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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检举一起突击调整干部的违法行为和湘潭市纪委的不作为
正义中国梦 发表于 &09: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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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检举一起突击调整干部的违法行为和  湘潭市纪委的不作为  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建国同志,湖南省纪委:  日,本人以短信形式,实名向中共湘潭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建平检举了一起突击调整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日,本人亦将该违法违纪行为向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胡勇航和纪委书记谢志宇进行了检举。  向张建平书记检举的内容为:尊敬的张建平书记,您好,近期(上星期以来),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在得知自己即将变动之际,突击调整人事,且在调整中严重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和程序,特此举报,请严肃查处。举报人:湘潭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单国强。  检举之后,本人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与中共湘潭市纪委、湘潭市委组织部进行了长时期上百次的接触。  在这里,本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检举的内容和违法违纪之处进行一些披露。  2012年省里对湘潭交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之后,湘潭交通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几乎排名全省末位,特别是干线公路建设和农村公路工作(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2012年12月和2013年元月上旬,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章礼华等反复到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等上级单位协调,无果,于是,2012年度湘潭交通工作铁定成了全省倒数第一!至此,、2012连续三年,湘潭交通工作全部“荣获”全省倒数第一,成为闻名三湘的“十四阿哥”。  日正是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召开之日,湘潭市的交通工作如何,将毫无保留的展现在全省面前,展现在湘潭市委市政府面前。当然,元月中上旬,协调无果之后,湘潭方面早已知道了自己的处境,只是,1月17日,这个结果要与全省人民见面的时候,毕竟让湘潭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领导坐不住啊!  而且,连续三年如此,太不容易了!  湘潭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很生气,要问责。章礼华恼羞成怒,气急败坏,为寻找“替罪羊”向湘潭市委市政府交差,为保自己和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责任人员的“乌纱帽”,遂于日,突击免去了其下属二级单位湘潭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单国强和副局长孙某的职务,当时明确由湘潭市公路管理局支部书记张某某主持工作。  但此举显然仍然无法向市委市政府交差。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之后,章礼华知道自己再也无法在交通运输局搞下去了,遂于、20日(星期六和星期天),将其办公室内的大部分东西打包转移了,这些东西不知是否有交通运输运输局搬家时有关部门和人员“捐赠”的价值不菲的金器玉器,反正很多人当初在章礼华豪华的办公室内看到过一部分。  1月21日或22日,市里有领导找章礼华正式谈了话。这个事,全市消息稍微灵通点的都知道。  这时,章礼华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一不做,二不休,不顾1月16日已明确由支部书记张某某主持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工作的事实,于1月21日、22日一连打了市公路管理局某领导七八个电话,加之交通运输局其他人员的电话,至少几十个,催促市公路管理局立即报有关资料到交通运输局。  何事呢?就是章礼华要突击任命彭某到市农村公路管理局来主持工作。  彭某又是何人呢?