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昌祯曾在中华女子爱丽丝学院邪恶漫画漫画做过领导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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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女,日生,江苏句容人。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1955年曾参与《民法》起草。
1979年、1997年两次参与《婚姻法》修改。
1989年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任起草小组副组长。
2002年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1]《婚姻法探析》、《新中国法学泰斗系列:三尺讲台上的半个世纪》、《新中国婚姻法六十年回顾与展望》学习与从教的坎坷经历
日,巫昌祯和她未来的丈夫庚以泰,走在了开国大典的游行队伍中,庚以泰还是大学生队伍的总指挥。当毛主席喊出“人民万岁”的时候,天安门广场上欢乐的人群顿时沸腾了,歌声、欢呼声响成一片,巫昌祯感到从未有过的兴奋和激动!
1948年9月,巫昌祯从江苏南京北上,庚以泰从河北唐山进京,他们一道考入了北京朝阳大学法学院。学习结束后,他们双双进入新成立的由谢觉哉任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两人也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和终身携手的伴侣。1954年,他们以新中国第一届法律系大学生的身份毕业。由于建国初期院校创建、调整的原因,4年大学念成了6年。告别学生时代,他们一道走进了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园,双双登上讲台,巫昌祯教民法,庚以泰教刑事诉讼法。
然而,此时极左思潮开始涌动,个人命运只能随波逐流。1958年,民法教研室被撤销,巫昌祯改教毛泽东著作和古汉语等课程,不久“文革”开始,学校停课,大好年华从此蹉跎。
70年代初,在一片砸烂公检法的呼声中,北京政法学院师生被整体下放到安徽劳动,一年后就地解散。庚以泰被分在安徽省公安厅工作,巫昌祯回到北京留守,照顾幼小的孩子们。因为不知道这样的日子何时是个头,她只好提前退休了。当时,她只有40多岁。
1978年,北京政法学院复建。那纸退休令被撤销,巫昌祯在离开心爱的讲台数年后,又满怀激情地重新登临,“ 叹韶光过尽,功名未就,书生老去,机会方来”。此时,庚以泰已调回北京工作,进入中央民族大学,他是满族人,从此在少数民族法学领域耕耘努力。
几十年间,他们都有机会离开讲台。上世纪50年代参加民法典起草的时候,见她整理材料既快又好,全国人大很想让她留在机关工作;80年代第一次修改完婚姻法后,全国妇联也有意把巫昌祯留住,请她出任中华妇女干校(中华女子学院前身)的领导工作,她委婉地回绝说:“做行政,我不行。”庚教授也一样,80年代初,北京市高级法院一位熟悉他的老院长曾热情邀他去法院工作,但他婉言谢绝,依旧留恋在讲台上。他们有两儿一女,大儿子在日本,兼职做法学教师,大儿媳从事法律职业。小儿子也是学法律的,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只有女儿从事金融工作,与法律没关系。
亲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
巫昌祯一生中亲历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1955年,她参与了民法典的起草,到1957年起草小组解散,当时共起草了五百多条。参与起草的有法学大家芮沐、佟柔、杨怀英等人,巫昌祯是最年轻的一位。当时外宾来中国,老问中国有没有法律,法律起草成为新中国很紧迫的任务,而民法又是备受关注的。起草工作很艰难,旧中国的民法典被废弃不用,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在国内还很难见到。于是多方搜集,看看英、美、法等国家的民法是怎样的,共收集了十几本资料,然后按项目分解组织起草。
资料的缺乏还不是最难克服的,更难克服的是当时的政治观念。当时的指导思想是,民法一定要服从政治,不能出现 “私”字,不能出现“债”字,起草起来顾虑很多。比如总则如何写就是个大问题,而“买卖合同”、“所有制”都是难点。为了不提“私有制”,就把所有制规定为“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个人所有 ”,而“汽车不允许个人所有”。同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相比较,许多观念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上世纪60年代,最高法院组织民法典的第二次起草工作,由史怀璧、孙雅明、朱世平等人牵头。但当时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起草工作始终处于讨论阶段,很快就不了了之。
1978年,婚姻法的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因为有起草民法典的经历,政法大学派巫昌祯参加。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新中国的法律头生子,自然备受关注。这边刚刚参加婚姻法修改小组工作,那边民法通则的起草也启动了,也想让她参加。因为与婚姻法有约在先,她便对民法通则说了对不起。这次参与立法的经历,成了她学术道路上的分水岭。此后,她把研究和教学的重心转移深入到了婚姻法。
上世纪90年代初,为迎接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全国人大制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规划。巫昌祯任起草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寒暑更迭3个轮回后,这部法律于1992年提前问世。此外,她还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7年,婚姻法第二次修改。巫昌祯参加了民政部的专家组,又成为人大法工委立法小组的专家。修改稿第一稿出来后,巫昌祯随全国人大去广东进行执法检查,深圳一家报纸的记者随行采访。调查发现,广东地区婚外性关系比较严重,在记者问到婚姻法如何应对这种情形时,巫教授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夫妻应互相忠实,有过错就要付出代价,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记者在报道时,却出现了她“主张处罚第三者”的字句,一时间说她“保守”、“倒退”的声音高涨,但这不是巫昌祯的本意。她并不为一时的舆论倾向所动,仍赞同并坚持把“夫妻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写进了修改后的婚姻法。
