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红网论坛三湘四水举报人大代表违法犯罪行为

人大代表岂能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张家界在线 
日 20:02:50
  福建省周宁县一位在上海经商的人大代表涉嫌醉驾,上海警方就此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未获对方许可。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轩然大波。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叶贻顺今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将主动对接上海警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及时召开常委会议再次进行审议。(人民网 日)
  8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在两个半月后,松江公安分局收到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回复函,函中称:经由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不通过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这样的一份表决结果,真可谓是惊出了众人的一身冷汗。人大代表可真是一个&护身符&啊。人大代表的身份何以成为张裕明的&护身符&呢?原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言论特别保障和人身特别保障两大权利。法律明文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回到事件本身,人大代表张裕明醉驾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犯罪事实清晰,张裕明本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血液中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无异议。但因为张裕明县级人大代表的身份,松江公安分局并没有立即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而是发函至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谁知道,公安分局的合法请求却遭到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反对,不同意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仅仅是因为在审议投票中,赞成的票数少。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是要保障他们能够正常行使其职权,而不会因工作原因遭到权贵的报复。但是张裕明的事件却充分显示出,&人大代表&身份就是一个&护身符&,只要没有经过同意,即使公安机关也拿人大代表无可奈何,公众也能够很容易的想到这就是在&纵容犯罪&。人民代表享有的权利就极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保护伞&而被滥用。就从这份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回复函看,周宁县人大代表的素质真的亟待提高。根据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介绍,周宁县的人大常委会成员可全部是机关干部,照理说他们应该据有法律常识,其综合素质也应该够高。可是,面对对张裕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表决,他们却交出了一份可笑的答卷。17人投票,竟有8人反对,1人弃权,使得审议没有通过。面对醉驾后并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这九个人竟然能不同意对张裕明采取强制措施,真是有点&姑息养奸&啊。这样的人何以能够成为人民代表呢?常委会主任说,&人情关系和法律意识不强让他们没有正确履职&。代表们,你们可真得再学习学习啊!人大代表们,可切莫拿着手中的权利钻法律之空啊!
[作者:文婷]
[编辑:田慈孝]
[来源:张家界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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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让黑社会人当选县人大代表,天理何在?
