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觉得如果跟一个人在一起的时候,然后两人中总有一个人人移情别恋了,这个人该不该跟现任分手?去寻找另外

如果曾深爱过一个人,又在一起过,分了后,她又和另一个人在一起了,你又很介意,以后还该不该从新再在一起?
如果曾深爱过一个人,又在一起过,分了后,她又和另一个人在一起了,你又很介意,以后还该不该从新再在一起?
好好爱他(她),爱到分才显珍贵,很多人都不懂珍惜拥有.只到失去才看到,其实那最熟悉的才是最珍贵的.
其他回答 (24)
绝对不应该,
得考察考察
看你有多爱他,多在乎这个人。
关键是你确定她对你还是感情?
送你一句话:好马不吃回头草
看你以前和他还有没有感情咯
失去的不必要找回 要懂得舍才会得
好马不吃回头草。既然他已经移情别恋,你就该去找你自己的幸福
那要看你对她的爱,足不足以包容下她和另一个人在一起的事实了
如果很介意,不能忘怀,那么我想你们重新再在一起后,跟她在一起细节当中,可能你很介意的话,都会幻想一些她和别人在一起的细节,长久下来,肯定会很不愉快的,自己不开心,她也很难受
所以,要么自己就说服自己,爱她,就只关心她的现在,不要问她的过去,过去的已经过去了
要么说服不了,我觉得还是不要在一起的好,以免未来更痛苦
不应该在一起
来个屁呀,那是烂货了,俗话说好马不吃回头草
他敢做,我也敢说!谁怕谁啊!我的神马,天生就是打入!叫人难过么
大陆朝天各走一边的
不要了,你就是不值得为她这样
她已经和另一个人在一起了,怎么还和你在一起呢?还是她有和那个难得分开了!如果是我,分开就是分开,没有在合的时候了,毕竟不可能曾经就是不适合才分开的,你有和别的男人在一起过,你想现在在回来,在心里上,在以后的生活中会有多少隔阂!既然分开了,就只能重新开始各自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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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领域专家【可能会找骂】一个人有移情别恋的权利吗?一个人有爱名花有主的人的权利吗? | 人文咖啡馆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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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句,拍砖欢迎,但是不要辱骂不要戴高帽不要人身攻击,我只是来讨论的不是来吵架的。)第三者这个问题我和很多人讨论了很久了,个人是认为“第三者无罪、移情别恋无罪”的。反驳我的观点通常有如下几个:“1,第三者的插足,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导致了无过错配偶的痛苦”“2,移情别恋者背叛了自己曾经的诺言,是对无过错方配偶的伤害。”其实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一直也认为移情别恋是错的,因为大多数人说过:“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也觉得一辈子坚定地只爱一个人是很道德也很浪漫的一件事情。即使不再爱了,对一个为自己付出了青春的女人负责任到底也是道德的。促使我改变思想的原因是一个“前女(男)友”的问题。我曾经和一群人讨论过“如何对待前任”这个问题。我发现大多数人秉承的观念是这样的:“分手后前任死缠烂打是不道德的(干扰别人之后的生活是不道德的,爱着一个不爱自己的人是犯贱的),有了新欢之后还爱前任是不道德的(乃至会发展处诸如“怀念前任是不道德的”“留着前任的痕迹是不道德的”种种)”这种说法乍看上去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任何人只能同时爱一个人,但是仔细想一想,你会发现这里面有矛盾。首先:不可否认,前任曾经也是现任,“有了现任之后不能再爱前任”这句话实际上直接证否了:“要深爱一个人直到始终”这个说法;同样,大多数前任曾经同样被爱过,而且也同样为这段关系付出过,所以这也同时证否了“和原配离婚是伤害她,因为她为这段关系付出过”这个说法;最后,前任被甩后很痛苦,但是不许死缠烂打,理由是不被爱了就该放对方自由,爱一个不爱自己的人是犯贱(死缠烂打说明前任不情愿分手,如果前任没有明显的过错的话,那么可以认为是前任被甩了),那么同样会证否“不再爱一个深爱自己的人是种伤害”的说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忌讳前女友犹如忌讳小三的观念完全证否了:“对感情不忠的人都是见异思迁、喜新厌旧的人,一定是花心成性,根本不懂得忠诚(前女友何来的“喜新厌旧?”她明明是最旧的人)”——如果真的是如此,那么所有不是和初恋结婚并相伴到老的人都是不可信任的了——既然你可以忘记前任并爱上我,你为什么不可以忘记我爱上别人?所以大家实际的道德是:“你同时只能爱一个人,当一段关系结束时,之前的付出、不舍、牺牲都被清零,犹如从未发生过一样。不存在分手后仍然需要对某人之前的行为负责任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只有现在属于你,过去不属于你,未来也不属于你,不爱了,我们恩断义绝”ps:(其实我非常奇怪,为什么被第三者抢去恋人的人可以用自己的痛苦来谴责别人,而那些毫无理由就被甩了还得眼睁睁看着别人幸福的人却只能自认活该,还必须祝福人家,否则就会被骂。他们的情况实际上是一样的:自己深爱的人不再爱自己而和别人在一起了。难道是仅仅用时间先后就能论定因果:前者是出轨者的行为导致了他的痛苦,而后者是他的错误导致了对方和别人在一起?)那么简单论证一下:认同“凡更爱前女友的人都是对现任的不道德”的人,也等于是认同了“身边人不是自己最爱的人的人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不是因为深爱你而和你在一起,你会觉得这是对你不公平的。由此可以推断出:“一个人爱上了另一个人,如果不能立即得到对方,要么继续等下去,要么自己停止爱对方。但是绝对不能和不爱的人在一起。”由此可知,那些深爱着前任却惨遭抛弃,不得不和不够爱的人在一起的人,也许确实不道德。他们最道德的行为是孤独终老,一直等下去,对于那些前任的现任而言,这就是属于第三者的行为了,因为他们无疑深爱着一个名花有主的人,并且不打算改变自己的行为。再看出轨的人,如果他真的爱上别人了,那么根据“身边的人不是自己最爱的人,这是不公平的”这条,他们只有两条路——要么停止爱别人,要么离开现任去和别人在一起。一旦他离开,他和前任的一切也一笔勾销了,不存在谁对不起谁了。如果他真的深爱后面那个人,他不赶快把钱留下卷铺盖滚蛋更待何时啊!所以,我得出的结论是:第三者最道德的做法是保持距离一直等下去;出轨者最道德的方法是立刻离开现任和自己爱的人在一起。(这里假定他们是真心相爱的,不要跟我说什么只有原配才是真爱,第三者绝对不可能是真爱之类的话)其实也是被那些大骂“忘不了前任的人渣”的女人搞醉了,那些男人痴情于前女友,是被前女友抛弃的,他当然不会更爱你。但是当一个男人真的深爱后面一个女人,甚至不惜为她离开前面一个人(这得多爱啊!)的时候,她们又要骂人。干嘛不让人和最爱的人走呢?那样最起码能成全两个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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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爱情是情感,而婚姻是契约……因此,楼主对于楼主的反对者们的论证是无效的……反驳了楼主的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能够树立起楼主自身的观点……“第三者插足”实质上是迫使他人违约……此时因为违约而造成的伤害,是完全可以有插足的第三者的一份责任的……当然,个人认为对于违约者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把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于迫使他人违约的第三者,这种处理也助长了违约者肆意违约的风气……
