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如何享受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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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失独家庭优先获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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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安排公租房、廉租房,优先安排医疗服务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多方面扶助。
  据悉,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针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这些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要优先予以安排。对居住危房的农村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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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内国际失独家庭每月补助标准分类提高 保障住房优先安排
核心提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金额标准分类提高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考虑到我国当前城乡实际差距及城乡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同,本次《通知》提出城乡实行不同的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保障住房优先安排
《通知》强调,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此外,还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
家人纳入救助范围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本文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李海啸) 新闻热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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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ling1187
保障房轮候家庭如何购买自住房
&&&&&据报道,自住型商品房的申购将在月底启动,作为解决夹心层居住问题的自住型商品房引起购房者的广泛关注。近期有读者反映,按自住型商品房购买规定,要优先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而这个群体数量庞大,那么非轮候家庭还能买上近期将入市的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吗?对此,业内人士进行了测算并指出,从理论上说,以保障房申购家庭申报时的经济实力,很难有能力购买近期入市的自住型商品房,但是如果这些家庭大幅借贷或者近几年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申购时的经济实力就不是障碍了。保障房申购人群购买力有限&&&&最近一段时间,北京土地市场供应的自住型商品房面积大增,根据中原地产统计,截至目前,年内的自住型地块供应已经接近150万平米,叠加已经挂牌的住宅地块中自住房比例,预计今年自住型住房有望突破2.5万套。&&&&根据之前住建委发布的消息,自住型商品房主要是为满足社会夹心层的住房需求,即购买商品房吃力,但又不够资格申请保障房的家庭。根据规定,两类人群将能够优先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第一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第二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不过,对于第二类优先申购人群,业内表示质疑其经济能力。众所周知,保障房的申请条件极为严格,在限价房方面,北京市住建委于日颁布《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中规定,具备限价房购买资格的两种情况:一是家庭人口在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应在8.8万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应在57万元及以下;二是家庭人口在4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应在11.6万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应在76万元及以下。与限价商品住房对比,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要求则更为严格。理论上无力购买自住房&&&&业内人士指出,仅从理论上来讲,按照要求相对宽松的限价商品房申购条件计算,按家庭人口要求的下限、收入及资产要求的上限预设:即家庭人口1人;年收入8.8万元,折合月收入为7333元;总资产净值57万元全部为现金。但是即便按照申购资格的高限预设,拥有了限价房购房资格的人群,在经济实力上并不能承担已在市价基础上打了7折的自住型商品房。&&&&据亚豪机构统计,计划首批推出的位于朝阳东坝、豆各庄、亦庄等地的自住型商品房限售价格均限定在22000元/平方米,其中东坝地块公布的户型规划为80平方米两居和92平方米三居,也就意味着最小户型的总价为176万元,按照北京首套房首付比例三成来计算,首付金额为52.8万元,需贷款123.2万元。假定购房者拥有公积金贷款资格,采取组合贷方式,即公积金足额贷款80万,剩余43.2万元采用商业贷款,尽管按照最优方式,贷款利率最低,但月供也高达6800元,而在购房者月收入上限为7333元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放贷,即便银行放贷,购房者的月收入也无法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还能偿还房贷月供。不过,业内人士也指出,这里面存在两个变数,其一是保障房申购家庭可以借钱买房,其二是保障房申购家庭的收入水平可能有所增高。但若收入水平大幅提高,是否还应保留保障房申购资格,尚需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答复。自住型商品房政策有待改进&&&&从理论的角度,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表示,虽然北京市住建委提出,具备保障房申购资格的人群可以优先选购自住型商品房,但对于保障房申购人群的收入、资产状况的要求,导致这部分客群受到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无力承担当前位置相对较好的自住型商品房项目的首付款及贷款月供要求。&&&&伟业我爱我家副总裁胡景晖也认为政策本身存在严重的逻辑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要两限房、经济适用房轮候家庭购买自住商品房,其之前申请时的资产净值或月收入均超过限定门槛,即不符合申请保障房的资格,简而言之,这类客群根本就不具备轮候的资格。不过,胡景晖表示,朝阳区豆各庄自住商品房的房价较高,倘若轮候家庭收入与资产不超标,又要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话,按照套均70平方米计算,两限房轮候家庭只能购买均价14290元/平方米的自住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轮候家庭只能购买均价8285元/平方米的自住型商品房,就目前的北京房地产市场而言,只有远郊区县能够满足需要,而这必将不是城区内首次置业人意向的区域。对于如何解决,郭毅告诉记者,这部分客群要么继续等待保障房摇号,要么只能选择位置偏远的自住型商品房。&&&热帖推荐购买自住房必备六大神器,助你顺利买上自住房! 最大最权威的自住商品房网络平台——搜狐焦点自住商品房频道,点此进入 最火、信息最全的自住房交流论坛,每天20万人在线交流,点此进入 规模最大信息最及时的自住房QQ群: ,更多其他地块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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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zhuo5805
