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法律国外的模式和相应条款太平洋车险是什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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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互联网营销的发展
来源:财经界&
  本刊记者/ 律星光
  目前,全球多数发达国家已进入信息时代,高速的网络接入能力以及先进的终端设备给互联网营销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互联网营销因不受空间、地域、时间限制的优势, 迅速占领了营销市场,也逐渐成为重要的市场交易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受益,互联网营销已成为全球经济最具有活力的增长点。由于意识到其重要性,现如今,多数发达国家已掀起了互联网营销的热潮。
  ――逐步完善政策,为网络营销保驾护航
  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实施互联网营销的国家之一。由于起步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展速度自然快于其他国家。但随之而来的也有一些问题,比如税收征管、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信息失窃等。鉴于网络购物发展势头强劲,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此, 美国国会、联邦政府等部门,不断地完善互联网营销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给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目前,美国有3 个机构协同配合来应对网络营销中所产生的问题。首先是国会,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征税权在国会。所以, 对网络营销的征税管理的法律都出自于国会。截至目前,美国对网络营销征税的法律主要有:《互联网免税法案》、《互联网税收反歧视法案》、《互联网免税法案2007 年修正案》。
  美国现行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并不是简单地免除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所有税收。在美国的税收体系中,零售税也叫“使用税”, 相关税收一般归州政府所支配。网络购物是否免税,主要是看消费者所在的州内是否有相关销售公司的分店或办公地点,如果没有就不用缴纳零售税。《互联网免税法案》等法律的征税理念是,你如果购买了本州公司的商品,该公司最终把零售税上缴州政府,州政府把此类税收用于本州的基础设施建设上,从而使消费者从中受益。另外, 管理和规范网络营销的主要责任则由联邦政府来承担,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是网络营销的主要管理机构,同时地方政府也加强了对网络营销的监管力度。有了这些法规和体制的保障,美国的互联网营销得到了飞速发展。
  新加坡――致力于打造安全的发展环境
  新加坡是世界上人均国际互联网互联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政府不仅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进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还积极推动网络营销的发展。为了保证网络营销有序进行,使网上交易有法可依,先后制定并通过了《电子交易法案》和《电子交易(认证机关)法规》,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障碍,并确保网上交易者获得全面、安全和高质量的服务。
  为了使企业和消费者能放心安全地进行网上交易,新加坡政府还引导企业参与安全协议的制定推广,以及电子支付系统的建设。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召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星展银行、新加坡电信公司等19 家政府机构和企业,组成公共核心基础设施论坛,共同制定公共核心基础设施安全协议,探讨如何改进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公共核心基础设施安全协议旨在可以验证网上交易各方的身份, 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更改,并防止任何一方否认曾经发出的信息, 从而确保在电子环境下,发送高价值或敏感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为网络交易提供了保障。