事实上,如果我记得的没错的话,如果按照神经的角度来看,人可以爱多个人……但是,婚姻这种契约已经进行了规定——在契约被解除之前,契约的缔约者不得与第三方发生关系……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契约一开始就是由双方共同认可制定的……此时此刻,楼主对于移情别恋的看法或许依旧能站得住脚,但是对于有了婚姻关系的来说,恐怕就未必了……
引用 的话:实上,如果我记得的没错的话,如果按照神经的角度来看,人可以爱多个人……但是,婚姻这种契约已经进行了规定——在契约被解除之前,契约的缔约者不得与第三方发生关系……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契约一开始就是由...婚约可解除=离婚不算违约婚约要求夫妻忠实=脚踏两只船有罪普遍来说大家无法接受配偶不爱自己=不爱了离婚也没有错爱上别人导致了我不爱原配了,契约未限制我“不爱了”的理由。于是结论如上:发现自己爱上别人,应该立即离婚,越快越好,拖两个人有罪,但可以立即离婚。第三者若在他人关系很好时介入别人关系,此行为侵犯了无过错方,未尽不作为义务,实在有错。但若是婚内某人自愿先离婚再娶她,且二人未有通奸行为,如上所述,这不存在侵权。于是结论如上:第三者应该保持距离(距离多远取决于契约规定的与婚外男女交往的限制)然后等着,如果等到了,这不算对不起原配。以上来自
引用 的话:实上,如果我记得的没错的话,如果按照神经的角度来看,人可以爱多个人……但是,婚姻这种契约已经进行了规定——在契约被解除之前,契约的缔约者不得与第三方发生关系……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契约一开始就是由...婚约可解除=离婚不算违约婚约要求夫妻忠实=脚踏两只船有罪普遍来说大家无法接受配偶不爱自己=不爱了离婚也没有错爱上别人导致了我不爱原配了,契约未限制我“不爱了”的理由。于是结论如上:发现自己爱上别人,应该立即离婚,越快越好,拖两个人有罪,但可以立即离婚。第三者若在他人关系很好时介入别人关系,此行为侵犯了无过错方,未尽不作为义务,实在有错。但若是婚内某人自愿先离婚再娶她,且二人未有通奸行为,如上所述,这不存在侵权。于是结论如上:第三者应该保持距离(距离多远取决于契约规定的与婚外男女交往的限制)然后等着,如果等到了,这不算对不起原配。以上来自
引用 的话:实上,如果我记得的没错的话,如果按照神经的角度来看,人可以爱多个人……但是,婚姻这种契约已经进行了规定——在契约被解除之前,契约的缔约者不得与第三方发生关系……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契约一开始就是由...婚约可解除=离婚不算违约婚约要求夫妻忠实=脚踏两只船有罪普遍来说大家无法接受配偶不爱自己=不爱了离婚也没有错爱上别人导致了我不爱原配了,契约未限制我“不爱了”的理由。于是结论如上:发现自己爱上别人,应该立即离婚,越快越好,拖两个人有罪,但可以立即离婚。第三者若在他人关系很好时介入别人关系,此行为侵犯了无过错方,未尽不作为义务,实在有错。但若是婚内某人自愿先离婚再娶她,且二人未有通奸行为,如上所述,这不存在侵权。于是结论如上:第三者应该保持距离(距离多远取决于契约规定的与婚外男女交往的限制)然后等着,如果等到了,这不算对不起原配。以上来自
其实我基本同意lz的观点,人当然有移情别恋的权利,也当然可以爱名花有主的人。像总有人骂小三,可是究竟什么是小三,这个问题细想想bug不要太多。但我反对有了现任还爱着前任,心里有块儿绿地可以,还深深爱着懊悔没在一起的就赶紧从老娘身边滚去找前任吧。区别就是我可以接受被动发生的爱情的盲目与无条件,但不能接受一个人主观选择的时候作死。最起码你选择我的这一刻我得是你最想要的,而不是求之不得其他什么人的退而求其次。至于有没有work out,有天时地利人和,结果不如意就算难过,随着时间流逝也会接受。楼上有姑娘说了,婚姻是契约,这没有错。可是当婚姻只剩契约束缚,人们在一起的原因仅仅是责任与义务,这样的婚姻真的比离婚好嘛?正是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男人才会婚前浪漫又绅士,婚后又懒又脏,女人婚前花枝招展婚后黄脸婆。于是婚姻才有了危机。就算是契约,也是自由市场经济,经营不善也可能倒闭啊。另外爱的权力与积极介入别人的婚姻也有区别。婚姻在现实中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很多事情并不能如人所愿。尤其是东亚国家的现实中,需要做出很多妥协。社会文化中,女性的生育与交配价值在婚后贬值过快,以至于中年离婚对很多女性来说太过残忍。本着社会和谐的考虑,我觉得婚姻内外的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去维护婚姻关系。总之,我觉得结婚前,完全无所谓。而一旦领了那个小红本,还是要对婚姻神圣起来,不管是婚姻当事人还是爱上当事人的外人。但这不代表小三就该被游街,我说了这种事儿细想起来bug太多,而怎么想大部分情况也是婚姻当事人的责任大于小三的(国内八卦某首著名姐弟恋当时微博的评论真是震荡我的三观啊,所有人都在骂小三女却好少见到骂渣男这究竟是为什么)。
引用 的话:婚约可解除=离婚不算违约婚约要求夫妻忠实=脚踏两只船有罪普遍来说大家无法接受配偶不爱自己=不爱了离婚也没有错爱上别人导致了我不爱原配了,契约未限制我“不爱了”的理由。于是结论如上:发现自己爱上别人,应...我不觉得发现自己爱上别人应该越快离婚越好。首先爱这个抽象的东西谁也不见得知道自己是真的深深爱上了这人,还是平淡日子过惯了图个新鲜,还是干脆就是下半身管不住了而已。其次,离婚对两个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都是伤害很大的事,有了孩子更甚。婚姻是神圣的而且是需要经营的,就好比开店,发现有点不如意就关门歇业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两个人如果看见就互相厌恶甚至恨不得掐死对方的话,当然得离婚,但现实中这样极端的例子很少。很多都是模棱两可灰色的,于是给了我们修复改善的空间。
引用 的话:婚约可解除=离婚不算违约婚约要求夫妻忠实=脚踏两只船有罪普遍来说大家无法接受配偶不爱自己=不爱了离婚也没有错爱上别人导致了我不爱原配了,契约未限制我“不爱了”的理由。于是结论如上:发现自己爱上别人,应...问题在于……现在假定一个人因为爱上了别人而不爱他的伴侣了……那么,此时此刻,孰先孰后,他是先离婚的,还是先爱上了别人的……怎么想都是后者……那么,这个人在此时此刻是否能算是脚踏两条船呢?……这是个更严峻的问题……
引用 的话:其实我基本同意lz的观点,人当然有移情别恋的权利,也当然可以爱名花有主的人。像总有人骂小三,可是究竟什么是小三,这个问题细想想bug不要太多。但我反对有了现任还爱着前任,心里有块儿绿地可以,还深深爱着...我个人认为,婚姻本身是对感情的契约……它如果不约束感情反而成了问题……尽管似乎没有契约能直接限制人的感情,但是这项契约的目的如果就是“违约惩罚与补偿”的话,那就没有任何问题了……诚然,契约没有能力强迫两个人相爱,继续相爱,也没有能力强迫不可移情别恋……但是如果契约的目的本身就是“惩罚违约者,补偿违约者对对方造成的情感损失”的话……那么这个契约似乎依旧不是不能有……
引用 的话:题在于……现在假定一个人因为爱上了别人而不爱他的伴侣了……那么,此时此刻,孰先孰后,他是先离婚的,还是先爱上了别人的……怎么想都是后者……那么,这个人在此时此刻是否能算是脚踏两条船呢?……这是个更严...是,我承认这个。但这个争议就大了,因为两性关系灰色地带太大了。离婚前,与新欢到底应该是“不能认识”、“不能是朋友”、“不能有好感”、“不能有在一起的愿望”、“不能明确恋爱关系”、“不能有性行为”还是“不能同居”(由弱到强排列),这取决于婚姻契约对婚外两性交往的宽容程度。但毕竟现在早已不是坚壁清野,男女授受不亲的时代了。来自
