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判刑在哪能查到如果再服刑期间逃次狱还有机会假释么?我父亲因盗窃被判无期,判刑之后逃次狱,逃狱之日离现在快10

 4、刑法第67条第2、3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罪犯在判决前或者服刑期间对有关罪行主动交代,但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没有被起诉,其&责任&在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而非罪犯本人。即使减刑后发现该罪行确属漏罪需要追诉也应该认定为自首,至少可以从轻处罚,而不能将漏罪与减刑之后的原判刑罚合并处罚。
  (二)减刑之后发现新罪如何并罚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继续作恶,又犯新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难以改造,不符合减刑制度的实质要件,所以应当贯彻从严惩处的精神,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原判刑罚实行并罚,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在被判处刑罚时已经被依法从重处理了,不能通过否定减刑裁定再进一步加重处罚,所以应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减刑之后的原判刑罚实行并罚,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⑺
  笔者认为,在实际的减刑适用中,根据减刑的前提条件,既包括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而可以减刑的情形,又包括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应当减刑的情形;根据犯新罪的时间,既包括减刑之后发现罪犯在减刑之前犯新罪,也包括罪犯在减刑之后犯新罪;根据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再犯之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如果不考虑上述差异而一刀切地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减刑之前或之后的原判刑罚实行并罚,不仅过于武断,也不利于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有必要加以区分。下文将犯新罪的时间作为切入点。
  1、减刑之后发现罪犯在减刑之前犯新罪
  如果罪犯再犯之罪经查证属故意犯罪,则一方面表明罪犯不仅毫无悔意,而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仍比较大;另一方面也表明其减刑明显是通过欺骗获得的,罪犯对自己进行了包装,把自己伪装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样子,而事实却完全相反。这根本违背了减刑制度的实质要件,减刑的依据并不存在。因此,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对罪犯的减刑裁定,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原判刑罚实行并罚。
  如果罪犯再犯之罪经查证属过失犯罪,尽管罪犯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但其减刑也是通过隐瞒真相获得的,从罪犯内心来说,只是把伪装作为一种可以早日出狱的手段。因此,应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原判刑罚实行并罚;当然在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应当减刑的情况下,可以酌情考虑只撤销部分减刑,具体撤销幅度可由法院通过比较立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利益与犯新罪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或损失进行裁定。
  2、减刑之后发现犯罪人在减刑之后犯新罪。
  对此有观点认为,因为减刑裁定在前,因此新罪对减刑效力不发生影响,应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减刑之后尚未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如果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减刑前的刑罚合并处罚,不仅违背刑法关于减刑适用实质性条件的规定,也会因错误的确定并罚的数罪关系而导致违反数罪并罚的规定。⑻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如果罪犯再犯之罪经查证属故意犯罪,足以表明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仍比较大,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因为服刑而减弱甚至消除。这与适用减刑的实质要件是严重抵触的,只有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减刑前的刑罚合并处罚才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
