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qq撤回消息怎么看举报信怎么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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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得打电话,别的办法没了,除非你是上海的玩家,去新浪公司去投诉。在外地的办法都告诉你了。要不然就不停的给新浪打电话,强烈要求解封。
别的真没法了。我已经没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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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可撤销实名举报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最重要说明原因可以撤回
这个是不可以的,望采纳
不能九月一号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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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关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法院王向锋等法官涉嫌徇私枉法裁判和执行等违法犯罪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事宜: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王向锋等枉法审理、裁判、执行事宜  举 报 人:石凤云  代 书 人:郑小强
邮箱:  各位网友、各位素不相识的朋友:  大家好!  我叫石凤云,是一位72岁的母亲,为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马咀村村民。我怀着极度伤心甚至绝望,但还是有所期盼希望再努力争取一下的心情,给您写这封信。  极度伤心甚至绝望——是因为我遇到的不可承受的天灾和人祸,天灾是我最孝顺的儿子郑小将因为一起车祸死亡,车祸同时还导致我们同村小伙李强强死亡、一个五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而肇事车辆却是我另一个儿子郑小军经营的,车祸是其雇佣的司机造成的;人祸是在我们当地法院尤其是案件主审法官王向锋的枉法裁判之下,车祸肇事者童东东既没有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也没有承担什么民事赔偿,至今逍遥法外,而法院却把几乎所有民事赔偿责任加在了我儿子郑小军的头上,让我儿子以及全家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而且现在王向锋等法官还在苦苦逼迫,我家正处于无法活下去的境地。但却对别的被执行人没有采取什么措施。  有所期盼——是因为十八大以来,在习主席领导下,国家各项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强,让我感觉到压在我家头上的除了车祸外更可怕的司法腐败造成的让人窒息的阴霾有望驱散。希望能借国家重拳反腐所带来的东风,能吹散腐败恶毒的阴霾,让我们重新看到阳光,重新看到光明。  上周五,7月31日,因为对于法院对我家的极度不公的不理解和愤怒,我脑梗发作摔倒在地,导致腰三椎四锥骨折,躺在床上动弹不得,已经一个多月了,我同时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眼睛白内障眼底出血等。79的老伴待在炕一边,三十多年前腿就残疾的他,后来因为脑梗、动脉硬化、高血压等病,智力严重退化,已经老糊涂了近十年,对家里发生的重大变故没有任何反应,吃喝拉撒睡都需要人照顾。儿子郑小军,这个家里事故的最大承受者和法院不公的最大受害者,在被法院一次次威吓尤其是以拘留威吓逼迫之后,得了间歇性癫痫,已经干不了重活,我还得照顾他,担心他犯病。天热,光着上身的郑小军正在身边伺候我用药,为我宽心,我卧床这么多天,靠着郑小军一直在身边照顾伺候吃喝拉撒睡。  上午10时许,突然,耀州法院王向锋、王建文领着十余名人员,闯入我家,说是要我儿子说明情况,当着我和老伴的面,硬生生把我儿子郑小军从我手中拽走,连光着的上身都来不及穿一件衣服,就被强行拉上了车开走了。却一直没有给我们任何解释、没出具任何文件。我哭天抢地......没有办法......无能为力......  今天,8月9日,此时此刻,我儿子郑小军仍没有回来,据说是被关在在看守所里,而我则躺在炕上,回想着这几年我家里发生的一桩桩一件件事情,我曾许多次,想把我家的遭遇发在网上,让社会公众让网友评论,看到底是哪里出问题了。但一次次寄希望于法院能依法秉公处理,可是,一次次的失望,一次次的家里状况越来越恶化......  此次,在我家如此状况,郑小军还被抓的情况下,我不能再沉默了,我要在网上公开实名举报,让天下人来评判,到底哪里出问题了。以下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是我这几年逐步得知的,为便于大家理解,基本上按时间顺序来进行。情况全部属实,基本上都有相关书面材料支持,也欢迎相关部门前来调查调取,对于我掌握的或者说的不准确、不全面的,或者基于我的理解角度不够中立客观的,我希望,我欢迎通过此次在大家的关注下,有关部门能把所有事情都彻底查清楚,该谁的责任谁来承担,不能有人遥逍法外,也更不能有人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要还所有人一个公正。  事情要从日晚上一起可怕的车祸说起。  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日20时45分许,童东东驾驶陕B21322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耀瑤线3km+600m处与前同方向杨玉满驾驶的架子车行至该处发生擦挂,后陕B21322车驶向路东又先后与郑小将驾驶陕BD3768两轮摩托车载李强强和杨斌无证驾驶的陕B11394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郑小将、李强强当场死亡,杨玉满、杨斌受伤,四车受损。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童东东超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小将、李强强、杨玉满、杨斌不承担责任。  十分悲惨的是,此次事故的受害者中,两名伤者是附近村子的两名村民,杨斌嘴角受伤后被评为十级伤残,杨玉满右腿残疾后被评为五级伤残。两个死者就是我们村的,一个是年仅23岁的邻居,小伙子的小孩还不到一岁,另一个则是我另一个儿子,郑小军的亲哥哥郑小将,才43岁,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正在上学。  事故发生后,郑小军虽然一直无法接受交通事故后果,尤其是亲哥哥也命丧车轮下,但郑小军没有在痛不欲生中逃避,而是积极东挪西借筹措钱款,尽己所能为伤者支付医疗费用,为死者支付丧葬费等。  但是,就在郑小军为此重大事故积极处理时,但是交警队却不认可郑小军的身份,交警队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给郑小军,当郑小军想提出书面复核时,却被告知郑小军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说郑小军既不是车辆所有人,也不是驾驶员,既不是同乘人,更不是事故受害者,不能提起书面复核,而当时童东东已被羁押,也无法对事故认定书提出书面复核。就错过了书面复核的机会,事故认定书就以耀州分局交警大队的认定生效了。  问题:郑小军在此有无权利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书面复核?  说到郑小军在这起事故的身份地位问题,需要说一下肇事车辆的购买过程。  日,郑小军以现金4万元和向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的高利贷借款8.58万元共计12.58万元,委托诚信公司代为购置了一辆货运车,并将车辆挂靠在诚信公司名下,即该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所有人均为诚信公司。