有人告知,湘乡人,大概十多年前任过湘乡市公路管理局的局长,因某些原因,很不得上面的满意,早被免职,在外面搞了十余年的工程。章礼华曾长期在湘乡任职,任过湘乡市委办主任、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彭某当时与其打得火热。  迫于无奈,市公路管理局违心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了有关资料。何谓违心?一则,市公路管理局并不看好彭某,班子内并没形成一致意见;二则,市公路管理局知道此事是违规的,可能会后患无穷,别的人倒不愿意来,只有这个姓彭的,凭着与章礼华的关系,上紧得很。  于是,在市农村公路管理局支部书记张某某主持工作正好一个星期之际,即日,彭某“走马上任”了。  这不是糊弄人吗?难道之前一个星期都等不了吗?非要让人主持这一个星期。  据有关人士分析,市里找章谈了话是主要因素,要么,主持工作决不是这一个星期,至少要到过了春节后,到那时,顺理成章接任职务也有可能。  也许是深知这种任命的违纪违法性,心虚,搞一天算一天,一年多过去了,这个彭某的人事关系一直留在市公路管理局,一直没有转。如此做法,是明显违反有关人事制度的。  更为可笑的是,“农村公路管理处”的牌子挂了近半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居然无一人来揭牌。  心虚啊!谁都不敢、谁都不愿与这事有任何牵连啊!  日晚,彭某不知出于一种什么心情,自己将“农村公路管理处”上的红绸子使劲扯了下来,扔了。  天下奇闻哪!看过这么为一个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单位揭牌的吗?  如果是写在小说里,也许我们很多人都不会相信。但发生在我们身边,不得不令人感慨万分。  之后,有人为了这个彭某的所谓“面子”,笑称是“风”将红绸子吹走了。  你相信吗?如果是,那么我相信一定是一股歪风揭的牌,是一股歪风将红绸子“吹走了”。  接下来,再来说说突击免职的违法违纪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而本单位正处在与市公路管理局的机构变动之中。  2012年10月,市交通运输局胡勇航、谢志宇找本人具体研究本单位与市公路管理局正式合并事宜,本人详细报告了正式合并移交应当解决的六大问题,提出应当参照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正式合并到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局的模式进行,获同意。  为融洽本单位与市公路管理局的关系,为正式合并移交作准备,日,胡勇航、谢志宇要求本人安排一下,中午请市公路管理局的领导聚一下。胡勇航的信息内容如下:“国强局长:中午请颜军局长聚一下,请安排一下如何?”中午,市交通运输局胡勇航、谢志宇等及市公路管理局四五个领导、本单位两人,共十余人,在湘潭河西湘潭大酒店共进午餐,席间气氛较好,共喝了四五瓶白酒。  日,本人与市公路管理局颜军局长联系,想去颜军局长办公室沟通一下有关情况,为正式全部移交作准备,颜军局长告知本人,因他的办公室那边这几天上访人员多,不方便,他明天过来。颜军局长回复的信息为:“单局,明天上午我过来行吗?”日上午,颜军局长和市公路管理局一位副局长到我单位,本人和张书记一同报告了正式合并移交应当解决的六大问题,得到了市公路管理局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日下午,市交通运输局章礼华、胡勇航等到市公路管理局调研。章礼华告诉本人,这还是他在2012年7月份市政府主持公路系统移交(市公路管理局移交到市交通运输局,原市公路管理局直管的县市公路局移交到县市人民政府)后,他第一次到市公路管理局调研。会议结束后,本人请求在我单位与市公路管理局正式合并移交的时候,请章礼华亲自参加,毕竟这是个大事。章礼华当时满口答应,并要胡勇航作具体安排。  之后,本单位一方面认真做好年底省里各方面的考核检查的工作,一方面为正式合并移交作认真准备。  但是,千万没想到的是,2012年12月省里各项检查结束之后,特别是2013年1月上旬市交通运输局到省里协调无果之后,一切瞬间都变了,章礼华在铁定三年“十四阿哥”的时候,气急败坏,失去应有的理智,不顾本单位就要与市公路管理局正式合并的事实,公然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里2012年3月交通公路体制改革文件的规定,为一已之私,为不可告人的目的,突击调整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3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不准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当然,这个突击调整的彭某在2013年春节前倒是帮了章礼华一个大忙,即在对施工队伍的付款时,不是公平地按欠款比例支付,却极大地颠倒过来,欠款多的少付,仅付20万元,欠款少的多付,付60万,得60万的正是章礼华在湘乡的亲戚加朋友谭先生。这也多少能说明姓章的和姓彭的是什么样的人吧?  最后,再看看湘潭市纪委是如何不作为的。  举报之后,湘潭市纪委曾协调由湘潭市委组织部进行过初步调查,湘潭市委组织部也与湘潭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了联系,交通运输局提供了本人的联系电话,却是一个错误的号码。本人的电话号码十余年没变,本人也曾任过多年交通局的办公室主任,让人怀疑他们是不是故意错误提供。