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同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家庭中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人(不含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的人员),是什么意思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汕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导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每人每年3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个人缴费由政府按二档的标准全额资助。
社保&全面保障
免费获取保险计划
为您人生全面&体检&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selected="true"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
  下列两类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是具有汕头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二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缴费?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每人每年3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个人缴费由政府按二档的标准全额资助。
  参保人可自由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同一参保家庭中的参保人(不含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的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缴费标准一经选定,一个年度之内保持不变。
  在哪里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持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除外)、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也可向村(居)委会统一登记、造册,由村(居)委会凭名册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村(居)委会代收代缴保险费。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的期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参保人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2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10.08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18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部分领取金)与保单的账户价值取大者(18周岁前);150000+保单账户价值(18周岁之后)
更多精彩尽在社会保险频道
的更多内容
本周精彩推荐
·商业保险理财
·省内首个老年人专业金融网点在江
·购买理财型保险有望成为一个新的
·中国人寿福禄满堂养老保险特色介
·少儿健康保险怎么买比较好
·生命人寿富贵全能理财计划简介
·做养老规划是“事不宜迟”
·人保寿险惠民理财两全保险简介
·阳光人寿新推“阳光康睿”健康保
·投资者买理财产品可货比三家
·老人朋友要远离理财陷阱
·新年伊始,部分保险公司的开门红
·新华保险摘取保险行业“中国最具
·未婚海员该如何理财为未来打算
·互联网重疾险“健康随心保”简介
·2014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提高
·成都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实施方案明年施行
·天津市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杭州拟调整城乡居民社保制度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十三个档次
·杭州拟调整城乡居民社保制度 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十三个档次
·红河州降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黄陵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现零负担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日
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应当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统筹、兼顾平衡。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兼顾城乡居民在经济和保障水平上的差异。
  (二)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省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
  (三)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在全市范围内政策框架统一,各县(市)区按属地原则分别管理,建立市级基金风险调剂金。
  (四)机构整合、经办统一。整合原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经办机构,统一城乡医保的管理体制、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按以下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医保费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等各项工作。
  (二)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三)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
  (四)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学生参保工作;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医保参保缴费等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所属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实施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为以下四类人员:
  (一)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二)本市范围内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他未成年人,两类人员统称中小学生;
  (三)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四)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本条所涉各类学校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学校性质及所在区域以学校注册为依据。参保学生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具有本校学籍。以学生身份参保的对象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
  第五条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分为A档(高档)和B档(低档)参保类型,鼓励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标准参保,今后逐步实行A、B档标准统一。市区范围内成年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参保档次。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成年居民分档选择办法或实行一档标准。
  婴幼儿、中小学生、大学生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分档次。
  第六条 筹资标准按人员类别分别设置,市区及各县(市)分别规定,今后逐步实现全市统一。市区范围内各类人员的筹资标准分别为:
  (一)婴幼儿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600元;
  (二)中小学生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200元;
  (三)大学生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50元;
  (四)成年居民A档:每人每年2700元,其中个人缴纳700元,政府补助2000元;成年居民B档: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1000元。
  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待遇保障要求及参保人员结构、医疗消费水平确定。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类人员在年度中间补办参保手续的,按全年度标准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因各种原因中止享受待遇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四)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扶助对象);
  (五)享受国家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及孤儿;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由政府补助的其他特殊人员。
  本条上述人员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各级残联组织确认,其他对象由各级民政部门确认。
  本条上述人员中的成年居民,市区范围内统一按A档标准参保,各县(市)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参保类型。
  第九条 成年居民、婴幼儿及未入学未成年人按户籍到所属县(市)区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中小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大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市级或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本办法实施的第二年起,当年度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学年入学学生,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待遇从当年度9月起享受,当年度的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按全年标准执行。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生育医疗费补助等待遇。各类医保待遇政策框架全市统一,基金支付比例和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各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市区范围内医保待遇标准统一。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分别设立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分别累计发生的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医疗待遇如下:
  (一)门诊医疗待遇按医疗机构类别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医疗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三类;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设置A档、B档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参照成年居民A档标准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二)市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分为以下两档标准:
  1. A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4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 B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20%和3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设置A档、B档不同的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成年居民的A档标准确定。