郑小军聘用了童东东为驾驶员进行货物运输经营,并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郑小军一边经营,一边向诚信公司交付营运所得,除了按照欠条约定还付欠条所列欠款和利息外,另行还向诚信公司支付除办理正常税费保险之外的监管费、代办费、服务费等费用。  然而,仅过了一年多,车辆的本钱还没挣回来,就发生了两死两伤严重的交通事故。  对此,除了肇事者童东东应付刑事责任外,该事故的民事赔偿也是巨额的。从法律上讲,应当为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有,事故肇事凶手驾驶员童东东、车辆经营者郑小军、挂靠单位诚信公司和保险公司。郑小军虽然缴纳了强制险和商业险,但是保险公司只会按照保险额承担责任,显然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百万的赔偿额;对死伤者的民事赔偿只有郑小军、童东东和诚信公司了。  因此,虽然我们家从心里讲,百般痛恨童东东,我儿子小将的两个孩子视童东东为杀父仇人,不仅让我儿子小将和邻居命丧车轮、造成他村村民伤残,而且还要让我儿子小军跟着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即便这样,我们还是希望法院对童东东能够轻判,以让童早日出狱,可以与小军、与诚信公司一起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  但是,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尤其是主审法官王向锋违法审理、枉法裁判的行为,让感到了比车祸和死亡更让人绝望和崩溃的灾难。如果说,童东东让我们家破人亡的话,法院及主审法官王向锋则让我们家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一、民事审理诉讼中,王向锋知法犯法,逼迫原告对一个被告撤诉,并越俎代庖替另一被告辩论质证。  2011年6月,郑小军接到起诉状,两名伤者起诉郑小军和童东东、诚信公司及保险公司要求民事赔偿。但2011年11月开庭时,主审王向锋却要求两伤者撤回对童东东的起诉,理由是两伤者已经向童东东写了谅解书。两伤者表示,写刑事谅解书就是为了让其判轻点以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王向锋还是强行逼迫两伤者撤回对童东东的起诉,称既然已经谅解了就不能再追究民事责任,让已经到法庭的童东东离庭。  2011年11月底,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郑小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我在内的五位亲属,要求将郑小军、童东东、诚信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和两伤者的诉讼案件合并审理,然而王向锋却说,你们已经签协议了,不接受起诉,也不会立案合并审理。后来,我们只好另行进行立案。  日上午9时,包括我在内的郑小将亲属诉童东东、郑小军、保险公司公司和诚信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开庭。然而王向锋在庭审中及庭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越俎代庖百般包庇其中一个被告。  第一,延时开庭,为等候被告出庭超过合理时间限度。通知上午9时开庭,在其他当事人都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唯独被告诚信公司没有到庭,王向锋在法庭一边电话催促诚信公司,一边延时开庭等候。全体人员等候了快一个小时将近10点的时候,诚信公司仍然没有到庭,王向锋才被迫宣布开庭。  第二,越俎代庖,代表诚信公司出示证据及质证。当日庭审中,在被告诚信公司缺席的情况下,王向锋并未持中立态度,也未按照诚信公司缺席的法律规定依法审理,却扮演了一个被告的角色,尤其是庭审中竟然自行拿出一份复印件,称系诚信公司代理人杨晓玲律师庭前提交的书证,要求原告及其他当事人质证。  对此原告明确指出,诚信公司未出庭,应按缺席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诚信公司未出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并进行质证,视为没有举证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王向锋对原告的意见不予理会,一定要原告对此发表质证意见,并称其有权力决定对此进行质证。在原告仍然表示不能质证后,王向锋竟然要求其他当事人对此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当庭说谎,宣称诚信公司在本案开庭时已委托代理人。  3月5日进行了一天的庭审,被告诚信公司一直未出庭。  但庭后原告回想起,庭审笔录中正常记载着被告诚信公司到庭,也记载着其委托代理人杨晓玲到庭的情况。于是在3月6日,原告紧急赶到法院找到王向锋,要求王向锋召集合议庭成员,一起核实案卷中有无诚信公司代理人杨晓玲的律师事务所所函和诚信公司给杨晓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昨日庭审笔录的记载。并明确说明,如果案卷中有委托手续,那么王向锋昨日庭审中所说那份书证复印件系诚信公司代理人提交即有可能属实,代理人无故未出庭就是代理人的责任了;如果案卷中没有委托手续,那么证明王向锋昨日庭审中所说那份书证复印件系诚信公司代理人提交即不属实,属于当庭说谎,袒护被告诚信公司。  王向锋一直拒绝原告的请求,快到下班时才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无奈同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合议,并告知原告:案卷中并没有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并不知晓杨晓玲在本案中是否接受诚信公司委托。随后,应原告的请求,将3月5日庭审笔录中“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晓玲”的字样划掉,并在诚信公司名字后括号注明“未出庭”。  第四,极力偏袒,整个庭审程序均已结束的情况下竟然表示要给被告诚信公司机会。  3月5日,整个庭审整整进行了一天,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均已结束,在按程序接下来应出判决的情况下,王向锋却说要联系诚信公司择日再行开庭。当3月6日下午原告要求核实被告诚信公司委托手续并修改笔录时,王向锋即向原告表示,由于昨日诚信公司未出庭,需要再开一次庭让其举证。原告当即表示,法庭所查明的事实就是根据庭审质证所确认的事实,被告诚信公司没有出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不能因为他无故不出庭而让整个案件全体诉讼参与人为其再重新补一个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130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按程序本案应到了作出判决的程序,但是王向锋却因为被告没有出庭,要安排全体诉讼参与人再为诚信公司补一个诉讼程序。  第五,毫不理会原告依法提交的《合并审理申请书》。  鉴于法院于分别于2011年6月受理了杨玉满、杨斌诉童东东、郑小军、保险公司和诚信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于2011年11月受理了郑英杰、石风云、李淑强、郑敏、郑辉诉以上四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为两案原、被告相同,均由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均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均为同一合议庭成员进行审理。为避免两案出现不同审理结果,节约审判资源,节省当事人人力物力,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专门提交了书面的《合并审理申请书》,请求将两案合并审理。  但是,对于原告这一合理合法的申请,王向锋一直未予理会。  第六,肆意偏袒被告诚信公司,庭上庭下均要求原告撤回诉讼。  