路见不平559 发表于 &23: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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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黑社会的人当村干部、县人大代表,  太芝庙乡政府的领导,你怎么啦?  今年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出的代表要能代表民意、思想纯正,更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新邵县太芝庙乡,这里的领导干部公然不顾法律的规定,大耍权威,让二个根本不能代表群众的人当上了代表,请上级领导明鉴:  代表法第三条赋予了人大代表七个方面的权利,第四条也明确了人大代表应履行的七个方面的义务,条条权利和义务都离不开文化水平的支撑。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化素养,是难以胜任人大代表这一角色的;第四条又规定:代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是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必须模范地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条件,且要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然而请大家看看太芝庙乡当选的县人大代表陈中军、谢大春是怎么角色:  县人大代表之一陈中军,小学都没有读完,大字不识几个,一个社会上的小混混,几年前送了10万块钱给龙山金矿原来的董事长周德卿,在龙山包了点小工程开始发家,由于周德卿被抓后牵了出来,在牢房里关了几个月,放出来没有多久,在中共太芝庙乡党委会太党字〈2011〉28号文件明确规定因经济或其它问题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治安重点对象的,完全不符合当村干部的前提下,在2011年5月送了5万块钱给当时的一个乡领导,并且多次陪这个领导到邵东歌舞厅唱歌抱妹妹后,在这个领导的大力推荐下,完全不符合规定的陈中军当上了村干部,当选为村干部一直都没有为村里办过任何实事,后来这个村由于因村里账目不清,群众多次上访反映,被上级机关查过帐,在某领导的保护和协调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便这样不了了之;陈中军便到处扬言,在太芝庙没有他搞不定的事,派出所所长就是他和别人一起搞走的;他连派出所长都敢搞,在太芝庙还怕哪个!反正老子有的是钱!在这次人大代表投票前,四处活动请客呷饭送礼,请乡里的领导到邵东邵东歌舞厅唱歌抱妹妹后,再次如愿以偿,如此靠拉关系送礼当上的代表。(陈中军的事新邵检察院有据可查)  县人大代表之一谢大春,小学都没有读完,大字不识几个,连开个证明都开不来,一个社会上的混混,几年前由于做贼做过牢,经常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同样和陈中军一样在牢房里关过,放出来没有多久,在中共太芝庙乡党委会太党字〈2011〉28号文件(见附后中共太芝庙乡党委会太党字〈2011〉28号文件)明确规定因经济或其它问题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治安重点对象的,完全不符合当村干部的前提下,在2011年5月送了3万块钱给当时的一个乡领导,并且多次陪某个领导到邵东歌舞厅唱歌抱妹妹后,在这个领导的大力推荐下,完全不符合规定的谢大春当上了村干部;当选为村干部一直都没有为村里办过任何实事,并且谢大春多次在太芝庙的光田,指云、白杨开赌场,放高利贷,赚了钱后又送钱给那位领导,在听说县人大代表派出所没有权利抓人的信息后,在这次人大代表投票前,四处活动请客呷饭送礼,请乡里的领导到邵东邵东歌舞厅唱歌抱妹妹后,再次如愿以偿,如此靠拉关系送礼当上的代表。当选后谢大春到处放话讲:我当选人大代表主要就是为了方便自己赌宝,放高利贷,因为人大代表是不能被派出所直接抓走的,现在派出所也不用怕了。(谢大春的事太芝庙派出所有据可查)  为什么一直为村里办实事村干部刘树香(上届市、县人大代表)由于没有请客呷饭送礼,请乡里的领导到邵东邵东歌舞厅唱歌却意外落选,而会有过违法犯罪、完全不符合规定的陈中军、谢大春能够当选为村干部、县人大代表,这样的人如果能够当选村干部、人大代表,太芝庙的领导干部在资格审查的时候,你的眼睛是睁开的吗?你的良心何在?如此差的文化水平当代表,又如何能胜任人大代表职位?这样的人当选,天理何在?公理何在?我们担心、我们害怕!!  敬请领导能够重视此事,在百忙之中给予过问,派专人来调查此事,按规定取消陈中军、谢大春的村干部、县人大代表身份,彻底清除太芝庙政府里的个别贪官、污吏,还老百姓一个公道,给老百姓一个说法;将太芝庙政府里的害群之马清出队伍,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安排有公正心,正义感的乡领导干部把好村干部、县人大代表的审查关,选出真正能为民请命、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好代表。  太芝庙乡全体百姓  日
网友47:黑社会呀
既然要让他们当,上面一定做足了功课,只怕你这又要石沉大海了。唉!
湘中百姓人家:支招
路见不平559&网友,你这样作是不行的,红网的力量是不够的,我给你支几招,要向省纪委,省人大才行,新邵距邵阳太近,他们的关系已经在县市,只有去省里弄。最后祝路见不平559&网友一生平定。
一无所藏:太平常
这种事太平常了,邵东这样的代表也不少,他们有钱啊,有钱就能代表一切,这社会?
