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红和爸爸骑车到公园带人从高处摔下去了,对方伤到了头部,当时是和平处理,请问多久过追究期限?因为对方平时为人处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事故发生时间日。我爸71岁,伤到头部,考虑年龄冭大未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事故发生时间日。我爸71岁,伤到头部,考虑年龄冭大未
我现在是走头无路了,官司费用我会支付的,我
今年25岁,帮我一起打赢这场官司,没有男朋友?现在医药费是对方出的做头部手术。现住在驻马店精神病院,两个人在护理他,我见他经常开着车去送奶粉?我以后的路该怎么走,10月7日整整3个月了。我家只有两口人。我不会让大家白白帮助,我以后该怎么办,治好是不可能的,如果10月7日我爸出院回家。他的车是长安汽车(小轿车)有全险,专家给出的见意。脑出血引起的脑神经受损坏死,我该怎么办?我需要帮助,最好是有厉害的律师留下联络方式。我最在乎的是我俩以后该怎么办,我从生下来就从未见过妈妈,车主说他开的是朋友的车。肋骨断了9根,我爸又不能自理,我们自已垫了八千,他是卖奶粉的,两肺页震破,生活完全不能自立,我们以后怎么去生活?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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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并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你们按法律程序走就可以了,对方有保险你们应该是可以得到足额赔付的,出院之后及时起诉
有需要可联系律师帮助,由律师全权代理帮你打官司
及时?还有时间的规定吗?我们这个官司打赢的几率有多大?大概能赔偿多少钱?选律师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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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2名儿童被砍杀致1死1伤 嫌犯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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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海11月16日电 (陈燕) 广西北海16日发生一起砍杀儿童事件,一名约40岁的妇女持刀砍杀两名儿童,造成1死1重伤。目前,当地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重伤的女童正在当地医院救治。  被砍杀的两名儿童系表兄妹关系,两家人均一起租住在北海市新吉车村内。事发当天上午10点左右,两名儿童正在家里看电视,突然闯进一名约40岁的妇女黄某行凶。  受伤女童的父亲卢某介绍说:“今早,我跟老婆及妹妹、妹夫都去干活,只留下5个孩子周末在家玩。”  卢某称,所幸只有大女儿小卢和她表弟在家看电视,其他3个小孩都骑自行车出去玩才躲过劫难。  “我现在脑子一片空白,希望女儿早点从手术室平安归来。”卢某说,在女儿送来医院还没有被麻醉前,女儿告诉他,黄某是自带一个锁头将外面的铁门锁住,才拿刀砍他们。  被砍伤后,小卢拼着最后一点力气爬出铁门后晕倒在门外。  小卢的表哥崔某称,事发后,他赶到现场已看到公安在抓黄某,而表弟全身是血躺在门口。  “表弟被砍了很多刀,脸已经看不清,脖子还有三刀,我当时用手摸他发现已经没有心跳。”崔某说。  卢某称,他们都是广西百色人,2009年他带着女儿小卢和两个儿子从百色到北海打工。在他们搬到新吉车村后没有多久,砍人的黄某一家就搬走了。  “虽然都是百色来北海做散工的工友,但是我们平时和黄某一家都没有联系,所以更不会有矛盾。”卢某说。  多名家属称,平时都没有跟黄某有过多接触,只是偶尔做工会遇到。黄某于一年前就已经搬离新吉车村。  “好像她精神有点问题,她丈夫经常带着她一起工作。”其中一名家属称,黄某搬走后,他们很少见到黄某,今天也不知道为什么会突然跑来行凶。  事发后,当地警方、医务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警方在案发现场附近将疑似精神病的一名女嫌疑人抓获,并缴获作案用菜刀和匕首各一把。  警方最终确认,死者为3岁男孩,伤者为9岁女孩,两人与犯罪嫌疑人均无血缘关系。  经医生诊断,其中一名被砍杀的男童已无生命体征。而受重伤的小卢紧接着被送到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  当天下午16时左右,记者在北海市人民医院见到了正在手术室门口等候小卢的20多名亲属,他们焦急地在门口走来走去。  “从下午两点半进的手术室,到现在还没有出来,太让人担心了。”小卢的亲属说。  北海市人民医院一名护士称,小卢可能被砍了5、6刀,分别伤到头部、耳朵和背部等地方,具体的情况要等手术后才能确定。  截至当天18时,小卢仍在手术室救治。(完)(原标题:广西北海2名儿童被砍杀致1死1伤 凶嫌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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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唐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唐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日19时许,因矛盾纠纷,种某某(另案处理)、种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想花钱雇人教训同村的李某某,后马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孙某某纠集何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唐县仁厚镇山南庄村种某甲家,持砍刀、棍棒等将正在那里与人打牌的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日13时许,赵某某(另案处理)让李某某叫上何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某找来的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几个人开一辆别克商务车到天津蓟县向闫某某要账。当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赵某某、吴某甲、张某甲、吴某乙到天津蓟县一服装厂内,将闫某某拽至商务别克车内,并拉至石家庄市五七路一养殖场。在养殖场内何某某等人对闫某某进行殴打、恐吓,逼迫闫某某联系朋友并让其朋友向赵某某提供的工商行帐号(×××)打款20万元。后何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又开车将闫某某拉至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威尼斯洗浴中心518、566房间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日8点30分左右,闫某某偷偷用手机给朋友发出求救短信。当日13时许,石家庄市长安分局育才街刑侦中队在威尼斯洗浴中心将何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当场抓获。