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公发[2011年25号公告]07号文件什么内容?求文件

陕人社发[号文件说明
&&&&一、人员范围
1、陕西省内城镇户籍;
2、曾在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
3、有三年以上在单位工作原始资料。
二、市、县审核认定划分
1、市属及以上企业、单位(以工商注册为准划分)在市人社局审核办理;
2、县区注册企业、单位在各县区人社局审核办理。
三、申报资料要求
1、资料由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挂文号、函号)进行申报;
2、三年工作经历原始资料;
3、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上报时个人资料装入档案袋,办理后由单位保管);
4、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四、资料不全或完全无资料人员办理办法
1、三年工作原始资料不全人员,可采取3名以上原企业同期工作负责人、财务室负责人、工(班)长提供书面证明。单位及证明人须承诺对所出具证明负法律及经济责任,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相关人社行政部门审核;
2、对完全无资料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范围,但对有比较充分证明材料,确实在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有三年原始资料及有部分原始资料人员认定工作完成后,按以上程序严格办理。
五、缴费及待遇
1、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2012年办理人员先审资格,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公布后确定缴费金额);
2、未超过退休年龄已参保及未参保符合145号人员,均可按145号文件规定补费;其工作或灵活就业期间参保补费起始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补费)。
3、待遇计发按现行养老政策执行,享受最低养老金(2011年市本级最低养老金为702元/月)。
六、执行145号文件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1、按145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享受遗属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开除、判刑人员符合145号文件的,判刑期间不能补费,开除、判刑前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3、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继承人。
4、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按145号文件50岁执行。
5、男60岁、女50岁之后在单位工作的经历不作为参保条件。
6、145号文件印发后户籍由外省转入我省,或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不得参照145号文件。
7、因单位整体搬迁或组织原因,依据相关政策在省内迁移户籍的,由现户籍地审核办理,因个人原因在省内迁户籍的,由原单位注册地办理。当前位置: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关于做好湘潭市2011年从优秀产业工人中招录公务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潭市组通〔2011〕14号)中国湘潭政府门户网 www.编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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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大中型企业党委,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公发【2010】2号)的文件规定,按照潭办发【2011】2号文件《湘潭市干部队伍建设“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精神,探索从优秀产业工人等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经请示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今年我市为全省从优秀产业工人中招录公务员的试点市州之一,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湖南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招考职位及要求
&&& 湘潭市公安局1名,28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适合男性,身高180以上。
&&&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1名,35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 湘潭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1名,35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为环境保护、化工、机械、冶金,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 基层工作经历,以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21日至3月30日。&&&&&&&&&
&&& 报考的优秀产业工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 1、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 2、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 3、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2、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近5年内受到过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党纪政纪处分的;
&&& 3、工作期间发生与报考者有关的重大责任事件。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二、招录方式
&&& 1、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此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 2、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工作均按照全省公务员录用的总体部署实施。
&&& 三、报名相关工作
&&& 1、此次试点工作的企业范围及分配报名名额的确定(名单见附一)
&&& 此次试点工作的企业范围及分配报名名额的确定是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与市工商联共同商定。
&&& 2、报名对象及程序的要求
&&& 报名对象应为生产一线工作两年以上,目前仍在生产一线表现优秀的工人,“生产一线”是指在生产线上负责生产的工人、班组长等人员或从事服务工作的营业员、柜长、收银员、服务台人员等一线服务人员。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报名对象需填写《2011年湘潭市面向产业工人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附二),按照报名基本流程图(附三),由各企业党组织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对符合条件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按1:1.5的比例确定报名差额人选,经党委研究确定人选,然后进行公示,再由企业集中进行网上报名,否则对报名对象不予审核通过。
&&& 3、报名时间安排
&&& (1)3月21日市委组织部召集各企业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召开报名工作会议,发放报名方案和报名表格。
&&& (2)3月23日至3月28日各企业党组织根据分配的报名名额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发动、报名、确定报名人选、公示,将报名表报送市委组织部。
&&& (3)3月28日至3月30日市委组织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报名表,完成报名工作。
&&& 联系人:刘华、肖韧()
&&& 查询网址:“红土地”湘潭组工网()
&&&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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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投稿部门:法制处 访问计数:8599
&&&&&&&&&&&&&&&&&&&&&&&&&&
湘公警发〔2014〕43号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2014年度
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我厅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现将经厅领导审定的《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相关落实情况纳入厅机关精细化管理考核。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厅法制总队联系。
&&&&&&&&&&&&&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 &&&&&2014年6月6日
(联系人:谭勇 刘崇宁,联系电话:)
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2014年度
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意见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28号)要求,结合我厅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贯彻实施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11分)
1.领导干部学法(4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组织1次厅务会议或专题讲座学法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计4分。未组织的,扣4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工作措施:安排&每月一讲&远程电视电话讲座,给厅领导及各单位领导专题讲授法律知识。
完成时间:2014年8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厅政治部、机关党委
2.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3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6月30日前召开厅务会议或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部门、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计3分。未研究的,扣3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工作措施: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五年规划电视电话部署会,对全省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进行部署。
完成时间:已于2014年4月25日召开,并在湘警网发布信息。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
3. 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信息(4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10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计2分;报送的信息被采纳6条、3条以上的,计2分。每少报送1条信息的,扣0.2分;每少采纳1条信息的,扣0.4分。
工作措施:由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单位结合本部门、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厅法制总队提供不少于2条依法行政工作信息和年度工作情况,由厅法制总队归口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信息。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10日前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治安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禁毒总队、网技总队、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机场公安局。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26分)
1.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6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合法性审查、申请审查和有效期制度,计16分。未执行的,每次扣1分;报送&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每件扣1分;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每件扣0.5分;不配合审查的,每件扣0.5分。