  如果罪犯再犯之罪经查证属过失犯罪,并且没有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较大危害或损失,那么鉴于罪犯的主观恶性比较低以及罪犯在减刑之前的阶段性悔改表现,可以考虑不撤销全部减刑;特别是在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应当减刑的情况下,因为罪犯的过失犯罪而彻底否定其立功表现不仅太过苛刻,也有违减刑制度的设置目的。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发现,减刑后发现罪犯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涉及多种情况,不加区分地撤销减刑太过武断,也不利于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但如果严格区分各类情况又给立法和正确实施法律增加了难度。
  三、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和减刑撤销制度
  对减刑的撤销,国外有明确的立法。例如,美国监狱与犯人法第4165条规定:&如果犯人在监禁期间犯罪,或违反关押监狱的监规制度,即因此丧失它所取得的表现良好的那段时间的全部或者部分。&意大利监狱法第54条规定:&如果被判处监禁性刑罚的人,确已接受再教育,为了鼓励他的这种表现并且为使其更有效的重返社会,可以允许每服6个月刑罚减刑45日为此目的,在预防性羁押或在监禁居住状态中度过的时间也予以计算。&&在接受此项优待后的服刑过程中,因非过失犯罪而被判刑意味着撤销此项优待。&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若服刑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刑罚执行裁判官有权根据监狱管理者的建议或地区检察官的请求撤销其被减的刑期,最高每一年可撤销三个月或每一个月撤销七天。&
  为切实发挥减刑制度的行刑调控作用,我国可以适当借鉴这些国家的有关立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减刑考验期制度和撤销制度。具体而言,法院在裁定减刑的同时确定一定的考验期,罪犯在该期限内若违反条件,法院即可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撤销减刑。鉴于设置考验期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服刑人员继续认真改造,所以考验期应当一直持续到再次获得减刑为止。对于那些减刑后余刑较短不够再次减刑的服刑人员,考验期应为其减刑后剩余的刑期。⑼
  根据监狱法第58条⑽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减刑考验期内撤销减刑的条件可做以下设定:(一)减刑后抗拒改造、不服管理、改造明显反弹,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可视情况撤销部分减刑,如被减刑期的1/3或1/4;(二)减刑后违反监规,被给予两次(含)以上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分,或者过失犯罪的,可视情况撤销被减刑期的1/2或全部,并数罪并罚;(三)减刑后又故意犯罪的,撤销被减刑期,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减刑前的刑罚合并处罚。⑾  罪犯在减刑考验期内符合撤销减刑的条件,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向做出减刑裁定的法院建议撤销减刑并移送能证明撤销减刑法定事由的材料,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减刑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是否撤销减刑的裁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罪犯。为了保障罪犯合法的减刑权利不受侵犯,还应该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即罪犯对撤销减刑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减刑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四、结语