网友02:一面之词可信度不大
没看到实质的举报内容,是不是为了出名乱说的
网友46:为了出名的吧
现在为了出名的人总是要把好人说成坏人
zhoujintao:同意五楼
zhoujintao:也谈陈中军
陈中军同志我认识多年,他两届连任中共龙山村支部书记,刚直不阿,不信邪,扶危济贫,不贪财,他在老百姓心中是个合格的领路人,不像个别别有用心的说得一塌糊涂,08年秋,村民举报该村有外人行窃,他组织村里青年人夜夜值班放哨,终于抓住了,该嫌疑人还是湖南省公安厅通缉的在逃犯人,2011年春天,太芝庙新岭村,社中村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他带领群众两天打火,头发都烧掉一大把,村民哪家有天灾人祸的,他得到信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解决,什么黑老大什么莫须有的劣迹纯属乌有,县代表是选出来的,落款为“太芝庙老百姓”你能代表太芝庙老百姓么,事实胜于雄辩,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让事实说话,听群众呼声。
网友00:发帖之人,狼子野心啊
首先我要说的是,我也是当地人,我就从没听说过我们这小山里还有什么黑社会,还说头子是陈中军,谁能作证??是你?还是说是为他投出选票的那些群众百姓和党员??此种垃圾贴,各位看过,笑笑便罢。 况且听闻此人正直厚道,乐于助人,有很多事迹一直为村民所津津乐道,我且说给大家听听。 一切皆有事实为证: 有一年的一天深夜,潭府乡李建飞家中起火,他开车正好路过,二话没说,下车救火。此事你可去打听打听。 数年前,同村陈顺清的孙女发生意外,脑死亡,他当机立断,立即借了一辆车送到医院,为医生及时抢救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此事你可知道?? 2007年深夜,抓获屡次作案的盗窃集团惯犯3人,电瓶8个,丰田车一辆,送交太芝庙派出所。2008年,外来不法分子来村里闹事,抓获4人送交太芝庙派出所,其中三人吸毒,一人网上追逃,移送邵东县公安局,这些事实,均有据可查。我们这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相信你也知道。 2009年,回家时路经谭家湾村大观桥路段,发现山林起火,主动组织群众8人进行扑救,从山脚一直到山顶,成功降火扑灭。还有今年,新岭村发生山火,他组织人员,历时两天一晚,终于将火扑灭。此事你可能不知,大火起时,请问你和你说的那个谁,在做什么? 在当今时代,能不计得失,不顾个人安危,实打实干为百姓做事的人真不多了,说话做事要摸摸良心啊,难道这样的人是黑社会的人吗?从08年担任村主任以来,完成村里的农电改造,村里5.5公里的公路硬化,村里的亮化工程,黄瓜拓的公路修建,那不都是为村里做的事实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难道他们不该选这样实干的人吗?况且此人口气好生了得,开口闭口号称全体百姓,敢问他是否代表得了那些纷纷投出选票的人?是否也代表我??还是只能代表那些他抓过的,得罪过的人???此个别人的无稽之谈不禁令我生疑,他是害怕什么了?还是与陈中军有什么私怨公仇??我不得而知,也不想知道,那太恶心。 仁兄,好自为之。
暗淡民心:行贿之人也可以当代表?
看来上面二位也是太芝庙乡政府的干部, 陈中军不是因为向龙山金矿的周矿长送了5万块钱,让新邵检察院关了一个多月吗?周矿长要坐13年牢,而送礼的陈中军却逍遥法外,检察院有据可查,并且有判决书为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10)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卿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本院无管辖权,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26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学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德卿及辩护人银立中、银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周德卿在担任龙山金锑矿矿长、新龙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矿山收购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松云、郑书研、周佳声、陈中军、莫云社、金小龙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35.3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周德卿的供述及亲笔书写的交代材料、证人陈松云、姜双华、郑书研、周佳声、陈中军、莫云社、金小龙、王淑云、史顺英、袁圣祥、张新念、黄备战、沈亦平、毛平等数十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德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德卿对指控收受郑书研于2003年元月其父亲逝世送的5000元及2008年3月其女儿结婚送的8000元不持异议。对其他指控均予以否认。