对于原告起诉诚信公司一事,王向锋多次在庭上和庭下表示,耀县(指耀州区)法院的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判决过诚信公司承担责任,你们告也是白告,一直要求原告撤回诉讼。  鉴于王向锋以上诸多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原告认为王向锋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条第(三)、(六)项的规定,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于是申请王向锋回避,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长审理本案。  但是,当郑小军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时,王向锋却指使书记员焦会宁将《回避申请书》扔出门外。从来没听过没见过,法官书记员竟有如此做法。  之后,经过被告郑小军、原告郑小将家属的一再申请,法院才将王向锋更换,不再审理本案。同时将其从刑事审判庭调到执行局。  二、刑事诉讼中,王向锋枉法裁判,纵容凶手遥逍法外  基于王向锋在民事审判中的种种违法和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我们怀疑王向锋原主审的刑事诉讼审判可能有问题,很可能王向锋收了童东东家的贿赂。于是开始调查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直到2011年年底,作为被害人家属,郑小将家属经过自己的调查才得知刑事案件的以下情况。  日事故发生后,童东东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7月18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童东东犯交通肇事罪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耀州区人民法院于9月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童东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对于该审理和判决,无论是从程序上讲,还是从实体上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重新审理和判决。  1.王向锋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被害人全部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以及诉讼救济权利。  然而,对于其中受伤的两人和两死者的近亲属而言,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从审理到作出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剥夺了本案中四个被害人(或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全部诉讼权利,导致:  第一,未能参加庭审;  第二,未能对有关证据进行辨认质证、未能对案件发表意见和辩论;  第三,未能参加宣判;  第四,连判决书都未能取得,更无法行使法律规定的对收到的判决书不服而在法定期间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权利。  2.王向锋枉法裁判,故意超越法律规定做出错误判决放纵罪犯。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童东东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4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因此,对童东东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二,童东东的罪行不能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明确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但是仅根据第一项童东东就不适用缓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对缓刑的修改的专门做了以下解释说明: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二是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人的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不恶劣,如果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则不能适用缓刑;“有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能够认识到错误,真诚悔悟并有悔改的意愿和行为,比如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取被害人的谅解等。  至于童东东赔偿了极少部分取得受害人谅解,也只能算是符合缓刑第二个必要条件“有悔罪表现”,而不能改变犯罪情节。  因此,对于造成两死两伤的严重犯罪后果的童东东来说,法律明确规定其行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绝对不符合缓刑中第一个必要条件“犯罪情节较轻”,因而不能判处缓刑,最低的刑罚至少应为三年以上的实刑。  然而,王向锋却自行超越法律规定判案,把法律规定不得判处缓刑的罪犯判了缓刑,故意放纵罪犯。  3.王向锋在审理该案件时,或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  有迹象表明,本案审理中,主审法官王向锋可能存在涉嫌受贿从而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童东东在被释放后向人表示,其家中为他的案件给法官送了10万元钱,而实际上四方受害人总共才得到其5.5万元钱的赔偿。整个案件中,王向锋的种种违背法律和情理的行为,或许皆由此生。对此,也请依法认真严肃查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害人诉讼权利;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个别审判人员涉嫌存在受贿徇私枉,最终导致严重违法作出错误的判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让有关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严格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  (未完,基于篇幅所限,共三部分,这是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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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第一部分,共三部分,这是第二部分)  关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法院王向锋等法官涉嫌徇私枉法裁判和执行等违法犯罪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事宜: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王向锋等枉法审理、裁判、执行事宜  举 报 人:石凤云  代 书 人:郑小强 电话: 邮箱:  三、关于本案中的受害人的赔偿数额悬殊巨大,非常不合理不合法  (一)死者李强强  本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中,死者李强强的赔偿,因为郑小军的赔付加上保险赔款,以直接支付145,000元赔款,事发不久即得以协商解决。  (二)伤者杨斌  生效判决确定的杨斌赔偿额为37,100.98元。  (三)伤者杨玉满  生效判决确定的杨玉满的赔偿额为618,739.7元。  实际上,对于杨玉满的判决,我儿子小军一直是不认可的,一审审理过程中,以及上诉和二审审理中,都提出了异议,可以法庭一点都没有采纳。  