  概言之,减刑考验期制度就是将现行的绝对减刑改为附条件的减刑,被减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内没有严重违反监规的行为、也没有新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其所减刑期才正式生效。而减刑撤销制度是指,对于在减刑考验期内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被减刑人员,法院依法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减刑的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考验期制度能够提供时间以便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是否确实悔改进行继续考量,有利于推动减刑制度进入良胜循环。而减刑撤销制度则对获得减刑的罪犯在心理层面上形成威慑,使其在减刑后仍继续认真改造、服从监管。减刑考验期制度和减刑撤销制度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建立这两项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减刑制度的立法目的。
  注释:
  ⑴张要平.论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思路--从监狱执法视角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26):35-36.
  ⑵黄京平.数罪并罚与相关刑罚制度[A].刑事法专论[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⑶陈敏.减刑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⑷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
  ⑸于志刚,袁登明.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0-22.
  ⑹刘建国、刘宪权.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⑺宫利军.减刑法律适用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⑻赵秉志.刑法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
  ⑼从均广.减刑撤销制度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
  ⑽监狱法第58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三)欺压其他罪犯的;(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⑾姚明军,杨柳.对我国减刑制度的理性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04(1):1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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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劫狱事件六囚犯饮弹自尽:陈水扁可以假释为什么我要被关竹联帮堂主带头持枪劫持典狱长提出三项诉求,被挟持的两名人质平安脱身字号:&摘要:台湾高雄大寮监狱服刑人员挟持典狱长等人事件12日凌晨落幕,台湾法务部门官员陈明堂证实,6名服刑人员于12日5时许饮弹自尽,被挟持的两名人质平安脱身。 & &台湾高雄大寮监狱事发现场,武装警察在监狱外。 & &台湾高雄大寮监狱事发现场。 新华社发 & &据新华社电 台湾高雄大寮监狱服刑人员挟持典狱长等人事件12日凌晨落幕,台湾法务部门官员陈明堂证实,6名服刑人员于12日5时许饮弹自尽,被挟持的两名人质平安脱身。 &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高雄大寮监狱11日下午发生挟持事件,6名服刑人员抢夺枪支,挟持典狱长等人质,警方随后派出逾200警力及特警荷枪实弹包围监狱。遭挟持的戒护科长王世仓在12日3时许先行获释,人质剩下典狱长陈世志。12日凌晨近5时,警方准备攻坚行动,但监狱内传出多声枪响。台湾法务部门官员陈明堂受访证实,经确认6嫌犯举枪自尽,陈世志安全获释。 & &现场警方也在受访时说明,凌晨5时许先有4名服刑人员自尽,5时以后,最后两名服刑人员出来查看,还对已经死亡的同伙补弹后,再饮弹自尽。陈世志平安走出监狱,现场后续交由高雄检警处理。 & &这6名服刑人员在狱中提出多项诉求,包括不满狱中工作薪资、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为何能保外就医等。但台湾方面表示,未对嫌犯诉求做任何允诺。 & &11日下午4时许,高雄监狱郑立德等6名服刑人员,串通谎称生病,打伤管理员后夺取4把长枪、6把短枪、子弹200多发,挟持人质。典狱长陈世志自愿当人质进去谈判。警犯双方对峙长达十余个小时。 & &6名服刑人员分别有杀人、毒品、盗匪等前科,被判平均刑期逾30年。 & &高雄劫狱犯: & &陈水扁可以假释为什么我要被关 & &持续10多个小时的台湾高雄犯人劫持典狱长(监狱长)事件落幕,向媒体表达了诉求之后,12日早晨5时50分左右,6名嫌犯分两批饮弹自尽,遭挟持的典狱长安全获释。 & &劫狱囚犯饮弹自尽,尸体呈梅花状摆放 & &11日下午16时许,高雄大寮监狱6名服刑人员抢夺枪支,挟持典狱长等2名人质,企图越狱未果,又提出多项诉求。 & &当晚,台湾“矫正署长”吴宪璋赶赴高雄进入高雄监狱谈判。挟持事件涉案6人深夜递出书面诉求,要求吴宪璋对外说明,再做下一步动作。 & &吴宪璋在11日晚间23时走出高雄监狱向媒体说明之前谈判结果。他带着挟持人质的受刑人手写的两大张诉求手稿说明,透过电话与受刑人深切恳谈,他们怕无法平反和假释,因此提出几项诉求,并希望能把诉求向媒体宣布,要求他带出书面诉求手稿,公开和准确逐字念出,把过程和诉求让外界知道。不过,吴宪璋也说明,未对嫌犯诉求做任何允诺。 & &他指出,嫌犯保证人质生命安全,并说只要看到诉求被公布,会释放人质。至于是两个同时释放,还是一个一个释放,吴宪璋说,据他了解,是一个一个释放,但是否12日早上释放,他们并没有说明,但要看到媒体报道,才会决定努力让事件落幕。 & &12日清晨3时许,囚犯曾要求送2瓶高粱酒。在给他们送去两瓶38度高粱酒、6瓶啤酒后,此前被挟持的戒护科长王世仓随即获释。其后对于典狱长陈世志,谈判持续进行。台湾法务部门官员陈明堂受访表示,现场检、警、“矫正署”人员,持续与6名受刑人进行沟通、劝导,仍以柔性劝导为主,由现场指挥官谈判处理。对于他们的诉求,陈明堂表示,关于受刑人在狱中工作薪资,“矫正署”不会让他们当廉价劳工。至于陈水扁保外就医,“这一点不做任何回应,尔后的事情尔后处理,由现场指挥官谈判处理”。 & &12日凌晨3时51分监狱内枪声大作,约开了20多枪,一度误传是警方开枪攻坚,枪响停后,警方立即出面澄清未开枪攻坚,是挟持人质的囚犯开枪射击媒体的空拍飞行器(无人机)。 & &12日凌晨4时45分,高雄监狱内枪声大作,连开30多枪。台“法务部”再次否认系警方攻坚,初步了解是歹徒对空射击大门,警方鸣枪压制。 & &警方凌晨近5时准备攻坚行动,但监狱内传出多起枪响。台湾法务部门官员陈明堂受访证实,经确认6嫌犯举枪自尽,典狱长陈世志安全获释。现场警方受访说明,约5时左右先有4嫌自尽,5时以后,最后两嫌出来查看,还对已经死亡的同伙补弹后,再饮弹自尽,典狱长陈世志随后自行走出戒护区,平安获释。 & &五名囚犯呈头对头梅花状摆放,另一人在旁边。 & &嫌犯越狱时与警方交火,挟持人质退回监狱 & &郑立德等6名受刑人11日串通谎称生病,打伤管理员后挟持3人。副典狱长赖振荣和戒护科长王世仓自愿替代当人质进去谈判,典狱长陈世志后来去换副典狱长出来。 & &郑立德等人随后进军械室取枪,共取走4把65K2步枪、177发子弹及6把手枪、46发子弹。 & &警方接到有囚犯挟持典狱长的报案电话,立刻在监狱大门以及东、西2个侧门进行警戒。囚犯一边挟持人质,一边对空鸣枪,情况一度紧张。 & &嫌犯在挟持了典狱长之后,凭借强大武力想要逃狱,但就在监狱门口,和赶到现场的警方发生对峙,有民众用手机拍下了过程。 & &“先上膛,关保险,(砰砰)……唉呦……开枪了喔,”警方话都还没说完,就是一阵密集的枪声,“开枪了开枪了,(砰砰)……” & &双方对峙长达好几分钟,嫌犯最后不敌警方火力,打消越狱的计划,又挟持人质退回监狱内。警方立刻呼叫更多警力赶赴现场支援。 & &驻守在高雄的陆战特勤队已经进行装备检整,包括狙击枪、夜视镜等装备,只要台湾“警政署”提出要求,即可执行反劫持的任务。 & &劫狱囚犯与母亲喊话:下辈子再做你的儿子 & &事件发生后,高雄市警察局调派保安大队特勤警察和刑警大队干员全副武装赶往,重重包围现场戒护区。考虑顾虑人质安全,原则上以谈判优先。 & &监狱外被逾200名警方人员荷枪实弹包围,现场由高雄市警察局长陈家钦坐镇指挥,台湾“矫正署”靖安小组也进驻配合。 & &高雄市警察局副局长宋孔慨说,监狱外部布署刑大、保大250名警力,正门和车辆进出的东侧门都设“鸡爪钉”防冲撞脱逃。 & &警方11日晚间19时陆续策动受刑人家属到监狱外,两位年迈的女性家属在警方协助下对挟持者进行劝导。据了解,有囚犯对外大喊,叫母亲回家,“下辈子再做你的儿子”。 & &此外,地方人士求助前高雄市议员李荣宗入狱协助斡旋。根据相关人士说明,警察了解李荣宗与郑立德熟识,特别求助李荣宗。 & &李荣宗女儿李眉蓁随父亲进去,在旁听到双方谈判。她转述表示,郑立德有提出诉求,包括,一、陈水扁有政治色彩可以假释,他没有政治色彩就不可以假释。二、目前狱中工资每天只有新台币200元,家属生活困苦,他要求提高狱中工资,好让他自给自足。三、要求狱方让他假释,等等。 & &据指出,6名受刑人先前将手写的诉求透过李荣宗携出,他们要求媒体将他们的诉求刊出,只要诉求表达出来,他们就放人。 & &台湾“再生受刑人服务中心”社长董念台赶到高雄监狱外,他说,郑立德因被冤枉入罪,以杀人罪判18年,才犯挟持案。郑立德并要求他与“中华统一促进党”总裁张安乐11日晚到高雄监狱协助善后。张安乐随后赶到高雄监狱,并去电“法务部次长”陈明堂,吁请人命为重,让他进入协调。 & &“带头大哥”有黑帮背景劫狱者提出三项诉求 & &此次劫持事件是由台湾黑道竹联帮尊堂堂主郑立德带头发起。他因杀人重罪判刑28年半,于2012年8月入狱,因受不了想逃狱,疑似预谋率众越狱。 & &6名受刑人刑期包括,郑立德(杀人,刑期28年半)、靳竹生(强盗,无期徒刑)、黄子晏(毒品,刑期25年)、秦义明(盗匪,刑期46年)、魏良颖(毒品,刑期34年3月)、黄显胜(毒品,刑期34年2月)。 & &郑立德坦承,这次是忍耐很久、计划性的行动。挟持者总共有三项诉求,第一,台湾法官有罪推论心态要改,否则对犯罪者相当不公平;第二,他们被判无期徒刑,如果因累犯,刑度不断增加,就算表现再好,改过自新,再也不可能出去。但既然要把他们关到死,但至少在狱中要让他们自给自足,但每个月只有两百元新台币,难以生活;第三,他质疑,为何陈水扁这种只不过是尿失禁就可保外就医,但监狱内很多受刑人躺病床、坐轮椅却不能保外就医,认为相当不公平。 & &人物 & &“带头大哥”郑立德 & &年约46岁的郑立德系竹联帮尊堂高雄分会长,他出身高雄左营眷村,约12年前涉嫌持枪勒索吸金公司数百万元,被台湾警方提报治平扫黑对象,被捕时查获4把制式手枪,后来入狱服刑,在2009年出狱后,重出江湖,并且扩张势力,带领帮众犯罪,还涉犯车祸肇逃找人顶替、掳人勒赎等罪。 & &日下午,郑立德和手下张男在鼓山区博爱、龙德路口的一家汽车旅馆里,高市刑大侦八队掌握2人拥枪情资,到场包抄,郑立德还掏枪拒捕,警方对空鸣枪警告,他才不敢妄动,最后束手就擒,警方之后在他的车上、住处起出2把制式手枪、穿甲弹2颗、号称“警察杀手”的达姆弹6颗、90制式子弹65颗、伪造刑警服务证等。 & &台湾狱政史上的两次暴动事件 &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高雄监狱11日发生挟持事件,6名受刑人挟持典狱长。台湾地区狱政史上也曾于年,分别发生“泰源事件”与“岩湾事件”。 & &日,台东县泰源监狱一部分主张“台独”的犯人联合驻扎该地执行警卫任务的台湾籍士官兵50人,以及当地的原住民知识青年等共120多人,以“台独”为目的发动监狱暴动。 & &“泰源事件”中,监所安全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直接接管,并动员万余当地原住民、警察、海军陆战队特勤队、海军陆战队两栖侦搜大队搜索逮捕逃亡的6名犯人,之后其中5人遭判死刑执行枪决。 & &另一起“岩湾事件”,又称岩湾监狱暴动事件、岩湾绝食事件,发生在日的台东岩湾监狱。 & &在“一清”项目后,许多帮派分子及地方角头被送到岩湾监狱监禁。在警备总部接管监狱管理后,因管理不当,数名囚犯发起绝食抗议,警备总部强势介入,造成囚犯暴动。当时台湾当局对外宣称,是因为取缔监狱内赌博活动才造成这起事件。 & &当时台湾防务部门派遣军方特勤部队前往支援警备总部保一总队执行镇暴,最终压制这起事件,在镇压过程中造成数名囚犯死亡。 & &背景 & &台湾黑帮风云:竹联帮堂口遍布世界各地 & &监狱里,竹联帮尊堂高雄分会长郑立德和其他5名犯人斗殴,狱警前去协调,却被犯人劫持,枪械室4把T-65K2及2把手枪被夺,数十名犯人都加入暴动,你以为这是黑帮电影?2月11日,台湾监狱真实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台湾在册1000多黑帮组织,他们都干了哪些惊天动地的事? & &竹联帮有10万成员,被列全球第四危险组织 & &港媒称,竹联帮即“竹林联盟”,成立于1956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53年的中和帮,是著名的国际性华人黑社会组织,两岸三地及东北亚、东南亚,甚至欧美等国家都有关系势力,高峰时核心成员约有2万人,外围组织号称有10万人。2008年,被美国《外交政策》杂志列为全球第4危险组织。 & &据香港《明报》网站2月12日报道,竹联帮不设帮主,以虎、豹、龙、狮、熊、凤、狼、鸟等作分支名号。1980年起将组织企业化,陆续设立忠、孝、仁、爱、信、义、和、平8个分堂。1981年底再建天、地、至、尊4个分堂。到1984年江南案发生前又设万、古、长、青、东、南、西、北、风、火、雷、电等堂口,及一个女性堂口“花堂”,近年扩张,现拥有40个企业化堂口。 & &台情报局雇竹联帮帮主赴美暗杀作家江南 & &美籍作家江南在美国发表了大量文章,披露蒋氏父子统治台湾的黑幕,他写的《蒋经国传》在美国报纸上连载,被视为污蔑元首,令台湾当局震怒。 & &日,江南在旧金山市郊住宅车库内被枪击,身中3发高爆开花子弹,打穿后脑,击断小肠、胰腺,击穿左胸,送医院途中死亡。凶手为台湾竹联帮总堂主陈启礼以及该帮会吴敦和董桂森二名杀手。 & &半年后,台湾当局承认,这三人的幕后主使系台湾“国防部情报局”,坊间认为蒋经国四子蒋孝武可能是主谋,但并无确切证据。 & &台湾情报机构派杀手到美国本土刺杀美国公民,台美关系跌入谷底。蒋经国下令取消“国防部情报局”,另组“军事情报局”,专职对大陆情搜,不再插手台湾内部“维稳”。情报局局长汪希苓被判无期徒刑,并享有在家坐牢的优厚礼遇,闭门在家6年多后“出狱”。蒋孝武形象受挫,远离政府决策核心。 & &陈启礼与吴敦均被判无期徒刑,但被监禁6年多即减刑出狱。董桂森则潜逃海外,后于巴西被捕,引渡到美国。1991年2月,在美国监狱内卷入斗殴事件被刺杀身亡。 & &帮派分子狱中组建天道盟,盟主当选“立委” & &在台湾,诸多黑帮中,“竹联帮”、“四海帮”、“天道盟”实力最雄厚。其中“天道盟”成立时间最短,并且是在监狱里组建的。 & &江南案后,台湾当局实施“一清专案”,对台湾主要的帮派及流氓进行扫荡,大量帮派领导者入狱,其中竹联帮分子占三分之一,其他帮派的“角头”不满竹联帮仗势欺人,于是联合起来共组天道盟,于是在狱中出现众人群起高喊“天道自在人心是非自有公论”及“不归竹(联),便归天(道)”的口号。 & &1987年众人出狱,天道盟在全台湾设立堂口。两年后,与日本山口组结盟。 & &1995年“天道盟”的“盟主”罗福助以无党籍身份当选立委,崛起政坛长达6年,被称为台湾的“黑道教父”,台湾的“黑金政治”在此时开始扩张。 & &据台湾警方的统计,台湾有黑道背景的“民意代表”超过150人,地方议会有黑道背景的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有黑道背景或犯罪记录的某届各县市议会正副议更超过95%.这“黑金政治”,成为当前台湾政坛的最大包袱。 & &台湾黑帮堂口遍布世界各地,与黑手党联盟 & &台湾的黑帮组织势力不仅遍布整个台湾岛,而且早已国际化,将势力伸至美洲、欧洲、日本、东南亚、非洲及中国港澳与中国大陆地区,并与外国黑社会组织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 &“竹联帮”不仅在中国香港、日本与美国等地建立了堂口,而且与美国的黑手党、“越青帮”、“华青帮”建立了联盟,与日本的“山口组”、“住吉联合会”、“稻川会”关系也十分密切,还与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东南亚的“私会党”等进行勾结,更与港澳黑社会合作,相互提供保护。在近年发生的多起国际性偷渡、贩毒、绑架与洗钱等大案中,背后均有横跨几大洲的台湾、港澳与海外华人黑社会帮派组织的参与。0相关文章高清图集&&|&&头条推荐12345678910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南都网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都网官方微信用QQ浏览器扫一扫浏览+收藏 一步到位南方都市报官方微博: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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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看有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及其程度。、
回复时间: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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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并发布)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五、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问题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六、关于有期徒刑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可否随主刑的减刑缩减的问题
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七、关于对假释后的罪犯能否再减刑的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八、关于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前罪犯发生违纪、犯罪的处理问题 减刑、假释确定后,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送达前,如果发现减刑、假释的事实有出入或者罪犯有违纪、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减刑、假释的,应当暂停宣告,进行复议。
九、关于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即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有悔改表现而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十、关于对几种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对罪行严重的 *** 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十一、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问题
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对重要案件,应当深入劳动改造单位认真核实。
3、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并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减刑的案件,要注明减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释的案件,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5、减刑、假释裁定书,由主管院长或者由主管院长委托庭长审核签发。
6、减刑、假释裁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及时宣告。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对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单位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7、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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