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长被判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两高”报告就是一次考试
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作客中国之声接受主持人郭静访谈时表示,每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做工作报告,每年的“两会”实际上对于“两高”来讲是一次考试,而且是一次大考。工作报告就是说这一年的工作做得怎么样,到这个时候得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给全国人大代表们一个交代。主持人:去年在“躲猫猫事件”之后,最高检在全国看守所系统开展了专项的治理和检查工作。不知道您怎么看待一个网上大家都非常关注的这样一个话题,最后也成为检察系统最高检工作的一个重点?这种网络舆论,或者说社会舆论,对于咱们检察机关工作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柯汉民:我认为,网络上的一些舆论实际上是一种民意的体现。因为一个事情发生以后,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实际上是这个事情引起人民群众的关注,是一种民意发表的观点或评论,我们都要重视它。以“躲猫猫事件”为代表的事件发生以后,后来又发生几件类似这样的事件,检察机关以“躲猫猫事件”为契机,我们开展一个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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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去娱乐会所找歌厅小姐陪唱并由私营企业主埋单,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文晓平等6名领导干部被山西省纪委给予处分。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这不仅是因为文晓平等人的身份特殊,更缘自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和开展反“四风”行动的敏感背景。故此,其知法犯法、顶风违纪的严重性及危害性不言而喻。透过副检察长等6名领导干部“奢靡娱乐”的丑闻,人们不难看到其腐化奢靡、私企埋单、公车私用等明显违纪之处。而对于这些不当之举,党规党纪和职业规范都有明确无误的制度禁令,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等。但为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联系到前不久上海四名法官的“集体招嫖”,制度监管的疲软乏力由此可窥见一斑。表面看,副检察长的“奢靡娱乐”是拟为商议其儿子的工副检察长等人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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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细柔弱、端庄大方集于一身的她心思慎密,干练过人。现任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李惠东,1988年毕业于广西司法学校,来到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屈指算来,李惠东从毕业到现在一直坚守在检察岗位24年,从一个书记员到检察员,从一个公诉科长荣升副检察长,经受了许多磨练。“稳、准、快”是她的办案风格,经手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其中,有获得全国“精品案件”1件、全区“精品案件”1件“、全区优质案件”3件。多次荣获“全市检察系统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面对这些荣耀,她却淡然地说:荣誉只代表过去,而未来的路永远没有止境。党和人民是她的信仰“每一起案件,不论大小,都应以办成‘铁案’为目标,要经得起推敲。”,这是李惠东办案时常说的一句话。检察工作难干,尤其对女同志来说更是如此。有人说她柔弱,但干起事情来、办起案来有“巾帼不让须眉”的豪气。记得是在2009年查办大新县原国土局副局长杨某某、下雷国土所所长零某某玩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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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至境外的案件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追赃难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建议建立独立的境外追赃犯罪所得没收制度。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收财产是刑事实体法的一种刑罚手段,是一种附加刑,它的适用以被告人被判定有罪为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潜逃或者失踪,刑事诉讼将由此而终止或者中止,即使能够证明有关的财产属于犯罪所得,公安和检察机关也不可能自行决定没收。此外,由于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使得人民法院也不可能针对在逃的刑事被告人作出没收财产、向被害人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的刑事或民事裁决。“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对于贪官留在国内的犯罪所得或财产,无法通过没收财产的方式加以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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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玫瑰红的纯棉上衣,金色镶边的眼镜后面一双质朴、诚恳的目光,使人觉得她和蔼可亲。3月8日,记者采访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桂华,气氛轻松、自然。她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唯一连续三年当选的女全国人大代表,曾获得全国模范检察干部、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全国十行百佳妇女等六十多项荣誉称号,同时她还是全国检察系统首次颁发的三枚特级奖章获得者中的唯一女性。敢凭灼见尽职责“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这既是一种崇高的政治荣誉,又是一种神圣的政治责任。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既要有代表人民利益依法行使职责的权力,还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本领,更要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百姓生活中方方面面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须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开阔的眼界并不断扩大知识范围”。孙桂华代表与记者一见面就讲述了她发自肺腑的心声。她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十年来,共提出120多项有价值的议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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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布施行以来,对有关条款中“经检察长批准”、“经检察长决定”的规定如何理解,认识和做法不一。