  在电子支付系统方面,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引进了微软、星展银行及大华银行等提供的多种先进在线支付系统,并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合作,为银行借记卡和持有者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服务。发卡行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可以通过密码、数字甚至生物特征等多种认证方式, 验证在线交易的持卡人身份。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商家对互联网营销的信心, 同时也保证了消费者能够在安全环境下在线支付。
  ――便捷地网上购物
  在德国几乎没有什么商品不能在网上购买,大到汽车、家具,小到服装鞋帽和蔬菜水果。由于蔬菜水果需要专业保鲜设备进行配送,所以价格要高于普通商店。但大件商品,在网上购买的价格要普遍低于市场零售价格。
  德国网上商店有两种:一种是专门做网上交易的商店。这类商店消费者可以通过网购平台直接从生产厂家发货,购买者可以光顾国内甚至是海外的多家网站进行对比,自然可以购买到同类商品中品牌知名度高、价格又合理的商品,无形之中减少了家庭支出。在欧元升值美元贬值期,许多想换车的德国人就抓住机会通过网络直接从美国定货。同一个品牌、同一家企业生产的汽车,包括运费和关税在内,至少比在德国或欧洲其他国家购买便宜5%。据悉,两家著名的汽车制造商和也正在积极布局它们在德国的网购汽车计划。
  另一种则是通过商场销售和网络营销相结合。这种商店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世界知名品牌的商店,由于其知名度高、产品货真价实,消费者购买放心, 所以销售额较大。另外一类是书店和普通商店,这类商店主要是做附近消费者的生意。这些消费者可能因工作繁忙无暇购物,也可能是老年人因行动不便无法前来购物,所以需要送货上门。这类商店的发展空间就在于方便消费者,尽管销售价格高于普通商店,但还是受到了一部分特定消费群体的青睐。
  另外,还有其他发达国家将其本土特色产业实施互联网营销,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比如,的一些企业开设网上商店面向全球销售葡萄酒。据波尔多估算,2012 年法国葡萄酒网上销售额达5.34 亿欧元,预计在2013 年将会增至7.05 亿欧元。以电子产品著称的日本也正在积极实施互联网营销, 而这对于加大电子产品在全球的市场占有份额,促进企业转型,助推经济增长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11/0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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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海外代购和走私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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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代购和走私,一个主要的关键点是:如果代购物品是以个人物品清关,然后当事人进行转售,这一行为就属于走私。
既然在其他问题里回答了,顺便这里也回答下。严格来说,除了主动申报纳税(现在淘宝上基本无),代购都是走私行为,是否犯罪看是否达到起刑点。不过和海淘很难区分,实践中不怎么抓。从立法本意来说:何谓走私,本来应该收到关税,因为你的行为(代购,自用过关但超金额),该收的税少收或者没收到,你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每个进入中国的非从境内带出去复带回来的物品,都要上税!TG只给中国公民每次入境(包括人肉、邮寄)5000软妹币自用商品的免税(关键字,自用,5K)所以99%淘宝代购,90%+的入境中国公民,都有走私行为,比如我年年出国买一堆,那都算。当然,海关管不管?没事不管。北京最松,其次上海,深圳罗湖紧。海关的人也会用脚投票。海关不怎么抽查邮寄商品也是这个道理,当然工作量太大,工资不高,普通海关工作人员也混日子。另外,一个商品征税多少海关说了算,按照海关定的完税价格来走,还记得当卖3k多但是被征税1k的new pad么?因为微型计算机完税价格是5k。
第一次遇到和自己工作相关的问题,激动ing......
先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解释下什么叫做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二章,走私行为如下: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题主的问题,区分海外代购是否属于的走私的根本在于进出境的货物和进出境的行为是否逃避海关监管,是否依法纳税。
我给题主举个例子吧,什么叫做逃避海关监管。
假定题主(默认题主是大陆居民旅客)从境外(这里指的关境,港澳台属于关境外但是国境内)回来,走到海关的通道,题主这个时候就要注意了。所携带的物品总价值超过5K人民币,或者携带人民币现金超过2W,外币现金超过折合5K美刀,就要向海关主动申报。未经申报,即属于逃避海关监管。
同理,题主从境外邮寄物品到境内,本来是高档化妆品你却故意写成挂历,就属于逃避海关监管。