关注&优先人
搜狐焦点网友
鼓励“借鸡下蛋”。
搜狐焦点网友
轮候家庭30岁才可以申请,几年下来谁家不存点儿钱,倒是25岁优先,恐怕首付都要啃老吧。所以就别瞎咬斥了,没劲。
搜狐焦点网友
我爱我家姓胡的算老几啊,演员方字哥家买房被骗400万,就是他们公司操办的。
图片:1,533
政府政策听自相矛盾额
fangzia2008
1、凭什么25周岁光棍就能买得起房呢?&25周岁大学毕业才2年,研究生刚毕业。攒个毛钱啊?理由呢?“父母借呗~”&,你父母能借你,轮候家庭的父母就不能借自己子女了?&2、京籍无房为什么优先?京籍无房,那些把房子卖了再来等自住房的人,凭什么来优先?那些房子都在父母名下的多套房京籍,为什么来优先?没人查查吗?这么大政策漏洞~!~!3、工作居住证为什么优先?那么多造假拿居住证的,有人查么?外地人享受户籍地和北京双重住房政策,公平吗?凭什么优先?!明显政策漏洞~!
搜狐焦点网友
下面是引用fangzia2008于 08:19:52 发表的回复:保障房轮候家庭如何购买自住房:1、凭什么25周岁光棍就能买得起房呢?&25周岁大学毕业才2年,研究生刚毕业。攒个毛钱啊?理由呢?“父母借呗~”&,你父母能借你,轮候家庭的父母就不能借自己子女了?&2、京籍无房为什么优先?京籍无房,那些把房子卖了再来等自住房的人,凭什么来优先?那些房子都在父母名下的多套房京籍,为什么来优先?没人查查吗?这么大政策漏洞~!~!3、工作居住证为什么优先?那么多造假拿居住证的,有人查么?外地人享受户籍地和北京双重住房政策,公平吗?凭什么优先?!明显政策漏洞~!说点儿上了。
搜狐焦点网友
咬轮候的人,一般心理都很阴暗,不仿查查他们底细,一定是那种爱搞小汇报,爱写匿名信,爱给别人穿小鞋的人,希望诸位提防这种小人。
搜狐焦点网友
下面是引用fangzia2008于&08:19:52&发表的回复:保障房轮候家庭如何购买自住房:1、凭什么25周岁光棍就能买得起房呢?&25周岁大学毕业才2年,研究生刚毕业。攒个毛钱啊?理由呢?“父母借呗~”&,你父母能借你,轮候家庭的父母就不能借自己子女了?&2、京籍无房为什么优先?京籍无房,那些把房子卖了再来等自住房的人,凭什么来优先?那些房子都在父母名下的多套房京籍,为什么来优先?没人查查吗?这么大政策漏洞~!~!3、工作居住证为什么优先?那么多造假拿居住证的,有人查么?外地人享受户籍地和北京双重住房政策,公平吗?凭什么优先?!明显政策漏洞~!你说的对。怎么了?&就是这样的。1.25周岁光棍可以买自住房。不管你是不是轮候家庭,你的父母完全有房子、存款来帮助你购买一套自住房。所以,优先组不区分轮候家庭和京籍无房。2.没有傻子会先卖掉房子再来等自住房。一般都先过户到亲戚身上,自己变成无房,然后再来申请自住房。官员转移房产时都这么操作。自住房申请也一样。除非住建委查最近5年没有交易过房产的人才符合申购条件,否则这个漏洞永远开着。3.工作居住证优先是因为这些人占90&刚需,而且是高薪人才引进北京的,他们购房愿望强烈,也有能力购买自住房。&以上问题回答了你的提问。不服气可以找住建委去理论,或去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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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存在问题
  【 】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因此过去每年约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按此估算,目前中国的&失独家庭&可能已达百万。在生育政策已调整为&单独二孩&的今天,关注&失独&也刻不容缓。&失独家庭&关爱工程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大会发言中有委员提出了百万失独家庭面临的困难、引发的社会问题以及应给予的关爱和保障等。
  四大问题困扰&失独家庭&
  问题一 精神慰藉难度大
  很多失独者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楚,不再愿意接触社会,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甚至选择自我封闭,难以面对别人的儿孙绕膝、天伦之乐。
  问题二 物质救助力度小
  从&失独家庭&的现状来看,政府虽然在持续推进对这个群体的关注,却一直停留在对具体的经济政策做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始终难以彻底解决失独群体目前面临的多重生活问题;针对&失独家庭&物质上的救助,国家立法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还不够完善,而且奖励数额和标准都较为微小,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而社会上给予的救助却都是自发的、不成体系的,也同样是杯水车薪。
  问题三 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
  三角形状的中国独生子女家庭结构,本身支点就太过集中,失独现象一旦出现,就会造成家庭整体的结构性瓦解,部分丧子家庭的夫妻,遇到情感刺激的时候,产生互相抱怨,导致婚姻解体的情况不在少数。
  问题四 社会对计生政策的误解
  我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主要任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单纯的控制人口数量增长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但是随着&失独家庭&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部分群众会认为这是实行计划生育造成的;特别是现阶段生育政策重新调整后,这个群体更显特殊,因此失独问题不妥善解决,势必会构成不稳定因素,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成立&失独家庭&救助基金
  中国社会正在快步进入&老龄社会&,从传统来看,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对于&失独家庭&来说,这&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失去之后,他们就只能依赖国家和社会。提高独生子女家庭抵御风险能力,应当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精神支持等方面给予&失独家庭&帮助与关爱。
  建议 逐年提高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金标准
  从今年开始,国家再次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和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和170元(死亡),一些地方政府也有制定补助措施。但相对于&失独家庭&的实际困难,显得仍然偏低。因此,国家在条件许可时应建立动态增加特别扶助金标准的机制。
  为独生子女办理保险。可以由国家及地方政府出资免费为独生子女办理保险,一旦独生子女因意外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父母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就能使&失独家庭&得到多一份的经济保障。