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鉴于两起犯罪均已调解解决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又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要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日19时许,因矛盾纠纷,种某某(另案处理)、种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想花钱雇人教训同村的李某某,后马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孙某某纠集何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唐县仁厚镇山南庄村种某甲家,持砍刀、棍棒等将正在那里与人打牌的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关于伤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及另六名同案犯通过家人已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调解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22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我今天来是投案来了。2013年7月份的一天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几个人,教训李某某一顿,我找的何某某,何某某又找的另外几个人。过后几天,我们五人就来到了唐县,共来了唐县两次,第一次五个人住了三天,又回了石家庄。隔了三、四天后马某某老打电话,我们就又来了,第二次来了七个人。有我、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宗某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到后马某某给何某某打电话说李某某在他们村赌钱哩。我们就开一辆车和一辆摩托车就去了。摩托车是马某某从唐县找的。我开着一辆福特,有宗某某、另两个人不认识坐在我车上,王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何某某。到地点后,是王某某、宗某某、何某某,杨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进的屋,我在外面负责开车,没有进屋。进去大约三、四分钟,他们就出来了,我开车拉着杨某某、宗某某、其他两个人不认识,王某某带着何某某,沿着保阜路向阜平方向跑,跑到北店头东杨庄附近就把摩托车丢在放在路边一个超市门口,并电话告诉了马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都上了我的车就回了石家庄。整个行动都是何某某组织的,他分的工,去唐县时何某某已准备好了工具,打李某某时何某某拿的砍刀、其他人有拿砍刀的,有拿着棍子的。我没有拿东西。打人的报酬是马某某与何某某谈的,说是三万元。先给了两万元,那两万元钱王某某、杨某某他们分了点,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也分了点,这两个人分了五千元,王某某、杨某某拿了多少我不清楚。后来,马某某去了石家庄给了何某某一万元,这一万元没有分,就被石家庄公安局抓了。2、同案犯种某某供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我在县广场玩,我妈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爸种某某和唐县土地局等在我们村北测量土地时,李某某带人把我爸带到王保庄园去了。我就到了山庄后山院里,我给马某某打电话,让他到王保庄园。我到的时候我妈早到了院里,过了一会儿马某某也到了。又过了一个会儿,我给我爸打电话就没人接。我去找他,在二楼见我爸从一个房间出来,后来我们四个人就走了。这件事后,我一直想雇人打李某某一顿。我就和马某某商量打李某某一顿,找人必须花钱,我就向我爸爸要了两万元钱。当时没有告诉我爸是干什么用。过了几天,马某某在我家吃晚饭,我、我爸、我妈,我们又说起李某某打我爸的事情。我和我妈感到很生气,我说我和马某某一起带着人打李某某一顿,我爸不让去。后来我和马某某在我的屋里又说起我爸被李某某打的事情,我想找人打李某某,马某某说他可以从石家庄找人过来。当时他就给石家庄的人打了电话,具体给谁打的我不知道,在电话里说能找到人。后来我和马某某来到客厅,当着我爸妈的面给石家庄的人打电话,在电话里说找几个人来唐县把李某某打了。对方开始要五万元,马某某给对方说三万元钱,办完事一次性给清。我和我爸、我妈都点头同意了。我给马某某说让他们把李某某打残,住进医院这事就定下来了。过了一两天的一个晚上,马某某住我家,石家庄的人打电话说到唐县了,当天晚上石家庄的人住哪儿了我不知道,是马某某安排的。第二天早上马某某要和石家庄的人见面,我给了他1000元钱,让他先安排他们吃住。我爸开车正好去县城就把马某某拉到了县城。过了几天,我爸没在家,我、我妈、马某某就商量具体怎么动手。我们村一个蒸馒头的开着麻将馆,我妈经常去那玩,她说李某某这段时间也经常在那儿玩,基本上天天都去,可以在那动手,她方便盯人报信。我们都认为可行,最后我和我妈、马某某就商量好在这个麻将馆弄李某某。我先带马某某踩点认了地方,到时我妈给马某某打电话响几声,意思就是李某某在那,可以动手打他,马某某就让石家庄的人过去动手打李某某。过了几天,我和我爸、我妈都在家,马某某来我家,说对方让我们先掏两万元定金,事成后再把另一万给他们,我说先给一万行不行,马某某说他先拿二万元钱去,到时看着给。我把之前向我爸要的两万元给了马某某,我又给了他几千元钱,给石家庄的人吃饭、住宿用。我让马某某安排石家庄的人去隆昌总店吃饭,他就走了,我们家人没有去。我把这事告诉了我爸、我妈,我爸这才知道之前我要那二万元是为了雇人打李某某。后来马某某说让他们见面认识认识,晚上我安排在隆昌总店请他们,马某某陪着。石家庄来的打手的老大叫何某某,他带着一个女的和三个男的一起去的。当时吃饭时,何某某对我说:我们来唐县几天了,花销也不少,问我能不能再加点钱,刚开始马某某给你们说好的,我就说:你们干的漂亮点,把他打残了,住院住的时间长了,我再多给你们点钱。吃完饭他们就走了,我也就回家了。后来马某某带着石家庄的打手盯了几天,没打了李某某。后来我妈在麻将馆里盯着李某某,李某某在的时候我妈给马某某打过两次电话,石家庄的人都没有去,马某某说他们回石家庄了,不知道什么事情耽误了。我让马某某催他们回来把事情办了,过了几天石家庄的人又过来了。过了几天,一天下午19点左右,我妈回家吃饭,告诉我说李某某在麻将馆玩,她给马某某打电话,等了半个小时左右,石家庄的人都没有过去动手,她就先回家了。我们怀疑石家庄的打手是不是收了钱不想办事,当时我爸没在家,我和我妈也没有告诉他。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事办完了,意思就是何某某他们已经动手把李某某打了。当时我妈就在,见我打电话来,知道已经把李某某打了。我爸回家后说回来的路上他见派出所出警来,也知道何某某他们动手把李某某打了。办完事当天晚上,何某某他们要剩下的那一万元钱,当时我们没给,他们就直接回石家庄了。我们打听李某某被打的怎么样,只知道送石家庄抢救了,具体伤的怎么样不清楚。马某某老催我们把剩下的一万元钱给了石家庄人。我爸给了我一万,我在唐县向阳街交警队那片把一万元给了马某某,另外给了他几千元的路费和中介费,他拿了钱就上石家庄把钱给何某某送去了。第二次来了几个人,我不清楚,因为我就第一次见来,第二次没见。我和打手不直接联系,都是通过马某某联系的。我们给石家庄的打手说就是把李某某打一顿,把他打残了,住进医院。让他以后再也不敢惹我们家。何某某他们打李某某,具体都谁动手、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李某某砸我的轿车,还打我和我爸,通过法律处理后,他还打我们。我们就想通过自己方法报复他,让他以后不敢再惹我们,就找人打他。3、同案犯朱某某供述我丈夫种某某和我们村的李某某因为一些事情结下了矛盾。一方面李某某一直想进我们村委会当村干部,我丈夫不同意;另一方面是因为征地的事情和王保庄园的老板王某某也有矛盾,而现在李某某又跟着王某某做事,帮着他征地,在这一方面,李某某和我丈夫也是对立面。所以李某某一直找机会找我丈夫的麻烦,总是欺负我们。今年六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丈夫和县里的一些工作人员在我们村西测量土地的时候,李某某、老二、马某某在地里找到我丈夫,把他拽上车拉到王保庄园去见王某某。我听说后就通知了我儿子种某某,然后我们就先后到了王保庄园。我找到我丈夫的时候,正和王某某谈事,王某某就让我出来了。我们在外面等了一个小时我丈夫出来后就回家了。当时他也没有对我说什么,过了一两天,他对我说在王某某那里,李某某当着王某某的面扇了他几个耳光,打了他几拳。后来我把这件事告诉了种某某,我越想越生气,觉得老是被李某某欺负很窝囊。就对种某某说:我要从东北找人打李某某一顿,当时我儿子没有说什么。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我、种某某还有马某某一起在我家吃饭的时候,我又提出从东北老家找人打李某某一顿的事情。这时马某某说他认识石家庄的人,能从石家庄找人,我就同意了,让他联系。第二天他说联系上了,我问多少钱?