引用 的话:我个人认为,婚姻本身是对感情的契约……它如果不约束感情反而成了问题……尽管似乎没有契约能直接限制人的感情,但是这项契约的目的如果就是“违约惩罚与补偿”的话,那就没有任何问题了……诚然,契约没有能力强迫...你说的这段话我是承认的,所以我很喜欢大陆的婚姻法:外遇方与第三者会吃行政处罚,如果离婚的话,法律会让外遇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惩罚了出轨方与外遇方。但是司法解释里有一条明文规定:“不得以禁止离婚来惩罚有过错配偶”,其实有了这一条就足够了。法律仍然可以让相爱的人在一起。但是有些婚姻法偏偏不,比如台湾的婚姻法,明文规定不许有过错方离婚、通奸双方不得结婚。强迫不爱的人继续生活下去,强迫人不许和自己爱的人在一起。简直是奴役人!!!另外,关于“违背契约”这个问题,我一直有很大的疑惑,就像一楼第九段我写的一样,如果“我爱上了别人,所以我要离开你”这个说法是“违背契约”,那么“我没有第三者,但是我玩够了,对你腻歪了,再见吧”这个理由是不是就不算“违背契约”呢?是不是说,被抛弃的一方就不会因此而痛苦了呢?其实在我看来,“我不再爱你了”和“我爱上别人不再爱你了”,这两个理由对人的伤害,并不存在本质性的区别。真正导致人痛苦的是“被自己付出了很多的心爱人抛弃”,出于爱情的占有欲,因为另一个人而失去,肯定会更加痛苦,但也仅仅是更加而已。不能刻板地认为:因为两段感情时间有交叉,所以就是背叛,反之就不是。否则举个例子:一个人和异性谈恋爱,没过几个月最长几年就甩掉,甩掉后又去找新欢,然后又始乱终弃,久而久之,他的泡妞技术越来越好、事业也越做越大(因为女人的帮助)。这个人的行为是不是就是天经地义的、道德的呢?我个人是一个爱情至上论者,认为两人的关系(包括性关系,我认为性与爱情分离是不道德的)应该建立在爱情之上,但是我绝对不是鼓励不负责任,而是认为责任应该是由爱情所产生而非法律所强迫。我可以原谅一个为了爱情而离开原配的男人,但是我真的无法原谅一个对感情不认真,玩一个扔掉一个,或者在外面捏花惹草只为了满足自己的尝鲜欲望的男人。
引用 的话:其实我基本同意lz的观点,人当然有移情别恋的权利,也当然可以爱名花有主的人。像总有人骂小三,可是究竟什么是小三,这个问题细想想bug不要太多。但我反对有了现任还爱着前任,心里有块儿绿地可以,还深深爱着...女人何苦为难女人的事情还少吗?就拿前任藕断丝连这件事来说吧,我见过无数前女友和现女友抢男人的事情,最后几乎全部演变成了两个女人的战争。本来没处理好之前的感情是男人的错,不过那个男人此时却可以在一旁坐山观虎斗,不论选择哪个都能得到一个爱自己的女人。这里没有性别歧视的意思,上面文里的男人女人对调一下,仍然成立。爱的权利和积极介入当然不一样,所以我说爱上有家的人应该远远等待下去,直到自己忘记或者对方选择自己。我一直觉得故意挑拨离间拆散别人的第三者是不可容忍的。
引用 的话:我不觉得发现自己爱上别人应该越快离婚越好。首先爱这个抽象的东西谁也不见得知道自己是真的深深爱上了这人,还是平淡日子过惯了图个新鲜,还是干脆就是下半身管不住了而已。其次,离婚对两个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都是...不过你能忍受这种没有爱情只有责任的婚姻吗?也就是说你无法接受:“我最爱的是前女友,不得已才娶了你,但是娶了你我会对你负责”这个说法;但是却可以接受:“我曾经最爱你,但是过了这么多年,我早就不再爱你了,但是我也不讨厌你,将就着过,我也会对你负责的”这个说法。诶,从中还是看得出女人很可怜,当自己年老色衰、为婚姻付出了半辈子之后,即使没有了爱情,也没有了继续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能隐忍和妥协,为了活下去。。。。。。
引用 的话:你说的这段话我是承认的,所以我很喜欢大陆的婚姻法:外遇方与第三者会吃行政处罚,如果离婚的话,法律会让外遇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惩罚了出轨方与外遇方。但是司法解释里有一条明文规定:“不得以禁止离婚来惩罚有过...关于离婚问题……这取决于契约本身的规范究竟是如何的……婚姻这种契约并没有以类似于合同的形式明文规范其本质,所以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假定它有有一个脱离明文规范的“本质”,在这里,规范了婚姻的本质的正是婚姻法,在各地结婚的时候,定下的就是不同的契约,只不过是在移居的时候,又被重新换算了而已……关于两种痛苦……我要指出的是,在这里“本质”一词的意义存疑……我要指出的是,所有的痛苦都由大脑的同一部分进行处理,都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在这里,两种行为的不同点在于——一个违反了契约,另一个没有;一个让社会主体有干涉的必要,另一个没有;一个对于社会主体的秩序有危害,另一个没有……在这里,千万不要太把个人的感受当回事,因为重要的永远是社会群体的博弈……没有什么“应该”……关于你举的那个例子……的确,他的行为的确可能是社会主体不喜欢的,但是,却没有危害到社会主体的秩序,社会主体也没有必要去进行干涉,他遵守了他认可并且订立的契约……他的行为不是天经地义的,也不是不天经地义的,不是道德的,也不是不道德的——本来“道德”也好,“天经地义”也好,就只是一个祈使句的代用词而不是一个用于描述的形容词——这两个词就没有这种用于形容的能力……关于责任问题……所有的责任都必然来源于强迫,没有强迫也就没有责任,现有的强迫机制就是来源于法律的,也就是说,现有的一切责任都来源于法律……责任来源于爱情而不是法律这种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应该”必须“可能”,这是一切伦理讨论的必备前提,否则的话,我们就可以讨论“你应该去把天上那颗织女星摘下来”这种根本没有任何意义的问题……
引用 的话:女人何苦为难女人的事情还少吗?就拿前任藕断丝连这件事来说吧,我见过无数前女友和现女友抢男人的事情,最后几乎全部演变成了两个女人的战争。本来没处理好之前的感情是男人的错,不过那个男人此时却可以在一旁坐山...关于第三者,我的观点是,去拆散别人的家庭固然不对,可是一个巴掌真心也拍不响。而且这件事如果给过错程度排序的话,男人怎么算也错的多一点。因为所谓小三,只是抛弃了社会道德(这四个字本身弹性就很大不同年代不同国家甚至不同社区都不一样)而去追求自己的爱而已,说她伤害原配没错,可是原配只是一个她不认识没见过不在乎的人。可是这个男人就不一样了,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家里那个深深的爱着他,而且十有八九他自己也还深深爱着的人,他却还是选择了这么做。所以就算都有错也是男人得六十大板,小三四十。之所以说小三插足细想起来bug很多就是什么样的行为算插足,什么时间点介入算插足都是说不清楚的事情。比方说,如果这两人本来就过的不怎么好天天吵架,小三对男人有好感可是没有主动进攻,男人发起追求没明确拒绝,说你离婚再来找我,然后男人就离婚了这算不算介入别人的婚姻。真实生活中更狗血的故事也时时刻刻在发生,所以我真的不赞成提起小三就戳到痛点一样觉得应该烧死,婚姻出现了问题,是两个人都有责任的。也不能啥都用道德去绑架,男人纯粹因为责任留在你身边而你就因为怕和大人走散的婴儿一样黏着男人怕走散就万劫不复的生活也挺没劲的,就算这个小三没来,也会有其它小三或者工作,应酬,网游之类的小三的。
引用 的话:不过你能忍受这种没有爱情只有责任的婚姻吗?也就是说你无法接受:“我最爱的是前女友,不得已才娶了你,但是娶了你我会对你负责”这个说法;但是却可以接受:“我曾经最爱你,但是过了这么多年,我早就不再爱你了,...第二个说法我不知道等我真人到中年能不能接受,现在看起来,应该也不能接受。我觉得我可能只是无法接受太爱情至上的观念。什么叫我早就不爱你了,判断不爱我的原因是不想和我度过一生了,不憧憬和我的未来了,还是其他什么人让你明白什么是真正的爱了。。。这些是要解决的问题,解决了当然好,但如果解决不了一脸苦逼的说都算了,不管咋我还是会对你负责任这我肯定让滚远。我只是觉得,如果当初结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就应该去维护婚姻的神圣,当然是允许维护失败的。在我看来,一起走过的风雨,一起的经历的甜蜜和苦涩是远比一时激情重要的多的东西。除了颜好看气质和审美正好撞上,我想不出其它一见钟情的可能,在我看来那都不是什么真爱,仅仅是激情。激情和谁过二十年都会消逝,但如果经营得当用心呵护,爱情反而会变成一个更坚固的东西。不过不一定人人都有成熟的爱情观与家庭观,所以现实才比较狗血。
