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怎样查别人微信记录聊天全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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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在线请加《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三十二)
徐昕按: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咨询者,请加微信:mycase/大案,或扫瞄二维码
这是目前解答的第751至第780个法律咨询&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三十二)
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
751、问:老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沃尔玛超市一个营业员的三个问题。
1.在乙方非自愿的情况下,是否有权拒绝被调往其它商场或者同商场的其它不同部门?
2.关于商业机密的条款,甲方对乙方有相关约束,但甲方并未对乙方保守商业机密做出经济补偿,甲方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3.甲方作为一名沃尔玛超市的营业员,他的工作职责不包括收银结账,这方面有专门的收银员,但是因为人手不足的情况,超市领导要求甲方去帮忙收银,请问,甲方有权拒绝吗?还是必须要服从领导安排?
感谢老师解答!
答:前提:您签订了“劳动合同”。
(1)由于我国《劳动法》强调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在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时首先要受到与员工所签的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者接受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安排,并自愿接受公司根据需要对自身工作岗位的随时调动和调整”这样的合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第26条规定归于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同理也是无效的。工作地点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超市单方面改变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征得您本人的同意,您可以拒绝,公司据此开除你是要依法给你进行补偿的。
(2)甲方不存在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显然营业员的情形不属于竞业禁止。
而保守商业机密是属于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之一,应当遵守。
(3)超市营业员属于超市的经营部,收银员属于财务部,可参考第一问。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超市如果单方面改变营业员的工作内容,此种情形当然可以拒绝。
(法学生段玉立,新浪微博@小段立志多多行走--)
752、问:您好,我打算在大学校园内的创业园开一家店,主要经营沐浴露,洗发水等。但是学校给我们的申请表里面写了不可以经营与学校超市相关的东西。我该怎么做?
答:1、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讨论,主流意见认为,合同法的核心是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自愿订立该合同应当遵守约定,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觉得学校的要求过于苛刻,您完全可以不与其订立租赁合同。此种意见在法律上是可以成立的。
2、抛开上述意见,仅从您的角度来考虑,我认为可以有以下支持您的理由:
&&&第一;学校的创业园应当是由多个商铺或店面组成,学校的申请表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承租人,如果将来被载入租赁合同,那么此种“不得经营与学校超市相关商品”的条款,属于预先拟定并为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有排除你方主要权利之嫌,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可能会因此而无效,如果该条款有效,在解释上,也应当作出不利于对方的解释,如果之后发生争议,可以在解释上下功夫,比如在“相关”二字上可以做文章;
&&&第二;如果您租赁店铺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登记事项中就包含经营范围的内容,只要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我认为,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享有“自主经营权”,您作为承租人及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束您在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范围是不恰当的,干涉了您的“自主经营权”,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是否具有“自主经营权”的问题,主要由各地地方性法规予以确立,如《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再如,《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行业和项目,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所以我认为“自主经营权”是有相关依据的,并且在您作为承租人及经营者的双重身份中,也属于您的主要权利。
第四;此片商铺名为“创业园”,而校方却限制承租人如何进行创业,对他人的创业项目进行限定,似乎也有违情理。(本条观点来自大案张庭源律师)
第五;由于您尚未与校方签订合同,我们建议您谨慎操作。如果您决意要租赁该店面,发生争议您可以考虑以上理由。(本条观点来自大案梁辉党律师)(新浪微博@大案-汪小棠)
753、问:我的身份证号被人盗用贷款未还,中国银行把我列入黑名单,我现在自己买房不能贷款。要撤销黑名单,我该怎么办?求助!