辩称,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收受他人134万元的供述均是虚假的,是乱讲的。原因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其采取了变相逼供、诱供的手段,被迫做了虚假供述。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还其一个清白。 周德卿的辩护人提出:1、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违法,违法取得的被告人周德卿的供述及证人周佳声等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主要认为:①侦查人员一人身兼数职,在纪委调查阶段是纪检工作人员,在检察院侦查阶段又是侦查人员,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又是公安人员;②对周德卿的连续审讯超过了24小时或48小时以上,是典型的变相逼供,如日10:30―7月15日11:30、8月21日―8月23日的审讯(提押证),移送的证据不全面,有利于被告人周德卿的证据没有移送,对陈松云、郑书研的问话笔录至少超过10次,但卷宗里只有1-3次。2、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认为:①周德卿交待的受贿数额与指控的不一致,出入很大;②收受贿赂后,贿赂款的去向不清楚,有多种说法,一是交给其妻,或交给其女儿,但到目前为止,其妻女均没有证言出现在案卷中,这很不正常;③赃款没有查证,周德卿的合法收入共计约350万元,周德卿全家的开支约300万元,现有存款50万元,如果周德卿收受100多万的贿赂款,其家庭财产应远大于其合法收入,但该事实没有证据证实。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德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被告人周德卿担任龙山金锑矿矿长职务,2003年11月,周德卿经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股东会提名,被选举为新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德卿利用担任龙山金锑矿矿长及新龙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矿山收购等方面为陈松云、郑书研、周佳声、陈中军、莫云社、金小龙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35.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8月份,新龙公司有意收购整合新邵县礼坪联合金锑矿,经协商达成初步意向,收购价格暂定为708万元,礼坪联合金锑矿的老板陈松云、姜双华商量决定,找时任新龙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周德卿等人帮忙,要求将收购价格提高,并由新龙公司承担转让税费,并承诺事成后会感谢周德卿。日,在新邵县人民政府召开的收购协调会上,经双方充分协商,最后经周德卿表态同意由新龙公司以780万元的价格收购新邵县礼坪联合金锑矿,并承担转让的税费,当日双方签订了整体收购合同,新龙公司随后陆续将收购款汇至陈松云的振强锑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上。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陈松云为感谢周德卿的帮忙,从冷水江市开车到新龙公司周德卿家里,将用蛇皮袋装的50万元现金送给周德卿。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德卿的供述 证明2006年7月因新龙公司在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时,得知新龙公司的几条矿脉所在区域与礼坪联合金锑矿的采矿区域上下重叠,而不能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经公司领导开会决定,要尽快收购礼坪联合金锑矿。经相关人员协调后,礼坪联合金锑矿的老板陈松云、姜双华也同意整体转让,经双方初步协商达成意向性意见,以708万元收购礼坪联合金锑矿,段仁民的矿洞赔偿问题由陈松云去处理,钱由新龙公司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后来在周瑾的协调下,陈松云与段仁民谈好,赔偿段仁民72万元,新龙公司经会议决定同意增加22万元赔偿给段仁民。在签订收购合同之前,陈松云就打电话给周德卿,要周德卿帮忙,尽量将价格定高一点,并由新龙公司承担税费,并承诺事后会感谢周德卿,周当时没有明确答复陈松云,日新邵县人民政府召开收购协调会,在会议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税费的承担问题,按照惯例,税费应由出让方承担的,在此问题上争议了很久,最后周德卿表态决定转让税费由新龙公司承担。 200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陈松云打电话与周德卿联系,说了些感谢之类的话,并讲要感谢,当天晚上,陈松云到周德卿家里,将一个蛇皮袋子放在客厅的沙发上后就走了,周德卿就将袋子打开,看见里面装了一些钱,数了一下,是50万元,一万元一扎,50扎,是百元票面的。 