引用 的话:第二个说法我不知道等我真人到中年能不能接受,现在看起来,应该也不能接受。我觉得我可能只是无法接受太爱情至上的观念。什么叫我早就不爱你了,判断不爱我的原因是不想和我度过一生了,不憧憬和我的未来了,还是其...如果是第三者没有明确插足,没有通奸也没有暧昧,那么这个法律上一般不会追究第三者的责任(第三者最多就只有行政处罚而没有民事责任,而过错方配偶是有的,大陆婚姻法与你的观念是一致的),但是出轨方属于“喜新厌旧”,这种离婚最高法院说的是“要分清是非责任......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爱情至上”这个词很多人都会把它曲解成“激情至上”,但其实爱情除了激情之外还有亲密和承诺两项,我所说的“爱情至上”其实指的是这三项都具备,但是与婚姻发生了错位的时候,婚姻应该让位于爱情。随便举个例子:比如像《泰坦尼克号》之类的(泰坦尼克号是真正的出轨和第三者插足,男一号是积极介入的,而且他们在订婚还没解除的时候就做爱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某个人在某种环境里生活,可能无法接触该环境之外的人,并且随着一个人人生经历的推进,他身处的环境也可能改变,这一切都有可能让他在婚后才遇到某个他更加喜欢的人。而爱情必须要靠双方共同的志向和目标来维持,两个人坚决要向两个方向走,那关系只能破裂。比如泰坦尼克号的事情,在男主出现之前,女主虽然不够情愿,但还是接受了这桩婚事。但是当女主遇到男主的时候,她就再也不想要和男二号继续过下去了,她厌弃了与男二号曾经的经历,也不再憧憬和男二号的未来,一切只因为她发现了有更好的生活方式,有她更想与之共度此生的人。所以最后她会如此疯狂地为了男主而不惜自己的生命,而她为男二号就绝对不可能有这么做的动机,因为她和男二号完全没有共同语言。这就是我为什么说:“责任来自于爱情而非强迫”,当你爱上一个人的时候,自然会愿意为他负责,但是你不爱或者不再爱一个人,甚至厌弃一个人了,你肯定再也没有了为他负责的动力。假如这件事发生在女主婚后十年、二十年,我相信女主还是会爱上别人,但是可能就没有这么大的胆子跟人私奔了。当事人看到了一个更好的生活,以至于她愿意抛弃之前的付出、之前的幸福回忆、之前的经历、之前的荣华富贵去追求它,而大家非要当事人相信:他看到的那个新世界是假的,让他痛苦万分的旧世界是他喜欢的。并且要强迫他去爱他已经不再爱的人,这在我看来,就是强迫人说谎。泰坦尼克号的男二号,绝对没有任何过错,他对女主可谓仁至义尽,但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女主就天经地义有义务爱他的理由。
引用 的话:第二个说法我不知道等我真人到中年能不能接受,现在看起来,应该也不能接受。我觉得我可能只是无法接受太爱情至上的观念。什么叫我早就不爱你了,判断不爱我的原因是不想和我度过一生了,不憧憬和我的未来了,还是其...非常感谢你给我的回复,能看出来你很认真地看完了我说的每一句话,很感谢你对我的重视。也许你对我的经历不感兴趣,但是我把它当个例子来用。首先我非常赞同你的“一起走过的风雨,一起的经历的甜蜜和苦涩是远比一时激情重要的多的东西。”因为我喜欢一个女孩八年了,她与我的经历写满了我从14岁到目前(22岁)的所有部分,在我看来是她开始教会了我什么是爱情,具体的经历太多了,不一一赘述了。为了和她维持关系我避开了所有很漂亮很吸引我的女生。不过她最后还是选择了别人,并且很有可能要和别人结婚了。对于我来说,这段经历是永远不可以被删除的,在我看来,这些是我爱情的根,之后的事情只是在这个根上面补充。不会再有任何人超越她在我心中的地位。在得知她不可能和我在一起之后,我立即开始追求其他的女生,因为想避开“第三者”这个身份,所有人都在劝我要放手,不要打扰别人的生活。当时我很想当然地以为:女生讨厌见异思迁的男生,所以对初恋恋旧没有人会在意;女生认为男生对她负责更重要,所以只要我对她负了全部的责任,就算不爱她也没关系。直到后来一个哥们告诉我:爱着一个人同时追别人是不道德的。我才意识到我这样做除了多伤害一个人之外,没有任何结果。所以我选择了慢慢疏远我追求的那个女生,避免她真的对我动心。于是摆在我面前的就是——要么一直等她等下去,要么找一个不爱的人继续后面的人生,我总感觉后面那个更伤害人。所以我也许应该一直等下去。不过按照世人的逻辑,如果有一天她真的回心转意选择我,我也是第三者,拆了别人的幸福,毁了别人的关系吧。。。所以我的论述是从“前任”这个问题开始的。如果我有了下一任,我简直找不到理由说服自己:为什么新欢和我的经历就是值得珍惜,值得维持到老的,而那个填满了我青春岁月教会了我爱情的经历就是“该让他过去”的。所以我唯一的途径就是一直等下去,把这个第三者做下去,等待有一天她成全我,或者我忘记她。我必须在这两件事中选一个道德的做,不过如果这两件事都不道德,哦——那就见鬼去吧。——抱歉,一说起来停不下来了,这些话本来该在“情感夜夜话”里面说的。
引用 的话:如果是第三者没有明确插足,没有通奸也没有暧昧,那么这个法律上一般不会追究第三者的责任(第三者最多就只有行政处罚而没有民事责任,而过错方配偶是有的,大陆婚姻法与你的观念是一致的),但是出轨方属于“喜新厌...我明白你的意思,我觉得在这件事上咱们俩其实没有太本质的分歧,我也同意婚姻应该让位于爱情,可是现实中自以为是遇到了真爱其实不过就是一时激情的事情也不少,我觉得人在很多时候其实不太有能力区分这两件事。我觉得我和你的分歧在于我不怎么相信爱情吧,或者说我没经历过像你那么刻骨铭心的爱情。对我来说理想的爱情与婚姻生活就是两个三观一致的小伙伴可以一起做喜欢做的事,吐槽这个世界。电影Juno里那首歌,你是我的part time lover full time friend,我觉得特别贴切。我不相信爱情,就像我不相信我自己好端端过了几十年,突然有一天天上掉下来一个人能给我一个我从来没想过的新生活一样。但是如果有人相信这样的事,当然是去追寻自己的新生活更重要。人最重要的就是知行合一,觉得割舍不掉现在就放弃,放不下就去追。作为一个商业片,泰坦尼克号的编剧为了justify女主的行为,设定成了她和男二的婚姻完全就是交易,来衬托爱情的伟大。我觉得更好反应婚外情的电影是廊桥遗梦,我理解女主的选择,但是从观念上就无法认同。你的故事我认真看了。忽然明白你较真这些事的理由。既然你都说了我也知心姐姐几句吧。首先我肯定反对找个不爱的人过后半生的做法,当然除非和你过后半生的人也只是为了找个人过后半生不爱你,你们坦诚相对互相成全,成年人当然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前提是不伤害别人。前任可以怀念,可以珍惜,她甚至重要到使你成了现在的你,但你的未来很有可能没有她了。我觉得,你都可以带着这样的想法去和别的女孩谈恋爱,人不是必须完全放下过去才能开始新生活,新生活很多时候是帮助你放下过去的。但是要认识到,就算没放下,那些也是过去了,你不能再憧憬和她的未来了。还是知行合一四个字,别伤害别人和自己。可以怀念但是不能憧憬,就是这么简单粗暴。
引用 的话:值得注意的是,爱情是情感,而婚姻是契约……因此,楼主对于楼主的反对者们的论证是无效的……反驳了楼主的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能够树立起楼主自身的观点……“第三者插足”实质上是迫使他人违约……此时因为违约而造...这么说吧——“我曾经爱你,但是我现在不爱你了,我要离开你”,这个行为不算违约。在限制离婚主义 (过错离婚制)时代,这种行为也许还算违约,但是在自由离婚时代(单方面无过错离婚制)这种行为不可能是违约。出轨的违背婚约的方面并不表现在“我曾经爱你,但是现在爱别人了”(否则再婚就该被禁止),而是表现在“婚姻还存续的期间,你就和别人相爱了”。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就出在这里:男女关系到了什么程度才算“相爱了”?一个婚外的人和一个夫妻关系很差的已婚者是朋友,她以朋友的身份安慰已婚者,慢慢她对对方产生了感情,于是她死等等到了对方夫妻关系破裂,然后在一起了,这算怎么回事?一个人爱上了婚外的人,于是立即把婚离掉要和对方在一起,但是婚约存续期间婚外的人跟他根本不熟,甚至不认识,这又算怎么回事?