至于依法纳税,我想主要指的是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是针对走报关程序的进出口)。和我们普通老百姓有关的就是行邮税了。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由于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故也为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征收行邮税的依据是什么呢?完税价格乘以税率。税率是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制定的(说到这里我想吐槽下,每次有旅客说你们hg制定这么高的税率真黑啊blablabla的,我都想辩解,这个税率明明是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制定的,和hg半毛钱关系没有,hg只是执行者),烟酒化妆品税率是百分之五十,高档手表(完税价格1W以上)百分之三十,衣服、包是百分之十。至于完税价格,大部分是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没有成交价格就以香港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经过一系列的算法(这个怎么定我不太清楚)算出来。如果题主随身携带的行李价值超过5K人民币;从境外邮寄物品超过1K人民币(港澳台是0.8K)而没有交行邮税,就算是没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现在说说海外代购。按照我的理解,代购人如果明确申报并且缴纳税款了,这不属于走私行为。如果未申报且未缴纳税款,即属于走私行为。当然有很多人说代购现在这么火,根本没有人交税,难道说大部分人都是走私吗?说到这里,我想说目前代购属于新兴的消费模式,海关可能还没有制定出完整的监管政策。只是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代购几乎等同于走私。就像很多人吐槽5K的免税额度,的确是有点小,但政策永远是滞后的,相信不久之后总署就会有新规定。
题主所说的北京空姐的故事,我想有必要说明一下。空姐属于短期多次进出境人员。15日内两次往返境内即属于短期多次进出境人员。按照海关的监管规定,他们进出境只能携带自己的随身用品。所以5K物品免税额对他们来说是没有用滴……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第一次回答难免有错误和疏漏,请各位多指正。
其实这个问题渊源已久,而核心其实是:1.淘宝所有中小卖家到底要不要缴税!2.空姐是不是邮寄清关带回物品海淘代购流程:1.国外购物——2.转运回国——3.海关以个人物品清关(个人物品清关和商品清关的税率相差巨大)——4.海关抽检if(抽中)缴税 else大吉。好了,现在问题就出现了:我没有说不缴税啊,是你海关没抽中我,没缴税的海外购回物品就是我的私人物品,和所有淘宝上买到的生活买到的东西没有任何区别,现在我不喜欢了,我拿到淘宝上卖,有没有错?很简单,没有错,那我需不需要缴税呢?淘宝卖家销售国内的货品不缴税,我自己从海外取得的个人物品(海关予以放行即代表承认了其个人物品身份,否则应该直接扣下或者征税或者直接退回不予进关),为什么要缴税呢?---------------------------------------------------------以上情况即海淘代购是否需要征税的paradox,回到这件案件:假如空姐如我上面所说,是通过海关邮寄清关,那她绝对无罪!假如她有罪,那所有淘宝销售的卖家没有缴纳增值税的都有罪。但是!万恶的但是,她是空姐,相信她很多的商品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比如出差在机场免税店或者国外直接购买带上飞机,注意!!!注意!!!她没有经过海关,没有清关这个流程,这才是问题的关键!那她一定是违反的律法,认定走私没有任何问题,一定犯罪定性,量刑10年什么的就是纯法律条款问题。--------------------------------------------------------
说你是走私,你就是走私。以盈利为目的的进口商品,又不交税。不是走私是什么?
代购和走私就是一个额度的区分。走私暂且不论,我们可以讨论下合法额度下的自用和代购。代购的行为很难说是违法,毕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指出代购违法。而且一般情况,代购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存在于出国,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比如比托某某人去超市买了一瓶饮料,或者让某某人帮忙带一份外卖,这种行为在广义上都应该称作代购。而这样的代购和自用是几乎没有差别的,就像不会出现超市老板问你一句这瓶饮料你是自己喝还是别人托你买的,如果是后者他就不卖了的这种情况。在我看来,这种日常生活中的等价应该同样适用于海外行为。代购者在免税商店所购得的货物,在非免税商店购买但在额度之内的货物,超出了额度但依法交了关税之后的货物,应该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代购者有权将这些货物转卖给其他人。一般情况下,代购在前期只是一份口头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代购者在过海关的过程中拥有所代购物品的所有权,这和自用的情况时没有差别的。而当代购者将货物转卖给其他人时,才在国内完成了真正的物权转移。理论上,国内的这种交易只需支付相应的国内税款(大概个人所得税什么的吧,会计实在没学好),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金额过小以及难以监控性,这些税款是无需支付的。这就是我对代购的一些理解,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还望大神能够指出。