我说我就出两万。他又给对方说了,然后他告诉我对方同意了。后又对我说对方想先拿钱,我就给马某某说只能先给对方一万元,剩下的一万等办完事后再给。但当时我把两万元都给了马某某,嘱咐他只能先给一万,剩下的一万他先拿着。后来马某某告诉我对方坚持要两万,他就把两万都给了对方。后来我又告诉马某某,说李某某经常去我们村种某甲家打麻将,让他们去那里打李某某。结果那些人在唐县呆了三、四天,没有找到机会就先回去了。过了三四天那些人又来了,这次过来后的第二天下午,我告诉马某某说李某某又去种某甲家打麻将去了。然后一个多小时后,马某某告诉我事情已经办好了,那些人已经走了。打完李某某的第二天,马某某说对方还要一万,说他们事情办的很好,把李某某打的很重。我就又找了一万元钱给了马某某。4、同案犯马某某供述今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在种某某家有种某某,还有他的父母一起吃晚饭。他们一家人说起前一天种某某被该村的李某某架到王保庄园后,李某某打了种某某几巴掌的事情。种某某、种某某、种某某的母亲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他母亲就提出让我去打李某某,我觉得为难。然后种某某的母亲就又提出让我找几个人打他一顿,我说我试一下吧,然后我想到了我们村的孙某某。因为孙某某在石家庄是跑着玩的,认识社会上的人比较多,让他找人比较安全。然后我当着他们三个人的面给孙某某打的电话说让他帮着我找几个人打一个人。孙某某当时在石家庄,他问我什么事,我说:我的一个干哥们受欺负了,孙某某说试试吧。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孙某某给我回电话说他找到人了,但是人家问我出多少钱?然后我就问种某某他们,好像是种某某说了句出三万元的费用把李某某打残,这三万元钱在办事之后一次性付清。然后我就给孙某某说了,后来他给我打电话说:人家同意了。还问什么时候过来动手打人,我和他们三个商量一下,然后跟孙某某说就这一、两天吧。第二天上午,种某某跟我说:你让打人的第二天过来吧,我就跟孙某某联系让他明天过来,但是那天晚上,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到了。那天晚上我住在了种某某家,我把孙某某他们已经到了的事告诉了种某某和种某某。第二天上午七、八点钟,我和孙某某电话联系,问什么时候见面,他说准备动身了。我见种某某在睡觉,就跟种某某说打李某某的人过来了,让他送我去西环南水北调大桥,然后种某某就开着他的车(冀F9J987)送我到了那个桥,然后他就开车走了。过了一会儿,孙某某、何某某、小刚、杨某某、小冬五个人开着辆银灰色的马自达轿车到了大桥。我和他们就开始商量怎么打李某某,之前种某某的母亲告诉我李某某经常在他们村大队对过的一个麻将馆打麻将,由她在那里盯着李某某。在那个麻将馆动手最方便,还有李某某的体貌特征,我把这个情况都告诉了孙某某他们。我还问孙某某他们有没有带打人的工具,他说带着呢,他觉得自己是唐县人,不想出事。他们商量在动手的时候,有他开车,其他人下车动手。商量好如何动手后,何某某又提出先拿两万元的定金,然后我就给种某某打电话说他们要定金的事,种某某说让我先回去和他们商量一下,然后我和孙某某他们分开了。我回到了种某某他们家,当时种某某、种某某、种某某的母亲都在,我就跟他们一家人说孙某某他们要两万元的定金,种某某的母亲觉得多,问一万行不行,但是种某某和种某某都没有反对。我就给孙某某打了个电话,他说何某某不同意,最后我和种某某他们一家三口子又商量了一会儿,最后也同意给两万元的定金,并且还说好在隆昌请孙某某他们吃个饭。快中午的时候,种某某开着他的轿车拉着我到了北环与中山大街路口给了我三万元钱,并说你看着办去,我们相信你。我在隆昌总店安排的孙某某他们,在吃饭的时候商量下午就动手打人,我跟他们说主家(种某某的母亲之前说由她来盯着李某某)正在盯着那个被打的人,如果有机会动手我再给孙某某他们打电话。吃完饭我就给了孙某某两万元的现金。我一直等种某某母亲的电话,但最后他母亲打电话说李某某没有去那里打麻将。然后我就在雷鸣旅馆安排了他们住下,准备第二天的时候再找机会下手。然后我就去种某某家住了,在他家里我又和种某某、种某某、种某某的母亲商量着如何打李某某的事,最后还是觉得那个麻将馆下手方便,李某某也不容易跑,盯着李某某的事交给种某某的母亲。就这样一直等了几天,孙某某他们就在山南庄村里转了几次,踩了几次点,熟悉了一下地形。这几天里,要不就是李某某没有到麻将馆,要不就是麻将馆人呢太多,一直没有机会下手。孙某某他们就等不急了,觉得在唐县呆了几天,想再加点钱。这事我做不了主,何某某提出要见老板(出钱雇他们打架的人),我就跟种某某、种某某及他母亲商量见面的事。当时他们都不同意见面,觉得“买主不和雇主见面”。后来种某某说他见一面吧,好像是在7月4日或者5号的那一天晚上,种某某安排在隆昌吃饭。当时参与的有我、种某某、孙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小冬、小刚,在饭桌上何某某提出说要加钱,种某某说如果把李某某的腿打断后,把事情办漂亮了,这三万元是铁定要给的,另外还可以再给何某某他们两万元的奖金。说好钱的事以后,种某某就又把李某某的情况、爱好、经常活动的地方说了说。7月7日,孙某某他们有事就回石家庄了。种某某他们觉得已经出了两万的定金,不能白花钱,他母亲还一直抱怨我,让我催孙某某他们过来,我就天天给孙某某打电话让他们过来。7月10日晚上8、9点钟,孙某某他们开着两辆车过来了,一辆黑色福特轿车,一辆白色起亚轿车。当时我在牵手网吧,我们在那见的面。他们这次来了七个人,有孙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小冬、小刚还有两个小伙子我不认识。第二天一直等到下午四点左右,我到雷鸣旅馆给孙某某他们送去一辆摩托车,因为他之前提出要一辆摩托车。我和他们在旅馆待着的时候,种某某的母亲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在那个麻将馆玩去了。然后孙某某他们七个就都下了楼,我跟旅馆的老板打了个招呼意思是房间先不退。等我下楼的时候,他们早就走了,那辆黑色福特轿车和我借的摩托车都不见了。我就去高速交警大队找朋友玩去了。下午7点多的时候,我接到何某某的电话,他说事办完了,让我到杨庄岭旁边一个超市门口去骑摩托车。我就给种某某打了个电话说事办完了,然后我就打了个出租到了那个超市门口。我骑上摩托车怕原路回来有摄像头,我就让出租车死机领路沿着去大洋乡的路过了红山庄绕了好几个村子到的娄高和,我就回家了。我把摩托车放好后就又坐车到了种某某家,当时就他自己在家。我问他剩下的一万什么时候给,他说看结果(李某某的伤情)再说。种某某就回来了,问孙某某他们是不是走了,我说走了,还问怎么走的,我说不知道,然后就都睡觉了。过后的这几天,种某某就一直打听李某某伤的怎么样,想看看李某某的伤情再决定是不是给孙某某他们剩下的一万元。后来听说李某某的伤并没有多么重,种某某、种某某、种某某的母亲就抱怨我说孙某某他们办的事情不漂亮,但孙某某一直催我要那一万元钱,我在他们中间受了夹板气。7月14日上午,种某某知道我给孙某某他们没法交代,就开车拉着我和种某某到了白求恩广场,种某某给了我一万元钱,让我坐班车把剩下的一万元送到石家庄。我就坐班车到了石家庄把一万元钱给了孙某某,当天我没有回唐县。第二天的时候,因为非法拘禁,石家庄公安局的就把我们抓获了。种某某和李某某应该是为了征地的事有矛盾。打李某某那天我没有去现场,因为我天天在山南庄带着,很容易让人认出来。我送去的那辆摩托车是借的刘某某的。打李某某的事是种某某的母亲先提出来的。她提出来的时候,种某某很支持,种某某开始的时候有点犹豫,具体说了什么我记不清了,但意思也是同意找人打李某某。在种某某他们一家人都想找人打李某某的情况下,我才联系的孙某某,不是我主动提出来找人打李某某的。5、同案犯杨某某供述今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何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唐县给一个朋友过生日,我同意了。当天下午何某某开一辆黑色福特蒙迪欧从无极接的我,当时车上有何某某、小刚、孙某某,然后我们回石家庄办事接的小东,然后就到了唐县。到唐县后我们在何某某朋友家吃的饭,住在了孙某某家。第二天我们到唐县县城一个河边,我、小东、小刚在车上呆着,何某某和孙某某去见的“老铁”,大概过了十几分钟,他们三个就一起回来了,我们住在了雷鸣旅馆,是老铁开的房。第三天下午,我们开着福特车到了唐县北环北边一个村里后,老铁和孙某某就下车往前走了截。在车上何某某说:一会儿,出来一个矮胖的人,叫小李某某儿,我叫他答应后你们就按住他。大概过了五、六分钟,老铁和孙某某就回来了,然后我们开车从村里穿着回的旅馆。到第四天中午11点左右,何某某叫我们说走,然后我们开车又到了那个村。到了后,何某某跟老铁打电话问在哪?等挂了电话后,何某某说直着走,在他家门口停着辆没有挂牌照的白色奥迪A4轿车,我们到了后,小刚下车去推了推门没有开着我们就走了,然后我们就回石家庄了。