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填居住地日本人口结构构调查表(要详细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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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我们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程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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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20世纪50年代中国户籍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程 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系 一、50年代前半期:法律保护下的自由迁徙状况二、违宪的迁徙管制户籍制度是如何出台的?三、在户籍控制和城乡隔离的背后【注释】 &&&&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其他地方(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定居、就业的权利。居住和迁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人权。人类对迁徙自由的追求、奋斗和对该项权利的普遍确认,有着悠久的历史。就其最早的成文法渊源来看,迁徙自由权利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42条规定:“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时加以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1791年的《法国宪法》最早以成文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其第1篇第2款规定:“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19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宪法普遍对居住和迁徙自由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居住和迁徙自由不仅成为各国国内法所普遍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成为国际人权宪章和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国际人权之一。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1)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2)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日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都把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居住作为基本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 一、50年代前半期:法律保护下的自由迁徙状况&&&&&&中国共产党早在1941年就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了迁徙自由。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把自由迁徙作为人民的11项自由权利之一。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49年以后的中国户籍制度基本上遵循了上述理念。1950年11月召开的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上,公安部长罗瑞卿做总结报告时强调:“户籍工作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对人民要宽,给以合法的最大方便。”日,公安部公布了建国后户籍登记和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一律实行户口登记,目的在于统一此前各地不一致的户籍管理办法,以利于公民身份的证明和治安的维持,适用范围限于城市,没有限制人口流动和迁徙的条款。1951年11月举行的第一次全国公安治安工作会议指出:“户口工作的任务是……保证人民居住迁徙之自由。” &&&&1953年4月,政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并制定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通过这次人口普查,在农村建立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1954年12月,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农村的户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并规定农村户口登记由内务部主管,城镇、水上、工矿区、边防要塞区等户口登记由公安部主管,人口统计资料的汇总业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建立经常的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要求把经常性的户口登记工作推向全国,以把握人口变动的状况。至此,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趋于完整。该指示对地主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社会群体的户口迁移作了一些限制,但并未限制一般民众的流动和迁徙,只是要求一般民众在迁徙时要转出和转入户口。1956年2月,国务院指示把全国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及人口资料的统计汇总业务,统交公安机关负责。3月,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规定,户籍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从《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的内容及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来看,这一时期并未采取强制的、命令式的控制方法来营建城市公共秩序。例如,《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一条申明:“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在这种较为宽松的环境里,1954年至1956年是历史上户口迁移最频繁的时期,全国迁移人数达7,700万,包括大量农民进入城镇居住并被企业招工。 二、违宪的迁徙管制户籍制度是如何出台的?&&&&&&在户籍制度形成的初期,宪法和与户籍制度的有关法规中并没有限制公民流动和迁徙自由的内容。但在一些政府机关发出的政策条文中,开始出现了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与迁徙的迹象:日,《人民日报》发出了关于“盲流”的预警信号:近来有不少地区发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入城市,应劝阻农民盲目向城市流动。日,政务院下达了“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以政府的名义阻止农民进城,要求对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实行计划管理。日,内务部和劳动部又联合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重申了前述政务院的通知精神。当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仍然属于小规模和短期现象,并未造成全局性和长期问题,因此政府的限制措施也是短期的,所采用的方法也仅仅是“劝阻”。 &&&&1956年底,形势开始急转直下。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从1956年的12月30日到次年的12月18日之间,连续发布了9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1]。文件的内容和措辞越来越严厉。这在日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署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该文件要求采取7项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单位在招收工人或临时工(包括搬运工和保姆)时,必须先城市后农村。必须在农村招收时,也要经过当地劳动机关的许可并通过农村地方政府、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组织地进行。各地劳动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对此严加检查监督。(2)乡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企图外流的农村人口应切实加以劝阻,对不事生产、游手好闲、喜欢外跑并且引诱别人外出的人,应严加批评,屡教不改者交合作社监督劳动。(3)在某些铁路沿线或交通要道,应加强对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劝阻;在城市和工矿区,对盲目流入的农村人口要动员其返回原籍,并严禁流浪乞讨;公安机关应严格户口管理,流入较多的城市应设置收容所,集中遣返;应严格控制自由市场的范围,取缔无照商贩营业和无照车辆运输,防止农民弃农经商,进城从事商业投机活动。