请问:对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检察长”的含义应如何理解?对于规定由“检察长批准”、“检察长决定”的事项能否由副检察长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行使部分批准权、决定权?山东读者郭力郭力同志:关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日下发的《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检察长”含义的答复》中作出了明确解答,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很多规定是规范人民检察院内部工作程序的。在具体工作中,检察长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可以授权副检察长代行检察长职责。首先,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下,讨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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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就公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度职案件立案标准的战据和法律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J一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除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外,还担负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简称“侵权”)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读职犯罪进行侦查的任务。检察机关重建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立案查处了八万多件“侵权”、读职犯军案件,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都起了重要作用。我们就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个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长十一条关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的规定,立案标准是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需要侦查的界限。一般说来,女l!果某一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应当认为具有犯罪事实,就应当立案侦查,根据收集的证据,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问:制定和公布立案标准的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和公布“侵权”、续职案件的立案标准,其意义有以下四点:第一,党的一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都必l周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现象。依法查处“侵权”、读职犯罪案件,是落实党(本文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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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_两栖海豚_法律博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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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
“你们可能认为追求终极的理论与实践完全搭不上边……碰上更重要的问题时,你却可能最终发现,不是研究基础知识徒劳无益,而是除了研究基础知识,几乎不可能获得任何有益的东西。”——卡多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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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发表时间: 08:19&&
转贴自:《法制日报》,1  原作者:记者/徐伟
宽严相济 全力维护和谐稳定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委员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凝结了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全国检察机关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宽与严有机结合实现最佳执法效果
  “如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偏颇某一方面,确实是贯彻这一政策的关键所在。”朱孝清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几个要点。一是全面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宽严结合。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当前的实际,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要进一步解决“宽”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但决不意味着可以不要“严”,如果对严重犯罪不严厉打击,社会怎能和谐稳定?因此,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朱孝清说,对严重犯罪中具有的从宽情节,或轻微犯罪中具有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予以宽严体现,防止“从严”就一味地严,“从宽”就一味地宽。
  二是区别对待。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从宽和从严的处理。
  朱孝清举例说,比如说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犯罪后果是否严重等方面考虑是给予从严还是从宽处理,再比如说要根据犯罪人的情况,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多次犯罪还是初犯、是否真诚悔罪等方面考虑给予从严还是从宽处理。通过区别对待,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是严格依法。宽要有节,不能法外施恩;严要有度,不能法外加重。这里的“节”和“度”就是法律,也就是说,宽和严都必须依法进行。
  四是注重效果。宽严相济的关键是“济”,强调的是宽与严的有机结合、有机统一和良性互动,从而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