我在石家庄待了一晚,第二天我就回无极上班了。又过了一、两天,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下来吧,我在门口呢,然后我就下去了,看见何某某和另外两个人在车上,我就上了车。孙某某、小刚、小东在另一辆车上,当时下着雨。我们到唐县后见到老铁,然后我们到好滋味吃的饭,就又住在了雷鸣旅馆。第二天下午,何某某对我们说:就在那玩呢,我们走。然后小刚自己骑着摩托车走了,我、何某某、孙某某、小东和那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坐着黑色福特蒙迪欧到了唐县北环北侧炮库附近等着,在车上何某某说有人出钱要打个人,把那个人的腿打坏了,其他的没有说怎么打。大概过了二十来分钟,小刚骑着摩托车就回去了,他说就在那呢,何某某对我说:你先跟这小刚去看看地方。然后,小刚骑摩托车带着我到村里,当我们走到一家小超市的胡同时,小刚说就是这,没有围墙的新房。我们就又回到何某某等我们的地方,我就上了车,然后我们就到了小刚跟我说的地方。在车上何某某说:他穿着件黑色带白底的衬衣,我们到了以后方便我们跑,孙某某把车倒进了胡同。停车后我从后备箱里拿了跟铁撬棍,何某某拿了把刀,那两个不认识的男子也是拿的刀,小东拿的刀,小刚拿了把铁撬棍,孙某某没有下车。我们进去后玩牌的就都跑了,小刚就跑进去拽住那个穿着黑色带白底衬衣的人,我们就打那个人。我用铁撬棍打的他腿,小东在屋外看着另一个人来。过了四五分钟我们就开车往西跑了,走了一截后,老铁给孙某某打电话说把摩托车放在路边一个超市门前了,然后把我送回无极他们就走了。我们打架的工具都在后备箱里面放着,具体是谁找的我说不清。我和小刚拿的铁撬棍长有一米左右,一头是平、尖的,一头是圆的,小刚那个比我的断点。何某某那了把长六十多厘米的单刃弯刀,小东和那两个人那的刀都是焊在铁管上的单刃砍刀,铁管有一米左右,总长一米五左右。6、同案犯宗某某供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在西二环这有点事,你过来一下。我就租车到西二环一个学校门口找到王某某,我到的时候有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还有七八个人我不认识。王某某跟我说:跟我玩去啊。我就跟着他上了一辆银灰色的两厢马自达轿车,没有记住车牌号。车上有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我们五个人走高速到的唐县,去了孙某某的一个朋友家吃的晚饭,喝酒的时候何某某说:咱们来办点事,打个人。当时没有说打谁,喝完酒我们就去志谦家睡觉了。第二天快中午的时候,我们在唐县县城边上一条公路的桥边见了一个名字中带“刚”字的人,何某某和孙某某和那个人说的话,说了什么我不知道。后来我们在水库吃完饭又回到县城,在县城一个路口,那个名字中带“刚”字的人给了何某某20000块钱。后来我们就住到了带刚字的人给我们在雷鸣旅馆开的房间,我们住的是三楼和四楼最里边的房间。这期间,那个带刚字的人,带着我们五个人去县城边上一个村,那地方附近有个室内游泳馆,那个带刚字的人带着志谦去认的地方,认完地方我们就回雷鸣旅馆了。第三天上午,何某某和王某某回了一趟石家庄,回来的时候他们换了一辆黑色福特轿车,车上还有何某某的女友小卓。吃完中午饭,王某某和那个名字带刚字的人的老板的儿子在车上谈的,他们说的什么我没听见,后来何某某跟我说了句:干好了给5万。意思就是打的那个人越重,给的钱越多。我们在认好的地方转了一两天,没有看到那个人,我就回石家庄了。我们准备打一个叫小李某某的人,到了唐县之后,何某某让我看了看银灰色两厢马自达轿车后备箱,里边有两根一米左右的钢筋撬杠,一根60来公分的钢筋撬杠,还有一把60来公分的砍刀,这些东西都是何某某准备的。我们第一次来唐县没有见到小李某某,就回去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来唐县,我就去找他了。晚上8点左右,孙某某开着他的白色起亚轿车,保定的牌照,车上有我、王某某,何某某开着上次的黑色福特轿车,车山有何某某的两个朋友,我不认识。我们先去无极县接的杨某某,还放在黑色福特轿车上两把1米左右的大刀,之后我们就去了唐县,我们住在了雷鸣旅馆。第二天我们几个人又去之前认好的地方转了转,下午那个叫什么“刚“的人给何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小李某某在认好地方的那个村的一户人家正在玩牌。王某某就骑着那个叫什么“刚”的人的摩托车去转了一圈,回来后又带着杨某某去转了一圈,他俩说:应该就是那个人,咱们一起去。我们就开车过去了,我们把摩托车和福特车停在一个胡同里,福特车是倒进胡同的。下车后我拿了一把长1米左右的刀,那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各自拿了一把长1米左右的刀,何某某拿了一把60来公分的砍刀和一罐辣椒水,王某某和杨某某各自拿了一根钢筋做的撬杠,孙某某没有下车。我们拿着东西进了一户人家,志谦没有下车,我们直接进的屋,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还有我不认识的那两人,在客厅里边打小李某某,他们怎么打的我不知道,我在院里打了一个个子挺高、挺胖、光膀子的人几下,我用刀背砍的他左肩一下,在他头上拍了一下,我就让他抱头蹲下了。别人怎么打的我不知道,把小李某某打成什么样我没看见,打了几分钟我们就出来了,王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何某某,其他人上的福特车,王某某把摩托车扔在了路边,我们7个人就一起坐车回石家庄了。何某某一共给了我1000元钱。7、同案犯王某某供述2013年7月初的一天,何某某、孙某某找到我说:孙某某唐县老家一个朋友有点事,我们找些人到唐县去教训一个人(指打那个人一顿)。我说:行。何某某开一辆白色的马自达拉上我,何某某又分别打电话接上杨某某、小东我们五个人一起开车去唐县。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在唐县下高速第一个红绿灯接的我们。在一起吃饭时,志谦给我们介绍说接我们的人叫马某某,马某某说:这次叫你们过来是教训一个叫“小李某某儿”的人,这个人原来也跟着马某某的老板,后来不跟了,并且老掺和老板在村里开发的事,和他们老板做对,让我们打他一回,并说了这个叫小李某某儿的人长得特别矮,三十多岁,稍胖,开着一辆白色奥迪A4。吃完饭马某某就走了,我们住在了孙某某他家。第二天上午孙某某开车拉着我们几个就到县城找小李某某儿,我们在县城见的马某某,他上了我们的车,他带我们进了县城边上一个村。带我们认了小李某某儿的家,我们没有停车就又回了县城。把马某某放在了城里,我们就又开车到他们村转着找小李某某儿,转了几圈没有找到他,我们就又回县城了。马某某在好滋味饭店旁边给我们开了两间房,让我们等他电话,后来马某某没有打电话。第二天中午我们六个人就开车回石家庄了。隔了两、三天一天下午4点半左右,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还得去一趟唐县。我说:行。孙某某开白色起亚轿车在石家庄宝力小区接上我,当时车内有小东。在路上孙某某给何某某打电话说:我们先走了,我们开慢点,你追我们。下午6点左右我们到了唐县,下了高速没多远,看见一个烧烤店等何某某他们,时间不长何某某他们开着一辆黑色福特到了。何某某、杨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下了车,铁钢到了以后,我们吃完晚饭又到了上次住的旅馆。第二天中午时马某某打电话说:老板的儿子请客。我们到了一个挺大的饭店,到房间时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已经在房间等我们了。马某某就给我们介绍了说这是他们老板的儿子,吃饭时老板的儿子说了让我们打的人叫小李某某儿,并说了原因。他说把他腿打折了给三万,打成残疾了给五万,马某某还说钱不是问题,有他担保着呢。何某某说行,吃完饭我们就回旅馆了。下午5、6点钟马某某到我们住的旅馆说那个小李某某儿在村里玩牌呢,就在我们家西边有个小卖部,小卖部后边胡同的一个新房,新房没有围墙,只要A4车在,人就在。我们下了楼,一辆车坐不下七个人,马某某骑着一辆白色摩托车来的,他就让我骑他的摩托车去。我骑着摩托车就去了小李某某儿他们家那转了过去,我见一辆没有牌照的A4在一个胡同里停着,我没停。我从西往东走,到兵营那时孙某某开车拉着何某某、小东、小云,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哪儿停着。不知道谁说福特车底盘低,然后杨某某就从车上下来了上了我的摩托车,我和杨某某骑摩托车在前边,他们跟着我们就到了停车的哪儿。我们在福特车的后备箱拿的东西,孙某某没有下车。我拿的长约1.2米的钢管,何某某拿的短的带弯的砍刀,杨某某拿的钢管,另两个人一个拿的砍刀,一个拿的钢管。