  成立专门的&失独家庭&救助基金。一方面,国家及地方财政每年拨出足够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失独家庭&扶助基金的专项经费注入&失独家庭& 基金账户;另一方面,卫计、民政等部门可动员社会各界向&失独家庭&基金捐资,作为&失独家庭&基金的有益补充,在&失独家庭&遇到经济困难时,可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帮扶。
  建议 强化养老保障
  对于&失独家庭&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养老。从目前情况而言,无非是社会养老或是居家养老两种。在社会养老上,应当对&失独家庭&实行优惠照顾,比如在就医与进入社会养老院时,床位优先供给,要减免部分医药费。在居家养老上,各地政府部门对&失独家庭&要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中落实优惠的条款。
  构建关爱&失独家庭&的社会氛围,如组织&失独家庭&关爱志愿者服务队,定期不定期地为&失独家庭&提供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以解决&失独家庭&困难的需要。
  建议 有效心理慰藉
  成立&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机构,可由卫计、民政等部门组织心理专家对&失独家庭&成员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逐渐走出失独阴影,将心理抚慰纳入社会保障。一旦有&失独家庭&出现,除了接受心理咨询机构心理辅导外,定期组织&失独家庭&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娱等社会活动,为&失独家庭&释放精神上的压力提供一个有利的交流渠道。
  建议 适当调整政策
  在立法中增加对&失独家庭&的保障制度规定,明确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群体的赡养保障条款,明确卫计委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定监护义务。有关部门对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人口政策加强宏观研究,有效应对面临的局势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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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具体操作办法
东房领〔2009〕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东政发〔2009〕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办法。&&&&一、购房申请规定&&&&(一)购房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谁申请谁购房的原则,即房屋产权人姓名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上的姓名应一致,夫妻可以共同申请购房。&&&&申请购房的家庭需参加工作的子女、孙子女或曾孙子女贷款,要求作为共同购房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经核准可以共同购房:&&&&1、共同购房的子女、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必须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表中的家庭成员,并提供本户的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年人的身份证;&&&&2、申请购房人与家庭成年人共同签名,同意子女、孙子女或曾孙子女作为共同购房人的申请;&&&&3、共同购房子女、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工作单位的证明。&&&&售房单位验证后,可直接办理增加共同购房人的有关手续。若原购房合同已办理网上即时备案的,原购房人可持该户准购证和原购房合同,与开发企业共同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有关证明资料由售房单位存档备查。&&&&(二)房源套型选择&&&&1、限购小套型住房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小套型住房;&&&&2、不属于限购小套型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任选一种套型(含小套型)住房申购。&&&&(三)申请购房的家庭年收入核定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准购证时效&&&&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发的准购证适用于购买当批推出可供住房的房源,逾期作废,未购而剩余的房源作为今后住房保障房源使用。&&&&(五)申购对象的评分标准&&&&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按住房面积、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按附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规定执行。&&&&二、户和落户时间的认定&&&&(一)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户的认定以江东区非农业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1、已婚无房家庭,以结婚证和非农业户口簿为一户认定;&&&&2、现住房户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的,以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居住自有住房(含1983年12月17日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以非农业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租住落实政策私房的,以落实政策前认定的租赁户为一户认定;&&&&3、年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居民,以一户认定。&&&&(二)落户时间的认定&&&&1、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非农业户口的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登记时间起算,统一计算至申请截止日;&&&&2、原户籍在市三区以外,但读书时户口在市三区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单身居民,按毕业后正式落户之日起算,其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3、原户籍在市三区,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后返甬定居且户口迁回的,本人原在甬户籍登记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因政策性照顾其子女户口入甬的,子女户口在甬时间从出生时间起算;&&&&4、因参军、读书、劳动教养或服刑和组织需要等原因,户口迁出市三区,后又迁回落户的,本人原在甬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其他原因户口迁出的这段时间应予扣除;&&&&5、原属鄞州区、镇海区,现行政区域划归市三区的城镇居民,户龄从划归之日起计算。