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去年批捕重罪268630人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是一味地对犯罪进行宽容,也不是一味地进行严打,而是将宽与严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继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朱孝清说。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严查处严重职务犯罪方面,全国检察机关以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安全顺利举办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恐、涉暴、涉黑、涉毒等严重刑事犯罪,走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批捕、起诉上述严重犯罪268630人和287813人。
  此外,还通过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20198件,比上年增加15.9%;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20703人、追加起诉16679人,分别比上年增加28.5%和28.8%。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是老百姓最为痛恨的不齿行为。去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比上年增加4.6%,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比上年增加14.1%;县处级以上要案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29836人,比上年增加12.6%。
  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07815人,比上年增加7.1%,不批捕率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批准逮捕、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88607人和101928人,分别比上年减少6.9%和4.1%;各类案件中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44825人,比上年增加5.5%。全年共不起诉刑事犯罪嫌疑人29871人,比上年增加6.7%。
今年完善考评体系推进宽严相济
  “去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朱孝清坦言,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还存在该严的无法或没有严上去、该宽的无法或没有宽下来的情况。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不适应;有的是法律规定不尽完善;有的是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各个政法机关之间宽严尺度不一,缺乏协调衔接;有的是考评机制不科学。
  朱孝清指出,在新的一年里,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化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加强对完善从严、从宽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比如对有些严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有些犯罪的量刑标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逮捕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检察工作规律,从有利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出发,修订检察机关办案考评标准,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强化教育培训,确立惩罚与保护、从严与从宽、实体与程序、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观,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朱孝清说。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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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接受《嘹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指出
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 本报讯(记者徐日丹)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接受《嘹望》新闻周刊的专访时指出,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还专题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新时期,检察机关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出发,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审判法律监督等方面下功夫,改革工作机制,全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邱学强说,人民检察为人民,这是检察工作的根本点、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人民利益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核心价值。为此,检察机关着力在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上下功夫,在诉讼监督工作中着重把握了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把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作为诉讼监督的重点、坚持把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撒手锏”等三个方面。&
&&&&在充分肯定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的同时,邱学强也坦言:“当前,一些检察机关还存在着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民事行政监督工作较为薄弱等问题,这为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明确了方向和重点。”&
&&&&对此,邱学强指出,今后检察机关将从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全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首先,今后检察机关将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在完善诉讼监督机制方面推出新举措。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健全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建立对适用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等。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主要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案件,探索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方面,重点完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推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侦查活动工作机制,等等,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规范、文明执法。&