  (二)市区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婴幼儿及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A档、B档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
  (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具体项目包括:
  1.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 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 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专科治疗;
  5. 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 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 血友病治疗;
  8.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如下:
  (一)住院医疗待遇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设置A档、B档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成年居民的A档标准确定。
  (二)住院医疗费年度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由个人自负;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同类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该类别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在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或转诊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类别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一次;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享受人员住院时,暂不设置起付标准。
  成年居民在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三)市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分担支付,A档、B档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
  1. 婴幼儿及学生: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8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承担。
  2. 成年居民A档: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7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支付7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A档基础上下浮5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转外地就医待遇如下:
  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转宁波市外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基础上,按以下三种情况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经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本市指定的上海、杭州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市区参保人员下浮10个百分点;
  (二)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按三级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不同分类确定。市区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20个百分点;在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25个百分点;
  (三)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基础上,市区参保人员再下浮10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院外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行单独记账,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院外检查(治疗)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市区参保人员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婴幼儿及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市区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各县(市)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由个人按规定先自付的费用,院外检查(治疗)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的累计、住院起付标准的累计。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之日起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市级财政按不低于原办法承担的水平对各县(市)区进行转移支付补助,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时调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级和各县(市)区分别按城乡居民医保总筹资标准的1%比例,每年计提市级基金风险调剂金,与原职工医保基金风险调剂金一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风险调剂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结算和付费办法、待遇标准计算时间、定点机构范围及管理办法、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办法、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等,统一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就医管理等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办法继续执行。对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超过一定额度以上部分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全市范围内按以下时间分步实施:
  (一)市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员分别于日和日实施。
  本办法实施第一年的9月至12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按全年标准执行,过渡期缴费标准按年度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在参保缴费实施细则中确定。
  (二)慈溪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及其他县(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员的实施时间,由各县(市)政府在日前组织实施。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站内搜索:
热点关注:
当前位置:
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
第一部分&参保及缴费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什么?
答:包含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1.本市户籍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人,新生儿。
&&&&2.本市大学、高中、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具体包括18周岁及以上的下列人员:(1)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2)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2.市外户籍人员流动至我市就业,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1年或以上的,可在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3个月内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如何参加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答:(一)办理部门: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关系科、各办事处、办事窗口,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属市外户籍的,必须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关系科、各办事处、办事窗口办理。
(二)需提交资料:
1.《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申报表》,属非本市户口或参保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申报表》须加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章。&&&&&&2.参保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3.提供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市内农行、工行、交行、建行、农商银行属下网点开设的个人储蓄结算存折或银行借记卡的原件。&&&&&&4.属“低保”家庭参保人须提供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重度残疾”的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低收入家庭的参保人须提供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注: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以及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政府全额资助其按130元/年标准参保,个人不缴费。
&&&&五、如何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一)参保办理部门:
1.本市户籍居民参保:居(村)委会;
2.市外户籍人员参保: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关系科、各办事处、办事窗口。
(二)&需提交资料:
1.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
2.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参保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市外户籍人员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我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代办的需提供申报人身份证原件。&&&&&&3.本市户籍参保人属下列情况之一,须同时提供:&&&&&&&(1)低保待遇居民须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证明;&&&&&&&(2)重度残疾居民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3)五保户提供《五保供养证》;&&&&&(4)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注:本市户籍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政府全额资助其按360元/年标准参保,个人不缴费。
4.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家庭成员中任何一人(市外户籍人员提供参保人本人)在市内农行、交行、工行、农商银行等任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复印件;&&&&&&5.本市户籍人员参保以家庭为单位。
&&&&六、什么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度?