&&&&三、家庭人口计算&&&&1、具有市三区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三区,但实际与申请人生活居住在市三区的,可将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3、虽属非农业户口,至申请截止日未满18周岁的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列入原迁出地计算);至申请截止日止已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计入现户口所在地家庭人口;&&&&4、原属市三区非农业户口,但因下列情况之一,现不在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员,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2)未婚现役军人;&&&&(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4)临时出境,仍要回市三区居住的人员;&&&&(5)在野外工作(如地质、远洋等)的人员。&&&&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6、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口在市三区的,户口注册地与申请人常住地不一致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算家庭人口,并要在购房前办理好户口迁移手续;&&&&7、原属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有住所的,至申请截止日户籍迁入申请人处不满12个月的,除出生、结婚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迁入外,不列入家庭人口计算,如原迁出地符合申购条件的可列入原迁出地家庭人口计算;&&&&8、已申请登记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四、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自有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具体按下列分类计算:&&&&1、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相关凭证未明确建筑面积的,住房结构属砖混三等按砖混二等规定(即按房改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结构属砖木、木结构的,若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比例系数在1.35以上的按1.35计算,小于1.35的,按实计算;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产权证载明的份额计算,产权证上未载明的,按共有人人均份额计算;市六区内农村自建房无房屋产权证,但有批地建房资料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产视同住宅建筑面积计算。&&&&2、建筑面积未明确的,申请人应提供由测绘机构测绘的建筑面积。&&&&3、离婚户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截止日已满12个月的方可以申请购房,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截止日不足10年的,原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按下列规定计算:&&&&⑴离婚前已购买房改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将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离婚前购买的该套住房的50%的建筑面积计算;&&&&⑵离婚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将承租的住房使用权归一方,另一方住房自行解决的,该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自行解决一方;另一方居住到再婚或另有住房时止的,应按实际建筑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另一方获得住房补偿金的,应折算成相应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离婚当年同地段同结构房屋的房改市场价全额折算。&&&&⑶离婚前夫妻双方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按50%建筑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产权份额的,建筑面积按份额计算;未明确或有住房补偿金的,按50%的建筑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离婚前已出售的住房,至申请截止日不足10年的,参照上述离婚户建筑面积计算(1)至(3)的规定核定建筑面积。&&&&⑷离婚前无房或明确是婚前财产的住房,离婚后补贴另一方住房款的,住房补偿款可不折算成住房建筑面积。&&&&4、至申请截止日,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其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计入。&&&&5、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评分时按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计算。拆迁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拆迁时属于安置人口,购买过住房,不能作为拆迁未购房认定。其他拆迁情况及享受过低限的,建筑面积按下列计算:&&&&⑴申请人在2002年6月30日以后,在市三区城市实施拆迁项目时享受低限标准安置的,其享受低限标准部分建筑面积按50%认定。&&&&⑵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市三区城市房屋拆迁选择货币安置时,曾以被拆迁人或家庭成员名义享受过低限标准政策的在申购时,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①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拆迁的,按其享受过的低限部分建筑面积计算。&&&&②年6月30日以后拆迁的,按其享受过的低限部分建筑面积的50%计算。&&&&⑶在申购时,新增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在评分时要合并计算。&&&&6、2004年7月15日后在市三区实施拆迁选择货币补偿且尚未购房的,按拆迁协议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他处另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7、至申请截止日止,10年内将一套住房出售,一年内为改善居住条件另购一套住房的,以两套住房中建筑面积大的一套计算建筑面积;至申请截止日,10年内将两套住房中的一套转让,或承租两套公房将其中一套改户的,应合并计算两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如转让或改户给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的,应计入受让或现承租人家庭。&&&&8、现承租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购房申请人,若与房屋产权方约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将原住房腾空归还产权方,并提供签订书面协议的,上述住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部队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居民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原作为集体宿舍,现作为住宅的,参照执行。