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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无言的结局:“保全申请错误”以申请人胜诉与否为判断标准?一、问题的提出在A诉B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A以B的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B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A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缴纳保证金,请求法院冻结、查封B价值100万元的现金或其他财产。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经执行依法冻结了B资金帐户中的相应款项。经审理后,法院采纳了B的现有技术抗辩,并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B向法院起诉A,认为A在前案中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冻结B资金帐户致使其在前案审理过程中因无法使用该笔资金,难以履行与案外人的合同,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故要求法院判令A赔偿该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原告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前案中已经败诉,那么其财产保全的申请即构成错误,理应就其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错误与否,并不以前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胜诉为判断标准。二、“财产保全错误”的本质、特征与构成要件《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保全与先予执行”,尽管保全和先予执行具有不同的适用要件、适用范围,但它们都有赖于当事人的申请,都是为了避免具备胜诉可能性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受损,属于民事诉讼的利益保障措施。但是,针对性质基本相同的不同制度,立法却采取了不同的规定:关于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而关于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五条却使用的是“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性质基本相同,但是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前提条件却分别使用了“申请有错误的”和“申请人败诉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严谨的语言表达,立法语言必须具备逻辑一致性,由此足见两者并不能完全划等号。我们认为,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提起侵权之诉,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财产保全错误”有两个特征:其一,“财产保全错误”以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为前提。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二,“财产保全错误”系申请人通过司法公权力而为之。“财产保全错误”的本质系侵权行为,当然应根据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客观存在的损失以及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同时,鉴于“财产保全错误”存在上述两个特征,其本身是一种行使诉讼权利并以公权力为媒介的行为,因此,在判定“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两个要件时,应当着重考虑申请人有无滥用其财产保全申请权。如果申请人滥用该诉讼权利的,即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过错。三、财产保全申请权的滥用如前所述,当事人是否滥用了财产保全申请权,是判定其是否构成“财产保全错误”的前提。那么,应如何理解财产保全申请权的滥用?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目的正当性,即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其将得到胜诉判决,为了避免该胜诉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且该相关证据之缺失足以导致一般法律从业人员轻易便可作出判断:申请人在该诉讼中几无胜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并不具有得到胜诉判决的内心确信和合理预期,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正当性将得到合理怀疑。换言之,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其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而仍然申请财产保全的,便不具有目的正当性。二是手段合理性,即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具有合理性。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超出胜诉判决确定的给付范围的,即认定不具手段合理性;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请范围内均为合理,即使超出胜诉判决确定的给付范围。第一种观点显然不符合财产保全制度的宗旨和目的,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应对诉请范围进行合理性审查。若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提出的明显过高的诉请(主要体现在侵权之诉中),即便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请范围之内,其合理性同样值得怀疑。这样,既可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同时又可以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从而使财产保全制度的宗旨落到实处。总之,如果申请人同时具备了目的正当性和手段合理性,那么应当认定其审慎地行使了财产保全申请权,并非滥用财产保全申请权,不构成财产保全错误;反之,如果申请人不具有目的正当性或者手段合理性,那么应当认定其滥用了财产保全申请权。既不能以申请人败诉,而一味否认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样,也不能以申请人胜诉,而简单确认其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感谢您关注公众微信号“苏打律智造”。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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