工作措施:厅属单位出台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公通〔2008〕168号)的要求,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厅属相关单位
2.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10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按要求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计5分。未报送送审稿的,扣5分;逾期报送送审稿的,扣2分;未协调好部门重大矛盾和争议的,扣1分;不配合立法调研或集中修改的,每次扣1分。对立法征求意见及时反馈书面意见,计3分;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1分。申报下年度立法计划时,对申报出台的且本年度已列入论证计划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计2分;论证不充分的,酌情扣1-2分。
工作措施: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做好地方性立法起草、修改、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重点做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的立法出台以及《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调研论证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征求意见稿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禁毒总队、消防总队、治安总队、交警总队、法制总队等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5分)
1.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8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重大行政决策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经程序,计8分。依法应听证而未听证的,每次扣4分;未遵守其他程序的,每次扣1分。
工作措施: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湘公发[2013]83号)和《湖南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湘公通〔2011〕2号)等有关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做到公安重大行政决策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经程序。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属各单位
2.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3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依法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听证会规则,计3分。未执行的,每次扣1分。
工作措施:厅属单位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出台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依法举行听证。厅属单位可自行决定听证项目,厅法制总队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中,视情提出听证项目建议。依法举行听证的,严格按程序办理,由厅属业务单位具体承办,法制总队提供法律指导。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消防总队、法制总队、厅属相关单位
3.梳理行政职权(4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按要求梳理、上网公布本部门行政职权并根据职权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计4分。未完成的,酌情扣1-4分;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工作措施:根据省政府行政职权梳理工作部署,组织厅属各相关单位开展省厅行政职权清理,及时报送梳理结果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湘警网公布。
完成时间:按省政府要求及时完成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厅属各相关单位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3分)
1.组织执法人员培训(3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组织1次以上本机关或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3分。未组织的,扣3分。
工作措施:组织全省公安民警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政治部、法制总队、厅属各相关单位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2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依法申领、换发和收回执法证件,计2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领取执法证件或执法人员离开执法岗位3个月后未收回执法证件的,每起扣1分。
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公安行政执法资格与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公安民警上岗须执警官证,无其他执法证)。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属各相关单位
3.执行法规、规章实施反馈制度(2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发布后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部门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措施书面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计2分。未报送的,每起扣2分。
工作措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出台后,制定实施方案、步骤和措施书面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
完成时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出台后3个月内
责任单位:厅禁毒总队、法制总队
4.完善投诉举报制度(6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明确专人受理,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并依法办理,计6分。未公布和明确专人受理的,扣3分;未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并依法办理的,酌情扣1-3分。
工作措施:设立对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专用举报电话&12389&和互联网举报网站,并在湘警网上公开,明确专人受理,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并依法办理。
完成时间:6月30日前公布电话和邮箱,全年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厅纪委
五、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5分)
1.抓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3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在部门网站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文书格式、受理机构、审理程序和联系方式等事项,计2分;在部门网站公示全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计1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1-3分。
工作措施:按要求在湘警网上公开公安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文书格式、受理机构、审理程序和联系方式等事项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完成时间:公安行政复议相关事项以及今年以来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于7月31日前在湘警网上公布,此后办结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及时在湘警网上公布。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机场公安局
2.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5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计1分;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扣0.5分。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计4分;通过复议案卷抽查发现实体、程序违法或不规范的,每件酌情扣1-2分。
工作措施:严格依法办理公安行政复议案件。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厅属相关单位
3.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职责(2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和应诉材料,配合上级复议机关和法院积极化解争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计2分。配合落实不力的,酌情扣1-2分。
工作措施:在以省厅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省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认真及时履行法定复议与应诉职责,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和法院,做好协调处理,依法履行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厅属各相关单位
4.执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3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定期上报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每季度上报1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据,计3分。未执行或统计迟延、统计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工作措施:准确及时完成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填报工作。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
5.督促指导市州部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2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督促指导市州部门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计2分。督促不力的,酌情扣<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分。
工作措施:落实《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号)、《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湘公发[2013]78号),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应诉指导职能,督促市州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
六、特别指标(20分)
1.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3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6月30日前印发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明确年度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并通过部门(单位)网站发布,计3分。未制定的,扣2分;未发布的,扣1分。
工作措施:结合我厅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并在湘警网上发布。
完成时间:2014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6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在梳理行政职权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计6分。未分解执法职权的,扣6分;未确定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的,扣3分。
工作措施: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在梳理公安行政职权的基础上,分解公安执法职权、确定和落实执法责任。
完成时间:2014年10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厅纪委、法制总队、禁毒总队、消防总队、治安总队、交警总队、网技总队、机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等