2、证人陈松云的证言 证明与姜双华的礼坪联合金锑矿被新龙公司收购后,为了感谢周德卿,于2006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收到新龙公司付的第一笔收购款,从史顺英手里拿了50万元现金,装进一个蛇皮袋里,然后打电话与周德卿联系,说晚上到周家去,下午开车从冷水江出发,晚上到周德卿家里,首先聊了一会,说了些感谢之类的话,然后将装有50万元现金的蛇皮袋递给周德卿,周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陈松云就走了。 3、证人姜双华的证言 证明礼坪联合金锑矿被新龙公司收购一事,在收购价上及税费的承担,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陈松云曾也单独到周德卿的办公室与周谈过,后来陈松云告诉姜双华在与周单独谈的时候,陈跟周讲明只要周帮忙将收购之事办妥了,就送50万元给周德卿,周基本默许了。2006年9月初,收购合同签订,并由新龙公司承担税费,后来新龙公司付了第一笔款500万元,陈松云讲要送给周德卿50万元,开始姜双华不同意,但陈松云坚持要送,姜双华就同意了,过了几天,陈松云告诉姜双华50万元已送给周德卿。 4、证人王淑云的证言(陈松云之妻) 证明礼坪联合金锑矿卖了以后,陈松云、姜双华为了感谢一些领导,开支了100多万元,只听他们讲送了钱给周德卿等人,但没有讲100多万元具体怎么开支的。2010年4月陈松云被抓后,史顺英告诉王淑云,陈松云送给周德卿50万元现金。 5、证人史顺英的证言(姜双华之妻) 证明为转让一事,陈松云、姜双华大约开支了130万元,其中有90万元是陈松云从史顺英处拿的现金,这90万元中有50万元是一次性拿的,听说送给了周德卿。送钱均是陈松云、姜双华两人商量决定的,只是送钱后才告诉史顺英。 6、证人袁圣祥、张新念的证言 证明在收购礼坪联合金锑矿过程中,经过多次商谈并由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做工作,经周德卿表态决定以780万元的价格整体收购礼坪联合金锑矿,并承担税费。而根据相关规定,税费应由出让方承担。 7、证人黄备战的证言 证明在收购过程中,周德卿、黄备战从中进行了协调。 8、证人段仁民的证言 证明段仁民承包的六工区在新龙公司收购礼坪联合金锑矿时,由陈松云以72万元的价格予以补偿。 9、合伙协议 证明2005年7月陈松云、姜双华等合伙经营礼坪联合金锑矿。 10、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龙公司收购礼坪联合金锑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证明日,新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申桂荣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新龙公司、礼坪联合金锑矿的相关人员就收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11、整体的收购协议 证明新龙公司以780万元的价格收购礼坪联合金锑矿并承担税费。 12、袁圣祥的工作日记 证明日晚,新龙公司开会研究收购的价格问题,周德卿表态同意以780万元价格收购。 13、新龙公司付款凭证及记账凭证 证明新龙公司在月份期间,将收购款及承担的税费款共计842万多元通过银行陆续汇至振强锑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14、湖南省黄金工业总公司关于周德卿等同志的任职通知 证明日,黄金工业总公司研究决定任命周德卿为龙山金锑矿矿长。 1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湖南金鑫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证明湖南金鑫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省国资委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出资组建。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属湖南金鑫黄金集团的下属子公司。 16、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一次,第二届四次董事会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决议 证明周德卿被选举为新龙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日第二届四次董事会议选举担任董事长。 二、2001年至2008年,在被告人周德卿的关照下,浙江温州人郑书研承包了新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东安新龙公司、隆回金杏公司的大部分掘进工程,工程款共计3800多万元,在付工程款的方面周德卿也给予了关照。在2003年元月至2008年12月,为感谢周德卿的帮忙,郑书研多次送给周德卿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2.