&&&&其次,以专项检查活动为载体,在推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要有新成效。今年,高检院将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是发现和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要以此为载体,认真查找和纠正一批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不作为、滥作为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深入剖析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通过履行监督职能促使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裁判不公案件得到纠正;全面总结分析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最后,以抗诉和检察再审建议为重点,在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方面要有新突破。今后,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抓紧研究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进一步完善监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另一方面着力解决“申诉难”问题,完善民事、行政抗诉启动机制,加大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力度,加强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后续跟踪工作,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司法公正。
&&& (《检察日报》,1 记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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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第七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的讲话
&&& 本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的主要任务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贾春旺检察长去年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上的讲话和今年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总结去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研究部署今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交流研究成果,推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发展。
&&& 过一会,张智辉同志还要就去年检察理论研究主要成果年研究的重点内容及研究方法作讲话。我讲两个问题。
&&& 一、2005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回顾
&&& 2005年的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通过"南京会议"的传达贯彻和各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有了明显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对检察理论研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显提高,领导有了加强广大检察长认识到,检察理论研究关系检察制度的前途,关系检察工作的全局,关系检察事业的根本,是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因而把检察理论研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领导。不少检察长还带头进行理论研究。有18个市级院增设了研究室,增配了人员85人,加强了检察理论研究的组织力量。
&&&&(二)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初步形成
&&&&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关系到研究成果的质量,也关系到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内外结合、专群结合的要求,初步形成了一支检察理论研究骨干队伍。
&&&&高检院根据历届年会优秀论文作者和课题承担人的情况,建立了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举办了全国检察理论研究骨干培训班,部分省级院也对研究骨干进行了培训,从而加强了研究骨干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提高了研究骨干的水平。
&&&&(三)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机制和制度逐步建立
&&&&1、理论研究平台的建立有新进展。很多地方建立了年会制、课题制、专题研讨、研究成果汇报交流等理论研究的载体或平台。据统计,有27个省级院、206个分州市院、483个县区院建立了年会制;28个省级院、214个分州市院和680个县区院设立了检察理论课题进行研究。主办各种专题研讨会比往年明显增多,省级院共举办了101次、分州市院共举办了613次、县区院共举办了1104次。高检院监所厅建立了定期举办"刑罚执行监督专题研讨"制度,还与检察日报社联合举办了"'金耀杯'超期羁i甲与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研究有奖征文"活动。检察日报社和国家检察官学院还分别举办了"检察长论坛"和"高级检察官论坛"。《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理论刊物,发表了一批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检察日报》加大了检察理论的宣传力度,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一些检察理论方面的专著,扩大了检察理论在社会上的影响。
&&&&2、理论研究的激励机制建设进展顺利。目前已有13个省级院、195个分州市院、1666个县区院,将理论研究成果列入了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有30个省级院、265个分州市院建立了理论研究成果评奖制度。除了常规奖励外,有些检察院还采取了指派参加培训、参加学术研讨会、出国考察等多种奖励措施。高检院制定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和《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还在评选检察业务专家活动中,评选出研究类检察业务专家13名。&&&&
&&&&3、与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有了发展。一些检察院通过挑选法学专家到检察机关挂职、选派优秀检察官到高校兼职任教、建立研究基地、召开专题座谈会、共同承担课题等形式,广泛建立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法学专家的交流与合作机制。& 目前已有26个市级院、县级院有法学专家来院挂职,其中,黑龙江有7个分州市院,北京有5个县区院。有152名检察官到高等院校兼职任教。北京市院在中国政法大学开设了"检察理论与实务"课程,定期选派全市检察系统优秀检察官去授课。北京市院、广东珠海市院、河南焦作市院、吉林辽源市院、浙江永康市院等单位还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究基地或者签订合作协议。高检院还先后就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监所检察工作改革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等问题,请法学专家进行研讨和征求意见。