杨玉满的赔偿额之所以高,一是给杨玉满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二是给杨玉满的假肢费用按国际上较高的标准进行的。但这两点郑小军都提出过异议。  在此可以引用下一审审理时郑小军对杨玉满的答辩意见:  “1.杨玉满要求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应当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  根据杨玉满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其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住址为铜川市耀州区药王山集团公司家属37号。但是,据答辩人调查得知两个信息:一是杨玉满在十多年前就在耀州区寺沟镇张郝村居住生活;二是杨玉满身份证信息地址的“药王山集团公司家属37号”并不实际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长期在农村居住,收入来源、生活消费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因而,杨玉满本人长期生活居住在农村,其收入来源和消费支出都在农村,对其残疾赔偿金标准也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如果对其机械地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话,则违背了侵权责任的赔偿属于救济性补偿性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变成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另行获取额外收益的一种行为。  2.杨玉满要求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项目和金额依据不足。  杨玉满根据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第七条“鉴定结论”中的第二项,即“适合被鉴定人(指杨玉满)的假肢为普通适用型钛合金四连杆气压膝仿生踝万向脚假肢,装配价格为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39800.00)元人民币,该假肢使用寿命约三年,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约假肢装配价格的百分之五”的结论,要求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但是,这一鉴定结论根本没有任何效力。  (1)该鉴定机构没有假肢费用和假肢使用年限的鉴定资质和业务范围。  该鉴定机构对杨玉满安装假肢费用和假肢使用年限进行了鉴定,并得出了鉴定结论。但是,该鉴定机构并没有对此进行鉴定的资质和业务范围。  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中,与此最接近的是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三项,而根据司法部中国司法鉴定网对此三类鉴定有明确的界定。具体如下  :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法医物证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安装假肢费用和假肢使用年限不属于这三种鉴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根本就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该鉴定机构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超越鉴定业务范围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且该机构本身的该行为应当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  (2)鉴定书中引述的英中耐(北京)假肢有限公司并不存在。  该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中引述了英中耐(北京)假肢有限公司对于杨玉满装配假肢的意见,最终得出了鉴定结论。但是据调查,事实上该公司并不存在。将一个并不存在的假肢公司的装配意见提交法庭,是对公平正义事实的肆意挑衅。  (3)杨玉满要求的假肢机构及材质疑为国际最尖端的材质。  根据杨玉满提供的假肢机构信息和假肢材质,答辩人通过调查,与英中耐(北京)假肢有限公司最接近的假肢安装公司,为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具有外资背景,隶属国际上历史最悠久的、至今具有122年假肢专业装配经验的著名的英国布莱奇福特假肢制作集团。其假肢的品牌在国际上享有盛名,材质属于世界上最尖端当然也是最昂贵的。  发生不幸的遭遇固然让人同情,但是对于生活在一个全国有名的贫困县里,杨玉满却要求同在事故中家破人亡的答辩人,以世界尖端的材质最昂贵的价格的标准要求赔偿,实在让人难以承受。  综上,杨玉满要求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项目和金额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答辩人不予认可。  (4)国家对于受伤致残者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受伤致残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我们国家有专门的规定,根据自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规定,大腿假肢(含训练费)的费用限额为15000元,使用年限为3年。也就是说,国家以工伤专项基金保障的职工工伤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大腿假肢费用是15000元,使用年限3年。而对于没有任何保障已经家破人亡的答辩人,没有任何能力支付起比国家标准更高的费用。  3.实际赔偿支付方式可以更符合相关方的实际情况  结合杨玉满和答辩人等被告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待杨玉满按照国家标准每次更换假肢实际支出费用后,以及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由相关责任方分批次进行承担。当然,有支付能力的责任方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向杨玉满赔付。  以上是本案中答辩人对于原告杨玉满的答辩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死者郑小将  我在起诉时,根据实际和法律规定主张的对郑小将的赔偿额为480,451.9元。可是,法院最终认定的赔偿金额只有145,000元。  法院的理由是,我儿子小军与小将的媳妇我儿媳李淑强在事故发生第二天即5月27日即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赔偿数额商定为145,000元。这份协议我承认有过,但是一是这份协议是在诚信公司的诱骗下签署的,任何人用屁股想想就知道不可能是真的,一个刚死了亲哥哥,一个刚刚死了丈夫,尸首都没来得及入殓,怎么可能第二天就签订赔偿协议?而且我本人并不知情,另外郑小军和李淑强已经解除了该协议。  (这里说明一下,事故发生时,我和已经痴呆的老伴,已在我们家附近的桃曲坡水库的引水渠边住了十年了,一直不回村里。我家里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情,我参加儿子小将的葬礼时,只是家人被告知是儿子得了癌症,医治无效死亡。全村人、十里八乡的人都瞒着我。直到我儿子都过了百天了,我才逐渐知道所有的真相——不光一个儿子因为车祸死了,另一个儿子还面临要给其他死者伤者巨额的赔偿。而我那已经痴呆的老伴至今还是不知道儿子小将去世,儿子小军已处在在外债、精神和疾病多重重压的情况下,即将崩溃的状态。)  