答: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七、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5年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5年筹资标准详见下表:
财政补贴标准(单位:元/年)
个人缴费标准(单位:元/年)
总筹资标准
(单位:元/年)
备注:特殊人群是指经济困难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缴费。
八、参保人缴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待遇?
答:参保人从缴费次月1日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除外)。我市大学生在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享受时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享受时间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九、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四)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十、我市普通门诊统筹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的门诊医疗。
十一、参保人在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下列门诊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一)普通门诊诊查费。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三)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以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二、参保人转诊或急诊所发生普通门诊的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经同意转诊或在市内其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所发生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社保年度内转诊及急诊待遇支付限额合计为1500元(含自付部分)。此外的费用不予支付。
十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认定门诊特定病种后,在选定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按多少比例结算?
答:参保人在相应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内,门诊核准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结算:
&&&&&&&&&&&&&险种&&&&&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成年人医疗
个人按360元缴费
个人按200元缴费
门诊报销特定病种
&&&&十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核准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
 住院报销比例
一般居民(按360元缴费)
特殊人群(按200元缴费)
2万以内,支付75%;2万以上,支付90%
&&&&十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的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与本人缴费时间有关系吗?怎样确定?
答:有。参保人可享受的核准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含自付部分)按本人连续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越长,享受限额越高,详见下表:
&&&&&&&&险种&&&&&&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个人按360元缴费
个人按200元缴费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限额5000元
限额5000元
限额5000元
6个月以上-1年(含1年)
限额10000元
限额10000元
限额10000元
1年-2年(含2年)
每社保年度限额10万元
每社保年度限额5万元
限额10万元
每社保年度限额20万元
每社保年度限额10万元
限额20万元
注:大学生参保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可视为连续缴费时间。
十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我市补充医疗保险保障项目有哪些?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保障项目有:自付部分补偿和高额医疗费用补偿。
自付部分补偿: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2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高额医疗费用补偿:参保人社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内(含40万元)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第三部分&就医管理
十七、参保人可以同时选定多家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作为其门诊统筹就医机构吗?
答:不可以。参保人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中,按个人意愿选定一家作为其门诊统筹就医机构,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只能选定一家。
十八、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可以随意变更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吗?
答:不可以。参保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后,原则上社保年度内不予变更。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如调令、劳动合同、房产证、户口本、房屋租赁证明等)到原选定机构办理变更。
十九、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应如何办理?
答:应于下一社保年度开始前3个月内到新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二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如何就医结算?
答:结算程序如下:在我市指定的门诊病种申报机构申报病种,经核准后,在我市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定1-2家,作为本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在该单位发生的核准费用,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后,每社保年度限额内可按一定比例联网结算。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十一、我市参保人短期外出门诊就医,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需要。被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短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离开我市,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短期外出书面备案手续,期间其在市外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可按市内就医规定予以报销。同时,其在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提前回我市的,应书面办理取消备案手续。短期外出备案手续一年可办理一次。常住异地就医人员短期离开常住地,参照执行。
二十二、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办理如下手续:应先在本市三级医院(专科疾病由指定的专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市外转诊待遇。市外转诊应转往省内的定点医院。
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的,应在核准后60天内就医,其转诊证明当次有效(其中所患疾病需进行周期治疗或需回接诊医院复诊的,其转诊证明一年内有效)。
特殊危急病例急需转往市外医院抢救的,可先行转院,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
目前我市的三级医院有: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
精神病转诊机构有:白云康复医院、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结核病转诊机构有: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土资源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气象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电子政务网
国内重要城市政府网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阳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人民政府
茂名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
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
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政府网
珠海市文明网站
高栏港经济区
市委宣传部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珠海仲裁委员会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市政府采购中心
珠海市人力资源中心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海事局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珠海航道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市人事考试中心
市文件管理中心
珠海市城市管理指挥(应急)中心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珠海市总工会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市民政局(市社会工作促进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市外事局(市港澳事务局)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市政和林业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投资促进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部门内网站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  粤ICP备号-2
咨询邮箱:rsjzx@  咨询电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定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