&&&&4、检察理论研究保障工作有了加强。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级院、170个分州市院和838个县区院,建立了检察理论研究经费保障制度,有些检察院还加大了报刊图书资料、网络查阅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成效初见
&&&&2005年,全国检察人员共发表论文1467篇,出版专著10部。其中,检察基础理论文章458篇,在该458篇检察基础理论文章中,发表于国家权威报刊的2篇,发表于知名期刊的14篇。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必然性、检察权在三大诉讼中的配置、检察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法律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等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有的有新的突破。参加全国性学术活动的人数增多,有293人次。一些检察人员在全国性重大学术会议和国际研讨会上发表了很有见地的观点,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1)在思想认识上,有不少同志包括一些检察长认为"理论研究是软任务,可搞可不搞"、"办案都忙不过来,没有时间搞研究"、"理论研究是高检院和省级院的事,基层院无能为力",有的甚至指责搞理论研究的同志是"不务正业",是"为了赚稿费"。(2)在工作措施上,不少地方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与依靠个人兴趣和积极性上,组织上采取有效措施去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不够,有些甚至没有采取什么措施,任其自流和自生自灭。(3)在工作成效上,研究成果量少质弱、参加重大学术活动人少声弱的状况还未改变;& 一些事关检察制度根基的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已有的研究成果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有待提高,离完备的检察理论体系还有较&&& 2006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贾春旺检察长去年"南京会议"讲话上下功夫,并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研究成效上取得明显进步。
&&&&具体要实现以下目标:&&&
&&&&1、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各级检察长和广大检察人员重视、支持和积极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氛围开始形成。
&&&&2、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把检察理论研究列入各级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体制进一步健全;研究交流平台和激励机制普遍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初步形成;与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开展;保障工作普遍加强。
&&&&3、研究成效进一步提高。发表于权威报刊和知名期刊上的检察理论文章数量翻番,对重点课题的研究取得明显进展;参加重大学术活动并发言的人数明显增多,为检察工作提供理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指导原则。
&&&&要完成今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任务,必须坚持贾春旺检察长去年"南京会议"上提出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检察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坚持六个指导原则:
&&&&1、正确认识和处理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坚持组织主导。既然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就不能仅靠干部个人的兴趣和积极性,而必须坚持组织主导,靠组织的力量去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否则,个人的兴趣和积极性既不可能持久,更不可能形成全单位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声势、规模和风气。各级检察院既要努力调动和保护检察人员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更要加强领导,以强有力的措施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有效开展,并保证取得明显成效。
&&&&2、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理论研究与其他法学理论研究的关系,突出检察理论研究。检察理论与其他法学理论都很重要,都需要进行研究。但是,需要检察机关花大力气去抓的则主要是检察理论研究。因为检察理论事关检察机关的前途和根本,需要我们自己去研究;同时,检察人员洞悉检察工作的情况、问题和规律,掌握相关信息资源,也有条件、有优势进行研究。而其他的法学理论则往往是法学专家的研究重点,也是他们的优势所在。我们固然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尽可能多的法学家来从事检察理论研究,但是基点必须放在自己身上。
&&&&3、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与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分层要求。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和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相互联系,互相促进,二者都很重要。鉴于中国检察制度独树一帜,其发展历经曲折,一些人以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为参照系来评价、质疑我国检察制度而当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又比较薄弱的实际,应当把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摆上更为重要的位置,下大力气抓出成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级检察院所有检察人员都要去搞检察基础理论研究,而是要区别对待,从各地、各人的研究优势和实力出发,坚持量力而行、分层要求。在力量安排上,高层次的理论研究人员要侧重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其他检察人员可侧重于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在单位层级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应当坚持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和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并重,市、县级检察院可侧重于检察应用理论研究。