引用 的话:关于离婚问题……这取决于契约本身的规范究竟是如何的……婚姻这种契约并没有以类似于合同的形式明文规范其本质,所以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假定它有有一个脱离明文规范的“本质”,在这里,规范了婚姻的本质的正是婚姻...你的观点实在太刻板了,就连法院的离婚判决都不会这样完全不顾及实际情况死扣法律条文的。都这样不顾现实情况判决,只会把情况搞得一团糟。不顾及任何人感受的法律,最后就是让大家都过得不好。至于那两种情况的区别,你凭什么就认为“前者威胁了社会秩序,后者没有”?一个女人为她深爱的男人付出了青春、感情和精力,男人却毫无理由厌弃了她,要离开她。就因为这个男人没有第三者,所以你就认定这个女人不觉得自己受到伤害?(实际上,法院判决这种毫无理由的离婚,第一次都会坚定驳回。不过因为没有第三者,这个女人无法在财产上提太多要求了);就因为没有第三者,所以随便解体了一个家庭,这就不算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如果这个男人混得很好,从来不缺女人的话,指不定他就可以玩一个扔一个了,反正有的是女人往上扑。你不能指望女人不往上扑来惩罚这个男人。法律不能靠这个来维系。
引用 的话:你的观点实在太刻板了,就连法院的离婚判决都不会这样完全不顾及实际情况死扣法律条文的。都这样不顾现实情况判决,只会把情况搞得一团糟。不顾及任何人感受的法律,最后就是让大家都过得不好。至于那两种情况的区别...我不管这个女人是否觉得自己受到伤害,因为这根本无所谓……没有第三者随便解体一个家庭当然对社会秩序没有威胁……因为这与社会所试图维持的秩序毫无关系……社会契约里面又没规定这个,怎么跟社会秩序有关呢?……至于你说的那个“如果”……先不说它是否成立……实际上,法律还真可以指望女人不往上扑来惩罚这个男人,法律当然可以依靠这个来维系……毕竟,法律从来不在乎一两个与大局无关的极少数情况……如果真有那么一两个特例的话,与整个社会的稳定无太大影响,反而是改写自身对于社会的稳定影响更大一些……
引用 的话:这么说吧——“我曾经爱你,但是我现在不爱你了,我要离开你”,这个行为不算违约。在限制离婚主义 (过错离婚制)时代,这种行为也许还算违约,但是在自由离婚时代(单方面无过错离婚制)这种行为不可能是违约。出...首先……我不在意你说的什么时代不时代的……因为你仅仅是把规则归类成了两类……而没有做出任何逻辑上的阐明……难道你要否认另一种规则的可行性?……而我完全看不出来这种论证是如何可能的……的确……这里存在着界定“相爱”的困难……甚至对于是否真的存在着“一种”被称为“相爱”的现象,也存在着很多争议……但这不是任何否定社会规范的理由……因为社会规范从来都不是完全精确的,它从来都是带有着相当程度的模糊性的……
引用 的话:我不管这个女人是否觉得自己受到伤害,因为这根本无所谓……没有第三者随便解体一个家庭当然对社会秩序没有威胁……因为这与社会所试图维持的秩序毫无关系……社会契约里面又没规定这个,怎么跟社会秩序有关呢?……...和你这种刻板到家的人简直没有办法沟通!!!!!!!!你还要我说多少遍?“禁止外遇”这个道德禁忌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配偶的利益,也是维护家庭的稳定,禁止外遇只是手段而已。一个人没有第三者而离婚,这同样伤害了无过错方配偶,同样导致了家庭的解体,说这种行为就不是违背契约了算怎么回事?这简直等于在说:“用刀子杀人是杀人,用毒药杀人就不是杀人了。”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是这个契约本身出了问题,应该把契约改成:“杀人就是犯罪”。过错离婚制和禁止离婚制在全世界都在急剧减少,我认为可以合理推定为:人们放弃了这种制度,更换了另一种大家更喜欢的制度(自由离婚)。这不是我在否定某种制度,而是社会事实在否认这种制度。25楼最后一段是致命的危险,一个规则必需是黑白分明的,规则不能给人留黑不黑白不白的灰色地带,否则执法者完全失去了公正执法的依据。这种不确定的规则,就是给不怀好意的人钻空子的余地,同时也给很多没有恶意也没有造成伤害的人带来的无尽的冤屈。说白了,你一直在誓死捍卫规则的牢不可破性,但是你一直不知道规则要为社会服务,能够让社会变得更好更有秩序,让人们活得更幸福的规则才是有用的规则。否则要规则干什么?(抱歉,对于惩罚,我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功利主义者,我觉得无法给社会其他人带来更大幸福的惩罚是不道德的)。
引用 的话:和你这种刻板到家的人简直没有办法沟通!!!!!!!!你还要我说多少遍?“禁止外遇”这个道德禁忌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配偶的利益,也是维护家庭的稳定,禁止外遇只是手段而已。一个人没有第三者而离婚,这同样...是吗?……“禁止外遇”这个道德禁忌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配偶的利益,也是维护家庭的稳定,禁止外遇只是手段而已——这是你说的,我可没承认过……一切道德禁忌,在根本上都不是保护任何一个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只是保护周围的旁观者的同情心与正义感……因此你的这个目的论是站不住脚的……过错离婚制和禁止离婚制在全世界都在急剧减少,我认为可以合理推定为:人们放弃了这种制度,更换了另一种大家更喜欢的制度(自由离婚)——这可不是一个合理推定,因为影响人类活动的因素实在是太多了,例如你这种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因素……这不是我在否定某种制度,而是社会事实在否认这种制度。——社会事实没有否认过任何一种制度,至少在任何一种制度消失之前都不会否认……一个规则必需是黑白分明的,规则不能给人留黑不黑白不白的灰色地带,否则执法者完全失去了公正执法的依据——同时完备并且自洽的规则在数学上是否能够存在都是存疑的,更何况还有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这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你居然要求规则必需是黑白分明的,真抱歉……如果它真的是“必需”的,那它要先是“可能”的……同时——执法者完全不需要“公正执法”的依据,执法者需要的只是“让不认可他的执法的人在各方面都占据绝对劣势”的依据即可……说白了,你一直在誓死捍卫规则的牢不可破性,但是你一直不知道规则要为社会服务——规则不是“要为”社会服务,规则根本不会有任何一丝这样的想法,规则只是博弈平衡的结果而已,它没有目的……能够让社会变得更好更有秩序,让人们活得更幸福的规则才是有用的规则——抱歉我不能理解你说的这句话——如果能通过规则的改变让每个人都活得更幸福,那么在聪明人的博弈中,这一个规则肯定早就已经被改变了,因此任何一个规则的改变,尤其是经由某一少部分人的呼吁,还存在着不赞成者的规则改变,都一定不是能让每个人都活得更幸福的那种……同时——什么叫能够让社会变得更好?……再以及——让社会更有秩序……这里唯独能够理解的只能是——更能执行自身的规则……而让一个规则“放弃执行自身”以换取另一个更能执行自身的规则?……这是一件很怪异的事情,任何一个规则发挥完自身的潜力以前,你是怎么知道另一个规则的潜力更丰厚的呢?……否则要规则干什么?——规则只是社会博弈平衡的结果而已,不是“要它做什么”,而是“它就在这里”,你爱怎么看怎么看,有本事就去让它的反对者力量足以撼动它(但你在这里使用这种论证方法的话,我是绝对不会答应的,你要先能阻止我才行)…我觉得无法给社会其他人带来更大幸福的惩罚是不道德的——我才不在意这些呢,我知道的是,规则本身就只是社会博弈平衡的结果而已,因此,它的执行本身就已经给很多人带来了更大的幸福,如果不是如此,规则本身就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的,因为规则只是社会博弈平衡的结果而已,它才没有什么目的……