答:你可以收集非你本人贷款未偿还的证据向中国银行和人民银行投诉,要求他们更正,如果无效,你直接起诉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作为第三人。(成都雷福根律师)
754、问:老师好,简单说明情况:我父亲是再婚的,去世后因为没享受过房改,部队给老干部发了一笔住房补助款大约12万元。下发的文件上明确说明本人在世发给本人
本人去世的发给法定继承人。我们家有婚生子女3人非婚生子女一人 再婚妻子一人
共5个法定继承人。军休管理中心没通知我们婚生子女 一次性将12万都给了再婚妻子。我找军休管理中心要钱他们说他们没有义务给我们做具体分割只能给再婚妻子。我找他们的上级单位市民政局信访办
他们也不管 不给具体结论。我想我应该找军休管理中心要属于我的部分 但是我不知道应该如何打官司军休管理中心是民政局的下属单位
我应该起诉谁?是民事债务纠纷还是行政纠纷?我应该打什么法律关系的官司?不管是军休管理中心主任还是民政局信访接待人员
都不告诉我他们的名字我是应该起诉个人 还是单位?请老师们百忙中 给我一些法律意见和建议。
答:本案属于民事继承权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们三人作为原告,再婚妻子作为被告,非婚生子女为第三人。(成都雷福根律师)
755、问:你好,我想在另外一个村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一栋房子,准备用该村村民王某的名义办理各种房屋审批手续,但是房屋修建好以后是该村村民王某的,我想和王某签订一份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我不会人财两空?
答: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申请的主体是本经济组织成员。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后,宅基地使用权归王某所有。你作为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王某签订以王某名义申请宅基地的合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行为无效。
2、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未作绝对禁止性规定,但在具体如何转让方面,《土地管理法》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仅是规范建房行为而非买卖行为。你可以查阅当地关于宅基地流转的地方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流程。在王某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与王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之后再建设房屋,也可在建房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房屋流转,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我不会人财两空”,建议先根据当地法规、规章办理宅基地转让手续后建设房屋。
3、在合同的签订中除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6)价款或者报酬;(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因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在集体组织的见证下签字并盖章出具证明,以免发以后发生纠纷。(新浪微博@等待謇谔)
756、问:单位内部的绩效奖金,例如:降温费,绩效,还有其他本身应有的补贴,很多补贴不给说法就无端端消失了,不给民众投票就取消应有的福利,像这些情况,我应该怎样做才能保障我最大的权利。
答:1、绩效奖金法律没具体规定,要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绩效奖金的计算方式和发放形式,那么照劳动合同处理,单位未发放绩效工资可以提起仲裁。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可以不发。
2、高温补贴,只有在一定情况、一定工种才享有,通常是三十五摄氏度以上、户外工作,具体标准情形不同地方有不同规定,要看地方规定。如果你符合地方规定,单位未发,可以提起仲裁。同时注意,高温补贴是不计入基本工资的,是单独发放,如果计入基本工资也可以提起仲裁。
3、未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补贴不是权利。因此就不能要求保障权利。单位可以给,也可以不给,同时,不能因为去年给了,今年就必须给。
4、但有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劳动合同未规定也可享有,如产假、带薪休假,因此,你所说的补贴要具体而论,照不同的情况结合劳动合同与劳动法逐个分析。
5、对于如何保障最大的权利,你可以比照劳动合同,看单位没有落实哪些。切记是比照劳动合同和劳动法,而不是以前拿到了什么。
6、如果没有落实,可以先向单位提出要求,协商不成可以调解和仲裁。(景昊,新浪微博@景暮思雨)
757、问: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原有一处土地,前段时间转让他人,转让过程中只是我们私下签订转让合同,未经过任何相关部门的许可与批准,这种转让有效吗,我们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如果是国有土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转让给对方,因为不动产的转让必须办过户登记。如果是集体土地,你转让给本村村民是允许的,如果转让给外村村民则是不允许的。
问:律师你好!行政诉讼的期限是3个月,镇政府综治办作出了一个行为,她的书面形式是通知告知,没有救济途径及时效规定的告知,现已超3个月了,我再提起诉讼会受理吗?谢谢!