&&&&4、正确认识和处理长远规划与现实需要的关系,坚持在长远规划指导下,重点研究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检察理论研究既要长远规划,又要立足现实,重点研究解决检察实际工作中的紧迫问题。离开长远规划,检察理论研究就会迷失方向,也难以形成整体合力;离开现实问题,检察理论研究就会脱离实践,缺乏生命力,也难以实现长远的目标。因此,要坚持在长远规划指导下,重点研究解决现实中的紧迫问题。要做到"四个紧贴",紧贴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贴检察工作主题和重点;紧贴领导决策;& 紧贴群众与法学界关注的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贾春旺检察长在去年"南京会议"上提出的需要重点研究的五个方面问题,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合理性和必然性、检察权配置、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都是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今年要继续作为重点,下决心研究出成效。此外,今年将召开全国第十二次检察工作会议,.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和总结,请各地对中国检察制度和中国政治制度的内在联系、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特色和优越性、法律监督的概念与特征、法律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对今年研究的重点课题,智辉同志还要具体讲,请按他讲的办。
&&&&5、正确认识和处理精品与一般研究成果的关系,重点抓精品。检察理论研究的成果可分为精品和一般研究成果。精品是指有理论深度、能在社会上和法学界产生较大影响、有较大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一般研究成果是指除精品以外的其他研究成果。两种研究成果都有其自身的价值,我们都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但是,需要我们下大力气抓的是精品。高检院对精品给予重奖,其目的就是要鼓励多出精品。要实施精品战略,加强理论创新。检察业务专家以及其他高层次研究人员,不论是进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还是进行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都要有精品意识,力求把自己的研究成果锤炼成精品之作。
&&&&6、正确认识和处理自身与外部的关系,坚持立足自身,内外结合,互相融合。检察理论研究必须把基点放在自身上,主要靠检察人员来进行,而不能依赖检察系统以外的人去研究。如果自身做得不好,也很难争取到外部的支持,内外结合就将成为空话。同时,我们也要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争取外部的专家、学者研究检察理论,以发挥他们理论功底深厚、通晓古今中外、在学术界影响大的优势,从而提高研究质量,扩大研究成果的影响。理论研究成果即学术思想要想发挥作用,首先必须使人看到或者听到,其途径主要有三:一是直报领导同志,二是出版发表,三是在学术活动中交流。其中通过第一个途径的只是少数(报本单位领导较为方便,报上级领导就难),而多数的则要通过出版发表和学术交流这两条途径,而报刊和学术活动的层次,又决定了受众的层次和数量。因此,研究成果在报刊上和学术活动中交流的数量,& 以及报刊、学术活动的层次,是评价社会科学研究成效大小的几个基本尺度。去年以来,我们开始重视文章的发表,但对参加学术活动还重视不够。法学界的学术活动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阵地,也是法学家活动的重要舞台,还是法学家以自己的观点影响立法和领导决策的一种方式(在强调民主立法和科学决策的今天,法学家对立法和决策的作用不可低估)。检察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既是扩大视野、提高自己的重要途径,也是展示自己研究成果,使自己的学术思想在相互争鸣中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的重要渠道。"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如果我们游离于学术活动之外,就等于放弃了这一重要阵地和该阵地上的话语权,这不仅提高不了自己,而且自己的研究成果也不可能被人了解,更不可能被人接受。因此,我们必须融入法学界,融入学术活动特别是高层次的学术活动,在相互融合与频繁接触、交流中建立感情、增进互信,扩大共识,取得支持,从而改善检察制度的理论环境,服务高层次的领导决策。在融入法学界的过程中,要正确对待各种不同的学术思想。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吸收各种不同的意见,但对个别以西方三权分立权力架构和司法制度为范式,来质疑我国检察制度、否定以至取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观点,则应敢于争鸣、据理反驳,以明是非、正视听。
&&&&(三)措施
&&&&要完成今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任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重点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1、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上下功夫。当前,要重点解决"理论研究是软任务,可搞可不搞"、"办案都忙不过来,没有时间搞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高检院和省级院的事,基层院无能为力"等模糊认识。第一,要充分认识检察理论研究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贾春旺检察长指出:"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是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的重要途径,是积极应对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的各种挑战的迫切任务。""它关系检察制度的前途,关系检察工作的全局,关系检察事业的根本,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着力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诚然,检察理论研究与办案任务相比,显得有些"软",但正是因为"软",稍不注意就会放松,就会溜过去,才需要我们紧紧抓住,加强领导,更加主动、更加自觉地采取各种措施,使它硬起来,以解决其实际上很重要而表象却显得"软"的矛盾。因此,那种认为"理论研究是软任务,可搞可不搞"的认识是不对的。第二,要正确认识检察理论研究与办理具体案件的关系。办案与理论研究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单纯抓办案,而不重视办案经验的总结和工作规律的探求,队伍的素质就不可能提高,其结果,又会反过来影响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并加剧人少案多的矛盾,从而造成低水子的重复和恶性循环。通过加强理论研究等措施来提高队伍素质,是新形势下解决人少案多矛盾,实现"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体要求,的必要途径。那种认为"办案都忙不过来,没有时间搞理论研究"的认识,只看到理论研究与力、案在时间安排上的矛盾,而没有看到二者在效果上的联系,既不利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办案水平的提高。第三,要克服基层院对检察理论研究无能为力的思想。繁荣检察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责任。离开占总人数80%以上检察人员的参与,检察理论大厦决不可能建成。况且,通过近些年的努力,检察人员的学历结构和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一大批既有声富的办案经验又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干部正在成长,只要我们积极培养,严格要求,宏大的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就一定能建立起来。因此,那种认为"理论研究是高检院和省级院的事,基层无能为力"的认识,同样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要通过重温贾春旺检察长去年在"南京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分析当前检察理论研究面临的形势、学习兄弟单位好的做法、经验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对检察理论研究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各级院广大检察人员都重视、支持并积极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良好氛围。