工具是去无极接杨某某的时候何某某买的。我们进去后,客厅的人们就开始跑,我们看见那个特别矮的人跑到了客厅左边的房间,我追了进去,他当时转过了身,我俩面对面,我就用钢管打了那个人左腿两下,他从我旁边还跑。当时何某某他们都在我后边,我转过身时那个人已经倒在地上了。何某某拿刀砍那个人胳臂和腿,其他人拿钢管打他的身上。那个拿长砍刀我不认识的人用刀背打他的身上,他就在地上躺着嚷:我错了、我错了。我们打了他两三分钟就往外跑,刨出来我骑摩托车,何某某上了我的摩托车,我们就往西跑。跑了一段后,我见孙某某已经把车停在了路边一个小商店前,志谦说让我把摩托车放在哪儿,我们坐一个车就回石家庄了。我们打小李某某的时候,马某某没有去,是怕小李某某儿认出他来。打的时候小东当时没有进屋。好像第一次来的时候马某某给了何某某两万元钱,我们打过小李某某儿后,马某某又找到石家庄特意给我们送去了一万元,一共给了我们三万元都在何某某手里。回到石家庄后,我、何某某、孙某某还有三个不认识的去了天津,何某某还没有给我们分钱。7月15日因非法拘禁被石家庄公安局刑事拘留了,那些钱被公安局的扣了,何某某还没有出来,所以钱还没分。8、同案犯何某某供述2013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唐县的孙某某给找到我说:马某某找我了,让我给你商量一下,去唐县打个人。我就答应了。过了几天,我叫王某某、宗某某、杨某某、孙某某一起到了唐县,见到马某某后他说老板不在,让我们等几天。我们在唐县玩了几天后,马某某说老板回来了,我们在吃饭的时候和老板见面认识一下。老板说他父亲在征地开发,他们村有个叫小李某某的人总是闹事,阻碍他父亲征地,让我们打他一顿。别的事没说,第二天我们就回石家庄了。我们回去后,关于给我们多少钱,我马某某、孙某某、我通过电话联系的。开始商量办事前先给一万,他不同意。后来商定,办事前先给两万定金,办完事再给一万,共三万。商量完价钱后,我联系的艳龙(石家庄平山人)具体叫什么不知道,他带着一个人,不知道叫什么。我叫着孙某某、宗某某、杨某某、刚子(王某某),开着两辆车去的唐县。孙某某开的一辆白色起亚轿车,我开着一辆黑色福特轿车晚上九点多到的唐县。第二天下午,马某某给我们打电话说小李某某在村里呢,让我们过去。王某某骑着马某某的小摩托车先去村里面踩点,我、宗某某、杨某某、艳龙、还有艳龙带的那个人,孙某某开着我的黑色福特车一起去的那个村。王某某先进的村,说没有在村。我们开车在县城周围找小李某某。一会儿在村里一户人家找到了,王某某骑摩托车出来接的我们,后一起进的那户人家。我拿着一把砍刀,王某某拿着一把钢管,别人有拿砍刀的,也有拿钢管的,具体谁拿的什么我没看清。因为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由于胡同太窄,我下不去,他们坐后面的先下的车进的家。我进院后屋里的人都散开了,我说了句:都别动,没有你们的事。然后我就进了屋子,王某某、宗某某、杨某某、艳龙还有他带去的那个人正在打小李某某,我拿砍刀砍了他一刀,好像是胳臂上。谁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打完后,我用辣椒水喷了一下,然后就出院了,王某某骑摩托车带着我往前走,孙某某他们开车跟在后面。走了一段后,把摩托车放在路边一个小卖部门前,告诉马某某再去骑。然后我们七个人就回石家庄了。过了一天,马某某把剩下的一万元钱给我送到石家庄。这些钱给了艳龙还有他带来的人五千元,剩下的钱也没有具体分。谁也拿了点,然后就一起花了。其实我们也看不上这点钱,主要是他们老板当时给我们承诺,等地征完了开发的时候让我们干点工程。作案用的工具是我去的路上在无极一个五金店买的,买了三把砍刀,四把螺纹钢。孙某某他去了但没有下车,他一直负责开车。9、同案犯种某某供述我曾于1988年因拐卖妇女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执行。2013年6月份左右,唐县交通局要加宽我们村北至六一小学之间的道路。当时我们正在丈量土地,李某某、老二就过去了,冲着我嚷,说去见老板,然后他俩就拽着我去王保庄园去见王保庄。到了王保庄园李某某就打了我两个耳光。回家以后,我就跟我妻子和儿子说了李某某在王保庄办公室打我的事。我儿子种某某的干哥们马铁钢就要去找李某某打架,被我拦下了。过了一个多月,种某某对我说要两万元钱,我问他干嘛?他说:有用,我就给了他两万。过了几天,马某某在我们家一起吃饭时,种某某和马某某就又说起了我被李某某打的事情。我们家人很生气,种某某说:他和马某某找人把小李某某打一顿。我当时不让他们干这件事,后来马某某说他可以从石家庄找人过来。我当时想从外地找人应该不会被发现,而且我觉得李某某欺负我确实很过分,我也就想找人教训他一顿。马某某电话联系了一下,最后他和石家庄的人说好了三万元钱,事情办好后把钱付清。马某某联系好后,我媳妇朱某某和儿子种某某都同意了。但我又怕把李某某打坏了,我对马某某和种某某说:你们自己看着,别出大事,你们出了大事我可不管你们。马某某说:这事你别管了。后来的事都是种某某和马某某联系的,我没有管过。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时左右,我从东都亭办完事回来,在建会超市碰见公安局的警车。我回到家后,我媳妇才给我说:马某某打电话来,他说把打李某某的事情办了。第二天种某某给我说:石家庄来的给我们打架的人催着要剩下的一万元钱,我就从家里拿了一万给了种某某。当时出两万元给我儿子时,我不清楚他具体干什么。后来马某某在我家吃饭时,我才知道我儿子是花钱让马某某找人打李某某。10、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日下午7点多,我开车去种某甲家玩牌,当时有种某甲、艳青、中伟、阳阳等人。不一会儿就听见有人喊了一句:抓赌的。我把桌子上的钱装上回头一看,有三个拿着砍刀等东西要到客厅门口进来,我第一反应就是想跑。我就躲到客厅西边的屋里,刚到门口,就有人用铁管打中了我的右小腿,把我打倒在地上,然后我听有人说:打死他。我看有人用砍刀朝我头上砍过来,我用右胳臂一挡,砍刀砍在我头部和胳臂,然后我又倒在了地上,铁管和砍刀又在我身上打了几下后,有人手持一个罐装的东西朝我眼部喷了一下,当时我眼睛就挣不开了,后来我就被送医院了。11、证人种某甲证言我来报案。日19时左右,我、李某某、洋洋、王某某四人在唐县仁厚镇山南庄村我家中玩麻将,突然进来四五个男子。我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我就往楼上跑,从房顶跑到我邻居种某某家,在他家待了10分钟左右,我就回家了。一进家看见李某某在客厅西边的屋内地上躺着,身上都是血。我看见李某某用左手捂着他的右前臂,那四、五个人已经不在了。李某某见我进去了就叫我赶紧打120,我先打的120,接着我就打了110。我没有看见那几个人怎么的打的李某某,王某某看见了。12、证人张某乙证言今天下午6点多,我从家中出来玩,我们村的李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种某甲还有别人在我家玩牌。7点多我在我家胡同口超市门口玩的时候,我看到从我家胡同出来一辆摩托车,骑车的是30多岁的男子,体态较胖,上身穿一件褐色的半袖背心。摩托车后面坐着一名男子,他俩骑着摩托车往西走了。后面跟着一辆黑色的轿车,轿车也往西走了。过了一会儿,建军来超市买馒头时对我说:你们家打架呢,我听到后就回到了家中。到家后看到我丈夫和王某某从我家二楼下来,我还听到我家一楼西屋还有人在喊:哎呀,我看到我家一楼没有人,我和我丈夫、王某某就去一楼西屋,看到李某某满身是血的躺在地上,李某某看到我们后,我丈夫打120,王某某就叫李某某家的人了。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家的人来了,120也来了,李某某被送到了医院,110就到了。13、证人王某某证言日19时许,李某某在山南庄村种某甲家被5、6个小伙子打了。听张某乙说那5、6个小伙子骑着一辆白色的摩托车,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应该是向西走了。其他情节证实的基本与种某甲证实的一致。14、证人种某乙证言今天下午我和我们村的李某某、延青、王某某,在种某甲家一楼客厅打麻将。就听见种某甲喊了一句,没有听清喊的什么,好像是快跑之类的话。我以为是抓赌的,我就跑经了种某甲的后院,然后我就跳进房间内,我刚出来前门一两米,到院里了,就被人用东西打了我后背一下。没有看见人,也不知道用什么打的我,我就趴在地上,那儿也不敢看,怕被再打。我听见房间内李某某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过了一两分钟,我听见李某某喊:增杰快打120。然后我就回家了。15、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19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16、辨认笔录王某某和马某某指认出孙某某。