对于给儿子小将的赔偿额,我们在一审和二审都提出了异议,可参见我们上诉时的意见:  “一审法院按照当事人已经终止但无关第三方认可的协议书确定上诉人损失的大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愿。  上诉人在起诉时根据实际和法律规定主张的赔偿额为480,451.9元。  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在上诉人提出异议且郑小军也不认可,法院也没有认定其效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竟然以该协议书经马咀村委会调解、见证为由,直接将上诉人的损失确定为145,000元,直接剥夺了上诉人335,451.9元赔偿额主张权利。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愿,违反民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和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首先,该协议书已被李淑强和郑小军双方当事人终止。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而绝不是不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李淑强和郑小军作为合同当事人,完全有权利自行终止合同,任何无关的不承担权利义务的第三人均无权干涉。  其次,李淑强与其他一审原告具有利益冲突,而且未取得郑英杰和石凤云的授权,因而李淑强不能代表全部原告签订协议。  再次,李淑强仅与郑小军就赔偿问题签订协议书,并不包括李淑强及其他上诉人不能对童东东、诚信公司、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  最后,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双方就赔偿问题变更或者新签协议也应当被认定。  但是,法院根本都没有审查我们主张的480,451.9元赔偿额到底什么依据,有没有道理,最后还是按照145,000元确认了赔偿额。  对此,我一直想不通,我一千个不理解,一万个不明白,为何杨玉满还活着,只是一条腿残疾了,都要判赔六十多万,而我儿子郑小将正当年富力强,上有七八十岁老父老母,下有未成年的一双儿女,一条命却只有十来万,也就是说,我儿子四条命抵不过人家一条腿,为什么?这是为什么?  四、不知法院为何不判童东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中,死者李强强的赔偿,是郑小军的赔付加上保险赔款,以直接支付赔款得以协商解决。而两位伤者及我们作为郑小将亲属起诉的案件,最终生效判决确定,除了保险公司按照比例向受害人进行赔付外,对于其余款项由郑小军和诚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童东东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童东东的刑事案件,本就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超越法律规定的底线量刑裁判。但是,判轻了童东东竟然不用再担任何民事责任。真是不知道找谁说理去。  对此,我们在一审、二审和再审时都提出了异议,可参见我们再审时的意见:  “请求交通事故驾驶员童东东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未认定童东东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认定有误。  1.一审法院认定童东东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虽然童东东已被判处刑罚,但并不等于受害人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更何况童东东的刑事判决责任属于枉法裁判,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童东东造成两死一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属于交通肇事罪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童东东的罪行不能适用缓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可以宣告缓刑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犯罪情节较轻”,而“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人的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不恶劣,如果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则不能适用缓刑。但耀州区法院却枉法裁判,对造成两死两伤的严重犯罪后果的童东东判处了缓刑。对此,尤其是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了童东东竟然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后,郑英杰等五人一直在进行举报和申请刑事再审。  (2)正是童东东给予了受害人一定的赔偿,被害人才对其刑事谅解。  当初法院追究童东东刑事责任时,也是本代理人等帮助做郑英杰等五人、李强强家属等被害人家属的工作,才为童东东出具的刑事谅解书,目的就是希望其能早日执行完刑罚以有能力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  (3)另案原告杨玉满、杨斌对童东东不再起诉不意味着本案郑英杰等五人不能起诉。  实际上,当时正是对童东东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枉法裁判判处缓刑的主审法官王向锋又在主审该民事案件,也不知道耀州法院怎么分工的,竟然刑庭的同一个法官不仅审判了一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还接着审理原告起诉的民事案件。而且十分恶劣的是,其在首次民事案件开庭时,竟然当庭将童东东赶出法庭,逼迫杨玉满、杨斌对童东东撤诉的。  (4)如果不在本案判决中确定雇员童东东的连带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郑小军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将没有依据对童东东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据此,只有依法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雇员的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才可以依法向雇员追偿。否则,具有重大重大过错的雇员的责任将无法追究。  2.童东东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侵权人和直接责任人,且具有重大过错  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童东东“超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最为严厉的刑法,属于“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实上讲,童东东是该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用被害人死者郑小将的儿子女儿、本案当事人的郑辉郑敏的话说,童东东就是其杀父仇人,是童东东让其失去了父亲。从法律上讲,刑法上童东东是交通肇事罪的罪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上童东东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其他责任人,则是童东东犯罪行为或说是重大过错行为后果的民事责任的连带承担者。没有童东东的行为后果,则没有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法院判童东东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容,于情不通,与实不符。”  我们村的人都说,知道我家的事的人都说,都和我一样,非常的不理解,一个造成两死两伤重大事故,让数个家庭家破人亡的肇事凶手,竟然牢不用坐,钱不用掏,好像这个事和他一点关系都没有。  这就是我们经过现行法律程序最后确定的结果,和凶手肇事后逃逸的逍遥法外的感觉是一摸一样的。不同的是,前者经过了审判程序,后者没有。  真不知天理在哪里?谁能告诉我。  (未完,基于篇幅所限,共三部分,这是第二部分)