&&&&2、在进一步构建平台和完善机制上下功夫。目前还没有建立理论研究年会制、课题制、专题研讨、研究成果汇报交流等平台的检察院,要尽快建立有关平台,保证实现每个检察院至少要有一个平台的目标。要进一步完善五个方面的机制:(1)组织领导体制。要全面建立检察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广泛发动、广大检察干部和法学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的检察理论研究组织领导体制。(2)责任制。各级院都要建立检察理论研究责任制。要把检察理论研究列入岗位目标和考核,省级院和有条件的市级院要把理论研究的能力和水平作为选拔业务干部、晋升业务职务的重要依据或必要条件。为了实现检察理论文章在权威报刊和知名期刊上发表的数量翻番的目标,今年东部地区各省、市至少发表3篇,中部地区各省至少发表2篇,西部地区各省、区、市至少发表l篇;高检院各业务部门至少发表1篇,学院至少发表2篇,理论所至少发表3篇;13名研究类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每人至少发表1篇。检察系统参加重大学术活动的人数要明显增多,除新疆、西藏不作要求外:要鼓励和支持干部融入学术界,积极参加与检察工作关系密切的学术活动,其中,参加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的,各省全年要争取不少于1人次(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不作要求)。通过参与学术活动,加强与学术界的沟通、交流,扩大学术共识。(3)奖励机制。今年,高检院要制定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制度。每个检察院都要建立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制度或执行上级院规定的奖励制度,尚未建立或执行的要尽快建立或执行,& 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4)学术交流与合作机制。要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法学专家交流与合作的机制,在进一步做好挑选法学专家到检察院挂职和选派优秀检察官到高等院校兼职任教工作的基础上,采取联合承担课题、建立实验基地、设立合作项目、联合举行专题研讨、请法学家作专题论证或专题讲座等形式,进一步扩大交流与合作,有条件的省级院要主动联系当地法学院校系开设有关检察课程。(5)保障机制。各级检察院都要为检察理论研究提供必需的研究经费、书刊资料、网络查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职务研究所需时间等方面的保障。&&&&
&&&&3、在进一步整合力量、创新理论出精品上下功夫。理论研究既要有单打,也要有团体赛。要想出精品特别是重大课题的精品,单打独斗往往难以成功,而必须搞团体赛,以便集思广益,优势互补。因此,实施精品战略,多出精品,就必须整合力量,联合攻关。高检院、各省级院都要根据研究骨干的专长,把他们组织起来,必要时可联合外部专家,重点围绕贾春旺检察长在"南京会议"上提出的五个方面的内容,集中进行攻关。任何精品都是理论创新的结果,因此,要想多出精品就必须加强理论创新。要从中国检察理论与中国宪政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监督理论的结合研究中,从中外宪政制度、中外检察制度、中外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的对比分析中,从检察工作规律的探求总结中,从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中,进行理论创新,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我国检察制度的必然性和科学性,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强化法律监督的必要性、途径和措施等问题,为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4、在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要按照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队伍的目标要求,制定各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保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人才队伍的建设王作。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名单,各省要根据会后下发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在8月底前推荐上报。各省级检察院建立的全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队伍名单、有关材料和管理制度要在10月底前报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备案。高检院今年要举办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班,各省级院都要采取组织学习培训、参加重大学术活动、外出考察等方式,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争取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从中培养一批学术水平高、研究能力强、在法学界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专家来。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研究人员和检察理论研究爱好者,要防止和克服浮躁心理,以十年磨一剑的决心和毅力,刻苦学习,苦练内功,潜心研究,努力使自己成为这些知名专家中的一员。
&&&&5、在进一步加强领导上下功夫,检察理论研究特殊的重要性和它缺少硬性任务要求、不会产生立竿见影效果以及需要一定人力物力投入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对其加强领导。要完成今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任务,各级检察院党组特别是一把手是关键。各级检察长都要做好出主意、提要求、明思路、搭平台、建机制、促协调、抓侏障等工作,并带头进行研究,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和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分别加强对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的指导,各级院研究室(办公室)和检察官协会(学会)作为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组织协调、示范带头、窗口平台的作用。研究类的检察业务专家要充分发挥标杆作用、引领作用和示范作用,带头创造出精品,并产生应有的"羊群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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