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技术安全和法规不完善外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法规还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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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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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有了“基本法”明确边界和责任
  酝酿已久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在千呼万唤中昨日终于面世。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业务规则和监管责任。
  首次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概念诞生以来,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业界看法不一。根据昨日上午公布的《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这是官方首次为“互联网金融”及其包含的七个方面给出明确的定义。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记者关于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时表示: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二是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三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四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对于互联网金融,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被看做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由于填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空白,并由十部委联合发布,可以认为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相当于使中国互联网金融有了“基本法”。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以这个文件发布为起点,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
  点融网共同创始人、联合首席执行官郭宇航对南都记者表示,二级市场波动,曾令业界以为会延缓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现在依然按预期发布,说明中央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来推动传统金融改革的期望并未动摇,也依然寄予厚望。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业热潮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也会进入收官阶段。
  而在具体方面,《指导意见》还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出要求。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五是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相关部门将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加强监管。
  不过,具体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细节,此次《意见》被业界看做主要为框架性文件。黄震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真正将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原则要求落到实处。
  明确P2P信息中介性质
  《意见》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在互联网金融中,P 2P网贷是最热闹,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对于P 2P到底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监管一度态度犹豫———例子之一是,两会前后曾开会要求对P 2P实施杠杆管理。而从昨日的《意见》看,明确其为信息中介。
  [解读]
  地标金融总裁刘侠风:
  《指导意见》可以说是第一次正式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为金融创新画出底线的同时,也指出了方向,是行业重大利好。《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意味着征信权将回归到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被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征信机构。P2P平台将无权自行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依此控制借贷额度。此前某些平台花大力气建设的增信体系将功亏一篑。
  人人聚财创始人许建文:
  此次意见将P2P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不能为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P2P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职责,以后可能会禁用保本保息的宣传词。但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资金存管要由银行来做
  《意见》
  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一直以来,对于包括P 2P、股权众筹在内的资金问题,一直困扰着行业———一方面,资金存管能解决目前部分平台存在自融、资金池的问题;但另一方面,银行对于为P 2P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存管一直犹豫,担心触碰监管合规问题。此前,尽管已经有平台陆续与P 2P签订条例,但实质上线运作的非常少。
  [解读]
  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
  对于资金的存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这个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
  地标金融总裁刘侠风:
  这意味着目前涉入P2P网贷领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全线撤离,银行业等将逐步全面接管。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当前要求对P 2P实施全面存管可能性并不大。
  广州e贷总裁方颂:
  在资金存管方面,目前许多P2P平台都希望跟银行合作,广州e贷也跟银行沟通过这项业务,此前监管政策迟迟未出,有银行方面无法界定可以合作的P2P平台。
  但另一方面,2000多家P2P全部接入银行监管可能性并不大。一是目前银行对接P2P系统,需要投入大量的IT技术进行开发,未必所有的银行均有动力。此外,银行对于介入P2P亦担心存在背书风险。预计未来还是允许第三方支付进行存管。
  股权众筹定位小额
  《意见》
  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股权众筹是P 2P以外,被看做将快速增量的行业。但此前的股权众筹征求意见稿,被业内认为,门槛太高。而昨日的《意见》似乎释放出如下信息:股权众筹监管细则有变动,特别是准入门槛。
  [解读]
  广州e贷总裁方颂:
  股权众筹最主要的监管规定将在合格投资者的定义,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低投资金额;二是投资者人数。从昨日的《意见》看,和此前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同在于规定为“小额股权融资”,是一种突破,与此前的监管思路有所不同。而人数上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希望未来的监管细节有所突破。
  业界观点
  网贷平台将进入洗牌期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监管框架的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进入洗牌期。
  人人聚财创始人许建文认为,会有90%的平台面临关门或者转型。他表示,此次为监管框架性指导意见,将有效推动所有行业从业者的自律和规范性。而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行业将会面临大的洗牌,很多小平台,不规范运作的平台将会关停、倒闭。等到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落地时,行业将有很多公司倒闭,他判断会有90%的平台面临关门或者转型。
  拍拍网C EO张俊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会加速推动P2P行业倒闭潮的来临,推动行业净化。
