测试
据悉,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已经开发完成。8月11日-8月18日、8月25日-9月1日中国结算将联合相关单位在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前提供两轮仿真测试服务。
据证券日报报道,中国结算表示,仿真测试是为了验证统一账户平台对开户代理机构现有账户业务系统的影响、新账户业务系统的正确性和可用性、新老账户业务系统切换正确性。
据中国结算介绍,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初期,所有开户代理机构均通过沪深原有账户业务接口与平台进行交互,沪深原有账户业务接口所对应的日终文件,由统一账户平台集中生成,并通过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转发。统一账户平台平稳运行以后,各开户代理机构再逐步分批切换到新账户业务接口。
统一账户是一套以投资者为核心,服务多个证券交易场所的统一管理的多层次证券账户架构,并由与之配套的统一账户平台对市场各方提供账户服务。中国结算在现有沪深A股、B股、基金账户等普通账户基础上,为每个投资者增设一码通证券账户,作为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总账。
业内人士表示,采用统一账户管理有利于简化投资者操作流程、节约市场成本等。目前,投资者的证券账户种类多,且同一投资者开立的不同证券账户之间在登记结算系统未建立关联关系,不便于转板等跨市场业务办理,如公司退市再到三板上市的办理、跨市场ETF业务等。
14、天弘坐稳基金一哥半年净赚2.79亿
依靠余额宝,天弘基金创造了基金业一夜暴富的神话。
天弘基金股东内蒙君正今日公布的半年报显示,天弘基金上半年营业收入高达15.98亿元,净利润达到2.79亿元,较余额宝基本没有贡献收入的去年同期分别暴增25.81倍和32.76倍,成为盈利增长最快的基金公司。
在去年上半年,天弘基金还仅是一家徘徊在盈亏平衡线上的小型基金公司。营业收入只有6190万元,净利润也只有852.52万元。但天弘基金的命运从去年6月和支付宝合作推出对接余额宝的天弘增利宝开始改变。上线一年多时间,余额宝规模取得惊人增长,到今年中期总规模已达5741.6亿元,天弘基金也在今年上半年一举取代占据基金业老大位置7年之久的华夏基金,成为基金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公司,总管理规模达到5862亿元。
实际上,余额宝带给天弘基金的收入贡献在去年下半年就已经开始体现。内蒙君正2013年年报披露的信息显示,天弘基金在去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54亿元,其中下半年收入占比高达83%。不过,由于余额宝项目前期较大的技术和人员投入,其给天弘基金带来的利润在去年下半年还非常少,导致去年全年天弘基金仅盈利1093万元。今年上半年,终于迎来营收和利润大爆发。
天弘基金是首家实施多数员工持股的基金公司,包括总经理郭树强在内的多位员工通过四家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有天弘基金11%的股权,随着天弘基金盈利的暴增,天弘基金的员工也将分享可观的投资收益。这正是股权激励带来的制度红利。
今年5月底,阿里巴巴斥资11.8亿元成为天弘基金第一大股东获得证监会批准,阿里的入主为天弘基金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更多想象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和曾经的龙头老大华夏基金相比,天弘基金在收入规模上已经可以匹敌,但净利润规模尚存较大差距。资料显示,华夏基金2013年营业收入为30.47亿元,如果余额宝下半年规模保持稳定,天弘基金全年营业收入或超30亿元,赶上去年华夏基金的收入水平。不过,由于最赚钱的权益类产品规模较大,华夏基金去年净利润达9.71亿元,天弘基金即使在今年全年实现6亿元的净利润,和华夏基金相比仍有差距。
15、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规模迅猛增长有望成为小企业融资“晴雨表”
“未来随着挂牌企业数量的增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将会具有很强的样板性。未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小微企业的实时经营状况。”昨日,一位券商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称。
目前,新三板日渐受到高层的重视。近日,证监会研究部署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意见的具体措施。其中特别提出,要加快发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丰富做市商、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适度活跃交易。丰富融资工具,完善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依托新三板开展融资。
对于新三板市场地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2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将新三板扩容至全国非上市公司的改革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还加入了数项大力度的扶持政策。业内人士认为,该决定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市场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填补了《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规定的法律空白,提升了市场建设的法律层级,市场将步入更为规范的法制化运行轨道。这既有利于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市场融资工具和证券产品创新。
上述券商人士表示,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固有弱点,获取银行贷款的能力较弱,“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在直接融资方面,目前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上市门槛较高,审核制度较严,大量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要求。
“作为最为广泛的企业数量群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状况的稳定。国家也不断出台政策来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展新三板市场,可以为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和债券融资渠道,切实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上述券商人士表示。
