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ap内部隔离是什么意思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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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一般分为两种模式:1.金融企业的各级管理部门为了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协调经济活动,利用企业内部因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并形成的一系列具有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1]2.公司企业为使公司的经营风险为零风险,而在公司企业内部对各部门流程/程序运作进行设定控制点作业,做好流程/程序的内部控制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模&&&&式两种利&&&&用企业内部因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
内控制度一般分为两种模式:
1.金融企业的各级管理部门为了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协调经济活动,利用企业内部因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并形成的一系列具有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2]
2.公司企业为使公司的经营风险为零风险,而在公司企业内部对各部门流程/程序运作进行设定控制点作业,做好流程/程序的的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可分为:
1.授权审批制度
3.采购及付款流程管理制度
4.销售及收款流程管理制度
5.管理制度
6.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的设计指南
铂略咨询Linked-F认为:一个公司如果没有内部控制设计,那么内部控制是不存在的。所以要了解内部控制设计的一些基本的策略,基本的策略是什么,内部控制有哪些重要的原则。比如说我们经常讲的职能的分权(separation of duty)这就是内部控制重要的原则,除了这个原则以外,我们还有什么原则需要遵循呢?我们需要哪些内部控制的手段可以帮助我们减少内部控制方面的风险呢?这些就是我们在设计内部控制的时候可以去使用的东西,可以作为我们基本的调料或原材料,使我们在设计内部控制的时候可以用这些手段,另个地方要注意那些原则。所以我们要总结出内部控制设计的策略、原则和手段。另外,内部控制的设计集中体现在文档指南,所以文档指南应该如何去设计和书写。越来越多的经理人,包括会前有一些问题提到我们流程的梳理到底是谁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内部控制就是要帮助他们做流程的再造。虽然我们内部控制经理是和各个职能的经理在专业方面是有差异的,但是毋庸置疑,我们越来越多的被卷入到了流程改造、标准化、和方面的工作区。所以为了做好这个工作,我们必须有一个非常清晰,非常完整的要掌握,这个体系我把它叫做企业模型技术。这个企业所有的规章制度统统加起来我们可以把它叫做企业模型,企业整个的运转都是在模型所规定的规则内进行的,当然,有很多事情是例外的,不可能为每一件事去建立规则,所以那些经常出现的,主要的业务类型,要建立规则,让各个工作人员,各个岗位的去执行,按照标准去做,但是对于偶尔出现的,可以不建规则,特事特办,这些我们叫做,但是企业里大部分发生的事情都是重复性的,所以对于大部分的很多重复性的事件来讲,我们对每一件事情都做一个标准化的流程,就成为我们内部控制人员必须关注的一项工作了,所以我们要掌握企业模型,企业建模的技术,对于我们内部控制人员,真是一项非常好的财富,所以在第三个设计指南话题里面,我们要把企业模型的技术掌握起来,所以我讲课我会讲到,第一个是策略、原则和手段。第二个是内部控制的文档指南,它是整个内部控制体系设计的一个灵魂。第三个是企业建模技术的应用如何在内部控制的设计过程中去应用我们企业建模的技术。那么技术是什么样子呢?我们就是要在这个环节去掌握。第四个方面,就是要有能力,将内部控制、文档指南具体到一个流程,我们怎么帮助我跟他们合作时的出来,并加以应对。或者说我怎么在空白的领域,空白的企业,如何去建立它的内部控制体系,这就需要有的能力。
详细设计内部控制体系,是需要有很深厚的功底的,这也是铂略咨询Linked-F会员关注的焦点问题。它主要是分成三个方面,一个是内控环境的一种设计,第二个是内控手段的设计和相对机制的设计。这里重点是在内控手段,因为内控手段有十个领域要去做,包括采购、资产、生产、销售、会计、人事、信息、杂物、财务、综合。内部控制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所以首先要有一个体系性的框架的东西在心里。然后,一个一个地去设计刚才所说的内控指南的策略、原则、手段、技术在内控文档指南的整个体系设计的指导下,每一个要素对内部控制环境,对内部控制手段的每一个领域,以及针对机制的详细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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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报告(Management Reportingon Internal Control,MRIC,或直接称为Management Reporting)是指管理当局依据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标准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后,将结果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的报告。
的管理当局在对其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后,则可出具报告,向投资者宣布其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除某些方面外,不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报告应包括:
1、表明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责任。管理当局应在内部控制报告中明确声明建立、健全、实施和维护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内部控制的目标在于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2、企业已经确定内部控制的和实施是否有效的标准,并按照标准设计并颁布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如宣布“本公司已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原则、标准,制定并颁布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前者的目的是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后者的目的是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守既定的管理方针。我国只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但是,由于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很难绝对地划清界限,所以,内部控制报告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内部会计控制,还应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因此,在内部控制报告中不仅应指出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还应包括有无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但这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之上。
3、声明本公司已按有关标准、程序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发现无重大缺陷。如果发现重大缺陷,应指出该缺陷。
4、声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不会发生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对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如发现某些缺陷,应指出这些缺陷,并声明,相信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5、承认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因此,只能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及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供合理保证。并且,随着环境和情况的变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可能发生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程度可能会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6、管理层签名,包括、、等,以表示对内部控制和控制报告负责。[1]内部控制报告,主要向社会公众声明企业的内部控制无重大缺失或存在哪些重大缺失等,让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当局的责任。但是企业管理当局自身是否应当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提供给注册会计师并包含在年度报告中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也就是企业是否应该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在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内部控制报,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理程序,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1.可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依靠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向社会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但是,披露的这些信息仅仅是财务会计信息,对于在证券市场久经磨练的逐渐成熟的投资者来讲,都越来越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需要了解公司更多的信息,特别是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对于上市公司来讲,除了披露几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外,还必须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2.可以促进管理当局更加重视企业的内部控制  建立一套完善并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当局的职责,如果企业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失效,导致财务报告虚假而对投资者形成误导,或企业的资产受到损失,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也正因为如此,管理当局出于减轻自身责任及企业长远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在审计人员的协助下真正关注内部控制的缺陷,实实在在的不断健全与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  3.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舞弊的发生  公司对外提供内部控制报告,一方面,管理当局应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做出评估,并表明其对财务报告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无重大不利影响,这实际上表明了管理当局的一种(合理)保证,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舞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自我评估,可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可以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  4.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  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是由注册会计师来审查的,在经济和市场激烈竞争的条件下,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即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会计报表中披露的信息、报表中的各项目都审查清楚,这是一件很难做好的工作。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并且内部控制健全、完善、有效,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的审查,将不是一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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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序&&&&号财会[2008]7号内&&&&容共七章五十条
财会[2008]7号
本制度于日印发,自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本规范共七章五十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和附则。基本规范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惯例,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并取得了重大突破。一是科学界定内部控制的内涵,强调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有利于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的理念。二是准确定位内部控制的目标,要求企业在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的基础上,着力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三是合理确定内部控制的原则,要求企业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全过程中贯彻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四是统筹构建内部控制的要素,有机融合世界主要经济体加强内部控制的做法经验,构建了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五要素内部控制框架。五是开创性地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要求企业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企业可以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企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 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的配套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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