17、赔偿协议书和收条证实了民事赔偿部分七被告人通过家人已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调解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22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18、户籍证明孙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唐县南店头乡西高和村。二、日13时许,赵某某(另案处理)让李某某叫上何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某找来的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几个人开一辆别克商务车到天津蓟县向闫某某索取债务。当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何某某、赵某某、吴某甲、张某甲、吴某乙到天津蓟县一服装厂内,将闫某某拽至商务别克车内,并拉至石家庄市五七路一养殖场。在养殖场内何某某等人对闫某某进行殴打、恐吓,逼迫闫某某联系朋友并让其朋友向赵某某提供的工商行帐号(×××)打款20万元。后何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又开车将闫某某拉至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威尼斯洗浴中心518、566房间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日8点30分左右,闫某某偷偷用手机给朋友发出求救短信。当日13时许,石家庄市长安分局育才街刑侦中队在威尼斯洗浴中心将何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当场抓获。事后赵某某已将非法取得的20万元的款退给了被害人闫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的所有人员均得到了被害人闫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日13时许,我在燕赵情上班,何某某带着一辆别克车。他说:开车跟我去一下。我们先接的刚子,后来又到赵一街接上一个叫勇哥的,还有两个男的,我都不认识。何某某让我上高速,过了无极我发现我们后面还有一辆大众CC。大概13日19时许到了天津的蓟县县城。勇哥下车上了那辆CC,我们的别克车就停在一个服装厂门口附近。过了一会儿,在赵一街和勇哥一块上车的一个比较胖的人让我往厂里开车。开到了一栋办公楼前面。我们车上的人下了车,一会有一个戴眼镜的男的上了我们的车,当时车上有六个人,戴眼镜的人先是坐在中间排的中间位置,后来又坐到后面去了。接上人后,最后我们到了一个学府路的养狗场,到那后我和刚子就在车上睡着了。何某某和那个戴眼镜的去了哪儿,我不知道。我睡到大概昨天中午十二点左右。然后我去运河桥客运站接我的朋友马某某。我把马某某接到刚才的养狗场,他是来找我玩的。昨天下午五六点钟,养狗场里的人叫醒我,说是去洗澡,还是我开车。戴眼镜的人上了车,马某某上了我的车还有何某某。在途中接上了何某某的一个朋友。到威尼斯我们洗完澡,然后到五楼休息。我住的好像是566,有我、何某某、刚子,马某某住在隔壁的房间。开始我不知道何某某为什么叫我开车,后来我知道这里面可能有债务纠纷。他们为什么要把戴眼镜的人带到狗场和洗澡的地方我不清楚。2、同案犯马某某供述日,我在家闲着没事就到石家庄找我朋友孙某某玩。孙某某在运河桥客运站开车接的我,把我带到一个养狗场呆了两三个小时。到了下午16时左右,孙某某开车带着我、帅哥、小刚,还有一名不认识的戴眼镜的男子,半路上又接了一名叫“成子”的男的,我们一起去了威尼斯水世界。开了两间房,我、成子还有戴眼镜的男子在518室,他们三个在566室。帅哥在离开房间的时候让我看着点戴眼镜的男子,到了晚上我和成子轮流到566房间吃饭,戴眼镜的男子没有吃。然后我就跟帅哥、小刚、孙某某四个人在566打麻将,一直到凌晨2点左右才回518。成子和戴眼镜的男子一直在518室,我回到518室一晚上没睡,我一直玩电脑。到了15日早上5点左右我才睡,11点起来后继续玩电脑,到了12点左右就被公安局的抓获了。我不认识戴眼镜的男子,帅哥让我看着点他,怕他跑了。具体什么原因怕他跑了我不清楚,可能是这名戴眼镜的男子欠帅哥钱。帅哥捎带脚跟我说了句让我帮他盯着人。在养狗场我没有见有人打戴眼镜的男子,只听到帅哥问:戴眼镜的钱怎么着了?这时候我就知道是这名男子欠帅哥钱的事。在威尼斯我没有见人打或者威胁戴眼镜的男子,我也没有见他出去过,他为什么没有出房门我不清楚。他要是出去,我只跟帅哥说,因为帅哥让我盯着点他。戴眼镜的男子在屋里主要是睡觉,接了几个电话。今天早上帅哥对这名男子说身份证什么时候送过来。我没有去过天津蓟县。3、同案犯王某某供述日中午11时30分许,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跟他一块去一趟沧州给我们老板赵某某的亲戚办点事,并让我在我们小区门口等他。他开车来接的我,我上车后,车上已经有四个人了,有何某某、燕赵情公司的司机孙某某、另一个经常和我们老板赵某某在一起,不知道叫什么,另一个我不认识。然后我们又去接上了我们老板赵某某。在上高速的时候,一辆咖啡色的大众CC车,跟我们一块上了高速,往沧州方向走。在沧州服务区我们下车方便了一下,上车后赵某某说去天津。然后孙某某开车到了天津蓟县一个服装厂,赵某某下车上了那辆CC车,然后CC车进了厂子。这时经常和赵某某一起的那个人上了副驾驶。过了大概有10分钟左右,赵某某给经常和他在一起的人打电话让我们进去。我们把车开到了一栋办公楼前,看到赵某某和吴总(女)还有一个男子(大众CC的司机)一女正在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在车边说话。我们就走过去了,赵某某见我们来了,赵某某就拉着那个戴眼镜的男子的胳臂说:走,上车。我们下车的人也往车上推那个戴眼镜的人,将他推上车。然后赵某某就上了CC车,我们上了别克车。和赵某某经常一块的那个人坐在了副驾驶上,并打了戴眼镜的人一巴掌,并骂他说:欠钱不给,定好了说13号去内蒙,又跑到天津来。戴眼镜的人说:我是临时有事才到天津来了。后来又说了一大堆话,我也听不懂。后来我们让戴眼镜的人做到了后面,这时我才知道到天津来是帮着我们老板的亲戚要账来了。我没有打那个戴眼镜的人。大概夜里12点左右,我们从栾城下了高速,我们下高速后等了CC车大概半个小时。后来到了一个狗场,我们就都下了车,赵某某、吴总、CC的司机、CC的车上的另一个女的,经常和赵某某一块的那个人和我不认识的那个人把从天津带回来的戴眼镜人叫到了一个屋里。后来有人送饭过来了,一直到后半夜两点左右,赵某某、吴总、CC的车上的另一女的,经常和赵某某一起的人和那个我不认识的人就走了。剩下我、何某某、孙某某、CC的司机。CC司机在屋里和戴眼镜的人说话,我们在外面说话,后来下雨了,我们才进了屋,进屋后我就睡觉了。大概7月14日早上8点左右,赵某某、吴总、CC车上的另一女的,经常和赵某某一起的人又来了。快到中午的时候孙某某到外面接了个人回来。中午吃饭时,听说戴眼镜的人已经给了他们20万了。后来赵某某对我们说第二天要和戴眼镜的人去内蒙,让我们带着从天津回来的那个人到威尼斯洗浴去洗个澡好好睡一觉。孙某某开车,何某某和戴眼镜的人就往威尼斯走,在路上有人给何某某打电话,我们在丰收路又接上了一个。到了威尼斯,我、何某某、孙某某开的是566房,何某某住一个单间,还把他媳妇叫了过来。我和孙某某住一个房间。后来接上的两个人和戴眼镜的那个人住在了518。一直到今天中午大概12点,你们来了把我们带到了这里。孙某某中午接的那个是我们吉林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在丰收路接的那个,叫小成,不知道大名。我不太清楚,何某某让他们两个到威尼斯去干什么。我们带着戴眼镜的那个人到狗场,威尼斯就是怕他跑了,在这两个地方看着他。4、同案犯赵某某供述今年7月13日,因为我到天津蓟县找闫某某要账,在谈论要账期间言语不合,我一生气就把他拉到石家庄,后来我才知道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今天我过来投案自首。吴某甲向我借了200万,给了闫某某。我和吴某甲说好只用三个月,每个月给我利息。后来过了两个月,没有给我利息,我多次催吴某甲,她说借给了闫某某,闫某某转借给了一个姓谭的人。今年7月12日,吴某甲说闫某某同意一起去包头要钱,并且说13号闫某某到北京做飞机到包头。第二天我、吴某甲、张某甲、吴某乙开车到正定机场,准备去包头。到机场后,吴某甲联系闫某某,他说有事去不了。我们就又回到石家庄,我感觉闫某某在耍我们。我就对吴某甲说今天必须找他。吴某甲联系的闫某某,他说在沧州青县。我怕闫某某对我不利,就打电话叫司机李某某,让他带保安过来。