  (接第二部分,共三部分,这是第三部分)  关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法院王向锋等法官涉嫌徇私枉法裁判和执行等违法犯罪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事宜: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王向锋等枉法审理、裁判、执行事宜  举 报 人:石凤云  代 书 人:郑小强 电话: 邮箱:  五、民事执行程序中,王向锋违反法律规定,欺软怕硬,对有执行能力的不执行,对没有执行能力的以各种方式,甚至不惜以违反法律规定法律程序进行逼迫。  这里需要说明下,之前王向锋在刑事审判庭,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又审理民事的赔偿案件,在我们申请回避后,王向锋直接调到了执行局,担任执行局局长。真不知一个涉嫌枉法裁判违法审案的法官因为回避被调职后,竟然还高升了,真不懂。  可是,我们家的案子要执行了,又到了王向锋手里,又成了我们至今还在其中无法逃脱的梦魇。  对于郑小军来说,其本来就是借款购车,抚养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郑小军一度因为不能接受事故现实,不仅亲哥哥和好友李强强去世,还造成一重伤一轻伤;不但要偿还此前所欠一屁股外债,还要承担事故受害人的合计约百万元的巨额民事赔偿;不但哥哥的孩子的抚养成了问题,自己也没有能力和希望再撑下去,锥心的苦痛和无形的压力吞噬着他,他想到以自杀来解脱自己,并多次付诸实施。在亲友的劝阻下,在家人几十天的全称看护下,才没有发生新的悲剧。在亲人朋友的安抚下,本就勇于负责任的郑小军就积极想办法筹款向受害人进行赔付,一直在努力拆东墙补西墙,想办法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在对受害人积极进行赔付。  日晚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做出来的情况下,在交警队根本不认可郑小军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情况下,郑小军积极主动,以伤者死者为先,为了死者先丧葬入土为安,伤者先看病,主动向受害人交付款项。  5月27日,郑小军先后向交警队交付30000元和5000元两笔款项。6月2日又向交警队交付2000元。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向我们村死者李强强家交付60000万多,结合部分保险赔偿,让李家及时安葬死者入土为安。同时小军交给小将妻子即其嫂子15000元作为对其哥哥的丧葬费。另,郑小军向保险公司按期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险。还有后续诉讼过程中,以及执行中的交付款项等。  我儿子小军最让我让全家人生气和不理解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他就借了一大堆的钱,不光欠家里兄弟姐妹的,还欠了村里人、朋友等一屁股账,事故发生后,为了死者伤者,又向兄弟姐妹借钱,但是村里人、朋友们,没有一个再愿意借他钱了。都是农村人,每个家庭都不容易,村里人也只能一点一点向小军要还钱,也都生怕逼得太紧,小军想不开。至于小军在事故发生前后,欠村里、欠朋友、欠兄弟姐妹多少钱,20多万,还是30多万,现在除了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外,还欠外债多少,我不清楚,但是,我相信只要法院去认真调查,就能调查清楚。就能知道我儿子是在怎样一个经济压力下和精神压力下,坚持活到今天。  因为确实没有了发展的希望,现在不仅借钱无望,以前借给钱的债主还不断地催要,郑小军不仅没能力抚养死在自己车轱辘下的哥哥的两个孩子,甚至连抚养自己的两个孩子也都成了问题,孩子生活费和学费都是妈妈姐姐哥哥在接济,日子极为艰难。即使如此,郑小军也是积极配合,总想着自己要对所有该承担责任的人负责任,积极想办法自力更生维持生计。即使没有借到款项也会向法庭说明情况。  然而,对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诚信公司来讲,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到判决生效一直到现在,对于造成两死两伤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诚信公司没有向受害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抚慰,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赔偿,虽然其具有上千万的资产,相关联的的有运输、物流等多个公司,几乎是铜川市实力最雄厚的物流运输公司。  但是,目前负责执行工作的王向锋,不知因何缘由,对于最有支付能力和执行能力诚信公司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却一而再再而三对已经没有任何支付能力、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最基本的生存都成问题的郑小军一再进行催促和逼迫。  甚至,对于这样一位从交通事故发生至今一直善良地一直积极负责任的人,王向锋竟然指使手下王建文一起采取了十分恶劣的手段。  日上午,王向锋通知郑小军到法院谈话,说是商谈执行事宜。郑小军想都没多想,就打算到法院说说自己的近况。结果一到法庭,却被告知,由于郑小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不配合法院工作,要立刻进行拘留15天,要求郑小军在《拘留决定书》签字,要法警强行带走。而从未见过此阵势的郑小军显然吓坏了,让其妻子再去找亲友借款。妻子找朋友们借了半天才借到1000元交到法院,但是王向锋王建文却拒收,并称借不到2万元,就等着拘留。后来郑小军叫了姐姐凑了2000多元,但是王向锋还是不买账,称至少得交1万元,并提出要姐姐代郑小军支付执行款并签字保证,否则就拘留15天。而当问起怎么执行诚信公司时,王建文回答,诚信公司没有钱,即使有钱也先执行你。后来,终于在妻子东挪西借凑了4500元钱,并且郑小军在王建文逼迫下签字确认后续保证付款后才被释放。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然而,郑小军一直积极想办法赔付,从来没有有财产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即使现在家徒四壁没有支付能力了也积极配合法院。但是,王向锋却罔顾事实,违反法律程序,在没有进行其他任何告知,在郑小军没有任何有财产故意隐瞒或者隐匿的情形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具有严格程序的拘留视为逼迫恐吓郑小军的工具,甚至以要求其亲属代为支付并保证履行否则拘留进行威逼。  2014年春节前夕,都没钱给两个孩子买新衣服买猪肉过年的郑小军,硬是又凑了1000元钱,交给了法院。  随后,法院多次到我们家来,每次都是一大堆人,对我儿子威逼恐吓,吓得孙子哇哇大哭。而我那一直很孝顺、一直很坚强、一直和我儿子在共渡难关的儿媳妇,终于受不住了,不知道这种日子啥时是个头,希望在哪里,于是和我儿子闹起离婚来,后来索性就带着小女儿回了娘家。  而我儿子小军,在重大车祸面前没有倒下,亲哥哥死在自己的车轮下也没有倒下,但在几年的官司中、法院判决高额赔偿面前、没钱赔却遭遇的法院威逼恐吓的执行手段下,终于精神崩溃了,得了继发性癫痫。医生交代,不能干重活,不能受刺激,必须多休息,必须长期服药。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是不放过我们,几次三番来找我们。  我实在不明白,法院为何对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已陷入困顿的我们如此痛下杀手。  后来,我们从最高法院网站http://shixin./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查到了我儿子的名字。