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过口供又网上通缉了主动去派出所录口供拍照是投案吗?

撤案时派出所应该收钱吗_百度知道
撤案时派出所应该收钱吗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只有权报案,无权撤诉。2、但是受害人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达成民事和解,就民事部分和解并且写书面原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说明提交公安机关,对于司法机关是否决定公诉、以及定罪量刑很有帮助。所以你们和解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方面还是有很大帮助的。3、本案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情况下可以自诉,目前无法用自诉来达到撤诉的效果。4、建议,你们双方现行民事和解,由受害人书面原谅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求情,递交公安局,再由犯罪嫌疑人自首,这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即使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也有取得受害人原谅和自首的酌情从轻因素,最多判个缓刑,不用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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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轻伤可以调解是关于民事部分;公安机关继续追究被告人刑责是遵循刑诉法原则。被告人或其家属在此主动赔偿你损失可以视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能因民事部分已经调解,你不要求追究其刑责,而让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不追究其刑责。 若打了人,转身又都去赔钱,还不让国家行使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社会不就乱套啦!
如果公安机关已经进行网上通缉和刑事立案后是很难销案的。建议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然后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争取在公安机关撤案或者免予起诉。纵横法律网 代堂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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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日晚,被害人李某儿子邀请人肖某(17岁,肖某与李某儿子系同班同学)到自己家里玩。在玩的过程中,肖某发现李某家未上锁的抽屉有一沓人民币,便趁李某儿子不注意时将该沓人民币藏于身上,后借口离开了李某家。当晚11时左右,李某发现放于抽屉里的10000元钱不见了,怀疑是自己儿子同学肖某偷了,便找到肖某质问其是否偷了他的钱,肖某不承认。李某随即打电话向派出所报了案,并要求肖某去派出所讲清楚。肖某的父亲听到此事后,便问肖某到底有没有拿李某家的钱,肖某还是说没有。肖某的父亲便拉着肖某说:&没偷他的钱怕什么,跟他去派出所讲清楚。&到派出所后,在民警的质问下,肖某还是不承认偷了李某家的钱。派出所民警感到涉案金额巨大,便向局里报告,将该案移送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刑警大队民警将肖某带回公安局途中,肖某感到事态严重,便承认了其偷钱的事实。 【分歧】 对于肖某在带回公安局途中才交代其犯罪事实是坦白还是,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肖某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在案件移交刑警队后将肖某带回公安局继续盘问途中,应视为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肖某在这期间的被动交代,是属于坦白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发后,肖某主动去派出所,虽然在派出所时未交代犯罪事实,但在接受正式讯问之前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肖某的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概括了自动投案的涵义,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第一项还列举了几种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肖某不管主观上是出于为证明清白还是其他什么动机,也不管是由亲友陪同还是他人带领,毕竟肖某客观上没有逃避而是自己来到了司法机关,其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 二、肖某的行为应当视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尽管肖某到了派出所后,开始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后来在刑警大队民警将肖某带回公安局途中,肖某便承认了其偷钱的事实,而在肖某承认其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也无从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为此,笔者认为肖某的行为符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应当认为肖某投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从自首制度的意义来看,认定肖某的行为为自首符合意旨。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主要的是,为达到这个目的,并不一定非得依靠严历的惩罚来完成,刑罚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为此,我国一贯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且自首制度,也是为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改恶从善开启了方便之门,为犯罪分子弃恶从善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动力。此外,对于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有时还是投而不得,侦而不破,如犯罪行为人能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既省却了从侦查到缉拿归案这一过程的巨大支出,也大大的提高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比率,有助于降低司法机关的和提高破案率。秉承上述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笔者认为,对肖某自动来到公安机关并在刑警大队民警将肖某带回公安局途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应当更符合刑法立法本意。而周文所认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应作广义上的理解,不限于《》中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也违背了自首制度的设立初衷及刑法的谦抑原则。 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 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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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未受到讯问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英凤
   【案情】
  被告人朱某因务工问题与工友发生矛盾,酒后走到工地用稻草点燃有工人居住的工棚(连排活动板房)及堆放的建筑用双壁波纹管材。工棚被烧坏变型,塑胶管道全部烧毁,被烧坏工棚及烧毁建筑用双壁波纹管材,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32863.2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通过排查走访的方法找工地上的工人了解情况,作为工人的朱某在接受排查询问时,没有交代放火的事实。几天后,被告人朱某主动去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朱某构成放火罪没有争议,但是否属于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还未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排查询问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坦白,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要条件。自首的本质就在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强调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受到讯问、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首先,朱某接受侦查机关的排查走访时,侦查机关并未掌握朱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将朱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只是向其了解情况,并且此时侦查机关对朱某所作的是与其他工友一样的“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侦查机关也没有对朱某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让其回家。朱某在几天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的时候,侦查机关依然没有将朱某列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对其进行讯问,更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表明其自愿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的制裁,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其次,朱某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放火点燃工棚和塑胶管道的事实,没有做虚假供述,未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体现了其悔罪态度,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同时,朱某的自动投案也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某虽然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未交代自己的罪行,但是其后又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的行为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应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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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砍伤也做过笔录,可是派出所就是抓不到人,也找过督察,市政府,都是说我给催催,都不管用,半年过去了
被人砍伤也做过笔录,可是派出所就是抓不到人,也找过督察,市政府,都是说我给催催,都不管用,半年过去了人还是抓不到,也在网上发布通缉,犯罪嫌疑人就在家里,派出所就是不来抓人,我该怎么办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河北 - 石家庄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50 咨询人: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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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河北-石家庄
网上通缉撤了吗?如果还没有撤,把嫌疑人在家的信息,直接告诉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
回复时间: 15:1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河北-石家庄
如果有证据人在家里,派出所不抓人的话,可以找一下分局或是检察院
回复时间: 19:2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盯着嫌疑人,报案,要求出警抓人
回复时间: 20:0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河北-石家庄
刑事案件,可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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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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