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元月,周德卿的父亲逝世,郑书研为了感谢周德卿的帮忙,以吊唁的名义在新邵县坪上镇周德卿的老家送给周现金5000元,该款由周德卿之妻陈淑云收到,用于日常开支; 2、2004年元月的一天,为感谢周德卿的帮忙,郑书研到新龙公司周德卿家里,送给周德卿现金3万元,并请求周德卿帮忙将630工区运输大巷复线工程交给郑书研承包; 3、2005年元月的一天晚上,为感谢周德卿的帮忙,郑书研到新龙公司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4万元; 4、2006年元月的一天晚上,郑书研为感谢周德卿帮忙介绍到东安新龙公司承包工程,到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4万元; 5、2007年元月的一天晚上,为感谢周德卿的帮忙,郑书研到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5万元; 6、2007年9月的一天,为感谢周德卿的帮忙,郑书研到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10万元; 7、2008年元月的一天晚上,郑书研为感谢周德卿的帮忙,将630工区3米绞车斜井掘进工程承包给郑,到周德卿家送给周现金5万元; 8、2008年3月,周德卿的女儿在长沙结婚,郑书研为感谢周德卿平时的关照,到长沙送给周一个8000元的红包,该款由周德卿之妻陈淑云收下; 9、2008年12月的一天,郑书研为感谢周德卿的关照,到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德卿的供述 证明2001年3月与郑书研相识,当时周德卿任龙山金锑矿矿长,2003年任新龙公司董事长,郑书研因工程承包,处理矛盾,拨付工程款等多次找周德卿帮忙,周德卿利用职务便利,为郑书研解决了许多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在2001年至2009年元月期间,郑书研为了与周德卿搞好关系,求得关照及感谢,多次送钱给周德卿。 2003年元月,周德卿父亲逝世,在周的老家坪上镇,郑书研送给周德卿5000元,钱是陈淑云收的,用于周父亲的丧事开支。 2004年元月份左右的一天,郑书研到周德卿家里,为感谢周的关照送给周现金3万元。 2005年元月的一天晚上,郑书研到周德卿家里,为感谢周德卿帮忙增加了一些工程,送给周现金4万元。 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郑书研到周德卿家里,为感谢周介绍到东安新龙公司承包工程,送给周现金4万元。 2007年元月的一天,郑书研到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5万元,同时提出想承包630工区3米绞车主斜井掘进工程。 2007年9月的一天,郑书研得知周德卿新房要装修,便到周家里送给周现金10万元。 2008年元月的一天晚上,郑书研为感谢周德卿的帮忙而承包630工区3米绞车主斜井掘进工程,到周家里送周现金5万元。 2008年3月,周德卿女儿在长沙结婚,郑书研到长沙喝喜酒,送给周德卿一个8000元的红包。 2008年12月的一天,郑书研为感谢周德卿多年的关照,到周家里送给周10万元。 2、证人陈淑云的证言 证明郑书研2001年到龙山金锑矿承包工程后,与郑书研相识。后来郑书研为了承包更多的工程及获得其他方面的关照,多次送钱及礼物给陈淑云及周德卿。其中2003年,周德卿父亲逝世,郑书研送了5000元的礼;2008年3月,女儿结婚郑书研来喝酒,送了一个8000元的红包。 3、证人郑书研的证言 证明的事实与周德卿的供述基本一致。 4、证人沈亦平的证言 证明2005年任东安新龙公司经理,因周德卿打招呼,郑书研于2005年初到公司承包掘进工程,周德卿还表态同意提高了工程单价。 5、证人潘光明的证言 证明新龙公司的掘进工程承包都是由公司的主要领导指定的,施工合同一年一签,630工业区的掘进工程是周德卿指定给郑书研承包的。 6、证人毛平的证言 证明2004年以前,周德卿曾打招呼,要求按合同将工程款付给郑书研。 7、工程承包合同 证明郑书研于新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掘进工程情况。 三、2005年至2008年12月期间,新邵县荣鑫机械厂老板周佳声在周德卿的关照下,新龙公司每年从荣鑫机械厂采购矿车及设备,采购金额600多万元。为了感谢周德卿,周佳声于2005年12月的一天、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到周德卿家里分别送给周德卿现金3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现金1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德卿的供述 证明2003年周德卿父亲去世,周佳声来吊唁,讲是搞矿车加工的,要周德卿帮忙让新龙公司购买周佳声厂里加工的矿车,当时没有明确答复,后周德卿找到相关工作人员,讲只要周佳声提供的矿车符合要求,就尽量关照,并介绍周佳声与新龙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互相认识,由于周德卿的推荐介绍,周佳声在新龙公司的生意越做越大,周佳声为了感谢周德卿,先后四次在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共计20万元,每次均是5万元。 