接着,巫昌祯全情投入了计划生育法的起草。但这部法律的起草很困难,最终也未能完成。当时的顾虑包括“一胎化 ”能不能提,一旦把“一胎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来出现大量的“两胎”现象怎么办?也考虑过在法律上规定“两胎” ,但也有许多隐患。这部法律起草了三次,最终不得不放下。
而最近的一次,是2003年1月,巫昌祯参与民法典编撰。民法典的起草是构建国家法律体系的系统工程,是非常繁重的一项任务。它的起草修改至今仍在进行,巫昌祯期盼着它的早日通过并付诸实行。
见证中国妇女地位的逐步提高
在上世纪80年代,经常有陌生妇女敲开巫昌祯家的门,“扑通”一声跪倒在地,求巫教授替她做主。原因是丈夫做了陈世美,抛弃了她,而她不肯离婚,死也不离婚,离了婚就去死,法院却判决离婚,求巫教授为她申冤。巫昌祯只好解释,自己只是一名大学教授,只有反映意见和进行监督的权利,不能干预司法办案。有的妇女不理解,你巫教授这样的大名人还管不了我一个小小的离婚案?
而后来,这样上门求助的妇女越来越少。我国妇女普遍接受了“夫妻感情破裂就应该离婚”的观念,可以接受离婚的现实了。当然,这也是因为社会大环境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在发生转变。
但损害妇女权益的状况依然严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任重道远,包括人们的观念也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比如妻子有了外遇,就是“红杏出墙”,就是“破鞋”、“贱货”,就是丈夫的奇耻大辱,丈夫就“戴了绿帽子”;而丈夫有外遇,社会舆论的谴责就宽松得多,甚至还被某些人认为是“有本事”,也没听说妻子戴什么“帽子”。妇女被强奸,会被周围舆论冷嘲热讽,受害者再次蒙受羞辱,最终选择了轻生;有的妇女为抗拒强奸跳楼自杀而死或被摔成重残,这样的人间悲剧的制造者,除了犯罪分子,还有人们的思想观念。巫昌祯认为,法律的保护是一个重要方面,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也是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
法律武器保护妇女权益
在经济多元化发展过程中,许多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下降,从属和依赖于男性。在婚姻生活中,妇女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在五十多年的法律生涯中,巫昌祯始终关注着妇女权益的保护,对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重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增多等现象,身兼全国妇联执委、北京市妇联副主席的巫昌祯站出来进行强烈抨击。经常有妇女去找她,向她哭诉不幸的婚姻生活。她更多的是感到要用法律来保障在婚姻中权利受害者:“婚姻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必须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
晚年投入公益活动
巫昌祯教授晚年热心投入到30多项社会公益活动中。上世纪80年代,巫昌祯就领导创办了专打公益诉讼的第八律师事务所,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先河。巫昌祯参加社会活动也坚持公益性,上到最高法,下到居委会,请她讲课她都讲,但从不收费。[2]论文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四十年(上) 政法论坛 1989年4期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四十年(下) 政法论坛 1989年5期
离婚新探 中国法学 1989年2期 与夏吟兰合著
弘扬家庭美德 建设文明家庭 中国法学 1996 06
中国妇女儿童的法律地位 中国法学 1984年1期 与王德意、巫昌祯合著
个体户家庭财产问题初探 政法丛刊 1988年1期 与夏吟兰合著
完善离婚制度的几点设想 法学杂志 1989年1期 与夏吟兰合著
中国婚姻法/巫昌祯主编.--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0页
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主编.--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409页
新婚姻法学习读本/巫昌祯,丁露主编.--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182页
新婚姻法百问/巫昌祯,丁露主编.--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144页
我与婚姻法/巫昌祯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巫昌祯等主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26页.--(法律法规释义系列)
新婚姻法指南/巫昌祯主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8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巫昌祯主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283页
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主编;田岚等撰稿.--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0,397页