一切道德禁忌,在根本上都不是保护任何一个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只是保护周围的旁观者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这句话又是哪里冒出来的?来源请求?我说人们否认的制度,是指曾经在20世纪通行一时,目前还在台湾、韩国等地存在的过错离婚制,而大陆目前执行的自由离婚制是我所喜欢的,这个喜欢并非是我的个人情感,而是我觉得逻辑上更容易证明——一个来源于双方自愿建立的关系,必然应该可以自愿地结束而不受对方和他人干涉。多说一句:自由离婚制目前在大陆反对者不少,很多人都希望增设配偶权的条目,并使得婚姻法第四条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条目前没有法律效力)。他们希望可以强迫出轨方配偶回家,并且给第三者开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目前第三者只能开行政处分)。有反对者不代表这个规则不对。一个规则至少在逻辑上应该是黑白分明的,如果你根本定性不清什么程度才算“第三者插足”,那么反对第三者插足就成了一句屁话,因为你连你反对的是什么都不知道。对于这样的规则,如果执法者仍然让被审判者处于绝对劣势,那么这就是在滥用自由心证,简直是执法者拥有了“最终解释权”,他说什么是白的什么就是白的。——这已经不是社会博弈的成果了,这是执法者个人在冒用社会的名义履行他个人的审判了。最后,很抱歉地通知您,大陆已经是无过错离婚制了。我的观点不仅不是“少数派呼吁”的,而且已经是大陆法律所明定的了——法律从来不禁止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也从来不从法律上惩罚第三者,并且明文禁止以不许离婚作为惩罚手段。早在1950年,自由离婚制就已经取代了过错离婚制,旧的制度已经被抛弃了,这已经是社会大众博弈后的产品了。简单来说:无论如何,理是站在我这边的,题目里那两种行为,都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我来这里,只是为了给一些妄图倒行逆施的人宣传一下这种已经被法律所确证的观念罢了。规则没有目的?这就是我们观念最大的不同了——我不可能持有这样的观点:“因为规则是大众博弈的产物,所以现在的规则必然是合理的,否则的话它早改变了”,在我看来这是偷懒的行为。这等于推卸了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那些女权主义者看到社会道德是“女人应该是温柔善良的家庭主妇”时,那些同性恋者看到社会道德是“同性恋是变态,性欲倒错”时,如果不站出来说几句话,这种社会博弈的逆转永远都不会发生。更简单一些:如果要让规则成为社会博弈的成果,说出自己的观点(哪怕在当下显得再不道德),才是一个人该做的事情。这就好像,你需要一个自由市场经济来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你只维护那些现在实质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利益和话语权,同时给新的竞争者设定超高的进入壁垒,然后说“市场本来就该是这样的”!抱歉,我觉得你在胡闹!
引用 的话:是吗?……“禁止外遇”这个道德禁忌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配偶的利益,也是维护家庭的稳定,禁止外遇只是手段而已——这是你说的,我可没承认过……一切道德禁忌,在根本上都不是保护任何一个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哦,对了,最后不会忘记提醒你一下——现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是我的观点,不是你的。而且这是国家法定的行政垄断。
引用 的话:是吗?……“禁止外遇”这个道德禁忌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配偶的利益,也是维护家庭的稳定,禁止外遇只是手段而已——这是你说的,我可没承认过……一切道德禁忌,在根本上都不是保护任何一个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再明确说明一点吧,我现在渴望的,是那些无过错离婚中,没有第三者的被抛弃者,也能在财产分配上得到补偿(目前我国婚姻法的执行方式,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然后在对方坚持再行起诉几次之后统一离婚。但是财产只会在这种情况下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男人被抛弃就是活该了),因为他们受到的伤害不可否认。法律从来不惩罚出轨者与第三者,这点大家一定要明确。唯一可以开出的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不是法律惩罚!我很赞同,并且十二万分地赞同:一个不再爱你的人,是应该离开的。一个人不再爱你,那不是他的错,因为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强迫他人爱自己。你可能又要说来源请求,这个基于最基本的人权——消极自由不容积极自由的侵犯,一个人选择爱或者不爱他人,这是他自己的事情,属于消极自由,不应该被他人干涉;而一个人需要他人来自己,所以不许他人不爱自己则是一种积极自由。积极自由是低于消极自由的,一个人不能不顾他人的意愿强迫他人成全自己。简单来说,我把它归结为这样一句话:不能因为别人没有成全你的私欲,而指责别人自私。
引用 的话:一切道德禁忌,在根本上都不是保护任何一个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只是保护周围的旁观者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这句话又是哪里冒出来的?来源请求?我说人们否认的制度,是指曾经在20世纪通行一时,目前还在台湾、韩...第一个的来源请求请查看休谟《人性论》,以及往后的例如《伦理学与语言》等专著,我此刻不再赘述。一个来源于双方自愿建立的关系,必然应该可以自愿地结束而不受对方和他人干涉。——这个说法不成立——任何合同契约都不是如此的,因此,并非是任何一个来源于双方自愿建立的关系都可以自愿地结束而不受对方和他人干涉,反例已经给出。有反对者不代表这个规则不对——抱歉,规则没有“对”或者“不对”的区分,只有“能执行”与“不能执行”想区分……我在这里指出的仅仅是——任何一个规则,只要有哪怕一个人反对,它就不是一个能让人们更幸福的规则,因为至少有一个人变得更不幸福了……对于这样的规则,如果执法者仍然让被审判者处于绝对劣势,那么这就是在滥用自由心证,简直是执法者拥有了“最终解释权”,他说什么是白的什么就是白的——请不要歪曲他人的论点,因为能让被审判者处于绝对劣势的从来都不是执法者(执法者做不到这一点)而是旁观的群众(只有旁观的群众才能做到决定是否让其中某一方成为劣势或者是绝对劣势),因此你这句话的说法与我之前的说法完全没有关系……执法者从不需要“公正执法”,他只需要“能让在他的执法中利益受损的人处在绝对劣势的执法”就可以了,而这需要的是围观群众的支持……最后,很抱歉地通知您,大陆已经是无过错离婚制了。——这与我的说法有什么关系吗?……我根本不在乎,我是在捍卫大陆的法律?我是在否认大陆的法律?抱歉,我根本不在乎……这一切社会现实,都与“应该如何”一点关系都没有,而所有的“应该如何”都是人们情感的独断,而你难道要说某一种情感独断是“错的”,而另一种情感独断是“对的”?……我觉得你这个情感独断也有点可笑了……“因为规则是大众博弈的产物,所以现在的规则必然是合理的,否则的话它早改变了”——现有的规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我之前已经得出了论证,而你似乎完全没有任何合格的反驳呢,既没有反例也没有论证反驳……推卸了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抱歉,没有所谓的“社会责任”,除非它被社会所要求执行……如果不站出来说几句话,这种社会博弈的逆转永远都不会发生——我从未否认过这种观点,事实上每个人都会说几句话,但是,如果他们把“他们自己的情感”与其他的东西相互混淆,那么我丝毫不介意秉承着我自己的蛋疼精神,依靠着我的所有学识,给他们一点教训……这就好像,你需要一个自由市场经济来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你只维护那些现在实质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利益和话语权,同时给新的竞争者设定超高的进入壁垒,然后说“市场本来就该是这样的”!抱歉,我觉得你在胡闹!——抱歉,帕累托最优不需要自由市场经济,我才懒得维护任何一个企业的利益和话语权,以及,你这个类比一点都不恰当,我要指出的是,如果你们试图宣传你们的观点的手段就仅仅是通过把自己的情感伪装成其他的东西的话,就不要怪我打脸了……