(4)为保证上述措施的落实,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冀、鲁、苏、豫、皖5省及其他流入人口较多的省、市,应组成以民政部门为主,有公安、铁道、劳动、交通、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共青团、妇联和工会应动员流入城市的青年、妇女和职工的农村家属返乡。中央各有关部门应分别发出指示,责成所属单位执行。[2]这项指示的出台标志着中央政府对农村人口的“盲目外流”不再“温文尔雅”,堵截农民进城的措施开始升级。 &&&&20天之后的日,毛泽东以主席令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根据该条例,户籍管理以户为基本单位,只有当人与住址相结合,在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登记后,法律意义上的“户”才成立;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在同一时间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地方暂住3日以上,须申报暂住登记;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须申报出生登记,并随母落户;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必须在迁出前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不按条例规定申报户口或假报户口者须负法律责任。该《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如此就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标志着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 &&&&正是这一规定,剥夺了占总人口85%的农民――随后不久便是所有中国人――的迁徙自由权利。这部严重影响了20世纪后半期多数中国人生活乃至命运的基本制度,对社会生活与社会结构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它成了后来各行政部门限制或控制个人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法律依据。这部行政法规背离了宪法的规定。在当时的政治气候和时代背景下,人们不可能去追究这一规定的违宪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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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户籍控制和城乡隔离的背后&&&&&&政府为什么会采取上述剥夺民众迁徙自由的制度和政策,这是值得探究的问题。笔者认为,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计划经济体制和农业集体化的实施,以及城市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是上述制度政策出台的主要背景。 &&&&1、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 &&&&建国初期,现代工业仅占经济的10%,农业和手工业占90%,将近90%的人口在农村生活或就业。当时,中国领导人在经济上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战略,在政治上采取了向苏联及社会主义国家“一面倒”的国际关系原则,朝鲜战争使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非常紧张,在相对孤立的国际格局里,中国试图尽快建立自己的工业体系,以提升自己的实力,于是优先发展重工业便成了关键问题。重工业的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多,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资金、组织建设,与这种发展模式相配套的是计划经济体制。1953年以后,随着“三大改造”的实行和苏联模式的全面推广,以计划经济为根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逐渐形成了。 &&&&计划经济体制扭曲了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价格,通过索取农业剩余和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支撑了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实施。政府索取农业剩余主要通过3种途径:(1)以税收形式索取的农业剩余,1950年为19.1亿元,占财政收入的29.3%,占各项税收的39%;1952年增加到27亿元,占财政收入的14.7%,占各项税收收入的27.6%;以后各年均在30亿元左右。[3](2)借助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以价格转移的方式获取农业积累,向城市工业化“贡赋”。1979年以前,农民通过价格“剪刀差”给国家提供的资金每年在300亿元以上,相当于每年基本建设投资的总额。[4]“30多年来(年)国家工业化的投资主要通过剪刀差汲取的,是剪刀差奠定了中国工业现代化的初步基础”。[5](3)通过吸收农民的自愿性储蓄,为工业化提供投资。与前两种方式比较,储蓄方式对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作用相对比较小。比如,1954年集体农业和农户在农村信用社共存款1.6亿元,贷款1.2亿元,存贷相抵后净储蓄只有0.4亿元。这0.4亿元可被视为农民通过储蓄为工业化提供的资金。有学者测算了国家通过储蓄方式索取的农业剩余数量,从1954年到1978年间为128.7亿元[6]。与此同时,政府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也全面向重工业倾斜。“一五”和“二五”时期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为611.58亿元和1,307亿元,其中对重工业的投资占36.2%和54%。[7] &&&&这种长期索取农业剩余的体制和对国民收入的不合理分配,既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长期积弱不堪,城市的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供给不足,也压低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准,国家投资的资金产出率低下,重复建设和无效投资比比皆是,浪费惊人。据估计,建国以来,包括“大跃进”、“三线建设”、“文化大革命”等,共损失人民币上万亿元。[8]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户口开始与各种计划挂钩。劳动力的统一分配取代了通过劳动力市场自谋就业的体制,而是否具有城镇户口成了能否在城镇就业的标准。1953年之后,劳动管理权限完全集中到中央,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从社会上招工,也不得裁减多余的正式职工和学员、学徒。1955年5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局长会议决定,建立国民经济各部门劳动力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到1956年底,国家不仅包下了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而且包下了大中专、技校学生、城市转业军人的就业,形成了“统包统配”的劳动力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对城市中每年的新增劳动力承担了安排就业的义务,用统一招收的方式将他们分配到企业和其他机构中;对于政府安排就业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各种福利,并不得随意辞退。 &&&&50年代开始形成了城市独有的社会福利制度。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又作了修改。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营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各种劳保待遇,主要包括职工病伤后的公费医疗、公费休养与疗养、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女职工的产假及独子保健、职工伤残后的救济金以及职工死后的丧葬、抚恤等。该条例甚至规定了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公费医疗及死亡时的丧葬补助等。政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在病假、生育、退休、死亡等各方面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劳保待遇。城市集体企业大都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实行了劳保。除以上福利之外,城市居民还享有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就业人口还可享有单位近乎无偿提供的住房。从西方社会福利体系的演变史来看,像中国这样一开始就建立如此齐全的社会福利架构,是相当罕见的。这样,由国家“包下来”并通过单位享受“高福利”的城里人(非农业户口),便成为农民可望而不可即的“城市贵族”。在这种情况下,城市人口的增加自然难以避免,但有限的资源不可能满足无限膨胀的城市人口的需要,政府就必须限制享受计划内社会福利的城市人口的数量。 &&&&为了避免政府的财政补贴被大量新增城市人口占用,“在工业优先的考虑下,政府以‘逐步改善工农生活’为理由,关上了通往城市的大门”。日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宣布: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到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甚至连“招用临时工”也“必须尽量在当地城镇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政府将每年的“农转非”的指标控制在当地非农业人口的千分之一点五,只有特别有门路的农民才可能一跃而跳过“龙门”,受到被公家“包下来的”的“恩宠”。 &&&&2、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统购统销制度和农业集体化 &&&&5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又逐步实行了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并强行推行农业集体化,打击了农村生产力,降低了农业生产率,使城乡差距日益扩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人口大批涌入城市。这不仅减少了农业劳动力,也增加了城市的失业人口。于是,为了保证原有城市人口的就业,就采用户籍控制制度来阻止农民向城市的迁移。 &&&&当时,粮食短缺,市场供应紧张,政府掌握的粮源不能满足城市人口生活和工业生产的需要,供应缺口很大,于是政府开始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其实质是国家对农产品采取垄断经营以索取农业剩余。日,政务院第194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命令”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薄购买。”这个命令首次把粮食供应与户口联系在一起。 &&&&1955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两年来统购统销经验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该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牲畜饲料用粮,均按核定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省通用粮票、地方粮票七种”。与此同时,国务院又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此文件规定:除缺粮的经济作物产区人口、一般地区缺粮户、灾区的灾民外,农业人口一律自产粮食。这样一来,没有非农业户口从而也就没有粮食供应凭证的农民,如果自发迁移到城市中来,首先就会遇到无处觅食的困境。 &&&&在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的同时,政府相继对其他农产品也实行了统购统销。1953年11月对油料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对棉花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1月对生猪实行“派购”,即按指派任务收购;1956年10月对烤烟、黄麻、甘蔗、茶叶、蚕茧、羊毛、牛皮等十多种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1957年把供应出口的苹果、柑橘和38种中药材列入统一收购范围。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不断强化,列入统购派购的农产品品种不断增加,50年代中期只有20多种,到70年代末已经达到230多种。这个制度将几千年来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亿万农民的生产销售纳入了中央计划经济控制的轨道。 &&&&50年代农村政策中的另一重要支柱是农业集体化。日至11月5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农村进入了成立“合作社”阶段。该“决议”提出,通过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否则,“统购统销就是一句空话,中央计划经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由国家权力组织大规模经济建设也就成为不可能。”农业集体化将个体农民纳入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轨道,政府不仅能支配农民的产品,而且直接参与组织农民的经济活动。 &&&&当时,计划成了农业合作社的指标不断加码:1953年10月至11月的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期间的计划是,到1954年秋全国达到35,800多个初级社,1957年达到70万个左右;但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1954年3月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就达到7万多个,超过计划的一倍;一个月后,又增加到9万多个。在1954年10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上,建立农业合作社的计划大幅度调高,拟于1955年春耕前建立60万个农业合作社,到1957年使50%以上的农户加入合作社。1954年底,农业合作社的数量达到54万个。从1954年秋到1955年春,初级社又猛增到67万个。[9]当时推行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全国出现了急躁冒进,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但这种破坏并未引起当时最高决策者的重视。在关于合作化的争论中,毛泽东关于加快合作化的主张占了上风。于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以超过预想的速度迅速展开,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比例从1955年末的14.2%增加到1956年底的96.3%,其中加入高级社的比例从56年1月的30.7%增加到年底的87.8%,高级社的数量则从13.8万增加到54万个。农村高级合作社的组织规模和生产关系与农村初级合作社有很大的不同。初级社承认土地私有,各农户以土地入股,共同生产经营,其平均规模由初期的10户到1955年的26.7户;高级社则将土地改为公有,实际上确立了集体所有制,取消了按土地数量折算的报酬,完全按照农民的劳动量来计算报酬。1956年高级社的平均规模为246.4户。[10] &&&&政府推行农业集体化的目的是,将国家权力渗透到农村社会基层,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甚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11] 然而,这种试图对农村和农民实现全面控制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并未产生政府预期的增产效果,而农民的生活水准却迅速恶化。在农业集体化高潮中(包括随后升级的“人民公社化”),农村社会出现了一连串问题。其主要表现是:一,强制农民入社的现象相当普遍,入社时无偿征收农民财产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许多农民感到,入社后个人自由受到限制和束缚。例如,辽宁省的农民普遍反应:“农业社好是好,就是挨累、挨憋、受气受不了”;有的甚至讽刺说:“入了社,还不如劳改队,劳改队还能过个礼拜天”。二,合作社的财务状况不透明,干部的贪污浪费现象严重,引起农民的不满。[12]三,入社农民每年劳动天数平均增加50%至60%,但个人收入却不能相应增长;相反,约有10%至20%的农民的绝对收入还减少了。与此同时,农民人均占有的粮食却迅速减少。1957年每人年平均粮食消费为409斤,1958年为402斤,1959年为366斤,1960年为312斤,1961年为307斤。[13]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在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等严重泛滥的地区,农民的粮食消费甚至降低到每人每天半斤以下。[14] &&&&由于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存在上述问题,再加上统购统销政策给农民造成的剥夺感,不难想像,当时的农村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引起农民的抵触甚至抵抗情绪。1957年春,广东省约有7万户农家退了社,而要求退社的农户还有12万户;在河南省,12个县的278个合作社也出现了退社风潮;在江苏省泰县,约有2千多农民到县里请愿,要求退社;在四川和山西、浙江,部分合作社提出了“包产到户”的要求。[15]由于农业集体化运动产生了许多问题,加之城市生活对农民的吸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农村,前往城市。这样的事态发展对政府来说可能是一个未曾料到的冲击。日的《人民日报》以严厉的语气警告说:“现在我们已经面临着一个严重的思想工作,这就是要向广大的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说明:如果不顾整个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事业,要把个人的和本单位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那就是在实际上取消了社会主义事业,取消了党的领导,同时也取消了农民的远大前途。”随后在全国农村开展了以“大辩论、大批判”为主要形式的教育运动,猛烈批判农民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16] &&&&当然,要想让农民老老实实地固守在合作社的小天地里做一个为工业化贡献一生的“农业劳动力”,要想有效地防止农民逃离合作社,就必须建立一项制度,能象集中营的高墙那样防止农民逃离集体化农村的管束。