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站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管辖的公益林生态补偿被盗砍够不够成玩忽职守罪,被盗砍500亩

惠东林业部门6人玩忽职守 172亩林木遭滥伐_今日惠州网
惠东林业部门6人玩忽职守 172亩林木遭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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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作为林业站负责人及护林员,对辖区内乱砍滥伐“视而不见”或未巡查发现,导致滥伐林木共计172亩。日前,惠东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梁化和安墩两镇林业站共6人被查处,皆犯玩忽职守罪。
  发现有人滥砍林木不制止
  据一审判决书:吕某某与胡某甲,两人原是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技术人员。2012年8月,吕某某和胡某甲被惠东县林业局指派,负责惠东县梁化镇星湖村上田心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工作。该村村民取得上田心500亩林地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在该伐区林木采伐过程中,吕某某、胡某甲未在现场检查记录。日,吕某某没有携带专用测量设备仅以目测的方式检查一次;而胡某甲仅于同年10月23日在对梁化全镇林业资源巡查时到伐区短暂巡查一次。随后,两人再未对伐区进行任何检查监督。林木采伐后,胡某甲和吕某某亦未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致使林木被滥伐。
  而作为梁化镇林业站护林员胡某乙,虽然发现有人在批砍范围外采伐桉树后,仅向梁化镇林业站站长钟某某汇报,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滥伐行为。钟某某接报后,仅指示胡某乙了解情况,并未进一步采取措施制止滥伐行为,也没有向惠东县林业局汇报。
  直至2013年1月,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将乱砍伐者抓获。经鉴定,该林场被滥伐林木81亩,折合蓄积516.132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
  未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这次惠东法院公布的系列一审判决书来看,2人来自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技术人员、4人分别是惠东县梁化镇和安墩镇林业站。
  除梁化镇林业站外,据一审判决书,安墩镇林业站被查处,正副站长赖某某和刘某某两人因失职,导致其管辖的林场区域被无证采伐桉树面积为91亩,采伐林木蓄积为165.62立方米。
  赖某某所在辖区的安墩镇党委和安墩镇政府,曾在给惠东法院的材料中反映,安墩镇林业站只有9人(其中2名老同志因身体病休),承担全镇22个村62万亩山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超负荷工作,2012年9月不法人员进行游击式盗伐导致事件发生。
  虽然6人都是分别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其犯罪事实基本相同。但是,惠东法院审理时认为:被滥伐的桉树是人工种植,属于经济林而非生态林。同时,惠东县林业局出具函件证实被滥伐的桉树林砍后一个月就重新萌芽,半年后已郁闭成林,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生态上也没有造成大的危害。
  最终,6人均被惠东法院一审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名词解释
  玩忽职守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此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编辑: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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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彭泽县林业局站长玩忽职守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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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对方没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仍予以默认,致使林业资源遭受滥伐。经江西省彭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方平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方平原为彭泽县林业局黄岭林业工作站站长。2011年3月至4月,彭泽县浩山乡小山村村民冯某两次向方平表示,将要对该县芙蓉墩镇湖山村的早岭垅山场杂树林进行砍伐。方平明知冯某没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仍予以默认,未阻止冯某滥伐。经鉴定,涉案山场被滥伐面积达121亩,被滥伐林木的蓄积超过106立方米。
  鉴于方平在未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视为自首,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田先来 叶敏)
   来源: 
新华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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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辽县刑初字第00251号
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日出生于辽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护林员。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日出生于辽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辽阳县某某镇林业站站长。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辽县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浩、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1年期间,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李某强、姚某翔(均已判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砍伐某某镇某某村&老黑沟&的天然林(国家公益林),经辽宁天亿司法鉴定所鉴定2002年至2011年期间共造成经济损失元。辽阳县林业站站长胡某某、护林员苏某某身为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在&老黑沟&国家公益林被长时间大量滥伐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致使国家林业资源被大面积破坏,胡某某任职期间造成经济损失元,苏某某任职期间造成经济损失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李某强、姚某翔、周某辉、高某林、陈某栋、苏某东、李某甲、常某某、曾某辉、孙某某、李某城、胡某力、陈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职务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辽阳县森林公安局接警情况登记簿、辽阳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罚没款收据、辽阳县某某镇林业工作站、某某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出具的某某镇上报案件情况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苏某某作为林业站站长、护林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国家公益林被长时间大量滥伐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致使国家林业资源被大面积破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尽到了职责,林业站没有执法权,在工作上有疏忽过失,对法律认识不足,能力有限,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在李某强、姚某翔砍伐期间去过现场二次,并向胡某某汇报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自日至日任辽阳县某某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被告人苏某某自2002年6月至2012年12月任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护林员。2002年至2011年期间,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李某强伙同姚某翔(均已判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砍伐其承包的位于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老黑沟&的天然林(国家公益林),经辽宁天亿司法鉴定所鉴定2002年至2011年期间共造成经济损失元。被告人胡某某、护林员苏某某身为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在&老黑沟&国家公益林被长时间大量滥伐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致使国家林业资源被大面积破坏,胡某某任职期间造成经济损失元,苏某某任职期间造成经济损失元。案后,二被告人经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强的证言证实,我和姚某翔在没有砍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我承包的位于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老黑沟&天然林后,将木材销往鞍山,每车能有17吨左右,每吨卖320元。在砍伐期间,没有看见森林公安及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护林员到过现场。