&&&&9、原住房产权人死亡,应办妥继承公证手续,按继承份额计算建筑面积;未办妥继承公证手续的,实际居住使用人按实际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10、居住祖传私房因继承关系无法理顺的,或1983年12月17日之前居住私有住房业主下落不明或权属不清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的70%核定现住房面积。&&&&11、居住尚未到期临时建筑的申请人,在申购时,只要具结购房后临时建筑愿意按市物价局和市房产管理局甬价管[号文件第五点规定的拆迁政策折价收购的,临时建筑可不作建筑面积计算。&&&&居住已到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申请人,在申购时,只要具结购房后自行拆除或无偿上交区住房保障中心的,上述住房可不核定面积;只有临时土地证,无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的也按上述方法处理。&&&&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和销售程序&&&&(一)提供资料&&&&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管理中心出具的户籍落户起始证明(如果户口本上的落户年限已达到最高分值则不需要此证明)。&&&&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产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或证明。&&&&(3)自住私房的,提供产权证。&&&&(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所的证明。&&&&(5)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附件(复印件需盖拆迁单位公章)和拆迁办提供的未购房证明或套现金证明。&&&&(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原产权证复印件和买卖契约。&&&&(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单位在市三区外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证明。&&&&(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等(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一年度(前十二个月)收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只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5、复员证和师级以上部队房改办出具的未租住军产房及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6、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7、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按市级标准)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8、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1、购房申请时间、受理单位&&&&购房申请人应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受理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购房申请登记手续。&&&&2、购房申请登记&&&&申请购房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区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受理点办理登记手续,经初核,领取并填写《宁波市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购审批表》)。&&&&(三)审核公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将申请人资料输入电脑,由电脑程序根据输入的评分指标自动生成《评分表》。初审合格后,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房管)部门审核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情况,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民政局审核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情况,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市六区内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四)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侯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发《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评分排序过程由区人大、政协、监察、信访和申购户代表参与监督,若摇号,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区公安部门应做好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五)选购住房方法 &&&&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按选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具体方法如下: &&&&1、根据住房房源情况和选房顺序号制定售房时间表,明确每个准购家庭办理选购住房手续的时间,并将售房时间表发给每户准购家庭; &&&&2、售楼现场将供选购的住房套型、位置等情况在墙上张贴公布,进场选购的家庭决定所购买的住房,在选定住房的图纸相应位置写上选房顺序号并签名;选房完毕后,准购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3、准购家庭依照售房时间表,根据自己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售楼处选房定位办妥购房手续;若当天某一选房顺序号的家庭因故迟到,则该选房顺序号的准购家庭安排至当天选房顺序号最后进场选房;若当天某一选房顺序号的家庭该到而未到,则该家庭的选房顺序号排至该轮选房顺序号的最后。&&&&4、购房付款方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办理。&&&&六、房产登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按商品房产权登记相关规定,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等资料,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申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购房人选定新购住房后,尚未申办房产证前,因多种原因需要与其他购房人相互调换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是同套型且办妥公证手续后再办理产权变更相关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需向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并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提交备案证明。