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对少数民族优惠学生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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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级少数民族骨干硕士新生入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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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少数民族高考加分不再“阳光普照”&|&发布日期:&|&nbsp浏览()人次&|&&|&&]本报记者 王甜
  正在读大学一年级的维吾尔族学生艾克丹,是新疆乌鲁木齐市去年的高考文科民考汉状元,由于享受了当地50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她不仅顺利考入北京大学,还选择了一个自己喜欢的专业。
  黑龙江省大庆市的朝鲜族学生金浩然(化名),也在去年的高考中享受了当地10分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最终顺利考入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
  让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中享受加分政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绝对平均”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引发了很多社会争议,政策调整已是势在必行。
  加分项目新变化
  去年年底,教育部、国家民委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对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按文件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5项加分项目;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等加分项目继续保留。
  日前,我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15高考加分政策陆续出台。记者梳理发现,在各地规范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地方性加分项目中,少数民族加分情况均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部分省区降低了加分分值。例如,浙江省最新公布的全国性高校加分项目中,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原先10分的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在地方性加分项目中,将户籍在景宁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值由原先的5分调整为3分。
  吉林省取消了散居地区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资格。湖北、江苏、河北等省份还取消了散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资格。
  在多个地区最新公布的加分政策中,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条件也有了细化。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加20分的少数民族考生,需在全区范围内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之列,或在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地区;加10分的,需是居住在山区、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居住在市级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湖南省规范后,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的汉族考生统一加5分;对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统一加10分。
  缩小族际差距的有效手段
  此次政策的调整,回应了社会上“取消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的声音。当前,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仍有必要,但适当调整也是大势所趋。
  在去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少数民族学生高考加分时表示,“对国家通用语言已经普遍、教育水平大体相同的地区,可以逐步缩小差距,逐步做到一律平等;对语言文化差异较大、教育质量还不高的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应该大力普及双语教育、调整专业设置、提高教学质量外,还是要实行高考加分政策,这是支持少数民族学生取得较好教育水平的中央措施。”
  作为缩小族际之间的差距、维护族际之间平等的教育手段,高考加分政策自诞生起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西北民族大学大三的彝族学生普雪梅(化名),至今还很庆幸当年依靠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多加了40分。家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她,当年高考时,若没有少数民族政策加分,是不可能考上大学的。“我的同学中有很多人和我一样,因为高考加分,才有了走出大山上大学的机会。”普雪梅说。
  正如普雪梅所在的楚雄州一样,很多民族地区山大沟深,气候恶劣、基础设施条件严重匮乏、交通不便等,严重制约着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拉大了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加之我国教育资源特别是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不足,少数民族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处相对弱势的状态。民族聚居地区的学生与汉族聚居地区的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无论是起点还是过程,都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出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初衷,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政策。1980年,教育部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5所重点高等院校中试办少数民族班,并较多地降低录取分数,这是改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重大举措。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地区间差异的不断缩小,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也在不断调整、日趋严格。2004年,广东规定,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的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准提档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可给予适当降分照顾录取。山东省对高考过程中享受降分照顾的范围有所调整,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投档。
  加分向民族聚居区倾斜
  北方民族大学大三的蒙古族学生祁宇轩,高中就读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一所汉语学校,高考时因少数民族身份加了10分。因为这样的待遇,祁宇轩与朝夕相处的同学间产生了隔阂。
  其实,随着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实施,这样的“教育平等”问题,更为引人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杨华表示,此次加分政策的调整,将普惠性政策转变为有倾向性的“特殊政策”,有利于实现“精准加分”,克服族际内部的不平等。
  杨华表示,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差异巨大,同一民族因生活在不同地区而面临着完全不同的处境。
  在他的调研中,存在这样的现象:以回族为例,生活在北京、上海等东部发达地区的回族,与生活在宁夏西海固地区的回族,所处的自然地理与社会环境完全不同;即便是生活在宁夏银川、石嘴山等相对发达地区的回族,与生活在宁夏南部山区的回族也有着完全不同的生活处境,他们所享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教育基础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也就是存在着所谓的“起点不平等”。