答:乡政府以书面的形式告诉了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没有告诉诉权和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从你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算起,也就是如果你现在才知道你有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你应该在知道后的三个月内起诉。如果你在收到通知后的两年后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这种情况下已丧失了起诉权。
759、问:伪造食堂就餐卷,再卖给同学构成哪些罪
答:1、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捏造、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伪造食堂就餐卷属于捏造、虚构事实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2、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其法律处罚有明显不同。
&4、本罪属于侵犯财产类案件,行为人获得财物价值达到上述标准才定罪处罚,但是全国各地掌握标准略微有所不同和差距。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一般违法予以处理。(多为行政处罚)(新浪微博@大案-张庭源)
760、问:请问徐律师,直径十公分以下的树木,征地需要赔付吗?只需要赔付移植费吗?
答:1、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应该支付补偿费。不以大小种类等有不补偿的规定。
2、双方可以协商是进行补偿或者是给付移栽费。但是,对于恶意抢种、强种的,法律不予保护。(新浪微博@大案-张庭源)
761、问: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10万元,以其作为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服装厂作连带保证人,现借款已到期,但债务人涉嫌犯罪被监禁,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因为服装厂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那么,鉴于债务人涉嫌犯罪被监禁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服装厂偿还该笔借款,若服装厂不还你可以该服装厂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该服装厂相当于10万元的财产。(甬-陈翔律师,新浪微博@大案CASE-陈翔律师)
762、问:你好.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内容是有一套房产未分割。诉讼费要交多少?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甬-陈翔律师,新浪微博:@大案CASE-陈翔律师)
763、问:您好,请问这样的情况公安局能不能立案?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是连锁的刻章店,每天晚上公司有车接回公司把当天的单和公款交回公司,但昨天我从公司接送车上下车时把手提包忘在车上,过十几分钟回来拿发现少了1470的公款。可以确认没有其他人除了司机。但昨晚去派出所报案,警察说这属于个人疏忽,不能立案,要通过私下解决。这怎么处理比较好呢,谢谢。
1、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公民控告,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2、就您所述,公安机关认为犯罪证据不足,该事件存在遗失、交接错误、统计错误等等可能,凭现有证据按刑事犯罪案件侦察不妥并无不当。
3、如果您认为证据充分,可以向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行使侦察监督权,监督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立案查处。
4、若上述行为均未能有效,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责任和赔偿损失。(新浪微博@大案-张庭源)
764、问:律师你好,向你们求援:重庆联合国际大厦位于重庆最繁华的商圈解放碑,由重庆麦吉可公司开发,该公司将大厦抵押给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同意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大楼卖给业主。开发商售楼前期未向客户明确该大厦已作抵押的事实,才末期才有所透露。开发商没有把售房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而是用于别处开发。现在的问题是:业主手中的购房合同无效,无法网签,中信银行即将申请拍卖联合国际大厦,900多户业主的财产将全部泡汤。重庆解放碑联合国际大厦现在最严竣的问题是,开发商资金短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才造成银行即将拍卖大厦的局面,如果我们业主起诉开发商,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钱,我们又该怎样维权呢?谢谢
答:1、作为开发商的自有资产和相关联资产,不可能仅仅是该一栋大楼。其相关资产需要进一步详细查明。这对您们的维权较为重要。
2、在建设销售或者推广过程中,该公司或者公司负责人是否有涉嫌犯罪的嫌疑等,也是对索赔财产范围进行扩大的一个考虑。
3、建议联合受害者对上述情节进行相应调查,也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尽快拿出合理方案,进行维权。(新浪微博@大案-张庭源)
765、问:您好,目前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双方交易的依据,并在以后的纠纷中作为要求对方支付货款的证据吗?