过了会李某某就开车来,我就让张某甲带路,我们两辆车就到了沧州找闫某某。到沧州后,吴某甲联系的闫某某,他说在往天津蓟县的路上,让我们到天津后联系他。大约当天18点左右,吴某甲联系上了闫某某,知道他在蓟县一个服装厂谈业务。我们就到了那个服装厂,我让李某某在大门口等着。在服装厂办公楼门口,我看到一个男子向我们的车走过来,吴某乙就下了车,这个男子就上了车,吴某甲问他:你为什么不跟我们去包头?闫某某说:我没有时间,吴某甲说:我欠着人家的钱,也一起跟过来了,你看这事怎么办?闫某某说:你们今天不弄死我,回头我就弄死你们。我说:闫老师,你看这事怎么解决,要不咱们去石家庄说说。他说:我跟你说不着,去就去。因为车太挤,我就让闫某某上了后面的商务车,我们就回到了石家庄。大约当晚23点左右,我坐张某甲的大众车到了栾城高速口,看到商务车在出站口等着,我就让李某某分着大众,指挥着张某甲开车到了我五七路的养殖场。我、闫某某、吴某甲一起吃饭商量还款的事情,也没有商量出结果。我就让吴某甲、吴某乙先走,让张某甲陪着闫某某接着商量还我200万的事情,后来我也就回家了。第二天上午9点,我当了养殖场,吴某甲和吴某乙也到了,闫某某说他想办法先还我一部分,并且说他在山东还有一套房子可以给我做抵押。办完抵押就一起去内蒙找姓谭的要钱,我就同意了。后来闫某某联系,下午3点左右给我账号内打了20万。然后我就吴某甲写了一个收条,闫某某说剩下的钱给我写一个还款保证说,他就给我写了一个字据。我给徐秀英写了一个30万的收条,然后我问闫某某怎么做房产抵押,他说他的身份证没有带着,在景县他的包里,可以找他的同事要。闫某某当时就给他的同事打了电话,后来我给他说:基本上事情谈成这个样子了,你看你要到哪休息一下。他说想洗个澡睡觉,我就给保安何某某几千块钱,让他们去威尼斯洗浴,我就回家了。第二天下午,我听说和我一起去找闫某某的三个保安被抓了,我感觉这事和我没有什么关系,他欠钱还钱天经地义,所以没当回事。后来我听说警察到酒店找我,我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我从开始见到闫某某就没有说过威胁他的话,他打入我账号的20万和写保证书及他要山东房产作抵押的事情都是他自己说的,不是我强迫的。乘坐商务车的有李某某是我酒店的司机、何某某是酒店保安队长、孙某某是酒店的司机,另外还有两个人都是我酒店的保安,我叫不上名字。5、同案犯何某某供述日12时许,燕赵情的老板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孙某某、王某某、东子(大名不知道,赵某某的司机)东子叫来的人,开着燕赵情大酒店的别克商务车到天津蓟县找他。大约18时左右我们到了蓟县一个服装厂内,由于闫某某给内蒙的一个公司做担保,欠赵某某和吴总(赵某某的媳妇)350万元人民币。赵某某让闫某某上我们的别克车去内蒙找那个公司要钱,王某某把闫某某拽上车,上车以后,孙某某开车,东子坐在副驾驶,我坐在副驾驶后面,我左手边是东子叫来的人,闫某某坐在后排左边的位置,王某某坐在后排的右边位置。赵某某给东子打电话说先回石家庄,23时许我们在栾城下的高速。在高速口等赵某某他们,他们开着一辆大众CC跟了上来,然后我们跟着他们的车到了五七路赵某某开的狗场。我们把姓闫的带到办公室,开头赵某某、吴总、闫某某,还有一男一女在办公室谈事情,我们在外面。过了一个小时左右,赵某某、吴总、东子、东子带来的那个男的,还有那个那个的开着CC才走了。那个男的在屋里陪着闫某某,我、孙某某、王某某看着闫某某和那个男的。7月14日8时许,我问闫某某想的怎么样了?他说:我家穷,你们找内蒙的去要钱吧。我一生气,就用枕头打了他头一下,但是没有打到,就是吓唬他。他态度没有改变,我就把他带到另外一个关狗的空房间,我就坐到他边上让他好好想想。后来我就把那个男的也关了进去,让他俩一块想法还钱。过了三五分钟,我就让他们回到了办公室,他俩就谈了一下,说先给点钱。闫某某给家里打电话让先筹20万打到一个账户上,这个账户是东东走的时候留下的。7月14日15时许,闫某某打电话让人给这个账户打了10万元,打完钱他又同意拿山东淄博的房子做抵押。我进屋后,拿起桌上的锤子说:你赶紧把这事办好,不然你就跟这锤子说话吧。我的意思是吓唬吓唬他。过了半个小时,闫某某那边的人又给打过来10万元。戴眼镜的男的就和闫某某又签了一个合同,随后我们在14日16时许,我们就开车到了石家庄威尼斯水世界洗浴中心,半路上我们在运河桥接上了张某某和马某某。到了后张某某、马某某、闫某某在518室,我、王某某、孙某某在566房间。期间我们让他点了一些吃的,7月15日13时许,我们就被公安局带到了刑警队。是赵某某让我这么干的,期间没有人打他。6、同案犯张某某供述日上午,我到了石家庄何某某打电话,接何某某电话的是一个男的,他说何某某不在车上。他告诉我在百花街道口附近有一辆商务别克,让我上车就行了。我就上了车,车上都是有四个人,我坐在最后边位子的右侧,我左边是一个戴眼镜的男子。过了20分钟,何某某也上了车,然后到了威尼斯水世界。我们到了威尼斯后上了五楼,我先去了566房间,看到里面有三四个人,我记不清谁说了句,那边还有一个房间,我和胖子(马某某)和戴眼镜的男子就去了518房间。进来一个男子,戴眼镜的问晚上在这睡啊?那个男子说了句不走了,在这睡。何某某问:你们做足疗不?我们都说做。我和戴眼镜的男子先做的,马某某在上网,戴眼镜的男子做足疗时睡着了,马某某最后做的。我做完后去566房间吃了点东西,就回到了518。马某某去566吃的饭,戴眼镜的男子睡到晚上9点多醒了,他说饿了。我就去566房间,我说我们饿了。一个人说:饿了找服务员点餐,我就叫了服务员,戴眼镜的男子点的饺子、烙饼和一瓶矿泉水。吃完饭他抽了颗烟就睡了。大约今天凌晨3点马某某就回到了518房间。7点多戴眼镜的男子也起了,他一直打电话,11时许小青给我打电话要工地钩机的钥匙,我下楼给了小青,后去后我就睡觉了。后来警察就去了,把我们带到了公安局。我和在戴眼镜的男子在一起的时候,没有人说过威胁性的话,说话都是笑呵呵的。在威尼斯是何某某结的帐。日23时许,何某某对我说:你看着这个哥哥(戴眼镜的男子),他上哪你上哪,他吃什么你就给他要,他要什么服务也给他要。意思是别让这个戴眼镜的男的走了。当时马某某把这个戴眼镜的男的锁衣服的手牌拿走了,我不知道是谁让马某某拿的。7、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系吴某甲的妹妹)证言证言证实的案件经过基本与其他涉案人员证实的一致。8、证人张某甲(系吴某甲的丈夫)证言证实的案件经过基本与吴某甲等证实的一致。证实自己与闫某某被年轻男子看着,并关狗笼的事实。9、证人陈某某证言我的朋友闫某某被绑架了,我来报案。日早上9时40分许,我收到我朋友闫某某的爱人的短信,短信内容是闫某某被绑架了,希望我能去向公安局求救。日,我跟朋友闫某某一起去天津蓟县,在蓟县下午17时许,闫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就跟我分开了。然后我就再也没有见到他,打他的电话也是关机状态。当时我没有注意,以为他去跑业务了。知道7月15日早上9时04分,我收到了闫某某爱人的短信,短信内容是:闫某某在石家庄威尼斯水世界518,他在13日下午4点半至5点被绑架,他现在被5个人看着,至昨日晚9点至10点才让人放出吃饭。以下是他今日凌晨所发信息内容(他们今天去的迹象一点也没有,如果我今天不回来,马上报警,到石来解救我),9:05分收到闫某某爱人短信:希望您能出手相救,万分感谢“。9:26分收到闫某某爱人短信:陈总,当地报不上案,在哪绑架在哪儿报案,我想去河北。9:49分收到闫某某爱人短信:怎么样了?快。以上是闫某某刚发过来的短信,望迅速,再次谢过!10:16分收到闫某某爱人短信:告诉陈总先把人就出来其他再说,转移了就晚了,这是闫某某刚发来的短信,麻烦快点,谢!12:25分收到闫某某爱人短信:怎么样了?这里的食宿费也得我出,快,要不下午还要汇款,在收到这些短信以后我知道,闫某某确实被绑架了,于是我马上到公安机关报警了。10、被害人闫某某陈述有几名男子从天津蓟县拘禁我到石家庄,今天上午8时10分我给朋友陈某某发了一条求救短信说我被绑架了,让他帮忙救我。中午的时候你们公安局就到威尼斯把控制我的人抓走了,我获得了解救。日下午18时许,我在天津蓟县兴华森亚迪服饰公司办公室和陈某某谈项目。因为我通过吴某甲的妇女做借款担保,她通过我向对方要钱,所以我给吴某甲发了条短信,告诉她我当时的地址,并说她到之后我就下去。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吴某甲说她到了,我就下楼了,看到一辆大众CC(吴某甲的车,车号为:冀A2S862)我就过去了。当时有四个人,吴某甲、张某甲(吴某甲的丈夫)、吴某乙(吴某甲的妹妹),还有一名穿蓝色T恤的男子。我到车前的时候吴某乙就下了车,我就上了吴某甲的车。在车上穿蓝色T恤的男子对我说今天必须处理我担保借款的事情,让我跟他们走一趟。因为我当时确实有事,也不认识他,就没有同意跟他走,并向吴某甲、张某甲解释这件事。张某甲当时要发动车,同时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开始打电话。