  因此,早在2008年,教育部出台的文件就体现了对民族聚居区的倾斜。文件进一步规定,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同时规定: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有了优先录取的待遇。
  此次各地新出台的加分政策中,除民族自治区外,其余省市在向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重点实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时,对于生活在发达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与汉族学生享有同样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少数民族考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整。
  与此同时,重庆市出台的规定,则对落后的民族地区加大了扶持力度:凡重庆市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80分;专科可降6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40分。
  对于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教授白红梅认为, “文化贡献应该成为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白红梅说,多数民族学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除了民族语文和授课语言是民族语言外,很少有传承民族文化的课程及特色活动,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文化认同和民族自信难以形成,导致一些学生盲目地追求主流文化和优势文化。
  今年,吉林省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中,对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少数民族考生,保留加分资格,并将分值定为10分。这也是注重民族语言发展的一个表现。(编辑:金哲)[字号:
]向前: 向后:研究生招生关于对民族贸易县中民族贸易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思考
张庆安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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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司
【摘要】:民族贸易是实现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对我国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民族贸易工作,既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的政治、经济和涉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民族贸易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的民生。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国家陆续出台了扶持民族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本文在对民族贸易工作所展开的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首先回顾了国家出台的有关民族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为:民贸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历程,其次研究分析了国家财税政策和民族政策以及&十一五&前期民贸企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最后在国家目前所出台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在兼顾该项优惠政策各个利益攸关方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改进建议和实施路径。
【关键字】:民族贸易企业&& 优惠政策&&& 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
  张庆安,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民贸处处长&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美国杜克大学Sanford公共政策学院访问学者
  冯涛,男,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100800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为了不断解决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需求困难,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就一直对民族地区的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包括商业、供销、医药、新华书店)实行以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运费补贴)为内容的&三项照顾&政策。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又实行了对民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网点建设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一系列特殊政策。
  在税收优惠方面,相比于&十五&期间国家所出台的民贸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政策,&十一五&期间增值税优惠力度更大,即自日起至日止,国家对民族贸易县(以下简称为:民贸县)内县级及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全额免征增值税(详见财税[号和[号文件)。增值税是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国家对民贸企业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力度。
  然而从实际的执行状况来看,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难,各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及减免增值税税额均出现了大小不同的下降。由于财税103、133号文件有效期截止于日,为更好地落实该项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民生发展,以及为 以后出台更适合于民贸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了解和分析原有政策在制定及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就成为民族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我国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历史回顾
  民族贸易,是指涉及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所发生的贸易活动。具体是指我国沿海、内地和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各民族之间、各民族内部所进行的贸易活动。它既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的政治、民族和经济工作。
  民族贸易与国内一般贸易以及和对外贸易、边境贸易相比,除具有一定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一是政策性。民族贸易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二是民族性,民族贸易的工作人员和民族贸易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群众。三是区域性,民族贸易的主要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1.1 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民族贸易优惠政策
