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文书查询网判决查寻林彬彬

(2015)锡执字第517号-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彬彬、姚兴舜、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天汇无纺布有限公司、陈艳、陈淋(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传票、评估报告等)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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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517号-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彬彬、姚兴舜、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天汇无纺布有限公司、陈艳、陈淋(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传票、评估报告等)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彬彬、姚兴舜、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天汇无纺布有限公司、陈艳、陈淋作者:&&发布时间: 18:23:49&
(2015)锡执字第517号
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彬彬、姚兴舜、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天汇无纺布有限公司、陈艳、陈淋:
本院受理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锡商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姚震宇;联系电话:6;传真: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0051923第1页&&共1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邮编:214002&&减刑假释公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宏辉商贸有限公司、灏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彬彬、邱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宁执字第865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宁执字第8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负责人张灵圣,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宏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彬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灏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妙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彬彬,女,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
被执行人邱起清,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宏辉商贸有限公司、灏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彬彬、邱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宏辉商贸有限公司、灏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彬彬、邱起清名下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益先
审 判 员  张宗务
代理审判员  黄锦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声 明一、裁判文书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布。有关当事人对公布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更正或者撤销。二、本院提供的裁判文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裁判文书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院裁判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院裁判文书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院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院裁判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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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孙群与陈棋荣、林彬彬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闽民终字第253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闽民终字第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棋荣,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田、丁文辉,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孙群,男,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宇婷、李晓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彬彬,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
原审被告福建恒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棋荣,总经理。
上诉人陈棋荣因与被上诉人黄孙群、原审被告林彬彬、福建恒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陈棋荣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莲玉
代理审判员  黄 挺
代理审判员  张文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晓菲
声 明一、裁判文书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布。有关当事人对公布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更正或者撤销。二、本院提供的裁判文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裁判文书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院裁判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院裁判文书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院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院裁判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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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伟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斌、林彬彬、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郑月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伟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斌、林彬彬、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郑月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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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被告福建伟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森磊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十景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林彬彬、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被告福建伟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森磊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十景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林彬彬、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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