答:1、各类发票能作为双方发生交易的证据之一,其他还包括如合同、运输送货凭据、收货单据、付款证据、双方对帐单等。
2、发生欠款争议后,仅凭开据了增值税发票来证明对方所欠款额,其证据是不足的,尚欠上列证据中的一种或几种。(新浪微博@大案-张庭源)
766、问:在网上看到视频聊天的网站,因为无聊和好奇就点进去看看,对方说要充值才可以玩,就充钱了,现在感觉被骗了,怎么才能追回自己的损失。
答:我猜您所说的视频聊天的特点是不怎么穿衣服吧?法律上讲,如果该网站以色情内容做诱饵骗取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即使您个人所被骗的金额达不到诈骗罪标准,其骗取其他人的钱款加起来应该是够的。您可以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是最终能否追回就不敢保证了,并且如果您确实是为了观看色情表演而付款,则公安机关即使能够追回赃款,也不一定会返还给你。(新浪微博@沙木研学法律)
767、问:一个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国企下设职能部门,设有一个末位淘汰制度,根据多方面打分排名,末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此制度报请了几个主要集团领导同意,含人力资源部领导。但其初入职时劳动关系是与集团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然后分到这个部门的。想问1,这个部门有这个权力资格搞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么?即使在有关领导同意的前提下。2,人资部领导己签字,是否可代表人资部已授权此部门实施此制度?&
盼复,谢谢!
答:1、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只有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解除前必须经过培训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2、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参见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
3、不能胜任表现在哪,必须由单位通过具体事例证明,如果不能证明,那么解除违法。
4、如果解除违法,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可以获得两倍经济补偿金,两种形式由你选择。
5、部门无权解除劳动关系,部门只可以将你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向公司反映,然后由公司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当然部门可以转达公司决定。
6、由于这项制度是违法劳动合同法,如前所述,只有不能胜任才能解除,而不是末位即可解除,所以实施了也无效,不论领导有无签字。(景昊,新浪微博@景暮思雨)
768、问:伯父骑电动车被一小轿车撞伤住院,肇事现场已被破坏,现肇事者不是很愿意进行赔偿,请问该走什么法律程序来要求其赔偿及维权?
答:现场被破坏也有以下情况,第一,现场是被肇事方破坏比如开车逃跑或送你伯父去医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肇事方全责;第二,如果是因为你方的原因导致现场被破坏,如果没有报案的请立即报案,报案后要求交警处理;
虽然现场被破坏,但是接到报案的交警还是会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处理,比如对现场痕迹进行勘验,比如若是周围有监控录像的可以调取出来,然后再结合对当事双方的询问和对证人的调查,作出责任划分;
肇事方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根据受伤者的具体情况,如果需要继续住院治疗,那么即使是自费也应当治疗,等病人治愈出院后,要么通过交警队调解处理,要么你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如果你伯父可能出现伤残的情况,那么还需要在出院3个月以后去做伤残鉴定,这个可以等起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新浪微博@80后的绵小羊)
769、问:大案,国家修路搞建设占用人民土地还有补偿,别人为了自己通行硬是要我们在自家地里给他割一定的面积的土地给他用,请问这合法吗?
答: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您所说的情况明显属于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找到村委会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是基于相邻关系的特殊性,在您同意的前提下,如果对方愿意给予您一定的补偿,那么您可以选择为其提供一定的方便。
(陈喆,新浪微博@大案Case-情瘤感菌)
770、问:具体经过:
2009年甲向乙借了35000元现金开厂,并承诺马上归还,因之前两人有多次借款行为,并且甲都及时归还,所以乙没有要求甲写借条。但是因为甲办厂失利,未能及时归还欠款,所以乙于2012年末上门要债,因未能碰到甲本人,其父丙写了一份承诺如下:关于我儿甲借乙币叁万伍仟元整,由于本事已久又杳无音讯,由此我代替,再限期到明年农历五月之内归还债主,不再空话。2012年12月25日。。2013年农历五月,乙再次上门要债,丙以已与甲断绝父子关系为由拒绝为其偿还债款。而甲本人也总以没钱为由拖欠借款。因甲所办的厂已由其亲哥接手(已转移营业执照),所以乙又向其哥讨债,但又遭到拒绝。以下是甲曾发给乙的短信:大哥: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的相助之情!其次说声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我一直欠您的情与钱,当时我开厂的时候您帮我,借钱给我也没有要我利息,几年都没有还给您.实在对不起!本来说在今年五月份还给您的,但由于我这二年不走运没赚到钱,希望您多担待,我保证会还给您.这二年我一直没给您打电话,也是我不好意思,您放心,只要我有钱就还您,不然我还算是人吗?所以对你带来的麻烦,我深表歉意.我也永远不会忘记你对我的支持与帮助!