引用 的话:哦,对了,最后不会忘记提醒你一下——现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是我的观点,不是你的。而且这是国家法定的行政垄断。抱歉,我在这个领域没有观点——谁敢在这个领域宣扬自己的观点,都将会遭遇我的无情打压,这就是我的行为方式,就是这么任性。
引用 的话:再明确说明一点吧,我现在渴望的,是那些无过错离婚中,没有第三者的被抛弃者,也能在财产分配上得到补偿(目前我国婚姻法的执行方式,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然后在对方坚持再行起诉几次之后统一离婚。但是财产只会...用“你很赞同”来给“你很赞同”辩护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另外,此时此刻你试图提到的“消极自由不容积极自由的侵犯”实际上在根本上是个伪命题——理由在于,对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实际上是个假区分——在任何一个决定论的体系中它都是个假区分,因为你每时每刻去做什么,都不是“不受决定的”,而且,正相反的是,它是“百分之百被决定”的……不能因为别人没有成全你的私欲,而指责别人自私——任何人在用这句话去形容他人的时候,也同样在用这句话去形容自己,因为——私欲是没有区别的,而这句话本身就代表着一个人的私欲……
引用 的话:再明确说明一点吧,我现在渴望的,是那些无过错离婚中,没有第三者的被抛弃者,也能在财产分配上得到补偿(目前我国婚姻法的执行方式,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然后在对方坚持再行起诉几次之后统一离婚。但是财产只会...多说一句——即使决定论不成立,对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依旧是一个假区分——因为被确定事件所决定和被随机事件所决定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因此此时此刻,如果一个人不被干涉,那这个人就必然会做某件事情;而一个人去做某件事情,那这个人必然在实现他去做这件事情的过程中没有收到干涉——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符合“积极自由”的事件也同时符合“消极自由”,任何一个符合“消极自由”的事件也同时符合“积极自由”,在此过程中已经不存在两种自由的让渡问题了……因此,你所提到的“消极自由不容积极自由的侵犯”是个毫无意义的伪命题……
首先我只说一句话:只有旁观的群众才能做到决定是否让其中某一方成为劣势或者是绝对劣势,你不觉得这是多数人暴政吗?如果真的如此,那需要法治作甚?法治是为了把多数人的观点规定成明确的规则,而不是直接让围观的群众做裁判——你真的不害怕阿q被游街时,群众那狂热的欢呼发生在自己身上吗?
引用 的话:多说一句——即使决定论不成立,对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依旧是一个假区分——因为被确定事件所决定和被随机事件所决定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因此此时此刻,如果一个人不被干涉,那这个人就必然会做某件...如果你想攻击自由意志的存在,还是请移步吧。我觉得我们的讨论越来越偏离主题了。说来说去,我根本就没有看到你的观点,或者说你根本就不屑有观点。你的观点就是:“大众怎么说,社会就怎么办;社会怎么办的,社会就该是这样的”。——这简直就是一句正确到不能再正确的废话!!我发这个贴子,就是想看每一个人作为个体的“感情独断”,也唯有每个个体的感情独断加起来才能形成社会的博弈。当我说:“我认为移情别恋是对的,爱上有家的人是对的”,并不代表这件事事实上就是对的。在我看来,道德是社会文化的产物,也是每个人个人立场、观点互相妥协的产物。发这个贴子,我根本无意辩论什么社会学、哲学的事情,我只是想看果壳网上的人对于这件事是怎么看的。我说明了我的个人立场,现在我等着其他人说他们的立场,然后整个楼的立场加在一起,就能看出果壳网民这个群体的普遍道德观点(请不要再给我提什么投票悖论之类的屁话,不要再把讨论引离主题)哪怕你的立场是:“出轨的人都是见异思迁、自私自利的混蛋!第三者都是妖媚、充满心机、邪恶的狐狸精”,我也很乐意和你继续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从头到尾,我只看到你在破,从来没有立任何观点。我看不出任何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这对于讨论毫无帮助。你在做的事情,就像讽刺小说《雄辩症》里主角在做的事情一样,不论我说什么,你只是在拼命证明我是在胡说八道,你根本无意仔细看我的观点,甚至无意反驳我的观点,你只是通过诡辩让别人说的话全都失效。这样的讨论是毫无意义的,也是偏离主题的。我要说的,也要和大家讨论的,就是最简单的一件事:“对于出轨、第三者插足这件事,你个人是怎么看的?”,我没有那么多闲工夫跟人聊什么哲学、经济学、社会学。
引用 的话:如果你想攻击自由意志的存在,还是请移步吧。我觉得我们的讨论越来越偏离主题了。说来说去,我根本就没有看到你的观点,或者说你根本就不屑有观点。你的观点就是:“大众怎么说,社会就怎么办;社会怎么办的,社会就...我对此毫无观点——它不是对的,也不是错的……你说对了——我就是不屑于有观点……并且我在这里会破尽每一种观点——我才不在乎你们什么观点呢……那又怎么样呢?……因为——这里有的本来也不是一场对于一个有意义的问题的讨论……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对于讨论的帮助与否”的问题了……
计算机网络、商管双学士,艺术系硕士
我是觉得完全是有这些权利的。但是又要话说回来,不得不提的又是社会规则。就好像玩游戏,我们活着也是一场游戏,那就得按照游戏规则来玩。在中国这个地图里面,移情别恋什么的就是一个大BUG,出现就会次序混乱,所以要清除。其实,移情别恋,说白了也就是不爱了。只不过这个词里面有个时间错序的概念。要是在别恋之前就不爱了,就离婚(分手)了,也就不存在这个词了。
引用 的话:我是觉得完全是有这些权利的。但是又要话说回来,不得不提的又是社会规则。就好像玩游戏,我们活着也是一场游戏,那就得按照游戏规则来玩。在中国这个地图里面,移情别恋什么的就是一个大BUG,出现就会次序混乱,...就是那个时间顺序的问题,我觉得这个时间顺序并不是那么重要的一件事。就像前面我说的一样:如果跟第三者走的人伤害了原配,那么那些原配没有任何过错,甚至原配付出了一切,但只是因为腻歪了就不爱了甩了对方的人又算怎么回事呢?再设想这样的这样的情况:一个男人不顾陪了他很多年的女朋友的反对,甩掉了她,然后立即找了新欢。前任不服,前来搅局,声称:“我根本没有同意分手!他答应了要一直爱我的,凭什么拍拍屁股就走!”,现任则声称:“我是在你们分手后才和他谈的,你已经是过去式了,没有资格插手我的关系!”——你说这到底算谁有理?所以问题的关键其实变成了这个:一段关系结束,谁说了算?是一个人不爱了就结束,还是必须两个人都同意?如果需要两个人都同意的话,一方突然就不爱了,另一方是否可以宁可不被爱了也要拖死对方?是否可以强迫对方必须爱自己?是否可以因为一个人突然不爱自己了而寻求赔偿(不管对方有没有第三者)?