简单地以是否转售来判断是否构成走私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所有权人处分流通物并不需要任何他人的同意和允许。消费者购买消费品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将消费品专卖他人,这是物尽其用的要求,也是市场规律的要求。其实,代购行业只要区分好委托代理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代理费用与标的物价金,无需担心会触及走私的违法犯罪风险。但是这片神奇的大陆上,立法以及法律的解释比较奇特,等中国设立了独立的民法典的时候,代购就安全了。委托受托人出国实施代理行为难道就不是委托代理了吗?其实还是动了既得利益者的蛋糕,整治的借口而已。
终于遇到一道能回答的问题了~首先明确题中走私的概念。这里的“走私”指的是“走私行为”还是“走私类犯罪”呢?简单来说,走私行为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出入中国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如果依法缴纳了海关税的代购或者代购的物品本身属于免税的,那么代购就是正当合法的;如果代购的物品不属于免税的,且逃避海关税收,则属走私行为。对于“走私类犯罪”,海外代购涉及刑法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就是实施走私行为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而构成的犯罪。定罪的条件有: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或者《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1)项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链接中的“离职空姐代购案”,李某系一家淘宝网店店主,长期携带从国外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销售而未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113万余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毫无疑问的。引发争论的是量刑问题以及代购产业这个灰色地带的认定。该案一审判决11年,二审改判3年。个人认为代购案件很麻烦,因为涉及面比较广,主观方面比较难认定。如果从事代购获利的行为构成走私罪,那么购买的这些商品的民众是否构成间接走私成为?为店主提供经营网店平台的淘宝网等网站是否也有犯罪的嫌疑呢?至于有些回答中的“自用额度”问题,既然是“代购”又何来“自用”?所以“自用额度”不应在讨论之列。由于个人知识有限,可能考虑有不足之处,有兴趣的就去翻资料吧~
走私是一种罪名,代购是一种行为。海关规定是5000以下物品可以算作自用,免纳税。超过5000部分要按照规定规定纳税。逃税额少于5万只是违法,不构成犯罪,会有行政处罚(罚款,十五天内拘留等等)逃税额达5万,即为走私罪,判处5年以下。走私跟代购是两码事,不用区分。应该区分的是逃税跟代购,前者是有组织有目的的逃避税款把商品大量堆积在手伺机销售以牟取利润;后者是拿着自己或者亲朋好友的订单前往代购地购买后带回。前者赤裸裸的违法,后者虽然也属于违法,但是法律上暂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罚,只能算踩擦边球。简单的说来,与买家接触前就一次或者多次逃避税款(无论多少)购买大量商品囤积在手是走私;先跟买家接触得到了订单然后再去购买并且逃避税款不超过5万的可以叫代购。但是具体怎么界定,还是看有关部门的一张嘴。
说严格点代购就是走私行为!只是这些行为不能像数学一样非黑即白。因此实际操作中只能将自由裁量权交由海关。手机码字太累,如果感兴趣可以探讨。
《海关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中的被告其携带入境的化妆品其实不是用于个人自用,因此如果安装真实的目的申报,海关就会要求她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现在她隐瞒商品入境目的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为了偷逃税款,这就属于海关法82条所认定的走私行为。怎样的代购才是合法的?那就是在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的用途,说清楚是要用于贩卖,而不是个人自用的。
她没申报扣税所以是走私,不过要是真申报了,估计也就没利润了。我几次海淘,海关都是扣了税的,扣得我心头滴血啊。