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答/巫昌祯主编.--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5.--125页曾被评为北京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市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市、全国“三八”红旗手等,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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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杂志信息: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由全国妇联主管、中华女子学院主办,创刊于1989年,是我国第一家以研究和探索妇女问题为主的综合性学术刊物,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于1991年起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该刊为双月刊,每期近20万字,曾用名《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8月随学院更名而改为现名。
该刊创刊以来,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刊方向,严格遵循 “坚持‘双百’方针,立足妇女教育,站在时代前沿,突出女性特色”的办刊宗旨,树立精品意识,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不断提升刊物质量。历经二十年的积极拚搏和走内涵发展之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复印转载率较高,在科学引文统计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评价计量指标逐年有所提高,正以其独特的思想性、学术性和权威性引起社会、学术界尤其是妇女研究界的广泛关注,并基本确立了在女性先进思想文化传播和文献信息处理领域里的地位,为发展妇女教育、推动妇女理论研究和妇女工作进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003年,该刊被评为首届《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2004年底,在全国八千多家社科期刊中被选入“中国社会科学期刊精品数据库”。2005年6月加入CEPS中文电子期刊服务网。2006年,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此外,于创刊之初在全国率先设立了“女性与法律”栏目,2005年该栏目特邀著名法学专家巫昌祯、杨大文教授担任专题主持人,在全国妇女法学界和妇女理论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被评为“全国社科学报优秀栏目”。
该刊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主要栏目有:理论探讨、女性与法律、女性高等教育研究、女性学研究、女性与社会、国外妇女研究论坛、女性文学研究、妇女史研究、学前教育等。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杂志稿件要求:
1、稿件请用16开方格稿纸书写或用计算机打印,须字迹清楚,格式规范,并使用国际规定的国际通用量纲和单位。字数以6000字左右为宜,个别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的文章字数可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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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1997年两次参与《婚姻法》修改。
  1989年参与《
》起草,任起草小组副组长。
  2002年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
为法学教育奉献终身
  日,巫昌祯和她未来的丈夫庚以泰,走在了开国大典的游行队伍中,庚以泰还是大学生队伍的总指挥。当
喊出“人民万岁”的时候,
上欢乐的人群顿时沸腾了,歌声、欢呼声响成一片,巫昌祯感到从未有过的兴奋和激动!
  1948年9月,巫昌祯从江苏
北上,庚以泰从
唐山进京,他们一道考入了
。学习结束后,他们双双进入新成立的由
,两人也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和终身携手的伴侣。1954年,他们以
届法律系大学生的身份毕业。由于建国初期院校创建、调整的原因,4年大学念成了6年。告别学生时代,他们一道走进了
(现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园,双双登上讲台,巫昌祯教民法,庚以泰教刑事诉讼法。
  然而,此时极左思潮开始涌动,个人命运只能随波逐流。1958年,民法教研室被撤销,巫昌祯改教
著作和古汉语等课程,不久“文革”开始,学校停课,大好年华从此蹉跎。
  70年代初,在一片砸烂公检法的呼声中,北京政法学院师生被整体下放到
劳动,一年后就地解散。庚以泰被分在
工作,巫昌祯回到北京留守,照顾幼小的孩子们。因为不知道这样的日子何时是个头,她只好提前退休了。当时,她只有40多岁。
  1978年,北京政法学院复建。那纸退休令被撤销,巫昌祯在离开心爱的讲台数年后,又满怀激情地重新登临,“ 叹韶光过尽,功名未就,书生老去,机会方来”。此时,庚以泰已调回北京工作,进入
,他是满族人,从此在少数民族法学领域耕耘努力。
  几十年间,他们都有机会离开讲台。上世纪50年代参加民法典起草的时候,见她整理材料既快又好,全国人大很想让她留在机关工作;80年代第一次修改完婚姻法后,全国妇联也有意把巫昌祯留住,请她出任中华妇女干校(
前身)的领导工作,她委婉地回绝说:“做行政,我不行。”庚教授也一样,80年代初,北京市高级法院一位熟悉他的老院长曾热情邀他去法院工作,但他婉言谢绝,依旧留恋在讲台上。现在他们有两儿一女,大儿子在日本,兼职做法学教师,大儿媳从事法律职业。小儿子也是学法律的,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只有女儿从事金融工作,与法律没关系。
亲历多部法律的 起草修改
  巫昌祯一生中亲历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1955年,她参与了民法典的起草,到1957年起草小组解散,当时共起草了五百多条。参与起草的有法学大家
等人,巫昌祯是最年轻的一位。当时外宾来中国,老问中国有没有法律,法律起草成为新中国很紧迫的任务,而民法又是备受关注的。起草工作很艰难,
的民法典被废弃不用,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在国内还很难见到。于是多方搜集,看看英、美、法等国家的民法是怎样的,共收集了十几本资料,然后按项目分解组织起草。
  资料的缺乏还不是最难克服的,更难克服的是当时的政治观念。当时的指导思想是,民法一定要服从政治,不能出现 “私”字,不能出现“债”字,起草起来顾虑很多。