就目前而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主要通过股票发行融资。据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度上半年新三板的交易活跃度和融资规模均好于2013年度。截至2014年6月30日,挂牌公司总数811家、总股本280亿股,比2013年末分别增长128%、188%。2014年上半年,股票发行融资金额52亿元,是2013年全年融资金额10.02亿元的5.17倍。上半年总成交金额21.06亿元,环比变动幅度280%,同比变动幅度710%。
除融资得以突破之外,新三板市场活力渐显。经数库财务统计,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新上市条件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筛选,有429家企业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
16、新三板酝酿施行分级监管
“看得见,吃不着。”这是活跃在新三板市场上多位资深人士对新三板转板事宜的评价。
8月1日,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公布了十条措施落实7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中第三条提及“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高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这一表态,让一心冲着转板目标去挂牌的企业们仿佛又看到了希望。只是,理想很丰满,现实仍骨感。
本周,《金证券》记者从接近股转系统人士口中获悉,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出台尚有很多困难。转板制度出来前,挂牌企业可能要先接受股转系统的“分级式”管理。
三成挂牌企业为转板
自新三板全国扩容以来,其火爆之势远超预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转系统”)新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1日,挂牌新三板公司达898家,已出函同意挂牌并正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企业达217家,而在审申请挂牌企业(即排队企业)达到297家。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排队的企业不出意外,约需两个月左右即能走完审核流程,挂牌交易。按此推算,预计10月份前后,新三板挂牌企业将达到1400家左右。
申银万国新三板业务人士对《金证券》记者表示,根据自身业务中接触企业的情况看,新三板扩容后挂牌的企业和正在排队挂牌的企业中,约有30%“为了转板”。
无独有偶,国泰君安新三板业务人员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我们的项目中,这一比例可能占到20%-30%,这其中不包括一些态度模糊,或者不愿意直说的企业。”
据了解,过去一年,申银万国在新三板业务上表现抢眼;而国泰君安除了具体的新三板业务,此前其新三板团队还一直参与股转系统相关工作的讨论和建议。
转板制度出台不易
不过,关于新三板转板制度,从证监会到股转系统,一直都只有“表态”,没有具体的细则出台。
8月1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落实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了十条措施,其中第三条为“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高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此前,证监会主席肖钢多次表示,“在创业板建立专门层次,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证监会关于挂牌新三板“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转板的态度,似乎让“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转板有了依据,而其他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也看到了转板的希望。
《金证券》记者粗略统计发现,截至目前,挂牌新三板的互联网企业约占到挂牌企业量的40%左右;在排队的互联网企业约占到排队企业数量的14%。主办券商反馈的信息显示,涉及互联网行业的企业,其挂牌意愿明显要强于其他企业。
然而,不论是接近股转系统的业内人士,还是主办券商方面皆向《金证券》记者表示,新三板转板制度不会那么容易出台。国泰君安新三板业务人员更指出,近期业务中会直接和企业强调“其实还没有现成的转板制度”。
分级管理渐行渐近?
本周,《金证券》记者从接近股转系统的人士口中进一步获悉,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出台尚有许多困难。“证监会对互联网企业、高新企业转板的支持是好事,但是具体转板除了两个板块各自的建设问题外,还有就是市场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如何估值等。”
接近股转系统人士透露,随着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越来越多,股转系统也在酝酿针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新三板转板制度出来前,挂牌企业可能要先接受股转系统的分级式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做市商制度即将推出,近期主办券商也开始向部分企业灌输“转不转板无所谓”的概念。主办券商方面人士认为,做市制度出来后,做市标的股票交易将活跃,这部分企业通过新三板市场融资也会很可观,不一定非要转投创业板。
值得一提的是,从目前主办券商选择的做市标的门槛来看,并不是所有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都能符合。如今大量财务质量并不高的企业扎堆挂牌新三板,未来不排除一部分企业既无法成功转板、也无法通过做市制度分享资本市场益处的情况出现。
17、净资本松绑撬动杠杆
制度红利打造券商“新时代”
2014年8月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已经在近期启动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