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郑小军  性别: 男  年龄: 40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4610  执行法院: 耀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耀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日  案号: (2013)耀法执字第000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耀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杨玉满损失的医疗费3977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10780元、护理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225684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辅助费用318400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以上各项共计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4967.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替代赔偿123680元、下余元在商业第三责任险范围内替代赔偿123680元、下余元,从中减去童东东已付的25000元和郑小军分五次给付,即于2015年10月、2018年10月、2021年10月、2024年10月、2027年10月分别给付54526元,直至付清;下余元由被告郑小军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发布时间: 日  关注次数:   得知这个情况,我家无比震惊,车祸的三起受害者起诉的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均于2013年5月下判生效,从以上可知,下判后杨玉满很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与日立案。日即发生了以到案说明情况为由要拘留郑小军,并要求其姐姐做担保,最后硬是逼的借的交了4500元,写了保证书后才放人。  我们真的不明白,我儿子一直在自身身欠外债,还想办法积极给伤者死者钱,怎么就到了被法院强逼着要拘留给钱的地步,甚至在日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上,把小军就列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员”,而列举的“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作为法院应当依法行事,我儿子什么时候伪造证据了?什么时候又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了?又怎样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了?  天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且在日在最高法院网站就有了这样的发布!我们竟然一点也不知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其贯彻执行该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根据该规定可以明确,首先,被执行人有能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我儿子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根本不存在有钱不给;其次,我儿子也根本没有列举的那六种情形;再次,我儿子从来没接到风险提示内容,也未接到把我儿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法院不依法行事,人间就成了地狱,到哪里去说理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同是被执行人,直到现在,财大气粗实力雄厚的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却没有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在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竟然查不到?  而我也终于受不了了,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们个说法。我儿子现在都没有劳动能力了,没有钱,你还要把我儿子逼死呀。想起遭遇车祸后,种种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我一定要找法院讨个说法,与其这样被慢慢逼死,倒不如直接到法院来的痛快。  今年6月3日上午,我用轮椅推着痴呆的老伴,准备到耀州法院去,结果被拦了下来。后来我自己独自跑到了法院,我找王向锋,我找主办法官,我问案子为何这么判?为何我一个儿子死了,另一个儿子还要遭这么大的罪?为何肇事凶手却一点事也没有?遥逍法外?为何执行就要把没钱的我儿子要逼死?为何却不见去执行在整个铜川乃至陕西省都实力雄厚的诚信公司?我哭着、说着、喊着,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没有人回答我,没有人给我解释。临走,我拿了我攒了很久的养老金500元,交给了法院,算是替我儿子小军交的一点执行款,希望法院对我儿子逼迫的不要那么紧,不要把我儿子逼疯了,不要把我儿子逼死了。  然而,或许那天在法院太激动了,回到家里,我连续一段时总是头疼头晕,突然我跌倒了,仰面朝天,再也不能动弹。医院检查说,应该是脑梗引起的,摔断了腰椎三和锥四,需要长期卧床休息静养。  我72岁了,卧床不能动弹,不能自理。家里还有79岁的原就一条腿残疾的痴呆也不能自理的老伴。日子怎么过?还怎么活下去?都靠着儿子小军在身边照顾,端屎端尿,洗衣做饭。  可是,7月31日上午,法院突然来了十几个人,在明知我和老伴卧床不能自理正需人照顾的情况下,生拉硬拽把我儿子拽上车拉走了。至今没有任何消息,没有给我任何书面材料......  我不明白,法院怎么就不给我一个书面材料,告诉我以什么理由抓我的儿子。我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给了我分析下来法院最可能适用的规定。  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我们仔细对比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实在不知道我儿子违反了那一条哪一款,首先,说拒不履行,我儿子拿什么来履行?我儿子怎么拒不履行了?怎么隐匿变卖了?怎么违反限高令了?前提是法院给过我儿子限高令吗?我儿子有能力高消费吗?  本身背负巨额外债,车祸导致赔偿额上百万,哥哥死亡,妻子离家,父母双双卧病在床,自己身患癫痫,没有劳动能力,这就是我家现状,我儿子的现状。  你还要怎么执行?作为法院,是为了惩恶扬善,秉公执法,扶危济困,可是,作为车祸最大最重的受害者我家,法院都做了些什么?  我忽然想起法院王建文的一句话,让我好像明白了法院的逻辑,称,说我儿子小军有收入但却不履行判决,一是我儿子的房子出租了,应当有租金;二是村里对占我儿子的地有补偿款。但这两笔款项没有交到法院。  我很想问问法院,你们好好调查了吗?这笔钱到底有多少?我儿子拿到用到这笔钱了吗?到底是我儿子把钱花了还是直接就被追债的要走了?我们之前一直说我儿子在车祸前就借了大量外债,你们可以找村干部、找村民、找小军借钱的人调查调查,小军的外债是真的还是假的?到底是多少外债?这些钱到底还了没有?有多少村民还在没有办法地等着小军情况好转,逐步能还他们的借款?  还有,我们还活着,我们还是活人,基本的生活,就不花钱吗?我现在主要靠儿子养活,我和老伴数次重病医院,这都不花钱吗?儿子数次癫痫发作住院,这都不花钱吗?小军两个孩子上学和基本的生活,也不花钱吗?就是吃鸡蛋也得等鸡把蛋生下来吧,难道就不管鸡的死活,要杀了取蛋吗?  作为法院,这几年,问过我们家怎么过来的吗?知道我儿子小军怎么还能在人世的吗?问过我和老伴怎么还能活在人世的吗?  还有,相比另一个被执行人诚信公司,我想问问,为何没有把他列为被执行人?为何没有采取抓其老板等方式?就因为对方后台硬吗?