[17]这种约束农民的强烈需要是中国户籍制度最终确立的最重要的推动因素。因此,从1956年底开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最后彻底剥夺了农民的迁徙自由。 &&&&3、人口流动的城市障碍 &&&&在集权体制下,人口的自由流动还面临城市片面发展和就业渠道狭窄造成的障碍。50年代确定的城市建设工作方针是,集中力量建设那些有重要工程的新工业城市。至于那些未投入新工业项目的大城市和一般的中小城市,即便城市建设的许多方面亟待改善维护,政府也不会投入多少资金。为了集中力量保证工业建设,在各重点城市的建设中,城建投资的重点也是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道路、上下水道、工人住宅等。1955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坚决降低非生产性建设标准”的指示,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视为非生产性项目,要求压缩投资、降低标准。结果,各地城市普遍出现了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交通、教育和医院等设施短缺紧张的状况。在1956年秋到1957年底的一年多时间里,《人民日报》上几乎每天都有关于城市里到处“拥挤”、“不足”和“紧张”的报道。上海等地1957年春季出现的骚动便与上述问题有相当的关联。形势的严峻似乎使决策当局意识到,既然不能增加用于改善人们生活的城市建设投资,那就只能从制度上限制城市人口的膨胀。 &&&&由于从50年代开始实行了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工业投资严重向重工业部门倾斜,这种工业结构阻碍了城市非农产业对劳动力的吸收。据分析,重工业部门每亿元投资约提供5千个就业机会,仅及轻工业投资的三分之一;国有企业每亿元投资约提供1万个就业机会,相当于非国有企业的五分之一。但在当时政策的主导下,重工业企业职工人数的增长是轻工业的4.1倍,国有企业职工人数的增长是非国有企业的3.1倍。[18]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87年,工业资本积累本应新增就业17,113.7万人,实际吸纳的劳动力为8,097万人,少吸纳劳动力9,016.7万人,实际吸纳量不到应吸纳量的一半,或者说,少吸纳的劳动力比1987年全部工业劳动力人数的总和还要多。[19]与此同时,城市产业的发展被局限在工业领域,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严重滞后,这不仅造成市场的萧条和市民生活的不便,也降低了城市的就业容纳能力。 &&&&由于城市就业容纳量远远落后于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速度,政府不得不采取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等措施来缓解压力。继1956年实行干部“下放”政策之后,1957年的夏季和秋季又下放了81万名城市机关干部。为了进一步缓解就业压力,不仅号召城市的中小学毕业生“下乡上山去参加农业生产”,军官们的随军家属也被命令回农村去,《人民日报》上居然还出现了与“妇女解放”这一时代潮流相左的号召,呼吁城市妇女回到家庭、专门从事家务劳动。在这种情况下,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所强调的那样,“当然更不能允许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了。 &&&&总之,随着1950年代开始逐步巩固完善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无论是发展战略,还是制度政策,都需要建立严格控制人口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迁徙自由也就消失了。 【注释】&&[1] 这9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分别是: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日由内务部颁布的“关于受灾地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办法的报告”;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批转关于受灾地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办法的报告”;日由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实施阻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减城市人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报告”;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批转关于实施阻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减城市人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报告”;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 [2] 张玉林,“迁徙的自由是如何失去的――关于1950年代中期的农民流动与户籍制度”(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2704)。 [3] 李眨杜┮凳S嘤牍ひ祷时净邸罚颇先嗣癯霭嫔纾1993年,290―292页。 [4] 《世界经济导报》,日。 [5] 严瑞珍等,“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经济研究》,1990年第2期。 [6] 出处同注3,309页。 [7] 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的《中国统计年鉴(1992)》,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版,149、158页。 [8] 何家栋、喻希来,“城乡二元社会是怎样形成的?”,《书屋》,2003年第5期,7页。 [9] 安贞元,《人民公社化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07页。 [10] 陈吉元等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236页;山本秀夫著,《中国的农村革命》,东洋经济新报社,1975年,184页。 [11] 出处同注2。 [12] 陈吉元等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260-266页。 [13] 出处同注9,226页。 [14] 李德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简编()》,331页。 [15] 陈吉元等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259~271页;赤仓泉,“关于中国大鸣大放期间的社会不满问题”,《东亚地域研究》第3号,1996年7月。 [16] 出处同注12,277-278页; [17] 出处同注2。 [18] 林毅夫、蔡P、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77页。 [19] 国务院研究室农村经济组,“中国乡镇企业发展及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国农村经济》,199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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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3 &&
&&当然,要想让农民老老实实地固守在合作社的小天地里做一个为工业化贡献一生的“农业劳动力”,要想有效地防止农民逃离合作社,就必须建立一项制度,能象集中营的高墙那样防止农民逃离集体化农村的管束。[17]这种约束农民的强烈需要是中国户籍制度最终确立的最重要的推动因素。因此,从1956年底开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最后彻底剥夺了农民的迁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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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 &&
连从文章里截复制的都审.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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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01 &&
阿普.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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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31 &&
农奴,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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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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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09 &&