1、甲的短信及丙的承诺能否用来证实甲确实借了乙钱
2、丙所写承诺有无法律效力,可否以此向丙要债
3、因为是借钱办厂,那可否向甲的哥哥即现任厂子负责人要钱
答:问题1:
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甲的短信可以确定甲与乙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了借款合同。亦即,甲确实借了乙的钱。该合同是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债权人履行。
丙出具承诺书的意思是并存承担了甲对乙的债务,乙作为债权人没有反对。从甲之后发给乙的短信
“本来说在今年五月份还给您的,但由于我这二年不走运没赚到钱,希望您多担待,我保证会还给您。”可知:甲对于丙向乙承诺于2013年5月之前还钱是知情的,同时甲也表示会还钱给乙。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知,甲乙丙之间发生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关系,即丙加入到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之中,成为了新的债务人。对于乙的欠款,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乙可以向甲要债,也可以向丙要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乙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丙后来以债务承担的方式加入到了该合同中,也成为合同当事人。乙只能要求甲和丙还钱,乙与甲的哥哥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向他主张还钱。
提醒一点:
如果你最终要走民事诉讼途径,还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乙于2012年年末第一次到甲处主张权利,丙代替甲承诺2013年5月前归还欠款,根据法律规定,可知诉讼时效期限从2013年5月1日起算。乙于2013年5月某一天到甲处主张权利,则此时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之后,甲给乙发了短信,明确表示要还钱,根据法律规定,自乙收到甲的短信这一天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开始计算。如果乙要提起诉讼的话,必须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771、问:我想请问一下怎样探视正在服刑的朋友!需要什么手续吗?谢谢!
答: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其他人员须经监狱批准。携带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会见证(第一次去时办理)
但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规定。需要到监狱去问问具体情况。
772、原问:你好,我有一个朋友婚姻出现问题,女方生下智障儿童后(女方家的妈妈是智障)但隐瞒事实骗男方与其结婚并生下有问题的小孩,生下后两人出现矛盾,女方遗弃并失踪,卷走男方存款,男方要求离婚,但女方家不同意并失踪,报案无果,现在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问题,要求离婚且对小孩负上应尽的责任!(已回答)
追问:非常非常感谢。1.女方家的条件比男方好。2.女方家正是因为不想要小孩才躲藏起来的,因为小孩的病医院说很有可能是遗传,但不能出示一定是遗传的证明。3.调解是不可能了,他们连老家的房子都拆掉不予解决,男方单方面如何进行离婚,并向其索赔,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衷心感谢您的回答!谢谢!
答:(1)直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您朋友的妻子遗弃自己的智障女儿,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对于具体程序您可参考上一次的回答。
(2)您朋友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即智障的女儿。如果是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无过错方即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进行损害赔偿。需要提供女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遗弃自己小孩的证据。
(3)离婚后孩子跟随父亲或母亲,法院不是仅仅依据经济条件的好坏来判决,而是考虑对孩子的成长有利方面,如您朋友是想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就提供他经济尚可、家庭环境良好的证据。像这种遗弃的情形,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4)至于小孩的病是否是母亲遗传,暂不去考虑,因为没有证据。况且依据您的叙述,女方并不像智障人士。谈智障遗传也无法律意义。(段玉立,新浪微博@小段立志多多行走--)
773、冯秋红问:两周前,我叔叔在路边停车,同行的一人出去买烟,所以大灯没关。待了一会儿过来几个人,说灯太亮,影响他们打牌,说话难听,后来就打起来了。对方在自己村口,又打电话叫了好多人来,拿着铁棍等,把我叔叔打的浑身是伤,而且后来检查,头骨都裂了。后来我叔叔同行的人给我爸和叔叔儿子打了电话,我弟先到,我爸后到,我爸到的时候我叔叔和我弟已经被打的不成样子。我爸试图与对方沟通,但对方口出狂言,说连我爸一起打!他们手里都有东西,挣扎中,我爸从对方手机抢到一个棍子,后来有人报警了。警察来了,把伤者送医院了,我爸手指断了一根,肋骨一断一裂。我弟鼻骨裂了,我叔头骨裂了。对方有一个拉架的老头胳膊折了。我方都做出了轻伤害,对方老头也是轻伤害。对方老头其实是他方的人误伤的,但是他现在说是我爸打的。公安局从对面超市找到了录像,人到底是谁打的一目了然。我方希望此事能依法办理。但现在公安机关明显是不作为,事发后,没有拘留打人者,说得做出轻伤害才能抓人,现在做出了轻伤害,又说你们都都找关系了,没法儿办。我爸确实和公安局的领导认识,但是自从受伤后一直住院,现在都没出院呢,何来找关系。现在公安局明显是偏袒对方,我方只是希望此事能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为什么对方打人者就能逍遥法外,我方三人现在全都躺在病床上,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你有两种渠道:
第一个渠道: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局对该案件不立案,而你们又想走法律程序办理,据此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建议你聘请个律师。
第二个渠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就公安局不立案的情况,你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从而促使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774、问:我老婆未跟我离婚的情况下有了外遇,我前天才发现之后我们三人见了面,昨天我让她搬走了,因为从2009年到现在4年多没有孩子,这几年我们夫妻在外面打工赚的钱都给她看病了,光去年就花了7万多,现在我们要离婚,请问我可以申请赔偿吗?因为我赚的多一点,她赚的钱少而且又经常花钱大手大脚!
答:(1)如果您妻子与您提到的“外遇”之间并未有“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况存在,那么您的情况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不能申请赔偿。因您并未详细介绍您妻子的具体情形,请客观对照。
(2)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你赚钱她看病,也实属合情合理也合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您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您赚得多她赚的少,她经常大手大脚合法,同样不能要求赔偿。(段玉立,新浪微博@小段立志多多行走)
775、问:农村自家院子,被邻居侵犯盖房子了。我能主张什么权利?
有诉讼实效和除斥其间吗?谢谢
答:你可以主张邻居侵犯了你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第32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35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邻居侵占你家院子盖房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宅基地使用权,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他,要求他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
你此时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没有除斥期间,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物权的充分保护。但你也要及时行使权利,这样才不会受到更大的损失。(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776、问:我同学父亲做房地产的,有吸毒,曾经的广东陆丰吸毒大案他父亲靠她妈妈去省里消了档案,他虐待她们四母女和她最小的弟弟,她妈妈最大18岁,最小13岁,有带枪恐吓,用电棍吓他们,经常用钝器殴打她们,后来赶他出家门,家人来看情况的时候说她妈妈在外面有男人,经常和男人去睡,还说我同学为了钱也在外面睡男人,后来还在外面找人回家欺负她们,情节恶劣,丢过酒精放过火烧家门,还好没大火,他父亲家里没拿一分钱回去,还经常拿我同学她们的东西,之前买的首饰全拿回去了,房地产是她妈妈家人的,后来给他做,这么多年他一步步将公司股份转到自己名下,现在忘恩负义,我同学她们4母女和一个弟弟出来租房住,我也不清楚现在他家产业怎样了,我同学她妈妈说好像房地产没了。现在好无望,没办法惩治这贱人,我好希望我同学她们能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现在她们靠十几万存款吃三空,现在就剩几万了,她妈妈病重不能工作,也没医病。哎。当时查出来医药费要50多万,她妈妈不想花自己的钱就回家自己修养了,她妈妈是信佛的人,人很善良的,经常帮助别人,真的一个澈头徹尾的好人
,之前能离婚的但他爸假装哭得凄惨她没忍心,有人想帮她办了那贱人她说不用了。现在很无奈,有办法吗。
答:1、感情破裂或一方有虐待、家庭暴力等情节的,依法都是可以离婚的条件。
&2、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可以征求子女的意愿,且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3、若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维持共同生活,建议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不成,可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
&4、若一方当事人故意转移、毁灭、隐瞒共同财产的,在查明事实后,可以予以追加进行分割。
&5、婚姻家庭关系大多涉及个人情感,故更应该冷静行事,切勿冲动或者感情用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更大伤害。(新浪微博
@大案-张庭源)
777、问: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母亲在12年初被摩托车撞了,交警认定系肇事者全责,当时对方说私了,我们没同意,结果对方直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说一切按程序走,后来我们上告法院,法院判对方支付我们医疗误工费等两万多元,但对方还是拒绝支付。法院查不到肇事者有存款,(肇事者是单身,肇事摩托是借的他姐夫的)。后来法院从他单位每月扣取工资方法来偿还,但肇事者工作不稳定,8个月才扣了3000多元。法院让我们提供对方经济来源,肇事者是农村的,我们也没办法摸清对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方是故意不支付费用。现在想请问下后面我们该怎么维权,可以跟对方收取利息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新浪微博@大案-汪小棠)
778、问:每个月公司都按时扣除公积金,但是却没有按时缴纳到公积金中心,导致由于信用问题无法将我目前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整个利息算起来我要损失10万左右,请问可以以此起诉公司申请赔偿吗?
