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迟迟不判决怎么办判决个人借贷被上百度网络怎么办?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用法上的区别是什么? 网上的有点让人看不懂_百度知道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用法上的区别是什么? 网上的有点让人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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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了憨亥封酵莩寂凤檄脯漏1元。甲是借款人(向别人借钱的人)乙是贷款人(借钱给别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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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父亲被误骗在借款上共同签字,法院认定为合伙关系,被判为共同借款人,房子面临被法院拍卖,怎么办_百度知道
父亲被误骗在借款上共同签字,法院认定为合伙关系,被判为共同借款人,房子面临被法院拍卖,怎么办
竟然吃官司,可怜我父亲老实本分,可现在债权人以大伯为过继为由无权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子为由起诉我父亲,爷爷奶奶都已经过世!我父亲还有一套住宅是我父亲盖的两间瓦房给爷爷奶奶住的,我还有个过继的大伯,父亲说这房子就给大伯继承!,要求法院拍卖还钱!,求助!谢谢,不想年近6旬!,现在爷爷奶奶的房产证在大伯那,这样父亲的住房才是唯一住房!!!
胁迫、显失公平等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被误骗在借款上共同签字”。不过即使可能构成欺诈,依法应在1年内诉请撤销或变更,如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如超期也不会得到支持,那就继续申诉、重大误解
我父亲还有一套住宅是我父亲盖的两间瓦房给爷爷奶奶住的,爷爷奶奶都已经过世,我还有个过继的大伯,现在爷爷奶奶的房产证在大伯那,父亲说这房子就给大伯继承,这样父亲的住房才是唯一住房,可现在债权人以大伯为过继为由无权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子为由起诉我父亲,要求法院拍卖还钱,可怜我父亲老实本分,不想年近6旬,竟然吃官司,求助!!!!谢谢!!!!!
如你大伯确实是由他人收养的(有收养手续或其他事实证据),依法与其生父母不再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你爷爷的遗产,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爷爷生前明确表示该房产给你大伯,可以视为遗赠,受遗赠人范围并无限制。另外,对方如何证明你大伯是被收养的呢?建议积极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就是“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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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说法,去当地派出所报诈骗案,该案判决已生效。或者以你父亲以唯一住房等理由。但我认为。理论上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必须中止,要是能立案的话,以推翻原审判决,以中止执行,甚至已进入了执行阶段,向检察院抗诉,较好的方案是,房子的其他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我国审理案件先刑后民的原则,你还有翻案的可能性
债权人孙某和另一债务人刘某是亲戚,几年前我父亲和刘某关系很好(骗得父亲在借款上签字),帮他打理鱼塘(我父亲有技术,法院正因如此认定合伙),所借之款皆未经我父亲之手,都是孙某直接给刘某(刘某现在和孙某关系很差,被判还款后无力偿还,现在还在被关押),因刘某自作主张不听劝告导致鱼塘亏损无力还钱,孙某在与刘某所要钱财无望之下,将我父亲告上法院(之前从未向我父亲要债)。
这样看来,法院认定也有一定道理,这官司难打了,翻案可能性不大。不看具体证据,无法给出进一步方案。
这里的回答没有太详尽的,你提供的信息也有限,建议找当地的知名律师咨询,毕竟涉案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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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因民间借贷无力偿还。被告上法院会怎么判?应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公司因民间借贷无力偿还。被告上法院会怎么判?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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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还款和违约责任。
会怎么样?
强制执行财产
不会是强制把房子充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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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最高人民法院网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还不了款该咋办?_百度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网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还不了款该咋办?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畅憨扳窖殖忌帮媳爆颅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五、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九、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十、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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