  但他同时认为,《意见》对于行业的发展将具有较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首先《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同时,这意味着征信权将回归到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被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征信机构。P2P平台将无权自行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依此控制借贷额度。此前某些平台花大力气建设的增信体系将功亏一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客户资金必须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进行第三方资金存管。地标金融总裁刘侠风认为,这意味着目前涉入P2P网贷领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全线撤离,银行业等将逐步全面接管。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陈颖 实习生 户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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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 唐鳌&&&&&&&&来源:金融时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相互渗透和转化,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加快发展态势。无论是网络银行、P2P网络信贷平台还是阿里电商小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和创新,但这些创新业务的虚拟化、跨区域经营、高技术特点等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挑战。四川省互联网金融虽然较沿海地区起步晚,但发展速度较快,本文以四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践为例,对融合创新与规范两股力量、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进行探讨。
  四川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延展支付业务类型,即金融互联网化;二是网上借贷平台,又被称作P2P(Peer-to-Peer)网络信贷平台公司;三是第三方支付和基于第三方支付衍生出的网络金融平台。当前,四川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集中在前两种类型,具体表现为地方法人银行网上、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和成都地区网络信贷平台公司的发展。
  (一)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业务
  金融互联网化的出现改变了银行依托于网点建设的发展模式,为受制于网点数量的中小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升竞争力提供了有效手段。从四川省五家主要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发展情况看,均制定了互联网金融或电子银行的发展规划,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业务。与全国大型商业银行一样,它们将网上银行和移动银行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重点,目前运营上线了五家网上银行和一家移动银行。已开通的网上银行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部分存贷款和中间业务,个人网银业务主要有账户查询及管理、转账汇款、代付、贷款查询及申请、理财产品等。企业网银业务主要有账户查询、电子对账、转账汇款、代发工资、贷款查询及申请等。网银业务系统一般采用多重安全机制,在业务安全机制方面均采取了USBKEY证书、动态口令、手机短信通知、身份验证、限额和时间控制、多重密码验证等安全识别措施。五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网银交易规模年均保持约30%的增长率。
  (二)网络信贷平台公司快速发展
  与沿海地区相比,四川网络信贷平台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第一家网络信贷平台于2010年11月成立,其发展主要集中在成都市。目前在成都市工商局注册并取得工信部ICP备案号的网络信贷平台共有11家,注册资本从6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其中大多数为100万元。网络信贷平台公司营业以来累计借款额度1.8亿元,累计借款707笔,累计借款人数692人,累计投资人数5156人,单笔最大借款额400万元,最高借款年化利率24%。其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借贷双方利用网站发布信息,自主成交,网站仅充当撮合平台,没有线下审贷环节,不对贷款提供担保。第二种为网络信贷平台与放贷人签订委托协议,平台根据放贷人的指令,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为放贷人和借款人,平台不承担实体的法律义务,但平台均设有风险保障金,承诺当借款人迟延还款时,在一定条件下由平台向放贷人先行垫付本金和利息。放贷人在网络信贷平台注册后需要先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其在平台上设立的账户进行充值,然后才能进行投资。借贷双方通过平台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并由平台提供资信评估、资金管理和债务催收等服务。第三种模式与模式二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其不使用充值方式,而采用订单制管理。放贷人不需要先向其网络平台账户充值,可以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结算至借款人,其优点在于资金流向明确,避免在网络信贷平台上产生沉淀资金。
  四川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网银业务普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一是发展思路仍然体现为传统柜面业务的网络化。虽然业务范围已经涵盖最基础的汇兑、理财、中间业务等传统金融业务,但并未充分挖掘客户数据,缺少对客户的差异化细分,未根据行业企业和个人具体情况定制化需求,缺少创新性的网银产品。二是业务拓展不同程度存在“重发展,轻维护;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个别银行实行“全员营销”,层层分解任务,这种方式可能会带来短期网银客户快速增长,但不可持续。
  (二)网络信贷公司风险防控较弱。大多网络信贷平台公司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信贷违约事件的能力不强。其中业务方式为信贷中介(充值制)加担保赔付模式的网络信贷平台在管理客户沉淀资金上存在较大风险。这类平台需要放贷人先充值才能投资。多数平台都鼓励放贷人进行线下充值,以便获得沉淀资金,有的平台还规定借款人必须将借款额的10%转作风险保障金存放于平台账户,待借款人全额还款付息后才能退还。无论是账户充值还是风险保障金,平台经营者在某个时期能控制大部分滞留资金。如果其将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加大了洗钱、套现、赌博和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此外,个别平台还存在允许放贷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账户充值的情况,助长了信用卡套现行为。
  (三)业务系统风险防范有待加强。当前网银系统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操作风险、信息安全和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五家银行自身的开发能力不足,受制于外包公司。网上银行和移动银行系统主要以外包形式由系统集成商开发,产品交付后由银行自行维护和管理。但外包公司的人员流动性高,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旦发生道德风险事件对银行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二是网络安全日益严峻,五家银行虽然均声称采取了多重完全保护机制,但并未经受重大考验。三是和全国性大型银行相比,网银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五家银行不同程度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重开发、轻运维”等情况,科技高层治理机制还不健全,外包风险非常突出,系统建设比较滞后,业务连续性管理有待提升,尚未建立健全专项应急机制。
  (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待加强。一是网银服务的价格不透明。部分银行未在网站上公布服务价格表,网银服务的价格不透明,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网银章程和协议规避银行责任。如某银行网银章程和协议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银行不承担责任。三是尽管采取了多种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但在内部控制上仍然存在侵害客户隐私的漏洞。如一些银行规定,为完善网银,可以向相关外包商服务商提供必要的客户信息。
  (五)相关法律和监管亟待加强。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银监会、人民银行、工信部都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但法律尚未明晰各部门的权责。对于电子签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键的领域,现行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二是缺乏持续监管和监管共享机制。现行监管赋予了银监会对网银的上线、业务重大变更和升级等重要环节的审批权,但日常的持续监管仍然不足。同时,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反洗钱、统计等相关领域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规定,存在监管空白。三是对于网络信贷平台,这些网络信贷平台在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并向通信管理局进行ICP备案后即可营业,尚无具体监管部门负责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由于监管缺位,准入门槛较低,平台经营状况不透明,难以通过正式渠道掌握并核实其相关信息,容易滋生欺诈骗贷等行为。如调查发现,四川民间借贷网并未取得ICP备案,其网站上也无任何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多钱网经中网可信网站权威数据库查询显示,其网站平台并非其设立公司所有,而是与其毫无关联的另一公司所有,诸如此类的高风险网络平台值得关注。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