2、证人周佳声的证言 证明2005年开始通过周德卿的介绍,到新龙公司销售矿车,销售矿车的数量逐年增加,为感谢周德卿的关照,于2005年底到周德卿家送给周现金3万元;2006年国庆节前的一天,送给周现金5万元;2007年底送给周现金5万元;2008年12月的一天送给周5万元,共计18万元。 3、新龙公司购销合同 证明2005年至2009年期间,新龙公司每年均从新邵荣鑫矿山机械厂采购矿车及其他物资。 4、核算项目明细表 证明2005年至2010年新龙公司共计付给新邵荣鑫矿机械厂货款共计629万余元。 四、年期间,陈中军在周德卿的关照下先后承包了新龙公司的新尾砂库排洪洞废渣运输、新尾砂库内坡铺面、输运槽、新尾砂库维护等工程,工程总金额共计320多万元。为感谢周德卿的帮忙及继续想得到关照,陈中军于2006年12月的一天晚上、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到周德卿家里,二次共计送给周德卿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德卿的供述 证明2004年,新龙公司准备在龙山村修建一座新尾砂库,陈中军得知后,就到新龙公司找到周德卿,要求承包该工程,周德卿说该工程量大,需要招标,就将该工程的附属设施工程承包给陈中军,由于周德卿的关照,陈中军于2006年6月承包了新尾砂库排洪洞废渣运输工程,于2007年承包了新尾砂库内坡铺面工程,值班室工程、输运槽工程,于2008年承包了新尾砂库二期的部分工程等。 2006年1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陈中军到周德卿家里,送给周德卿现金5万元,当时周德卿不要,要陈中军拿回去,陈坚持不肯拿回去,然后走了。2007年1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陈中军到周德卿家里,说了些感谢周德卿的话,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然后送给周德卿现金5万元。 2、证人陈中军的证言 证明的事实与周德卿的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3、新龙公司工程合同书 证明2006年至2008年期间,陈中军在新龙公司承包了新尾砂库值班室、新尾砂库内坡铺面、输送槽、新尾砂库排洪洞废渣运输、新尾砂库维护等工程。 4、付款凭证及明细账 证明2006年至2009年期间,新龙公司共计支付了320多万元的工程款给陈中军。 五、2005年3月,新龙公司与东安锑矿合股组建东安新龙公司,公司成立后,准备对选厂进行改建,对职工宿舍进行维修,东安新龙公司要求新龙公司派一个工程队去,莫云社知道此消息后,找到周德卿请求周德卿帮忙推荐莫云社去,在周德卿的关照下,莫云社承包了该二项工程。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莫云社为感谢周德卿的关照,到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5万元;2007年下半年,隆回金杏公司选厂改建,因周德卿的关照,莫云社承包了该工程,12月份的一天,莫云社到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德卿的供述 证明2005年3月,新龙公司于东安锑矿合资组建东安新龙公司。新公司成立后,准备对选厂改造扩建,当地又找不到一支合适的基建队,东安公司要求新龙公司派一个工程队去。莫云社知道此消息后,就到周德卿的办公室里,请求周德卿帮忙,推荐到东安公司去搞工程,在周德卿的推荐下,莫云社承包了东安新龙公司的选厂改造扩建及职工宿舍楼维修二个工程。当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莫云社到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5万元,希望得到继续关照。2007年下半年,隆回金杏公司选厂改建,在周德卿的关照下,莫云社承包了该工程,当年12月份的一天,莫云社到周德卿家里,送给周现金5万元。 2、证人莫云社的证言 证明的事实与周德卿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3、新龙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书 证明2005年至2007年期间,莫云社承包了东安新龙公司选厂扩改建、310中段压风房、精矿仓公路等工程。 4、工程结算资料及付款凭证 证明东安新龙公司、新龙公司、隆回金杏公司于2005年至2008年共计支付工程款910多万元给莫云社。 六、金小龙是德力西集团公司在邵阳市的经销商,主要销售电器、电缆、电线等器材。2002年左右开始销售器材给龙山金锑矿及新龙公司,并与周德卿相识,在购买器材及付货款方面,周德卿给予了金小龙关照。2003年10月的一天、2004年12月的一天,在金小龙开的营业部二楼的住房里,金小龙二次共计送给周德卿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德卿的供述 证明由于金小龙请求关照其生意,周德卿就找到新龙公司供应科的相关人员打了招呼,要求照顾金小龙的生意,下面的工作人员照办了。2003年10月左右的一天,到邵阳市开会,金小龙打电话给周德卿,周就到金小龙公司的营业部楼上的住房,在那里,金小龙送给周德卿现金2万元。2004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到金小龙公司,金小龙送给周德卿现金3万元。 