3.统一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3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印发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计3分。未印发的,扣3分。
工作措施:已向全省公安机关转发公安部行政执法文书,公安执法文书已统一格式,并在执法办案系统中应用,继续认真抓好落实。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
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8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1)按要求报送执法案卷,且通过案卷评查反映的执法行为规范公正,计5分。行政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含适用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每项扣1分。(2)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并通报结果,计3分。未开展的,扣3分;未通报结果的,扣1分。
工作措施:由厅交警总队、机场公安局从今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分别选择5起案件,由厅法制总队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评查。同时,结合执法质量考评,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并通报结果。
完成时间:10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交警总队、机场公安局
七、特别加分和扣分
1. 特别加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1)确定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或政府法制工作有重要创新、完成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或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在全省、全国有重要影响,酌情加1-3分。(2)复议案件受理数前3名,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同一单位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工作措施:严格依法行政,争创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严格依法办理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对厅属单位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有重要创新或者成绩突出的,在厅机关精细化管理考核中予以加分。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厅属相关单位
2. 特别扣分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1)本单位行政决策违法、规范性文件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执法行为被撤销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1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3分。(2)垂直管理部门下级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1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2分。(3)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取消评优资格。
工作措施: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严防行政执法违法问题的发生。对厅属单位出现违法情形或者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并取消年度精细化管理考核评优资格。
完成时间:全年
责任单位:厅法制总队、厅属相关单位
上述工作责任单位排前面的为牵头单位,厅属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担任依法行政工作联络员,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各自的任务。由于工作消极、拖延、失误造成我厅在省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扣分的,纳入厅机关精细化管理考核,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厅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
&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4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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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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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算工资必读: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各省属高校和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 &&为推进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维护公民就业权利和社会公平、公正,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 一般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经市(州)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单位组织实施;省直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由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省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每年1-2次。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须报市(州)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 &&第七条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招聘岗位条件等。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
& &&第八条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 &&(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 &&(三)招聘范围;
&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 &&(五)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笔试、面试人数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 &&(六)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确定及要求;
& &&(七)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第九条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统一在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第十条 发布招聘方案(简章)的内容须与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招聘方案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经原核准方案的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报名和考试等时间。&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 &&第十二条 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应届毕业生可凭就业推荐表报名,在聘用前提供毕业证书。&
&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性别、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也不得针对特定对象设置“量身定做“条件。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试、体检和考核&
&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但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
& &&第十六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
& &&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考试的内容应当以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为主,管理岗位以公共管理基础知识为主。
&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分值比例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并向社会公布。除国家或省有统一政策规定的外,各市(州)、县(市、区)不得擅自设置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加分条件。&
&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可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委托所属考试机构命题、阅卷并组织实施;也可经人社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阅卷并组织实施。笔试方案报政府人社部门审定。&
& &&第十八条 笔试结束后,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人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并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面试可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委托所属考试机构命题,也可经人社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面试方案报政府人社部门审定。
& &&面试应设评委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外聘专家评委应占多数。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 &&第十九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按应聘者的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人选组织体检。体检应在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没有行业体检标准的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有特殊体检要求的,应当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并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
& &&第二十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核人选并认真组织考核。
& &&考核的重点是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 &&第二十一条 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用人单位根据空缺名额,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经集体研究,按照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成绩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有参加应聘考试人员成绩汇总表提交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进行审查。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提交。&
& &&第二十三条 经人社部门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当在招聘方案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定。&
&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表》和《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并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须报市(州)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 &&(六)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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