因号码错误,后来本人在与市委组织部的接触中,组织部的人说联系过本人,没联系上。  号码错了,当然联系不上!  本人也就问组织部:那调查结果呢?  组织部却含糊其辞,没有答复。  本人详细阐明有关情况后,组织部的人于是说,那还要进一步的调查。  之后,催几次,一直没有任何答复。  再之后,大概到了月份,大概是本人时不时的催得组织部的人也烦了,沈墅副部长和干部监督科的罗科长都对本人说:你是向市纪委进行的举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纪委应当自己进行调查处理,这事不要再找组织部了。这事,就又推回了市纪委。  再之后,直到现在,两单位均没有给本人任何答复。  以上,本人均有短信、录音资料等证据留存。  关于对本人的免职在权限、事由和程序等方面的违法性,以及非法免职背后的一些原因,之后的一些过程,本人在红网《关于对湘潭市交通运输局非法免职的再申诉》、《揭开湘潭交通连续三年“十四阿哥”之谜》、《湘潭交通连续三年“十四阿哥”,请市委市政府认真追责》、《关于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知书的几点质疑》,以及其他相关举报材料中已有详细阐述,不再重复。  2013年5月,本人向湖南省委巡视组反映了被非法免职的事情,后据有关权威人士反馈,省委巡视组的人员也说应当纠正对本人的错误免职。当然,巡视组是不直接办案的。  2013年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湘潭市交通运输局不断委托或派出人员与本人“商谈”,说要纠正对本人错误的免职决定,恢复本人的职务,但条件是不要反映检举有关问题,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种无理要求,被本人断然拒绝。  本人明确的答复是:一事归一事,一码归一码,二者不要牵扯在一起,都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就行了。  突击调整干部,非法免职,非法任命,非法行使职权竟达一年多,相关职能部门竟然如此不作为,这不正之风,这世道,真要下猛药治治!  当然,湘潭市纪委对有关实名举报拖延推诿不作为,已不是一起两起了,本人将逐一进行披露。  这实在是有违中央特别是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这,大概也是某些地方不正之风盛行、贪污腐败高发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了。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让我们拭目以待!  举报人:单国强(电话:***)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网友36:好好
忧国忧民忧党:贪官不除,正义不伸,何以兴邦?
党内象你这样敢说真话而且实名举报的太少了,“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需要你这样的“洗澡师”啊!
网友54:谢谢编辑的好意。
电话:.本人问心无愧,也无惧任何危险,号码完全可以公开。谢谢编辑的好意。
网友2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明确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网友54:坚定地选择了抗争,为的,是他自己的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内心信念!
记得在《对湘潭市交通运输局非法免职的再申诉》一帖中,楼主说过:“这个人选择了抗争。这个人宁愿不在这个体制内再奋斗下去,宁愿牺牲自己仕途上所有的前程,甚至宁愿舍弃他现在拥有的一切,包括最宝贵的生命,坚定地选择了抗争,为的,是他自己的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内心信念!”
网友05:纪委和组织部互相推诿!
纪委和组织部互相推诿!
网友0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3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不准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3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不准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网友07:好!
开始揭露纪委和组织部了。好!
网友33:一年多过去了
一年多过去了,在湘潭市现任交通局长陈荣的手上,非法免职的纠正不了,非法任命的也在他的手上变成“合法”的了!
网友26:看小说一样
网友47:支持
湘潭纪委,组织部是干什么的
网友22:好!
稳扎稳打,有序推进。好!
网友06:好!
真是个好汉子!好!
网友44:纪委
纪委多重要啊!
网友38: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正确对待!
网友22:关注中……
关注中……
网友38:单国强真不错!
由衷佩服!
网友24:正直
正直是道德之本。---(埃及)迈哈福兹
网友3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纪委呀纪委!