  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大西南,共产党组织的贸易小组以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卖难买难为目的,带着粮食、火柴、煤油、药品进入民族地区,开始了民族贸易。并随之先后产生了扶持民族贸易的以经营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运费补贴、专项供应、优惠利率、贷款贴息、减免税收等为内容的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
  在人民政权建立和巩固初期,民贸企业的前身&&国营贸易机构于1951年依据中央贸易部的《关于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的报告》有关建议而纷纷在少数民族地区成立。1962年国家实施了针对民族贸易机构(包括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用品门市部、民族商品专柜、流动贸易小组等)的&三项照顾&政策。&文革&期间,民族贸易政策经历了一些曲折。到80年代初期,尽管民族贸易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曲折发展的过程,但总的来说,还是有了很大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少数民族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和中草药材收购总值,1980年已达到50多亿元,比1952年增长10倍多,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也增长9倍多;从事民族贸易的职工590多万人,增长4倍。
  1.2 改革开放后我国民族贸易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后,国家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与此同时,有关民族贸易的政策也发生了变化。1991年国发16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确定民贸县的两条基本原则,即: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又是国家级贫困县。可以说,此文件及后来各部门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民族贸易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标志着我国民族贸易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九五&伊始,民族贸易的优惠政策简化为: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减免)照顾,简称为新&三项照顾&政策。国务院于1997年下发了47号[]文件规定对民贸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的增值税税额减半征收,按先征后返50%办法操作;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贸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免或者免税政策。
  &十五&期间,这些政策(不含所得税)仍然得到了执行,且其范围扩大到已经改变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全国县级以上民贸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50%&优惠约12亿元,县以下民贸企业免征增值税约10亿元。
  1.3 &十一五&期间我国民族贸易优惠政策
  &十一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对我国民贸县中民贸企业的政策优惠力度,在2006年,将&十五&期间对民贸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征收方式改为现今的全额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后由于部分地方反映103号文件中对民贸企业界定存在困难,所以又出台了有关执行细则,进一步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落到实处。
  截至目前,国家已确定有民贸县435个,西藏全部县(市、区)享受民贸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团场比照享受民贸县的优惠政策。
  二、民贸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地调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上报资料的汇总和整理中,我们发现民族贸易企业的增值税全额免征的优惠政策深得民心,各地区对继续执行此政策持有极高热情。这也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对民贸企业的发展进行扶持的正确性。但是,这项惠及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优惠政策在各地区执行情况不是很好。通过上报材料和实地考察了解到,享受&十一五&民贸政策的企业数量、免税税额在各省区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广西、辽宁执行较好。广西&十五&期间免税税额为3030.09万元,两年为2138.95万元;辽宁&十五&期间免税税额2150万元,两年为1700万元。广西由&十五&期间的235家减到&十一五&期间的227家,辽宁由238家减到68家。其他省区更不乐观,如四川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数由&十五&期间的41家减少到&十一五&期间的18家,而所优惠的税额由&十五&期间的267.24万元下降到两年的24.19万元。
  通过对调查问卷及调研结果的分析我们得知优惠政策无法在各个地区得到很好执行的主要原因如下:
  2.1 地方财政困难,加之上级部门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考核任务
  民贸县确定的标准,即此县为民族自治地方县,同时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因此,民贸县中多数处于我国的贫穷落后地区,地方财政困难。民贸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由&十五&期间的&先征后返50%&改为&十一五&期间的全额免征,这一转变使得地方享有的税收分配额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如湖南省民委在上报的资料中提到湘西自治州民贸企业免征增值税后,自治州地方财政收入将直接减少7500万元。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使得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在执行此政策的积极性上大打折扣,从而增加了地方民委部门在宣传、执行优惠政策方面的难度。实地调研中,被调研地区的民族工作部门人员均向我们说明过这个原因。同时,上报资料的12个省市中有半数以上将优惠政策不能很好执行的原因归于地方财政困难。
  另外,全额免征民贸企业增值税的政策加重了地方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完成上级所核定任务的负担,影响了县级领导班子对上汇报、对下报告工作的业绩。尽管这些地方的相关领导对这项优惠政策在认识上是拥护的,但实际困难还是使得好的政策没有得到好的执行,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关心照顾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而这些问题属于体制和系统内部问题,民族工作部门根本无力、也无权协调解决。
  2.2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难以界定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由特需品和必需品两部分构成。其中特需品按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确定;必需品范围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问卷结果显示,所有上报资料省市中有半数认为全额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应归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难以界定。实地调研的三个地区也没有进行具体认定。这些地区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纷纷表示,中央没有出台有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地方部门怕承担责任而无法按照133号文件中所规定的那样&由民贸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这样一来,&十五&期间的大量民贸企业无法达到133号文件中&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20%&的规定。因为民贸县中企业规模较小,纯粹的贸易流通企业较难存活,加之民贸县相关部门没有界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目录,这就使得完全符合《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要求的民贸企业凤毛麟角,最终导致了 &十一五&期间民贸企业的数量相比较于&十五&纷纷下降,从而使得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作用大打折扣。