引用 的话:事实上,如果我记得的没错的话,如果按照神经的角度来看,人可以爱多个人……但是,婚姻这种契约已经进行了规定——在契约被解除之前,契约的缔约者不得与第三方发生关系……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契约一开始就是由...很明显签订契约的不是第三者和受害方,而是出轨者和受害方。接受违约惩罚的是出轨者而非第三者,除非你能证明第三者一开始就有主观故意,或者明知对方有家室还下手。而且就算是这样,做出违约决定的主体还是出轨者,根据契约精神,受害者追责的对象也只能是出轨者,具有主观意愿的小三最多也只是道德谴责的范畴。所以现在这个风气把主要责任归结为小三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而且现代社会依旧是男权社会,女性还是弱势群体。这点可以从社会中对小三的憎恨远超于男性第三者可以看出。我认为这是男性为了逃避自己作为出轨者的道德惩罚,而把责任全推给女性的一种很无耻的做法。而那些痛恨小三的正妻,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引用 的话:就是那个时间顺序的问题,我觉得这个时间顺序并不是那么重要的一件事。就像前面我说的一样:如果跟第三者走的人伤害了原配,那么那些原配没有任何过错,甚至原配付出了一切,但只是因为腻歪了就不爱了甩了对方的人又...这个。。 爱情和婚姻是两回事。 这世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 丈夫必须爱妻子一辈子。因为爱一个人一辈子这种事是无法证明的!而且这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婚姻必须从一而终。因为如果其中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肯,这是限制了想离婚一方的人生自由。所以 法律上的做法是,在离婚案中,过错方必须在经济上补偿无过错方。现在转回爱情。一段关系的结束,肯定是以一方不爱另一方作为结束。因为关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按照你的逻辑一个最明显荒谬的例子就是单相思。 难道我暗恋某个女孩,她和我就是恋人关系了?所以只要其中一方宣告不爱了,恋爱关系即结束。而其中还爱的一方,是必须接受这个结果的,因为你不能要求别人做他做不到的事。你不能让一个你不爱的人装作爱你。如果你死缠烂打,这是破坏了对方的人生自由,恋爱自由的权利。所以当你的恋爱对象告诉你不爱了,你只能放手,然后要求补偿。
纠正下上面 一句话
你不能让一个不爱你的人装作爱你。(最后一段话中间一句。)
引用 的话:我对此毫无观点——它不是对的,也不是错的……你说对了——我就是不屑于有观点……并且我在这里会破尽每一种观点——我才不在乎你们什么观点呢……那又怎么样呢?……因为——这里有的本来也不是一场对于一个有意义...你这句话的逻辑怎么这么奇怪呢。如果你对此毫无观点,那么”这里有的本来也不是一场对于一个有意义的问题的讨论“请问你这句话不叫观点什么叫观点?
引用 的话:我对此毫无观点——它不是对的,也不是错的……你说对了——我就是不屑于有观点……并且我在这里会破尽每一种观点——我才不在乎你们什么观点呢……那又怎么样呢?……因为——这里有的本来也不是一场对于一个有意义...那么吧主先生何苦追到别的组里给我成心添乱?如果觉得没意义讨论,干嘛故意跟我作对?如果没有自己的观点,何苦长篇大论扯些没用的?
引用 的话:很明显签订契约的不是第三者和受害方,而是出轨者和受害方。接受违约惩罚的是出轨者而非第三者,除非你能证明第三者一开始就有主观故意,或者明知对方有家室还下手。而且就算是这样,做出违约决定的主体还是出轨者,...这个还真不一定,这个牵扯到一个是否承认配偶权的问题。后面有我另外开的一个贴子,关于配偶权的。(目前大陆婚姻法里,夫妻有忠实义务、有抚养的义务、有恩爱的义务——这就有了一个争议性极大的问题:是否应该承认夫妻关系拥有专属属性?配偶权如果被承认,那么这是一种身份权,身份权都是对世权。对世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那么当一个人是对方的配偶时,对方有要求其钟爱、抚养的权利,任何第三者插足都是破坏了此配偶的钟爱,妨碍了其实现其权利。所以,所有婚外者均负有不作为义务。最极端的观点下,配偶可以动用警察来排除妨碍(让警察强制地第三者赶走,并强迫配偶钟爱于自己)。以下是我个人的看法:我是不赞同这种配偶权的。因为这实质上是在把配偶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获益、转让之绝对排他性支配权。如果配偶也是专属于自己,可以强迫别人不爱,并强迫其爱自己,那就不是在把配偶当人,而是把配偶当物,并且要为了自己的私欲强制对方改变自己的想法。可以想象——用警察来盯梢,监视第三者,同时强迫出轨者爱上自己,甚至把第三者与出轨者送进大牢,这就能让对方重新爱上自己吗?
引用 的话:这个还真不一定,这个牵扯到一个是否承认配偶权的问题。后面有我另外开的一个贴子,关于配偶权的。()目前大陆婚姻法里,夫妻有忠实义务、有抚...
引用 的话:这个还真不一定,这个牵扯到一个是否承认配偶权的问题。后面有我另外开的一个贴子,关于配偶权的。()目前大陆婚姻法里,夫妻有忠实义务、有抚...有义务不代表就必须让人履行义务啊。我们有纳税的义务,还不是有人偷税漏税。但是你不执行这个义务,国家可以判你偷税漏税罪。会罚款让你补齐偷税的款项,或者让你坐牢。但是从来没有指望通过这种方式让你觉得你是自愿纳税。也就是说,就算法律强制规定什么什么义务,什么什么权利,也无法改变人的主观判断。用一句很典型的话,你可以毁灭我的肉体,但是你不能屈服我的精神。所以你说有恩爱的义务这本身就不现实。但是这里虽然不现实,不妨碍法律这么规定,也不妨碍法律按你所说的 逼着你去爱一个不爱的人。但是可能实现吗?
引用 的话:那么吧主先生何苦追到别的组里给我成心添乱?如果觉得没意义讨论,干嘛故意跟我作对?如果没有自己的观点,何苦长篇大论扯些没用的?吧主有观点的啊。 他认为你的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你认为他没有观点这句话是错误的。你应该在这个问题有没有意义上面回应他。你把你的询问范围规定在觉得这个问题有意义的人。那么他这种觉得没有意义的人如果随便插楼你完全可以删他的回复。
引用 的话:这个。。 爱情和婚姻是两回事。 这世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 丈夫必须爱妻子一辈子。因为爱一个人一辈子这种事是无法证明的!而且这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婚姻必须从一而终。因为如果其中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一辈子只深爱一个人,这件事是有可能的,完全有可能,但是有一个前提——这事必须经过当事人自愿,而不是强迫的,爱是不能强迫的。其实“一辈子深爱只深爱一个人”这件事一定是道德的吗?这可不一定,这取决于你的身份。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一辈子只深爱初恋,但是初恋嫁人了,我娶了别人”——这件事成了不道德的了,如果她加了别人,你娶了别人,不再爱之她才是道德的。其实我们的道德是这个:“珍惜眼前人”,但是这句话隐含了另一个意思:“就算你不想珍惜了,只要他在你眼前,你就得给我珍惜”。所以暗恋不需要对方负责,我爱对方,但是对方没给我承诺,犹如打工不签劳务合同,造成一切后果我只能认倒霉。但是一旦对方说“我接受你”“我爱你”,这就达成了承诺,从那一刻开始,对方才需要对我的感情负责。关键在于,这段责任是这样开始的,它到什么结束呢?是对方同意结束才结束,还是只要我想结束就结束了呢?——这与暗恋无法向对方要求权利是不矛盾的。
对面那个帖子我不能进行回复我简单说一下我的观点。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亲密关系。它可能脱胎于恋爱关系。但是恋爱关系是自然发生的,不受人的意志支配。但是夫妻关系是人主观选择的结果。简单点说,你可以有很多个爱人,但是你只能和一个人结婚。为什么只能和一个人,这是人为规定的。所以婚姻法对婚姻的定义,都只是人为规定,实际上并不一定符合逻辑,或者事实。
引用 的话:一辈子只深爱一个人,这件事是有可能的,完全有可能,但是有一个前提——这事必须经过当事人自愿,而不是强迫的,爱是不能强迫的。其实“一辈子深爱只深爱一个人”这件事一定是道德的吗?这可不一定,这取决于你的身...一辈子只爱一个人是可能的,我没说不可能。但是这件事不是你自愿就行的。爱和”对配偶忠诚“是两回事。爱是一种情感,而情感并不是你主观意识完全支配的。你结婚了,但是对另外一个人一见钟情。这种事不是你不想就不发生的,但是你可以选择对配偶继续忠诚,将这份一见钟情的感情冲动深埋心底。但是这时候你还能说你这辈子只爱了一个人吗?在这里我不想谈论道德不道德,我所说的这一切只是基于一个事实判断:人的感情并非和行为等同,并且情感并不被自己的主观决定。我举的暗恋这个例子,只不过为了告诉你
一厢情愿是达成不了关系的。你也明白暗恋就等于没签劳动合同。那么你就更应该明白,任何合同违约了只能根据合同里的赔偿条款进行追偿,而不是强制对方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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