网友26:这是个问题
谁来查处纪委?这是个问题。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1508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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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举报违纪行为上传他人不雅照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李琳萍 && 发布时间: 10:00:39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我国惩治腐败工作的力度加大,已有数起例如雷政富等违法违纪干部因为互联网络上关于其违纪或生活作风问题的图片、视频疯传而下马。笔者认为这些通过网络途径举报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是值得称赞的,但是笔者认为,举报者随意的将含有色情的图片、视频等内容上传至互联网络这个受众广泛的平台,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触犯了我国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规定。对于举报者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下面是笔者的简要分析。
&&&&一、对于淫秽物品的定义。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规定,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规定,淫秽声讯是指在总体上宣扬下列内容,足以挑动、引诱普通人产生性欲的声音等信息:(一)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三)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四)具体描述少年儿童性交,或者具体描述成年人与少年儿童的性行为;(五)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六)具体描述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淫亵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八)淫亵性地传送有关性行为的声响;(九)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器官的淫亵性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二、举报者可能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上传色情图片或视频的举报者可能触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以牟利为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和传播,并且以具有牟利的目的为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应当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传播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否则不能构成故意。(二)客观要件要求实施了传播、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的行为,其中传播行为可以概括为出租、出借、播放、展览、发表、计算机网络传播(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上传淫秽物品是指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载入因特网,如建立淫秽网站或个人淫秽主页供他人浏览或观看。下载淫秽物品一般包括两种,一是通过因特网下载淫秽图片、电影或录像,再制作成其他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前罪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对于其他方面基本相同。
&&&&(一)对于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同。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简称《追诉标准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两罪的量刑标准不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对两罪的量刑标准不同。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三、举报者的行为分析。
&&&&通过前述分析,要精确的给举报者的行为定性,我们应当掌握行为人上传色情图片或视频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上传行为人的目的无外乎有以下几种:一是纯属以牟利为目的;一是纯属举报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以引起有关部门关注;三是兼顾两种目的;四是单纯的寻求刺激,满足个人欲望。对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要结合案情分析,并结合行为人的个人工作、生活、心理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才能确定行为的主观目的,并根据确定的主观目的,确定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定性。
&&&&对于行为人的客观要件,则要把握行为上传图片或视频的数量,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根据《追诉标准一》第八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所上传图片等淫秽信息的数量达到法律规定应当追诉的标准,且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那么结合其主观目的,是可以定性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罪名。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荔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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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社版权所有中纪委:优先查办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行为
  1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了2012年全国查办案件的工作情况。央视对此次新闻发布会进行了直播,这是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采用电视直播形式发布相关情况。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有四个“增长”,即纪检监察初步核实违纪线索件数增长10.6%,立案件数增长12.5%,处分人数增长12.5%,移送司法机关人数增长38.4%。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近3年来公开通报的案件查办情况发现,“新变化”还不只于此。  向公众详解线索来源  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崔少鹏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2012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不断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据介绍,除了来信、来访,中央纪委监察部建立了监察部官方网站、国家预防腐败局官方网站和信访举报网站,设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12388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注重从信访举报、巡视监督、在办案件、执法监察、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公检法和审计机关移送案件以及媒体和网络舆情中发现案件线索。  在2012年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8%,来源于公检法和审计机关移送的占20.9%,来源于办案中发现的占7.1%。这是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在查办案件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上详细分解案件来源渠道。  前两年,案件来源的相关表述都只有寥寥数语。2010年,只是提到“充分利用网络举报平台,通过网络方式举报的信访件数量大幅增加”。2011年的表述变为“及时查处网络曝光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快速介入和回应  针对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纪委及时介入调查并快速回应,这是2012年各地纪委监察部门工作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广州“房叔”事件既是突出的例子。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原政委蔡彬在网络上被曝光有21套房产,广州番禹区纪委副书记郭轩宇10月18日就此事接受采访,10月22日广州市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蔡彬已被“双规”。  “这是一个充满自信的表现。”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主任何增科说,反腐败本身不需要遮遮掩掩,及时给民众回应,才能赢得民众对反腐败机构的信任。没有民众的信任,反腐败机构是很孤单的,力量也是很薄弱的。  何增科认为,在信息时代,反腐败的工作模式需要进行重大变革,是否立案、为何不立案,要在一定范围内说清楚。  优先查办实名举报线索  崔少鹏表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12388举报电话等渠道,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我们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在2010年和2011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同期的新闻发布会上,只是笼统地说“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  何增科对中央纪委的此举表示赞赏,对实名举报优先考虑是国际上反腐败的成功经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是很多人的无奈之举。”何增科说,大家在网上进行实名举报的目的之一,是想把“事情闹大、捅开,施加压力,因为他们对反腐败机构的信任度在下降”。  何增科表示,反腐败机构应该重视保护举报者,如果举报人觉得自身受到打击报复的话,也需要有投诉机制。反腐败机构必须要做到有举报就一定查,查了必须通报进展、反馈结果。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建议,群众实名举报,受理单位就应该给他一个电话,这个电话就可以查询他举报的材料进行到了哪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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