答:首先,如果公司未能按时给您缴纳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您有权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由其责令公司补缴,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关于损失的赔偿问题,您需要证明公司未按时给您缴纳公积金与您多支付银行利息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也需要证明如果单位为您按时缴纳了公积金,您就一定可以将按揭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损失的计算方面,虽然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按揭,但由于办理按揭转公积金贷款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且支付相应的成本,如担保费,抵押手续费,他项工本费等,这些也需要计算在公积金贷款的成本中。
再次,如果企业现在为您补缴公积金的话,在您现在可以办理按揭转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您就只能对补缴前造成的利息等相关损失要求赔偿。(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779、问:你好!我姪子在浙江台州开岀租车,去年底出了这样的事情。一位乖客在车上对他妈妈出言不逊,岀于好意他劝阻了那人,那人却在返程中约人修理他。到下车地时,有两个年轻人在等,他们就下车动手打了起来,我姪子随手拿了把螺丝刀,撕打中他将挑事的年轻人刺死,又将被叫来的两人中一人刺成重伤后他自己投案自首。家人又和伤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书。一审最近开庭,检察院以故意杀人提起公诉。问题:1、能不能认定他是防卫过当?2、有个细节,重伤那人,是在看到人被剌倒,他俩跑了,又姪子追上刺伤的。伤者的谅解书能对䅁情判决影响力多大?死者家属要价太高,不肯出具谅解书。3、案子最大量刑是什么?谢谢
答:正当防卫,是指在行为人遇到不法侵害时,采取必要限度阻止不法侵害的发生,保护法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采取措施时,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后果。因此,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要求行为人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要想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主流观点认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即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并且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采取必要限度阻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正当防卫,要综合分析整个案情,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根据您所提供的案件情节,笔者认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因此也就不构成防卫过当。
重伤的人看到有人被刺倒后逃跑,您侄子又追上把人刺伤,您侄子可以认定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主观要素,客观上您侄子又施行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可以认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未遂)。当然,具体认定是哪一犯罪构成还需要更多的结合公安机关的证据。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法官可以依据该情节考虑量刑,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本案中,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吕博杰,新浪微博@洋葱头人)
780、问:你好,我起诉了离婚后财产纠纷,另一个案件应该是离婚后损害赔偿(这个法院没写案由)法院不经当事人同意把案件都纳入简易程序,请问法院违规操我该怎么办,接下来我该做什么?
答: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③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①起诉方式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②传唤方式简便;③独任审判;④开庭审理程序简便;⑤审理期限短(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可延长)。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法院把您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无需经过您的同意,只要经过审查认为您的案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3条分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程序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艇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以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您如果认为您的案子应该适用普通程序,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词,要求法院审查。(陈喆 新浪微博大案-情瘤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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