才旦卓玛-太阳最红毛主席最亲太阳最红毛主席最亲您的光辉思想永远照我心春风最暖毛主席最亲您的光辉思想永远指航程您的功绩比天高您的恩情似海深心中的太阳永不落您永远和我们心连心啊是您砸碎了铁锁链罗农隶翻身做主人是您驱散了云和雾啊阳光普照大地换新春是您开出了幸福泉罗千秋万代流不尽是您开辟的金光道啊!我们坚定不移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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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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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49 &&
中国普通国民就这样一步步被关进牢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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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51 &&
支持楼主好文!转贴相关资料供参考:揭破伪环保人士的画皮: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刻不容缓――统筹解决中国人口与环境危机作者:王鑫海 email:作者主要从事人口、环境与发展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理学博士(环境科学专业)。签名档: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依良法治国欢迎转载(请保持文章完整)关键词:户籍制度&&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人口政策&&和谐社会  摘要:“人口多破坏环境”这一观点近年来颇为流行。有人(以伪环保人士为主)以此为“理论根据”支持现行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把中国人口减少到7亿甚至3亿。这些人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号称“社会精英”,对“几亿破坏环境的农民”表现出刻骨的仇恨,并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揭示农民对环境的破坏。中国人口过多不幸成为中国环境危机的替罪羊,然而人口过多和环境危机之间的逻辑关系却很少被深入研究。在大规模片面宣传的影响下,绝大部分城市公众对于“人口过多造成环境、资源危机”这一论断深信不疑。户籍制度严重歧视几亿农民,剥夺他们的福利,迫使他们“生育求生存”,直接、间接导致了中国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严重冲突,但是决策者并未从户籍制度改革着手解决这一危机,而是通过推行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人口应对危机。实际上强制计划生育对于中国环境危机的解决没有多少积极作用,正相反,由于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蜕变为敛财工具,制造大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阻碍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可能导致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目录1,引言2,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的环境危机3,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以错纠错”4,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5,将“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环境建设者”1,引言  不少人(以伪环保人士为主)以“人口多破坏环境”为“理论根据”支持现行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把中国人口减少到7亿甚至3亿。由于“环境保护”天然的“正义性”,这些人自以为占据了“道德制高点”。然而“人口过多”与“环境危机”之间并非只是简单的因果关系,如果盲目地把减少人口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2,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的环境危机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优先发展工业生产,城乡关系被人为调整以适应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工业生产优先发展和计划经济体制都要求对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和物资交换进行相应的控制,这种控制是通过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得以实现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形成并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城市利益集团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再加上社会控制和“稳定”的需要,原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以其巨大的惯性进入了二十一世纪。尽管近年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其基本特性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当前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具有三大特点:城乡差别巨大;城市占据支配地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村地区的人口、资源与环境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由于户籍制度带来的城乡分割和缺少社会保障,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倾向于早生、多生和偏好男孩。按照近几年的统计结果和学界通行的估测(这些估测一般高于统计结果),目前城市的总和生育率约为1.2,农村的情况各地差异很大,沿海发达省份农村地区约为1.3-1.5,而欠发达内地农村地区则大致在2.0-3.0之间(具体数据有争议)。值得注意的是,生态脆弱地区的总和生育率相对较高。近年来尽管由于城市化的进展,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逐年有所下降,但是农村地区的人口总数基本维持原有水平,在很多地区还在继续增长。农村人口虽然大量流入城市,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大部分人在被城市榨取剩余价值一、二十年后被迫返回农村。从户籍人口来看,最近二十年农村人口并未减少。  由于城乡分割和差别待遇,相当大一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苦。农村贫困地区的人口增长率相对较高,而当地农民的外迁机会又极少,导致这些地区的人口相对高速的持续增长。加上贫困地区多数属于生态脆弱地区,人与自然环境的矛盾变得越来越尖锐。在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控制之下,目前发生的人口流动是单向的、暂时的。农村中的精英分子不断通过升学、招干、参军、购买城镇户口等各种途径,摆脱农民身份,造成城乡之间人口素质的差距日益加大。农村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多年得不到提高,而且一般来说越贫困的地区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越低。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政治压力和经济控制之下,长期以来,城市对农村的自然资源进行了多方面的“掠夺”,这里所说的“掠夺”是指这种物质流动完全是城市利益优先的。除了在资源开发利用上获益较多,城市系统还通过向农村地区转移一些污染型产业,转嫁了污染 。另外,城市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大量废弃物也被运往农村地区处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发表的《国情研究第三号报告:城市与乡村――中国城乡矛盾与协调发展研究》(科学出版社,1994)指出,“形成低污染技术和产业集中于城市,高污染技术和产业集中于农村的城乡工业分工格局。其后果是社会生产的外部环境成本转嫁到农村居民头上,从而城市节省了一笔必要支出。农村不仅仅是城市的政治殖民地、经济殖民地,还是城市的环境殖民地”。  农村居民遵守环境法的前提是具有守法意识和守法意愿,其直接决定因素是农民对自身行为的利益衡量。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利益,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下,农民在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受到歧视性待遇。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农村贫困人口的大量存在是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  贫困首先是指物质生活的贫困,同时也包括文化落后、信息闭塞等因素。贫困可以分为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绝对贫困又叫生存贫困。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相对地集中分布在若干个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中国贫困地区与生态脆弱区的地理分布具有很好的耦合性。