总则如何写就是个大问题,而“买卖合同”、“所有制”都是难点。为了不提“私有制”,就把所有制规定为“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个人所有 ”,而“汽车不允许个人所有”。同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相比较,现在许多观念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上世纪60年代,最高法院组织民法典的第二次起草工作,由
、朱世平等人牵头。但当时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起草工作始终处于讨论阶段,很快就不了了之。
  1978年,婚姻法的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因为有起草民法典的经历,
派巫昌祯参加。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新中国的法律头生子,自然备受关注。这边刚刚参加婚姻法修改小组工作,那边民法通则的起草也启动了,也想让她参加。因为与婚姻法有约在先,她便对民法通则说了对不起。这次参与立法的经历,成了她学术道路上的分水岭。此后,她把研究和教学的重心转移深入到了婚姻法。
  上世纪90年代初,为迎接在
,全国人大制订了
的起草规划。巫昌祯任起草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寒暑更迭3个轮回后,这部法律于1992年提前问世。此外,她还参与了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7年,婚姻法第二次修改。巫昌祯参加了民政部的专家组,又成为人大法工委立法小组的专家。修改稿第一稿出来后,巫昌祯随全国人大去
进行执法检查,
一家报纸的记者随行采访。调查发现,广东地区婚外性关系比较严重,在记者问到婚姻法如何应对这种情形时,巫教授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夫妻应互相忠实,有过错就要付出代价,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记者在报道时,却出现了她“主张处罚第三者”的字句,一时间说她“保守”、“倒退”的声音高涨,但这不是巫昌祯的本意。她并不为一时的舆论倾向所动,仍赞同并坚持把“夫妻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写进了修改后的婚姻法。
  接着,巫昌祯全情投入了计划生育法的起草。但这部法律的起草很困难,最终也未能完成。当时的顾虑包括“一胎化 ”能不能提,一旦把“一胎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来出现大量的“两胎”现象怎么办?也考虑过在法律上规定“两胎” ,但也有许多隐患。这部法律起草了三次,最终不得不放下。
  而最近的一次,是2003年1月,巫昌祯参与民法典编撰。民法典的起草是构建国家法律体系的系统工程,是非常繁重的一项任务。它的起草修改至今仍在进行,巫昌祯期盼着它的早日通过并付诸实行。
见证中国妇女地位的 逐步提高
  在上世纪80年代,经常有陌生妇女敲开巫昌祯家的门,“扑通”一声跪倒在地,求巫教授替她做主。原因是丈夫做了
,抛弃了她,而她不肯离婚,死也不离婚,离了婚就去死,法院却判决离婚,求巫教授为她申冤。巫昌祯只好解释,自己只是一名大学教授,只有反映意见和进行监督的权利,不能干预司法办案。有的妇女不理解,你巫教授这样的大名人还管不了我一个小小的离婚案?
  而后来,这样上门求助的妇女越来越少,现在几乎没有了。现在我国妇女普遍接受了“夫妻感情破裂就应该离婚”的观念,可以接受离婚的现实了。当然,这也是因为社会大环境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在发生转变。
  但损害妇女权益的状况依然严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任重道远,包括人们的观念也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就是“红杏出墙”,就是“破鞋”、“贱货”,就是丈夫的奇耻大辱,丈夫就“戴了绿帽子”;而丈夫有外遇,社会舆论的谴责就宽松得多,甚至还被某些人认为是“有本事”,也没听说妻子戴什么“帽子”。妇女被强奸,会被周围舆论冷嘲热讽,受害者再次蒙受羞辱,最终选择了轻生;有的妇女为抗拒强奸跳楼自杀而死或被摔成重残,这样的人间悲剧的制造者,除了犯罪分子,还有人们的思想观念。巫昌祯认为,法律的保护是一个重要方面,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也是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
法律武器保护妇女权益
  在经济多元化发展过程中,许多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下降,从属和依赖于男性。在婚姻生活中,妇女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在五十多年的法律生涯中,巫昌祯始终关注着妇女权益的保护,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重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增多等现象,身兼全国妇联执委、
市妇联副主席的巫昌祯站出来进行强烈抨击。经常有妇女去找她,向她哭诉不幸的婚姻生活。她更多的是感到要用法律来保障在婚姻中权利受害者:“婚姻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必须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
晚年投入公益活动
  巫昌祯现在已七十开外,但依然热心投入到30多项社会公益活动中。上世纪80年代,巫昌祯就领导创办了专打公益诉讼的第八律师事务所,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先河。现在,巫昌祯参加社会活动也坚持公益性,上到最高法,下到居委会,请她讲课她都讲,但从不收费。
  著有《我与婚姻法》、《
》、《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等著作。
  曾被评为
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市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市、全国“三八”红旗手等,享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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