  六、民事执行程序中,王向锋违反法律规定,选择性执行,已经一年多了,对我们提起的强制执行至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没有立案。  我家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虽然我们对法院对我儿子小将判决的赔偿额百般不服,无法接受。但是,二审已经裁判了,我们也没有办法。可是,当我们正式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局法官对我们的申请很不重视。  我们于2014年5月份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法官收了我们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让我们等通知。6月份还没等到任何消息,我们再次催问法官执行立案结果时,被告知我们案件现在是预立案。问及什么是预立案,被告知,就是说明材料收下了,但是只是预立案,不是正式立案。问及什么时候能正式立案,被告知,得执行局领导同意才能立案。而执行局局长就是王向锋。  一年多来,几次问及法官,我们案件进展,始终没有消息。  前几天,8月4日,问及一直执行我儿子小军的王建文法官时,王说,我是执行二庭的,你们家执行案件在执行一庭,问执行一庭庭长李科峰去。  当问及李科峰庭长时,李说,我是后来到执行二庭的,不知道你们家的执行案子,你回头带上执行材料和授权再来。  我真不知道,这里面怎么了?别人申请执行我儿子小军的案件,在我儿子已经尽力支付了的情况下,催的逼的紧的要把我儿子逼疯逼死。然而,我们家申请执行别人的案件,从去年5月份到现在,长达一年零三个多月,竟然没有任何进展,以至于都在怀疑,是不是因为王向锋一直不同意立案,连案件都没有立上?  我们十分不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诉讼程序刚开始,原作为刑事案件审判长的王向锋就枉法裁判,超越法律规定将童东东轻判为缓刑。  我们十分不解:  在担任该民事案件审判长时,单方面偏袒被告童东东逼迫原告对其撤诉;代替被告诚信公司答辩质证出示证据并在对方缺席审理完毕的情况下,要求再给与诚信诚信公司开庭机会。  我们十分不解:  在判决执行阶段,对于法律明确确定的负有连带责任的最有支付能力的诚信公司,却未进行任何执行手段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而对我儿子小军不惜以逼病逼疯甚至逼死的方式进行执行。而同时,对于我家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长达一年多,却未采取任何措施。  事故发生后,我邻居年仅23岁小伙子没了,我最孝顺的年仅43岁的儿子小将没了,而我最辛苦的儿子小军却要承担巨额的赔偿,但直接撞死我儿子小将的肇事凶手童东东竟然没有任何责任,不但没有坐牢,却连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法院判决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挂靠公司诚信公司至今也没有向受害人赔偿多少钱,却没有受到任何追究和包括拘留在内的执行措施。车祸让我儿子让我们家家破人亡倾家荡产,儿子一家基本的生存都成问题,现在还要遭受各种司法不公甚至毫无依据的拘留的威胁和逼迫。  作为一个已经70多岁的老人,我一直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公平和正义,但是,在我家的这些事情上,我不仅遭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苦痛煎熬,而且受到了司法不公的摧残和煎熬,我看不到任何的公正和公平。  我特别写信,对我不理解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希望在我有生之年,有关部门能够重新审理童东东交通肇事一案,让我能看到相对公平公正的结果。希望本起交通事故中及相关案件中所有的受害人能得到合理赔偿,希望肇事凶手能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知法犯法受贿枉法裁判不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下场。  四年多来,我一直期盼着各级法院、检察院及纪委为我主持公道。我曾通过EMS和官网公布的举报信箱向中央到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各级纪委,写过再审申请和举报信等,可是到现在一直没有任何回音。  此次,我将该举报信和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公开信的形式,希望中央相关领导、媒体和社会公众来为我评理和主持公道,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特此举报。  举报人:石凤云  代书人:郑小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接第二部分,共三部分,这是第三部分)
  会不会太夸张了?关注!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呀,一点也没有错
  这个世道啊,有权人得天下,可怜的老百姓哟……
  楼主真好,让大家知道了一件这么黑暗的事情
  司法的不公平,定会造成政府的难以继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最基本的东西都做不到。可悲的民族。
  我们的国家一直在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相信会有结果的
  太多不公平,太多的不合理。看着让人伤心,悲痛,又无奈
  清理这些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应该拉出去批斗,扔白菜扔鸡蛋。。。
  对这种人扔鸡蛋我怕浪费,他不配。
  不知道啥时候才能等到这人被处理。
  应该找到一个管事的部门肯定会管此事的!
  希望能有人出门制止这个事情,不然老百姓实在是无法过日子了?
  需要个正义之士来管管啦,再这样的下去,后果很严重。
  这些事情在中国早己是屡见不鲜了!
  难道你们不为自己所作出的行为寒心吗?天理何在
  黑暗,黑暗,处处是黑暗。暗无天日啊。
  这样的人等到哪天不在了也只是遗臭万年。
  有这样的人,老百姓还能相信什么???
  这样的人多得数不清了,真是败类,摸摸自己的良心看看还在不在??
  做事太有手段了,奸人,坏人是社会的毒瘤,一定要铲除。
  这里面一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牵扯不清呢。
  这种事多了会激起民怨的,看看现在的社会变成什么样。
  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希望社会公平正义早日实现
  对于习惯于一手遮天的人来说,舆论监督总是会让他们心生不快.
  真的很希望能引起大型媒体的关注,楼主也要继续直播哦,贪官污吏,狗官杂种!
  再次顶起,别匿了。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生命不息,为此奋斗不已!
  苍天开眼呀,大家顶起来
  jiayou
  继续顶。。。。。。。
  来人看看呀。
  需要大家的支持,关注
  真是醉了。
  官官相互
这让黎民百姓怎么生存
  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换一片晴天
  今天去耀州法院去了,王建文、刘满良进行了接待,并做了笔录,但是始终没有解释通文中的若干问题。
  听说纪委已经开始调查王向锋了,大快人心。  希望彻查,一查到底!
  心里很难受,老百姓命好苦,王向锋好可恶,天里不容!
  心里好难受,老百姓好可怜,王向锋好可恶,天里不容!
  终有一天会垮台的。
  据说王向峰已经被调查。
  苍天大地,普法众生,尔等必毖
  我估计王向峰真的不懂:罪行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
  可悲的法律体制
  sfafsagag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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