简单的区分就是是否从境外经正规的快递寄入国内。EMS,UPS,DHL等直接寄国内都自动通关的。
睡不睡,怎么睡,是否按要求睡。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睡即可。
我想说高票答案估计只是想当然的答一下而已,自己没代购过也没海淘过吧代购很明显是有2个行为组成,一个是代购者海淘物品,然后通过转运公司或者个人人肉带回来,正常走海关清关,也是要声明包裹是什么东西的海关也有个人自用物品免征税规定,完税物品分类,完税价格表,完税税率没被抽查到的通关货物,完全合法,不构成走私,真不知道高票回答是怎么理解走私的如果按找高票回答说的,海关纵容走私?代购物品合法通过海关后,所有权属于代购者,怎么出售这个才问题的关键走个人闲置物品转让,赠送,这个也都是合法的不过对于正常开店把个人物品出售的话,这个方面我就不懂了是否跟工商税务有关就请其他高人回答了
前面几个答案的基本概念都错了,代购的核心问题在于用途,自用和货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报关方式就不一样。直接看条例“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超过5000是不免税,但只要在合理自用数量内仍算个人自用。我曾经专门咨询过北京海关,他们的建议是自己海淘无所谓,老老实实报税进来就是了,本来超5000的可能性就不大,真超了按照个人自用税率也没多少(似乎也就10%的样子)。搞代购店肯定是违法的,当然中国特色是违法的不一定都抓,但抓到了是你运气不好。也就是说代运是合法的商业模式,而代购就是非法的——注意一下,淘宝上的基本都是代购,而顺丰干的就叫:海淘转运服务
这是一个好问题,但不会有一个好答案
说:区分代购和走私,一个主要的关键点是:如果代购物品是以个人物品清关,然后当事人进行转售,这一行为就属于走私。那我问一个问题,我海淘了6罐牛奶,宝宝6个月后换段,那我把1段的放到网上卖?那我是不是走私呢?这其实也是海关执法的困境,过了关了就不归海关管了。 的答案很有意思,但混淆了一个概念。个人物品是缴行邮税的,货物是缴关税和增值税的。为什么海淘的东西要比正价店要便宜呢?虽然现在说关税少了,确实不少自贸区是零关税,但增值税(流转税)是少不了的。也就是说,即使你是依法缴了行邮税,比如ipad交了200,但实际上你相当于直接从亚马逊买了这个东西,然后被转运和国家各收了一笔钱。而如果你是在店铺里买的话呢?你实际上是在一家销售店买的东西,而这家销售店从亚马逊进货,这里有流转环节,对不起,缴17%的增值税。 的答案是说的空姐的事情。我是今天在鲜果的知乎每日精选看到的这个问题,但发现提问是当年空姐出事之后就提了,这难道证明了知乎顽强的时间穿梭能力。他的答案有一个问题,实际上海关也会对空乘人员清关的。海关有专门的值机科,但是过去比较虚,不过自从空姐案后,算是挺直了腰板,以前是空乘人员把单子扔给海关,说要清关,现在空乘人员基本老老实实,而且不少查飞机的都是卯足了劲,查查这帮空姐空少。本来想挑完刺,该立论了。但我发现其实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混淆了,就跟淘宝上卖东西要不要收税一样,而海关之所以没有大面积打击代购,根本上还是与实情相符合的,稳定第一。至于现在开始试行的跨境通,B2B2C模式,不解决个人物品的问题,不堵塞代购,我只能报以呵呵。
这是个被推荐过来的问题,已经不少人做了回答,看来懂的人毕竟少数。可以负责任的说,这个问题并不是模棱两可的,根据现行法律,严格来讲没有申报的代购就是走私。确切来说那种自己不申报,单凭海关抽查,没抽到就不纳税的都是走私。至于海关查不查,抓不抓,人家也要考虑执法成本和走私的金额是否达到起刑点。至于个人物品完税是另外回事,都以自用为前提,只要是代购的不不符合非贸属性。
进出境旅客携带的合理自用物品不超过5000元不征税,行邮物品免税额度是1000元(港澳台是800),超过1000元的照章征税,税款不足50元的免征。每一个海关监管的管理相对人都有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品名和价格的义务,即你在寄送包裹时应该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对行邮物品采取的是货主主动申报和海关主动监管的方式进行的。由于不可能对每一个包裹都进行查验和完税价格的计算,所以海关是按一定比例和风险参数来抽查包裹的。那么走私是什么,简单说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行为叫走私。再来看海外代沟,普通人在不了解货物实际完税价格(海关有自己的估价系统)时存在漏报等情况出现,那么只要查到了补税就可以了。但海外代沟却是在明知该项商品涉税的情况下通过伪瞒报和利用海关监管漏洞,主观上故意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时将构成走私罪。总结起来就是走私不一定是海外代购,但海外代购会涉嫌走私,其定性取决于偷逃税款的数额,数额小是违规,数额大是违法。
这么想。代购的东西在该物品所在国已经交税了,比如在美国买的,会被收5%左右的税。然后某些人把它带回国,应该就属于二手物品了,因为它已经被销售过了。 所以海关不应该收税,但是在出售它的时候原则上应该收二手物品出售时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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