&&&&七、相关规定&&&&(一)婚龄计算&&&&1、对现丧偶带有子女或已满18周岁孙子女的家庭,未再婚的,婚龄可计算至申请截止日;&&&&2、对现离婚带有子女或已满18周岁孙子女的家庭,婚龄按最后一次婚姻存在时间计算;&&&&3、对35周岁以上的丧偶、离婚单身户,按《评分标准》第五点第(七)项标准计分;&&&&4、其他情况的婚龄计算,按《评分标准》第四点规定计算。&& (二)拆迁问题处理&&&&1、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已有拆迁许可证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应按拆迁规定办理,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安置后若符合申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2、按集体土地拆迁政策选择货币安置未购房的拆迁户,不属于《实施意见》第四点第(三)项申购对象范围。&&&&3、1999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1997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后予以受理。&&&&4、1999年6月1日后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申请购房人须提供拆迁时的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盖拆迁单位公章)。2000年6月前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套取现金”的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应提供拆迁“套现金”承办单位出具的“套现金”证明。“套现金”承办单位已不存在的,要出具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进房屋时限在6个月内再转让的可视为“套现金”。&&&&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期间拆迁户货币安置或2000年6月前“套现金”安置后转给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购买一套住房并一起居住的,无房一方可申请登记。&&&&5、《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8]94号)文件实施后,实行拆迁已货币补偿且尚未购房的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符合条件的,同分数准购时优先。&&&&(三)持低保证或扶助证或特困证的最低收入家庭成员,与现申购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不能按最低收入家庭享受附加分。&&&&(四)其他事项&&&&1、凡符合申购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购房,法定监护人要出具街道及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所申购住房产权必须是被监护人。&&&&2、在2004年度购买限价商品房徐家漕1号地块(阳光嘉园)的家庭,因电磁辐射原因而退房的,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可以申购。&&&&3、已取得购房资格及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若有他人举报不符合申购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即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按原价格收回或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4、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购家庭,是租住公有住房的核定同住人,承租人是父母、已婚子女、兄弟、姐妹等,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取消其核定同住人资格。&&&&5、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江东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6、本操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附件:&&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 (一)无房户,计20分; &&& (二)6平方米以下,计18分; &&& (三)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6分; &&& (四)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4分; &&& (五)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8分; &&& (六)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6分; &&& (七)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4分; &&& (八)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 &&& (九)17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1分. &&&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 二、按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年限评分 &&& 按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最长户口年限者计分。 &&& 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时间10年以下部分(含10年)每年按0.8分累加,超过10年的超出部分每年按1分累加,不满1年的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 以申请人为基础,每增加一代加10分。即:祖孙或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10分,3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20分,4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30分,以此类推。 &&&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 婚龄以申请人现存婚姻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10分。 &&&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 (二)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 (三)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 &&& (四)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 (五)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 (六)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 (七)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 上述评分时间计算至申请截止日。&&&&&&&&&&&&&&&&&&&&&&&&&&&&&&&&&&&&&&&&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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