一般来说,越是贫困的地区,其对资源与环境的依存度越高。&&&&处于贫困中的农民生存压力很大,常常违反环境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些违法行为具有参与人员众多、违法行为发生地分散、违法行为反复发生等特点,累积效应十分可观,对环境与资源的破坏不可低估。例如笔者2001年在四川省某县考察时获悉该县大部分耕地是坡耕地,坡耕地中有一半是在坡度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上开垦的,有的乡镇甚至开垦了超过六十度的陡坡。大量开垦坡地特别是大坡度坡地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而《水土保持法》(1991年)及之前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都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当地的干部解释不开垦这些陡坡农民的吃饭就成了问题。  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背后都有违法动机。农民参与违法开发开采自然资源的动机基本上可以说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这种动机的形成与他们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制约下很难有其他生活出路有关。近来城市就业市场逐步向农民开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困境,但是尚有大量农民的生活甚至生存面临困难。调查研究表明,最贫困的农民群体以及处于偏僻地区的农民,进城打工的机会很小。被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逼到“墙角”的贫困农民群体在生存压力之下,几乎本能地提高对可得的资源的索取程度。  在一个群体的生活没有保障的时候,对他们而言法律的边界开始模糊。犯罪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经济压力是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之一。一般民众对抢劫、盗窃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是比较清楚的,铤而走险的是极少数,但是,对于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环境法,在生存压力之下遵守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因为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看上去”没有直接的和即时的受害人,有时候违法行为指向的对象甚至处于无人管理或者管理不及的状态,无言的自然环境是比农民更弱的“弱势群体”。  一些环境法律法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已经注意到经济补偿和利益调整对环境法实施的重要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应该说起到了一定的保障相关法律实施的作用,但这种保障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以《退耕还林条例》为例,首先是补偿的数额相当有限,农民的经济困境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对周围的环境与资源仍然存在潜在的压力;其次是由于绝大多数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一旦遭遇天灾人祸,生活陷入困境,很可能导致没有履行有关合同的能力。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例如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滥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农民的利益取向也有一定的联系。如果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滥用限制使用的农药能够节省种植成本,尽管有时候在城市居民看来微不足道,但已足于影响贫困的农民做出使用选择。  3,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以错纠错”  面对环境危机,决策者及其所代表的城市人口,所谓的社会精英,对“几亿破坏环境的农民”表现出刻骨的仇恨,并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揭示农民对环境的破坏。中国人口过多不幸成为中国环境危机的替罪羊,然而对于人口过多和环境危机之间的逻辑关系,却很少被深入研究。在大规模片面宣传的影响下,绝大部分城市公众对于“人口过多造成环境、资源危机”这一论断深信不疑。  为了解决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中国从1971年开始推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该政策以晚,稀,少为实施原则,即晚育,一般应当晚于25岁,生育间隔至少4年,最多二胎,各地执行力度不一。在年期间,强制手段是逐步加紧的。由于当时社会控制严格,并且所有的生活资料分配掌握在政府手中,出于生存压力,农民通常”自愿”流产不符合政策的胎儿,很少出现公开的对抗。城镇人口由于惧怕失去宝贵的工作机会,也“自愿”配合这一政策。当时允许民众生育两个小孩,和民众的生育意愿基本接近,这也是对抗较少发生的重要原因。即使存在一些对抗和侵犯人权的暴力事件,由于发生在文革期间,常常被其他文革热点所掩盖。  文革结束以后,为了解决日益尖锐的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在年期间,中国开始在一些省份试点推行一胎化强制计划生育政策,1980年起,一胎化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由于民众的反抗,1984年起,在部分农村地区做了一些调整,即实行所谓的“一孩半政策”,一对夫妇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在一定的间隔期(通常是4年)以后,再生育一个孩子。  按照官方的宣传,计划生育部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以自愿为基础的,但是,几乎所有在中国农村生活过的人都知道,计划生育完全是靠行政强制手段来推行的,种种骇人听闻的计划生育暴力迫害行为按照中国法律已经构成犯罪,然而很少有人为此受到法律制裁。表面上看,敢于公开反抗的是少数,但这并不能证明计划生育是“自愿”的。  计生暴力为中国法律所禁止,中央政府也规定实施计生政策有“七不准”(这个文件的出台正说明了计生暴力事件的多发性、严重性),严禁使用暴力和其他不法手段推行计生政策,即使是现行计生政策的支持者也不可能公开支持暴力。现在计生部门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声称绝大部分群众是自愿接受流产、引产、上环、结扎绝育等手术的。有一个新闻,说某地“计生工作人员克服困难,他们行动迅速,大抓清查、清理,牵制了几百名计生对象,通过耐心说服教育,有的已经主动走上手术台,落实了计生措施”。报道中牵制这个词,实在是耐人寻味。如果仅仅是通过耐心说服教育推行计生政策,可以说是依法行政,不过现实是各地依然不断出现大量的计生暴力事件。这些暴力事件的受害者,一般只占总人口的一小部分,然而,这并不能证明绝大多数群众是自愿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城市有一百个饭店,有一个黑帮去收“保护费”,第一次没有人给,该黑帮带人砸了五个饭店,然后再去收保护费,一百个饭店都交了。如果当地媒体说,该市百分之九十五的饭店“自愿”交保护费,有的是主动交的,有的是经过耐心说服教育交的,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立。时间长了,饭店业主更换,有人没见过当年的砸饭店事件,可能拒绝交保护费。黑帮再次带人砸了几个饭店立威,于是大家继续“自愿”交保护费。同样的道理,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地方隔一段时间就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违法的计划生育暴力执法活动。  吴思先生的名著《血酬定律》(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出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合法伤害权”,也叫“低风险伤害能力”,它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援,行使者个人承担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造成伤害的能力却很大,因此获得的收益非常可观;这种权力一旦确立就具有不断自我强化、扩张的能力。  和已经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执行户籍制度的一种配套措施)一样,计划生育在很多地方演变为政府的“合法伤害权”,成为敲诈勒索、欺压人民的工具。  “政治正确”和“利国利民”的借口已经成为计划生育“合法伤害权“的护身符。更可怕的是,在拥有合法伤害权之后,某些计生暴力分子(由于大多数民众良知未泯,拒绝同流合污,很多基层政府在计划生育执法时只得网罗大量黑社会分子作为帮手)会不断扩大自己的边界,如果没有上级政府或者社会舆论的监督,边界的扩张往往无限度地压迫公民的生存空间,直至他们被完全剥夺而处于死地。&&&& 很多地方的计生部门发动群众有奖举报孕妇,挑拨邻里关系,危害社会稳定,严重扭曲人性,众多可怜的小公民没有出世就成为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牺牲品。即使是怀孕第一胎的孕妇,也有可能因为住房(在许多城市,有住房是落户的一个先决条件)、户口等等因素没有及时取得“准生证”(现在也叫生育服务证),从而处于危险之中。