2、证人金小龙的证言 证明的事实与周德卿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3、新龙公司明细帐表 证明2003年至2004年,新龙公司支付给金小龙货款共计91万余元。 关于辩护人在法庭上提供的周佳声于日亲笔书写的材料,欲以证明周佳声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词均是虚假的,系受侦查人员逼供所为。经查,周佳声于日被取保候审,次日便亲笔书写了此份材料,对原在侦查机关的证词所证明的事实予以否认,但该份材料没有提供给办案单位,在7月22日以后,周佳声也有过多次证言,均是在没有被羁押的情况下所形成的,也没有向办案单位提到此份材料,更没有否认原所证明的事实,并且亦证明了行贿款的来源。故该份材料的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周佳声在受到外界压力时所写,有串供嫌疑,该份材料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关于被告人周德卿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提到侦查人员有变相逼供、诱供行为,其口供系违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认定的意见。本院认为,法庭已按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进行了法庭调查,被告人周德卿在庭审中明确陈述在进入司法程序即在检察院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其没有任何逼供、诱供行为,只是其供述仍然按照在纪委调查阶段的交代进行供述,所供述的均不是事实,乱讲的。公诉机关已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周德卿亦不能提供任何显示线索及证据,故违法取证的事实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身兼数职且对被告人周德卿连续审讯,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1、侦查人员介入纪委调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案件立案侦查之前,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侦查的可以初查,故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被纪委采取调查措施后,受指派进行初查,符合法律规定。2、辩护人在法庭上提供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提押证,提押证上记载了侦查人员于日10时30分至日11时50分对被告人周德卿进行了提审,经查,该份提押证反映的提审时间确实如此,但公诉机关已对此进行了说明,证明日的时间为侦查人员填写错误,提审的起始时间应为日,侦查机关已向法庭提供了看守机关的提讯登记表,该登记表上记载的时间为日10时20分至日11时50分。3、侦查人员以公安人员的身份对被告人周德卿执行逮捕,经查,该事实确实存在,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已作说明,当庭确认了该程序违法的事实,本院认为,该程序上的瑕疵不足以否定本案已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周德卿受贿犯罪的事实、情节。故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程序违法,所有证据不能认定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德卿合法收入与家庭财产及开支基本平衡,本案指控的赃款没有查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卿的合法收入与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周德卿的家庭财产,并不是辩护人所称的基本平衡,而是家庭财产大于收入。赃款没有全部查获,符合本案事实,但是赃款是否查获不是构成犯罪的必然要件,且被告人周德卿受贿事实、情节已查证属实。故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龙山金锑矿矿长,新龙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3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了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德卿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否认,系翻供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德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周德卿犯罪所得的赃款一百三十五万三千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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