  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由于其借助互联网平台而导致了许多不确定性,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法律和监管的及时跟进显得更加迫切。应将网络借贷平台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指引并规定经营者从若干关键层面做好网络平台的自身建设,以抵御各类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可参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方式,实行准入许可,网络信贷平台在取得资质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网站备案,并由人民银行负责其日常监管。此外,在已出台的《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电子交易及电子证书、加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二)确立统一监管体制,强化对业务创新的管理力度
  金融监管体制应从“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在统一的监管主体下,监管对象需要由仅包括金融机构,扩展到同时涵盖一些提供资讯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网络金融条件下,由于非金融机构涉足金融或准金融业务,金融监管的范围随之扩大。监管的重点需要由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转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户信息的保护方面。同时,应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工信部等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稳定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共享信息,以避免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同时,针对网上银行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还应加强与国外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三)完善网上银行的监管内容及监管方式
  一是根据网上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和完善网上银行准入制度。二是除要求商业银行报送必要的日常业务运行数据之外,还应根据网上银行的特点,要求报送入侵事件、网址变更、IP地址更改等情况,并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注意防止违规操作。三是重视现场检查,检查应覆盖网上银行业务的全部内容,包括业务的合规性、网络环境的安全性、数据传输的保密措施等。在监管方式上,明确网上银行的对口监管部门,建立全方位的监管框架,培养既掌握网络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监管人才,以适应网上银行的监管需要。四是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活动失去了时空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时间和速度加快,随着现场检查的难度加大,非现场监督将愈发显示出其重要作用。非现场监管具有覆盖面宽,持续性强的特点,通过非现场监管有利于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并对现场检查的重点提出参考意见,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并对金融机构潜在问题提出预测、预警。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一是修订和细化相关法规条款,要求网上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在网站上发布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披露的及时性。网上银行应将其真实注册信息、联系方式及交易网址进行披露,并保持其稳定性;应以合理方式告知客户网上银行业务的价格、操作程序,以合理方式提醒客户面临的风险,比如在网上银行首页的显著位置提醒客户注意网上交易安全。监管当局应披露网上银行的违规行为,使客户及时了解网上银行的信誉状况。二是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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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分析
他们穿梭与现实与虚拟之间,他们只对未来感兴趣,他们能在虚拟世界中替你选择,他们有一个响亮的名字――黑客。网络黑客与网络安全的攻防没有刀光剑影的厮杀,却一样惊心动魄,却一样在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
  9月16日晚,在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TechWeb联合主办的互联网前沿沙龙上,腾讯电脑管家引擎前端开发负责人于涛、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知名黑客,共同解密黑客的虚拟世界。
  中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顶层设计
  有关互联网的顶层设计,在去年的九月份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有《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加强互联网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即&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同时还提到网络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依法管理的网络舆论的工作机制等。
  今年2月28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习总书记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口号&&&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并且要强调建设网络强国。今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到要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执法。
  二、立法、执法新进展
  最近立法、执法的新进展很多内容都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第一个是《反间谍法》。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拟修改为《反间谍法》。其中提到国家安全机关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对存在隐患的部门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我国很多公共部门的信息系统承载了大量的国家秘密,或者涉及公民个人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会成为境外敌对势力的目标,加强相关的防范,特别是提高防范标准和事前的防范检查和监测、检测,都将越来越重要。同时,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计划,将网络安全法列入第二类的立法计划。
  《广告法》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其中提到不能利用信息网络对烟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不能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药品、网络游戏等。《》修正案也正在征求意见,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是增加的可诉性。
  关于个人信息的问题,大家常常遇到个人信息被窃取或者被非法利用。如骚扰电话、短信、网络弹窗等。这些情况也是法律禁止的,如对搜集到的姓名、职业、身份证号码等加以利用的时候需要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
  三、黑客的规制问题
  《刑法》285条到287条,基本上都是与之相关的,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等等。同时,如果利用这些手段实施了诈骗、盗窃、贪污、挪用或者信用卡诈骗等,那么就可能是吸收关系,按照重罪处罚。对于黑客行为的规制,《刑法》是最严苛、最刚性的规范。
  四、建议将12月28日定为网络法治日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正式将互联网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同年还颁布了《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与互联网密切相关。十二年后,2012年的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许是历史的巧合,正好是12月28日,全国人大出台了两个非常重要的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所以去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建议把每年的12月28日列为中国的网络法治日,通过宣导、学习,不断的推进中国网络法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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