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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锦检公诉刑诉〔号
发布时间:
14:47:10 & 作者:成都检察 & 来源: 本站原创 & 浏览次数: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锦检公诉刑诉〔号&&
& & & &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成华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街**栋**单元**号。1998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 & & &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 & & & 日2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小区23栋1302号房查获在此打捕鱼机的被告人汪某某,当场从其左边裤包内搜出外用红色&云烟&烟盒、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一袋(净重42.46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在被告人汪某某的红色玫魂之约牌电动自行车( 车牌川AAC8386 )坐垫下面车箱内搜出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袋(净重947.49克,经鉴定含麻黄碱成分)。上述毒品和在该房间查获的吸毒工具两个以及查获麻黄碱的红色玫魂之约牌电动自行车均已扣押在案。
& & &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 & &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 & & &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2.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 & &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友情链接:
锦江“掌上检民通”
锦江检察院 微信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纪检监察:028-
举报电话:12309
联系电话:028-
值班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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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锦检公诉刑诉〔号
发布时间:
15:33:31 & 作者:成都检察 & 来源: 本站原创 & 浏览次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锦检公诉刑诉〔号&&
& & & &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县**乡**路**号,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 & & &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 & & & &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简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指挥街39号旁的变电箱处,将一小袋白色颗粒状晶体(净重0.72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毒品及毒资已缴获并扣押在案。
& & &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 & &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 & & &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 & &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开磊&&
&&&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友情链接:
锦江“掌上检民通”
锦江检察院 微信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纪检监察:028-
举报电话:12309
联系电话:028-
值班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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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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