根据券商拿到的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拟将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产”监管指标拟由现行的“≥40%”调整为“≥20%”, “净资本/负债”拟由现行的“≥8%”调整为“≥4%”,“净资产/负债”拟由现行的“≥20%”调整为“≥10%”。
净资产/负债指标的调整将券商杠杆率上限由6倍提升到11倍,而在对券商风险流动性最关键指标——净资本约束进行下调的同时,证监会还根据自营、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不同业务类型对净资本扣减方式进行了调整。
早在2012年,证监会开始动议修改现行券商风控办法(2008年实施),今年券商创新大会中,中信证券等券商进一步呼吁增加券商杠杆经营,下调风险控制指标也是重要议题,目前已经进入了落实阶段。
与国外券商乃至国内商业银行相比,经历了多年前的综合治理整顿后的中国券商业一直“裹足”前行,杠杆率普遍仅2-3倍,而以经纪业务为主的大量通道业务贡献了券商的主要收入,由于内部资金和杠杆的严控,国内券商没有发挥其真正意义上位于投融资之间的“资本中介业务”。
2012年券商业曾进行过一次资本金松绑,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称,这是一轮对券商行业的“逆周期”监管调节,在市场持续低迷时期,通过降低比例扩大证券公司业务规模空间,使证券公司在相同净资本情况下,业务规模较同期有效扩大。
近两年,创新性的资管及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回购及正起步的做市商、OTC(场外交易市场)等资本中介业务正是券商发展最快的业务。
松绑风控指标的同时,证监会有意松绑券商“借壳上市”,申万与宏源证券(000562,股吧)整合后,安信证券或迎来IPO,上市券商的资本金将得到更大程度的补充。
“如果说从两年前的券商创新大会开始,证券业进行了两年的从通道到真正的资本中介的"过河"期,现在是过河以后怎么走了,券商真正的创新时代已经来了。”一位资深券商业人士称。
“重资产”中介业务创新转型期
就在刚刚过去的7月份,国泰君安证券悄然在上海、深圳、北京三地召集了许多私募机构客户,进行PB业务(primebrokerage即主要经纪商业务)和基于此的融资融券等信用业务的推介,他们正在打造面向机构的主经纪商平台,提供综合交易、托管、清算、场外转让等业务,以此基础扩大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约定式回购等证券借贷和资金融通业务的发展。
其实,2013年,国内券商龙头中信证券也已经搭建了同样的业务平台,从主要服务散户为主转向服务机构、从通道业务为主转向中介业务、从赚取手续费为主转向中介费,以谋求转型。中信和国泰君安在发展大PB业务基础上,都以自有资金成立了私募种子基金,规模分别有20亿和10亿元。
国内券商业务大致可划分为通道业务、资本中介业务和资本交易业务三大类,前者主要是传统的经纪、投行等业务,最近几年新兴起的融资融券、股权质押、做市商等都属于资本中介业务,资本交易业务主要是自营等业务。通道业务基本不消耗太多资金投入,而各类资本中介业务则属于“重资产”业务,主要依靠券商自有资金。
据东方证券分析,此次风险指标调整最关键的是解决了目前券商的净资本瓶颈,有利于扩大业务范围;净资产/负债的下限降低,有利于券商通过债务融资解决开展上述业务的资金来源问题,提高了券商整体杠杆的上限;第三是增加了流动性考核维度,解决净资本瓶颈利好创新业务快速扩张。
业内普遍预测,对券商风控指标的下调,可释放净资本700亿元以上。净资本是券商监管体系的核心,是反映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可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和应对风险的资金量。
“对券商净资本的释放可以直接带动很多业务的发展。我们正在研究。”北京一家券商中高层人士称。而最近几年,券商发展最快的、收入贡献提升最快的无疑是融资融券等资本中介业务。
今年上半年,国内117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30.3亿元,其中融资融券利息收入163.34亿元,同比增幅达145%,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已从2013年的11.5%大幅提高至2014年上半年的18%。同时融资融券余额在今年6月底已经达到4062.66亿元,较2013年同期增加了82%。
不过在转融通不发达的现状下,国内券商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发展融资融券业务,该业务规模最大的中信和国泰君安两家券商,都构建了10-30亿元规模的自营券池用于融券业务。而对于更加旺盛的融资需求,为了解决资金来源,有的证券公司干脆将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后“打包”给银行,实际是借用银行资金收取仅少量的通道费。“券商依靠自有资金发展融资业务、建立融券池,赚取的投资回报只有8%-9%利息收入,国内券商总体投资回报率低、营收与净资产比值不到20%,与海外大行相比该比值可以达到100%至200%差距显著,主要是因为国内券商几乎没有杠杆运作,创新空间很小。”中信证券一位人士称。
另一方面,在两融快速发展的同时,目前基于两融的定增套利、两融担保转贷等创新性业务也在涌动。如定增套利策略,投资人可先用融券先行锁定收益,解禁后再用定增股票偿还融券负债,国泰君安等券商已设计了许多类似的增值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而在去年5月证监会放行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后,券商开展的股票质押业务规模快速过千亿元,该业务的市场份额正在大量从信托转移至券商。
再加上从2012年由试点转为常态化的约定回购式交易,券商的融资性中介业务在最近两年明显快速发展。而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回购这些基于股票市场的融资业务,无论期限设计和质押方式等,券商与银行、信托相比都更有优势。
除了这三大类融资性中介业务快速发展外,基于OTC场外柜台交易的收益互换业务也在创新中,即机构与券商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权益类证券的收益表现和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以实现融资功能和收益的结构化设计。
国泰君安、银河、中山等券商还开始试水“微融资业务”,直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短期流动性。
过去券商的几大主营业务只能“靠天吃饭”,经纪、投行、自营、资产管理与二级市场的景气程度高度相关,而一系列融资性中介业务的发展正在对券商的资本金提出新要求。
对于券商固定收益部门而言,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资本金无法与银行匹敌,在大规模券种的承销中国内商业银行较有实力进行包销等,而券商承销的债券通常规模都不大。
“净资本约束放开和杠杆率提升后,券商一定会最先融资用于目前最缺资金、目前发展最快的大融资融券业务,做市商业务的发展可能还要看情况。”东方证券非银分析师唐子佩分析。