&&&& 4,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  笔者认为中国的人口问题主要涉及数量、质量、分布、年龄结构、性别比例、人群组织方式这六个方面。现行的歧视农民的户籍制度是一种极端不公平和低效率的人群组织方式,它对人口的数量、质量、分布造成极大的影响,即维持了贫困地区(同样也是生态脆弱地区)的高生育率,促进了人口的过度增长;阻止了农村人口的质量的提升;限制了生态脆弱地区的人口的迁出。而为了解决人口与环境、资源的矛盾而实施的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则进一步造成了中国人口在年龄结构(人为加速老龄化)、性别比例方面(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严重问题。  强制计划生育的主要目标是“降低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强制计划生育确实降低了人口数量,但是这一目标完全可以依靠普及初等教育和消灭贫困来完成。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只要解决教育问题和贫困问题,生育率就会很快下降到替代水平以下。调查和研究表明,高中以上文化的中国妇女其平均生育意愿只有1.2, 也就是说100对夫妇只愿意生120个孩子,这样为了保持人口数量不急剧下降,政府还得鼓励生育。把这么多年计划生育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放到教育上,效果要好得多。计划生育有“一票否决制”,而教育却没有。文革结束的时候农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5年左右;30年后的今天依然只有区区6年,文盲、半文盲超过一亿。强制计划生育并没有实现“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而农民的受教育权以及社会福利没有保障,正是户籍制度的消极结果。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说是用错误的政策纠正错误,结果犯了更大的错误。  计生部门为了维护部门利益,一贯混淆视听,压制不同意见,宣称反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士是在主张无计划生育,会导致人口爆炸。实际上反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等于反对调控人口,而是主张用消灭贫困和文盲的办法来达到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要消灭贫困和文盲,就必须对现行的歧视农民的户籍制度加以改革,也就是说,改革现有的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将有利于中国人口、环境、资源危机的真正解决。  和农村居民一样,城镇居民也受到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但是对抗的例子比较少见。首先,由于现行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为城镇人口提供基本保障,城镇居民的生育意愿比较低;另外,城市居民受教育程度较高,比较容易获得节育知识。当然,有些公职人员以及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城市居民为了保住工作,被迫“自愿”堕胎。近年来,一些富裕的城市居民完全可以“花钱买生育指标”,或者移民国外以及香港、澳门规避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而且总的来说,由于城市居民具有相对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信息渠道,较能得到司法救济,对城市居民的强制上环、结扎和堕胎比较少见。而数量庞大的农村居民,除了极少数富有者以外,没有任何机会逃避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迫害。  由于缺乏社会保障和出于对养老的忧虑,农村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倾向于多生小孩,这是一种典型的“以生育求生存”。当然,在户籍制度的歧视之下,这些农民的子女中的绝大部分将承袭其父母的户口身份和相应的社会、经济地位,生活在贫困之中,并且象其父母一样,在成年后希望通过较多的生育,保障养老。如此循环不已。虽然在发达国家,也存在社会、经济地位世代承袭的现象,但是程度远不如中国这样严重,因为这些国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受教育权)得到法律的保障,个人有较多的机会实现社会阶层的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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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破伪环保人士的画皮: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刻不容缓 2――统筹解决中国人口与环境危机作者:王鑫海 在中国,在基于户口制度的资源分配体系之下,农村人口相对于城市人口而言,受教育的机会被严重剥夺,文盲和半文盲较多,节育知识推广难度很大,再加上节育手段(目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注重的是上环和绝育这两种被农民严重抵触的计划生育手段)的缺乏,意外怀孕几率较高,这也是农民生育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十分苛刻、复杂的,并发展出一整套控制手段,包括许多非法的手段。  几十年来,即使没有“超计划生育”,农民也要承受种种经济和健康的损失。  按照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妇女在怀孕前必须取得准生证,即使是第一胎也是如此。已经生育的妇女,必须每2-3个月到指定地点进行怀孕检查,发现无指标怀孕的,必须堕胎(有关文件中隐晦地称作“补救措施”)。已经上环的妇女,必须每年接受2-3次X光透视检查(过多的照射对身体有害),确认节育环没有被摘除。  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大量的计生暴力事件,强迫上环、结扎、堕胎、引产的事例层出不穷。这些做法,违反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一般无人过问。强制计划生育导致的结扎、人工流产和晚期引产对妇女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正常生产,很可能导致多种疾病、终身不育、致残致死。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数据,中国现有2.4亿育龄妇女,其中有百分之四十八的妇女使用宫内节育器,有百分之三十六左右接受了输卵管结扎手术,永久绝育。为了达到这一"成果",各地计生部门采用了残酷的强逼手段,因为正常的妇女是不会选择有诸多后遗症的剖腹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的,而上环也并不是所有的妇女都适合。已经上环导致严重疾病的,如果要医生摘除节育环,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的许可证明,而取得这一证明不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情。  在很多地方,生育头胎后,没有上环证就不给孩子上户口。政策允许生育第二胎的,要在怀孕前签署生育后结扎保证书,并且缴纳巨额押金,生育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扎的,押金没收。有钱人缴纳"缓扎金",就可以不做绝育手术;穷人没钱就得挨刀,逃避的常常被强制绝育,有了后遗症没有生活保障。  农村妇女大多数依靠体力劳动养家活口,一旦由于上环、结扎、堕胎损害健康,丧失劳动能力,将直接影响其基本生活。考虑到绝大部分农村人口没有医疗保障,致病就意味着贫困。有些地方象征性的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补助仅仅是杯水车薪。  为了推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地区配备了大量的正式、非正式的工作人员,一个人口五十万左右的县需要财政供养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常常超过一、两千人。这些人的开支全部转变成农民负担,其中大部分的经费依靠计划生育罚款征收。如果出现计划外生育,相关负责的工作人员将被克扣工资并失去工作,因此他们经常采取暴力手段迫使农民怀孕检查、上环、结扎、堕胎。  这里需要说明,关于计生工作人员的数量一直有争议。目前很多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农村地区的乡镇干部常常投入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抓计划生育工作(这些地区的农民生育意愿相对较高),那么从浪费的社会资源来说,这些地区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乡镇干部是“计生工作人员”。另外还有一些临时聘用的非正式计生工作人员,例如村、街道的计生工作人员。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内地出现了很多“空壳村”,这些地方的计生工作人员有可能减少,但沿海地区的计生工作人员则相应增多。现在计生工作正在转变为以人口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动的育龄妇女只要在中国大陆,就会被管理,需要相应配备大量的计生工作人员。  由于掌握生育控制权,很多农村计划生育干部借机敛财,欺压百姓。超生罚款常常把一家几代人推入绝境。  案例:安徽省含山县征收天价超生罚款  只因为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一个原本生活小康的农民家庭陷入绝境,导致两人被捕,两人死亡,一个孩子失学。  