我感觉不好,就从车上下来。我刚下车就发现一辆别克商务车(车号冀A163XF)开到我身边,从副驾驶下来一名男子,这名男子和我不认识的穿蓝色衣服的男子一起强行把我推上别克车,车上还有几个人将我按在中间一排的作为空当处,坐在副驾驶的男子(就是下车推我的人)回身扇了我两个耳光说:老实点,然后开车就走了。我被强行推上车后,我看到车上有五名男子。坐在副驾驶上的人说:这件事解决完了就放你回来。过了几个小时,五名从栾城收费站出来,停在外边马路上,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吴某甲的大众车过来了。她的车在前,别克车跟在后面。当日23时30分许,车开到了一个山上的狗场。下车后几个男子把我推进一间屋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甲也进了房间。男子甲和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开始恐吓我说:知道为什么把你到这里吗?我没有说话摇了摇头。男子乙就打了我一个耳光说:我们老大问你话你怎么不吭气?这时男子甲说:我从13岁就开始杀人,我对你已经调查的很清楚了,你老婆在那上班,你儿子在哪上学我们都很清楚,淄博现在就有我们的人等着随时绑你老婆和你儿子。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说:你好好考虑考虑,包头借钱的事情打算怎么办?然后他俩就出去了。在屋里,男子丁对我说:你好好想想,我们这里你这样的人多了,你要是不好好的就挖个坑把你埋了。张某甲和吴某乙就劝我想办法,过了大约半个小时,男子甲回到屋里,抓着我的上衣把我拉到一个羊圈的旁边威胁要把我扔到羊圈里。这时徐某某在旁边拉着他说:不要这样阎老师是好人,让他慢慢想想吧,男子乙就把我拉回到屋里。日凌晨一点的时候,男子甲和穿蓝色T恤的男子又进来说:你好好想想吧,不然我给你诈骗。我说:我如果是诈骗的话你可以随时去法院告我。这时男子甲在我的右边脸上连续的打了两拳。他们两个人接着恐吓我,说这个地方要是解决不了就在找个别的地方解决。后来他们一直在恐吓我,过了一会儿男子甲和穿蓝色T恤的男子、吴某乙、吴某甲四人离开房屋走了,他们让我坐在屋内沙发上。日早上7点左右,男子乙睡醒后直接拿枕头砸我的头部说:你想好了没有,要是没想好就换一个地方想想,说完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他回来抓住我的上衣把我拉到狗笼前,打开狗笼门,然后使劲按着我的脖子把我推进狗笼里,让我蹲到狗笼墙角。后来他们也把张某甲关进狗笼里,大约过了半个小时,男子乙问我:想好了没有?我说:都已经这样了,我可以用我家的一套房产抵押给你们,尽可能想办法借钱。过了会儿,男子甲把我和张某甲从狗笼子放出来了,回到屋里对我说:等我们老大来了再跟你谈,但是你必须要拿出点你诚意。7月14日11点40分许,男子甲和穿蓝色T恤的男子、吴某甲、吴某乙来到屋里,穿蓝色体恤的男子对我说:你先考虑给我们多少钱,我不管你去偷去抢今天必须给我们还一部分,还完后我们可以考虑跟你去包头找姓谭的。后来他们让我先给他们凑20万元人民币,下午三点前必须打到一个叫赵某某的账户上。后来我给家里打电话,让家里凑20万,并在当日下午三点前按照他们的要求打款打入赵某某的账号上,吴某甲给我写了个30万的收据(因为今年3月底,我已经支付给吴某甲10万)。后来男子甲和穿蓝色T恤的男子胁迫我写了一份还款保证书,让我把我家的房产抵押,并且说明天要派人到我家去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办理抵押。我给他们打了20万,是我打电话给家里人和我爱人,让他们给对方汇款的。因为我要是不打钱他们就打我,并且拿我的家人安全威胁我。打款的凭证都在我爱人肖某某哪里。我给他们打的还款保证书及吴某甲给我打的收条都在我这里。我的账号开户行是工商银行滕州支行,户名: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号:×××,汇款17万元人民币,另外3万元是我爱人用现金直接汇入对方账号的,账号:×××。我给他们汇款不是自愿的,他们威胁恐吓我,我没有办法只有想办法给他们凑钱。7月14日17时许,男子丙开车,男子乙、丁、戊四人控制我乘坐别克到了威尼斯水世界洗浴中心,中途接上了一名男性上车。在威尼斯开了两间房518和566,他们让我和男子戊和中途上车的男子住518,他们拿走我的手牌,两人轮流看着我。在这没有殴打威胁我。7月15日早上8时10分许,我趁他们不注意用手机给我朋友陈某某发了一条求救短信,后来你们就把我解救了。吴某甲、吴某乙、张某甲没有威胁我,他们只是劝我想法还钱。他们拘禁我是向我要钱,我不欠他们钱,因为我给吴某甲和谭某某做保人,谭某某没有给吴某甲钱,他们就找我要钱。我打电话找家里凑钱也在他们的监督之下,我没有机会把事实真相告诉我家里或者朋友。11、辨认笔录张某甲和吴某乙指出赵某某是日和其一同去天津蓟县的人。阎某某指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是日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穿蓝色T恤的男子。12、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区分局育才中队民警孙良升、李炳忠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日11时许,中队接到陈某某报警称:闫某某被绑架在威尼斯518房间。518房间三名男子为张某某、马某某、被害人闫某某,566房间为孙某某、何某某、王某某。13、借条今借赵某某现金200万元。借款人:吴某甲,日。14、还款保证书自本保证书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本金,到期未归还,阎某某愿承担一切责任。保证人闫某某,日。15、收条今收到阎某某还款30万。吴某甲,日。今收到吴某甲归还的借款10万。阎某某。16、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日,通过滕州工行分两次向赵某某打款10万、7万共计17万元。17、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肖某某于向赵某某(卡号:×××)汇款3万。18、刑事和解书及撤案申请书闫某某与吴某甲、赵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达成调解,请求司法机关撤销对赵某某、何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刑事诉讼,本人谅解其行为,不再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19、闫某某收条今收到赵某某现金20万。收款人闫某某,日。20、闫某某情况说明我叫闫某某,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育才街刑警中队向我出具鉴定聘请书,由于我个人原因,没有做法医鉴定。日。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应对被告人孙某某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你的行为,但其实施了组织联络和驾车运送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在这起犯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属于主犯,应从重处罚;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没有实施殴打、恐吓被害人的行为,在这起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于其他同案犯较小,相对于其他同案犯应从轻处罚;因为本案两起犯罪中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均已进行了赔偿解决,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具有自首情节,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净坤审判员  李常山审判员  周贵才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陈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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