8月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即将面世,而债券市场中,交易商协会正与北金所联合开发针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系统,并引入做市商报价,一些券商也积极参与其中。从事做市商业务需要一定所参与品种的“库存”,同样是“重资本”业务。为准备新三板做市商业务,大中型券商储备做市资金上亿元,一些主办券商为筹备做市商准备资金已超百亿元。
随着这一资金需求型业务的快速发展,券商流动性风险也在暴露,即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此次证监会也拟新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监管指标。
目前受净资本约束较严重的公司依次为国元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由于旗下子公司众多,消耗净资本,其2013 年底的净资本/净资产指标已经下滑至48%,非常接近此前的监管下限。
邓舸表示,此次修订券商风控办法总的原则是:一方面放松管制,对不适应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的部分指标进行修订;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提高风险监控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待时间成熟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松绑进行时
近日,中纺投资公告透露了安信证券借壳上市意向,证监会修改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或松绑金融机构借壳上市。
从2012年创新大会以来,券商松绑或在今年进入实质性阶段。
目前证券公司举债开展资本中介业务,中间利差约2%~2.5%,净资产/负债的调整利于提高杠杆上限,无疑为未来券商ROE(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打开空间。
据招商证券此前研究,在资本中介业务全面发展阶段,资产周转率是提升ROE的主要因素;在行业发展的成熟期,杠杆率是提升和保持ROE的核心因素。
券商创新业务最能体现提高ROE的主要遵循两条逻辑是:提升冗余资本收益率的资本中介业务和盘活资产的负债业务。
2006年至今我国证券业杠杆率在2.5 ~ 6倍间波动,从国际投行的发展历史看,高盛、美林和摩根士丹利的10年平均杠杆率在20倍以上,次贷危机去杠杆化后也仍维持在15倍左右。
对于国内券商从事的融资融券、约定回购、股票质押、做市商等业务的开展属于内部杠杆提升,风险由证券公司内部承担;而资产管理业务将提升证券公司的外部杠杆,风险由客户承担。
今年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支持券商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等。
2012年以来,证监会已数次给券商松绑,当年证监会还调低了券商净资本计算时多个项目的扣减比例,对自营业务净资本约束的风控则一直在加强。“发展资本中介业务,允许券商加杠杆,赚取资本利差,实际上是券商也回归金融中介的本源。”上述业内人士称。
而证监会最近几年也有意建立对券商业的“逆周期”调节,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表现对证券公司不同业务进行风险调控。
8月1日,证监会发布落实国务院精神、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十项举措,提到对券商资管、实投、理财检查,清理不必要环节,缩短融资链条。在经济增速下行的转型期,这些措施正是在鼓励创新中的证券业发展创新业务、真正发挥起融资中介功能。
、【本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
2014年8月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资本市场统一的诚信数据库正式运行(以上内容见网站要闻栏目)。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它问题。
问:有报道称,证监会近期启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拟下调券商三项风控指标下限,能否介绍具体情况?
答:为落实“新国九条”和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
号),保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我会近期启动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总的原则是,一方面放松管制,对不适应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的部分指标进行修订;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提升风险监测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坚守防范系统性风险底线。目前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条件成熟时,将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问:有报道称,资产证券化新规正在制定中,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或将于近期落地,同时,监管部门酝酿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为体现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我会于今年2月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并同时着手完善相关制度衔接和配套措施。在相关规则修订过程中,我会多次征求了相关市场主体、交易场所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意见。目前,相关规则修订稿已初步起草完成,拟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将业务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实行证券自律组织备案管理,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此外,为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防范业务风险,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授权相关自律组织对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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