  2.3 享受增值税免征使民贸企业丧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在销售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本环节已纳税额和下一环节抵扣税款的有效凭证,是确保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一旦断扣,下一道环节不仅丧失了对本道环节所优惠税款的抵扣权,而且丧失了前几道环节已纳税款的抵扣权。没有抵扣权不仅意味着要对上道环节已优惠税款的补征,而且还意味着对前几道环节已纳税款的重复征收。由于增值税税率较高,且可以抵扣,所以各购货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获得存在必要性,然而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没有开具专用发票的权利,因此导致了购货方放弃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处购货。
  在第二阶段的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三个地区均存在着部分&十五&期间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在&十一五&时主动放弃了享受增值税全额免征的政策。如恩施市元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恩施市民贸企业,在2005年先征后返税金达七十多万元,而七十多万元是整个公司所有员工一年的工资总额。由此可见,优惠政策在扶持民贸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而&十一五&期间民贸企业增值税改为全额免征,此企业如果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则意味着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下乡的批发业务,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导致客户(含县及县以下医院、医疗卫生组织)的大量流失,因此公司经理高琼(人名)主动放弃了该企业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这种情况在新疆、湖北、湖南、浙江等近半数以上省市所上报资料中也表现的较为明显。
  2.4 有关工作部门,特别是民族工作部门对此项政策研究不够,把握不准,宣传力度不足
  133号文件制定过程中,国家三部委鉴于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情况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央所倡导的&简政放权&精神,将该政策执行的相关权力下放到各民族地区的基层部门。然而由于实际工作中的种种困难,&权利下放&的本意却没有达到,反而使得&惠民利企&政策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最终导致了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困难重重。
  第一阶段的调查问卷显示:个别地区相关人员对政策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和误解,如广东、广西民委在上报的资料中提到&已改制的国有民贸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全免优惠政策&的问题。其实,仔细研读103及133号文件,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企业已定位为&商业企业&,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贸易流通企业,无论国有、私有或股份制企业均可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没有企业所有制的限制。而且早在2001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1]69号文件已明确了这个问题。这一状况不仅反映了部分省市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中央近年来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及其相应政策学习领会不够,而且他们这些对政策认识上的种种偏差和误解直接导致了优惠政策在基层无法切实贯彻实施。因此对优惠政策进行细致、全面地宣传和讲解就显得尤为重要。而针对民族政策宣传不利的问题,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作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的牵头协调部门负有主要责任。
  2.5 政策的可操作性、时效性不足
  在调查问卷中有近一半的省市民委都提到了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问题。如辽宁省民委在上报的资料中提到:&政策制定的过于笼统,具体操作的规定程序没有及时跟进;&十一五&期间对于民贸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于日制定,而其具体操作解释却于日跟进,届时离结束本项政策执行期限仅剩一年有余&等问题。
  2.6 商业企业的限定较为狭窄
   133号文件中规定享受增值税全免征收的民贸企业必须首先是商业企业,此规定与实际情况不太相符。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行的产业、行业划分已经逐渐放弃&商业&的概念。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也按其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民贸企业应按经营范围确定为第三产业中的流通、贸易企业。
  三、增值税三种不同征收方式的对比分析
  通过问卷调查和与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民贸企业座谈,我们发现:他们就民贸企业增值税征收方式所提的建议主要集中于&先征后返100%&、&即征即退&及&全额免征&这三种方式。
  3.1 &先征后返&,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2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当月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税减税比较,&即征即退&方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便于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是西方发达国家运用税式支出制度进行税收优惠管理的雏形。
  3.3 增值税免征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者商品免交增值税。&十一五&期间对民贸县及县以下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相比较与上述两种增值税征收方式而言,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企业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此规定对于规模较小、日常经营中无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民贸企业而言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于规模较大、日常经营中必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民贸企业来说,享受全额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将会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从此企业购货就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从而无法抵扣。这样以来民贸企业将会损失大量客户,而这个原因也是调研过程中各个民贸企业反应最为强烈的一个。同时,是否有税可免,免税数额多少,财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
  四 政策完善建议
  民族贸易承担着连接生产与市场、引导投资和消费、保证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生产供应和农副产品收购的重要任务。民贸企业作为民族贸易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其发展的快慢与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民族贸易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的民生。鉴于民贸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即将到期,如何在国务院批准的对民贸县内民贸企业实施优惠政策框架内,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使中央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提出如下建议:
  4.1 调整增值税优惠方式
  按照目前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十一五&期间对民贸县内民贸企业增值税实施免征的优惠政策,即中央财政对民贸县内县级民贸企业增值税本应上解国库的75%不予征收,进入地方各级财政的25%也不予征收。
  通过调研和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方式的对比分析,我们认为:民贸优惠政策是一项典型的公共政策,它的制定和实施应充分考虑利益攸关方、即中央政府(财政)、地方政府(财政)、税务、民族工作部门以及少数民族群众、民族地区和民贸企业的各方利益,应最大程度地兼顾各方利益。因此建议:继续对民贸县内民贸企业增值税实施免征的优惠政策,但在实施方式上调整为 &先征后返100%&的形式。原因如下:
  首先:体现国家公平税赋原则。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对所有的企业均公平对待,有利于在民贸县中营造合理、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时,依照税法原则,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权利和义务,在纳税环节上不容忽视。
  其次:通过财政渠道返还给企业的税金,可以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民贸县经济和企业发展的扶持,体现我国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同时,可以适时通过返还比率的调整来引导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消费结构和方向,使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更先进、更文明。
  再次:先征后返的征收政策没有增加税务、地方财政等部门完成当年任务的难度,特别是不影响民贸县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政绩和利益,大大降低该项优惠政策在执行中的阻力,从而使得民贸企业得到真正的实惠。
  最后:更加便于掌握国家对民贸县及其民贸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情况,以及对民贸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相关经营活动的了解。
  4.2 合理科学界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
  我国民族众多,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方式、民风民俗迥异,由中央来统一制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难度极大。因此,新政策应采取制定明确的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并将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目录的制定权下放县级民委,由其商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名录,并报省级或国家一级相关部门备案。通过调研和座谈,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建议具有如下特征:
  4.2.1 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特色
  这是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鲜明特征,不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特色就不能称其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
  4.2.2 生产生活必须
  这一原则性规定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概念紧紧相连的。
  4.2.3 不可替代性
  必需品就应具有这一特征,这也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设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带来了可操作性,从而大大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4.2.4 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
  优惠政策的具体享受对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而企业的生存必须建立在一定生产、销售规模之上,因此,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应具有此特征。
  4.2.5 具有产业支持和引导作用
  民贸县大多处于我国的贫困地区,其生产生活水平相比较于全国平均水平来说较低。因此,优惠政策享受对象的确定应遵循扶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原则进行,从而提高相关政策直接和间接作用。
  4.3 进一步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
  原有政策中商业企业的性质界定降低了优惠政策的可执行度。因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民贸企业数量很少,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也就大大降低了。所以,民贸企业应按经营范围确定为第三产业中的流通贸易企业。这样,才能与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相符,才与市场经济体制下产业、行业划分接轨,才与民贸企业经营范围衔接。因此建议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界定为&流通企业&。
  4.4 保证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实效性
  根据各民族在生产生活、文化风俗、宗教信仰、地理环境等方面特点和差异将长期存在这一实际情况,民贸企业作为各民族地区特需商品的供应主体,其供应工作有着鲜明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特殊性,并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对于民贸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必须保持稳定并讲求实效性。要形成县级民委牵头,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贸企业发展为宗旨的联席会议制度或协调小组制度,负责有关民贸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的落实,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推动民贸企业加快发展。
  4.5 建立政策执行工作机制
  在原有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中,将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中生产生活必需品的确定权利下放给了各省区民贸县相关部门。然而在上报资料我们发现,基层各部门在协商确定生产生活必需品时存在较大分歧,从而使得优惠政策无法得到真正执行。因此,应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一是在执行民贸优惠政策过程中共同协商、共同落实;二是在共同协商、共同落实中,民族工作部门着重负责确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税务部门着重负责征税,财政部门着重负责政策执行监督和及时、足额退税。
  4.6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实效性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生产生活、文化风俗、宗教信仰、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将长期存在。民贸企业作为各民族地区特需商品的供应主体,其供应工作有着鲜明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特殊性,并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对于民贸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必须保持稳定并讲求实效性。各级有关方面一定要国家利益、民族团结高度,按照胡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共同&要求,进一步制定、好落实好这一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民生政策,推动民族贸易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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