2、证人姚某翔的证言证实,2002年李某强以我的名义承包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老黑沟&天然林后陆续砍伐,销往鞍山,我给他拉了大约40多车木材,每车大约16吨左右。在我给李某强拉木材的时候,没有看见森林公安及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护林员到过现场。
3、证人周某辉、陈某栋的证言证实,李某强砍伐木材期间,二人给装过车。在装车期间没有看见森林公安及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护林员到过现场。
4、证人高某林的证言证实,我从1992年至今任某某镇某某村书记,&老黑沟&天然林在2002年承包给姚某翔,后来林业公安上山调查时我知道&老黑沟&天然林被砍伐了。
5、证人苏某东、常某某的证言证实,&老黑沟&天然林被李某强砍伐之后,苏某东在2013年5月在&老黑沟&山上利用新发小树放蚕的情况。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末内勤李明扬转给我辽阳县某某镇林业站报告某某村&老黑沟&被滥伐一案,我安排胡某某到现场查看,我没有出警,胡某某电话答复我砍的不多,大约七、八亩地杂木,2010年8月我又接到报案,我让胡某某看看,胡某某回复还是以前砍伐的那些,我这次也没有到现场查看,安排林业站自行处理,我在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失职。
7、证人孙某某、李某城、胡某力、陈某、李某乙的证言均证实,2010年至2011年其在辽阳县下达河乡老爷岭、大牛岭木材检查站工作过,李某强、姚某翔拉木材车经过检查站时,其给开具过罚没款收据的情况。
8、书证户籍证明记载的内容证实,被告人胡某某、苏某某、的自然情况。
9、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记载的内容证实,本案由群众举报,被告人胡某某、苏某某经传唤归案的情况。
10、书证辽阳县某某镇政府、党委职务证明材料、职务任免通知等记载的内容证实,被告人胡某某自日至日任辽阳县某某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职务、被告人苏某某自2002年6月至2012年12月任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护林员职务的情况。
11、书证辽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记载的内容证实,李某强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姚某翔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情况。
12、书证辽阳县森林公安局接警情况登记表记载的内容证实,辽阳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有人匿名举报李某强、姚某翔在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砍伐林木的情况。
13、书证辽阳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罚没款收据记载的内容证实,李某强、姚某翔拉木材车经过木材检查站缴纳罚没款的情况。
14、书证辽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证实,辽阳县某某镇林业工作站发现李某强、姚某翔砍伐木材后于日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给辽阳县森林公安局的情况。
15、书证辽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及辽阳县某某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出具的&某某镇上报案件情况&记载的内容证实,辽阳县某某镇林业站发现李某强、姚某翔砍伐木材后于日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给辽阳县森林公安局的情况。
16、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记载的内容证实,李某强、姚某翔砍伐林木现场的相关情况。
17、鉴定意见记载的内容证实,李某强、姚某翔砍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元的情况。
1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09年12月任辽阳县某某镇林业站站长,2010年6月左右我接到了群众匿名举报后知道某某村老黑沟的林木被人砍伐了,我在月间3次安排护林员苏某某去砍伐现场查看。苏某某第一次说没有砍伐多少树,第二次说山上散放着大约一万斤的木材,他这二次上山都没有看见砍木材的人。我没有去过砍伐现场,我向辽阳县森林公安局的李某报告过林木被滥伐的情况。
19、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02年4月至2011年12月任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的护林员,辽阳县某某镇某某村老黑沟的天然林被李某强、姚某翔砍伐了,我在2010年5月发现李某强砍伐天然林,我去过现场二次,并向林业站站长胡某某进行了汇报。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身为护林员、被告人胡某某身为林业站站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国家公益林被长时间大量砍伐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致使国家林业资源被大面积破坏,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苏某某经传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告人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华丽瑛
人民陪审员  赵秀兰
人民陪审员  王常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野潇
本案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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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广西一林业站站长执行文件不力致不符条件林木被伐获罪
时间: 17:33:00作者:陈敬东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广西1月21日电(通讯员陈敬东)1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一名因执行文件不力导致未达到树龄的林木被伐的林业站站长被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日至今,被告人黄某任象州县妙皇乡林业站站长。日,象州县林业局下发象林发【2010】6号《关于加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林业站审核,林业站接申请书后派二人以上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和勾图,不经核实一律不能填写意见,填写的内容有:该地块属于(现有工业原料林、规划工业原料林、一般商品用材林、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具体林班小班、采伐树种、起源、平均年龄、是否符合采伐条件,并按规定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所有材料经二人以上签名盖章后呈报县林业局审批”。同年6月1日,象州县林业局又下发象林发【2010】24号《关于加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采伐的树龄是否达到采伐条件由设计单位负责审核。
  2010年上半年,李某把其权属位于妙皇乡龙头村民委花里村1林班7-1林班林木转让给本乡的韦某。日,韦某以李某的名义向象州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身为妙皇乡林业站站长的被告人黄某在受理该申请后,安排本站工作人员覃某去伐区现场负责勘界勾图,其在没有对该伐区林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是否符合采伐条件的情况下,于日签署了林业工作站“同意上报县林业局审批”的工作意见,致使韦某申请的该伐区林木没有达到采伐树龄的条件下而取得采伐证并进行砍伐。经勘验测算,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7.4立方米。
  日,被告人黄某在侦查机关尚未对其立案侦查时主动供述其失职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林业站站长,对其辖区内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的林木是否符合采伐条件负有调查核实的职责,由于其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其辖区内不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被砍伐,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黄某在其被立案前即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其失职行为,属自首,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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