朱晓敏先生和王泽霞女士是安徽省含山县仙踪镇居民,他们是离婚后再婚,分别和前妻、前夫生育有孩子。按照政策规定,他们不准生育孩子。但是考虑到再婚家庭的稳定和养老保障问题,他们于2004年11月生育了一个女孩。由于没有准生证,被征收了巨额罚款。?日,他们收到含山法院(2005)含法行执字第036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总执行金额449,659元,这个数目,超过中国农民平均年收入的100倍。  征收如此高额罚款的理由是朱晓敏在城市里从事家电维修工作,有一个小店,应当按照高标准征收罚款。有些政府公务员还认为,朱晓敏曾经积极为灾民、失学儿童、敬老院捐款,“有钱捐款,怎么没有钱罚款呢?”  当事人朱晓敏于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于看守所,并于9月1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正式批准逮捕。他的妻子王泽霞也因同罪同日批捕,于9月10日取保候审,朱晓敏一直不予取保候审。因本案,朱晓敏81岁的老母亲,终日以泪洗面。11月11日,终因悲愤过度、情绪紧张、血压升高离世。11月13日,朱晓敏的哥哥,接到讣告从乡下赶来,看到老母离世惨状和弟弟的悲惨现状,也因接受不了眼前这个事实,于当日晚上倒下了,并于11月16日去世。朱晓敏的女儿朱玉琳失学。受害人通过网络博客呼吁帮助,但是在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之下,他们得到宽大处理的机会十分渺茫。  他的弟弟以及弟媳都是残疾人,都依靠他维持生活,现在都陷入生活困境。 象这样一个家庭,可以说是为社会分担了很大的责任,如果将来朱晓敏夫妇年老,在没有国家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他们生育一个孩子养老也是非常合理的。朱的家庭原来应该说还算是小康生活水平,比他更贫穷的家庭,面对计划生育罚款,境遇可能更悲惨。  更有甚者,计划生育竟然被基层干部利用为镇压农民的借口。《谁敢上访告状--中街村百名男女遭“镇压”》(经济消息报,记者李凌)揭露了一个骇人听闻的“计划生育”案件。“因为农民要求村务公开,账目公开。1998年8月份,河南省上蔡县杨集镇党委书记郑某带领100多人,以计划生育之名,将中街村的80多名上访群众抓走,并抢走物资价值6万余元。后以每人交500元钱释放。 1998 年11月24日凌晨4点左右,该镇党委书记郑某又带领上蔡县公安、法院、司法、财政、县委、信访等单位的300多人气势汹汹来到中街村,到村民家抢劫,抢走总价值30多万元的财物,并且打人、抓人,每人收缴罚款几千元到一万元”。  由于计划生育是一条“高压线”,有关的案子公安机关、法院都不愿意(不敢)受理。当地方干部以计划生育的名义镇压农民时,一般没有人敢提出质疑和提供帮助。半夜查抄居民住宅是非法的,但是和计划生育联系起来,似乎就变得合法了,因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种种非法作为,人们已经习以为常。  另外,有关法律进一步歧视超生农民家庭。例如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共同生活成员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超生的婴儿,连获得户口都很困难,取得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在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实行封建时代的"连坐制"。例如超生妇女不仅本人要受处罚,她的亲属甚至邻居都要遭殃;在工厂打工的妇女超生,她的雇主甚至同在一个组的工人都有可能被罚款;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形成一种有力的社会监督。在政府内部,也有"连坐制",如果一个乡出现了超生现象,除了计划生育干部,所有的乡政府干部都会被克扣工资、奖金。  人口流动对强制计划生育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各地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加以应对,有关措施加重了农民负担。例如农民去外地打工的,每2-3个月要回一次原籍检查是否怀孕,路费自理。不回去的,有的地方政府的“土政策”规定“房倒屋塌,亲属羁押”,每人每天还要缴纳看守费数十元。而对于那些在外省打工的人来说,3个月的工资可能还不够回家一次的路费。最近有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变革,外出者缴纳计划生育保证金,在工作地定时进行怀孕检查,并且把证明邮寄回原籍,超过时间没有寄达的,对其家人进行处罚,并且没收保证金。这种做法虽然提供了一些“方便”,但是每次怀孕检查仍然要消耗外出者大量的时间,办理一次孕检并邮寄证明经常耗时数天;另外每年还必须回原籍进行一次检查。有时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为了安全,还需要有人陪同受检妇女回原籍,这样还要增加额外的费用。保证金一般在一千元左右,相当于农民几个月的收入,这笔在城市人看来很小的开支有可能阻止一个农村妇女外出,从而失去打工脱贫的机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也就是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进城工作、经商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是一个冠冕堂皇的说法,其实就是过去的计划生育罚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前述标准加倍征收。超生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由于北京的人均收入是某些贫穷地区的十倍以上,按照这一规定,来自贫困地区的农民如果超生,被征收的罚款将超过他一生的收入。这一规定使得一些超生者永远处于贫困之中。对于超生的非本地户口的小孩,很有可能剥夺其受教育的机会,因为上正规学校有可能被发现是超生孩子,从而被征收巨额罚款。而最近的新闻报道显示,很多城市要求在当地就学的流动人员子女提交其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这种做法比二、三十年前要求学生交老鼠尾巴荒谬何止千万倍!  现在中国农村产妇的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均大大高于城市人口,除了缺乏医疗保障,由于害怕医院检查身份证和准生证而不去医院生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户籍制度严重歧视几亿农民,剥夺他们的福利,迫使他们“生育求生存”,直接、间接导致了中国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严重冲突,但是决策者并未从户籍制度改革着手解决这一危机,而是通过推行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人口应对危机。实际上强制计划生育对于中国环境危机的解决没有多少积极作用,正相反,由于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蜕变为敛财工具,制造大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阻碍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可能导致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几十年来,主流媒体一直片面宣传计划生育有利于中国的环境保护。有些人知道一些强制计划生育严重侵害人权的事例,但是又认为这是中国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拥有城市户口的精英分子,包括大量留学欧美的知识分子和官员,大部分对当前的严格计划生育政策抱支持的态度。  为了实施这种严酷的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的严格控制就变得不可或缺,而户籍制度恰好是第一重要的控制手段。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户籍制度歧视农民,迫使农民“生育求生存”,制造较高的人口压力;为了实施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又必须加强户籍控制。  户籍制度并非导致中国实施强制过激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唯一原因,但它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人口压力。二战以后各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城市化进程和普及教育有效地降低了生育率,很多国家的总和生育率降到了替代生育率2.1以下,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年轻人口萎缩现象。近二十年来,整个世界人口的增长率是直线下降的。根据联合国人口委员会的调查和预测,世界人口虽然还要继续增长几十年,但是总和生育率下降的趋势是十分显著的。1990年为三点四,2000年为二点八,2010年为二点五,2025年为二点三,接近替代值二点一。  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户籍制度造成的一系列消极后果(例如环境与资源危机)的补救措施。从实际情况来看,强制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更多的消极后果。其中一个突出的消极后果,就是对环境的影响。初看起来,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确实起到了减少人口的效果,按照官方的说法是减少了大约3-4亿人口,人口减少可能部分地减少了对环境的压力,但是这一政策极大地侵犯了中国公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得一部分农民无法摆脱贫困,进而对他们周围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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