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被动浏览,什么销售主动收入和被动收入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与税收
  [摘要]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说明了电子商务的概念、通用交易过程、基本程序与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概况;第二部分系统概述了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如:国际间税收收入分配和国内财政收入的问题、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国内电子商务于与税收征管常见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了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建议。
  第一部分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即EB(Electronic Buisiness)或EC(Electronic Commerce),是在Internet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Internet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Internet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
  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信息服务、交易和支付。主要交易类型有企业与消费者的交易(B2C方式)和企业之间的交易(B2B方式)两种。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四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
  B2B的电子商务是指商业机构(或企业、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种商务网络向供应商(企业或公司)订货和付款。B2B的电子商务发展最快,已经有了多年的历史,特别是通过增值网络(Value Added Network,VAN)上运行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使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扩大和推广。公司之间可能使用网络进行订货和接受订货、合同等单证和付款。
  根据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综合电子商务市场(Horizontal E-markets)和垂直电子商务市场(Vertical E-markets)。所谓综合电子商务市场是指这样一些网站的集合:它们为买卖双方创建起一个信息和交易的平台,买者和卖者可以在此分享信息、发布广告、竞拍标的、进行交易。之所以称这些网站为&综合网站(Horizontal Website)&,是因为它们囊括了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服务于不同行业的从业者。与综合电子商务市场相同,垂直电子商务市场也是由一系列将买家和卖家结合起来进行信息交流、广告发布、竞拍和交易的网站组成的市场。这些网站之所以被定义为&垂直网站(Vertical Website)&是因为它们锁定于某一特定的行业,比如计算机、化学、塑料、钢铁和农业等。
  二、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
  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交易前的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和参加交易各方在签约前的准备活动。(1)买方根据自己要买的商品,准备购货款,制订购货计划,进行货源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反复进行市场查询,了解各个卖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反复修改购货计划和进货计划,确定和审批购货计划。再按计划确定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规格、价格、购货地点和交易方式等,尤其要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网络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商家;(2)卖方根据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召开商品新闻发布会,制作广告进行宣传,全面进行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制订各种销售策略和销售方式,了解各个买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网络发布商品广告,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扩大贸易范围和商品所占市场的份额。其他参加交易各方有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也都为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做好准备。
  2、交易谈判和签定合同。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即以书面文件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签定贸易合同。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可以签定电子商务贸易合同,交易双方可以利用现代电子通信设备和通信方法,经过认真谈判和磋商后,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对所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和运输方式、违约和索赔等合同条款,全部以电子交易合同作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进行签约,可以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名。
  3、办理交易进行前的手续。这一阶段主要是指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到合同开始履行之前办理各种手续的过程,也是双方贸易前的交易准备过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关各方,即可能要涉及到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等,买卖双方要利用EDI与有关各方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的交换,直到办理完可以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这一阶段是从买卖双方办完所有各种手续之后开始,卖方要备货、组货,同时进行报关、保险、取证、信用等,卖方将所购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包装、起运、发货,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服务器跟踪发出的货物,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按照合同,处理双方收付款、进行结算,出具相应的银行单据等,直到买方收到自己所购商品,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索赔是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时,需要进行违约处理的工作,受损方要向违约方索赔。
  三、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程序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在做好交易前的准备之后,通常都是根据电子商务标准规定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标准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如下:
  1、客户方向供货方提出商品报价请求(REQOTE),说明想购买的商品信息;
  2、供货方向客户方回答该商品的报价(QUOTES),说明该商品的报价信息;
  3、客户方向供货方提出商品订购单(ORDERS),说明初步确定购买的商品信息;
  4、供货方向客户方对提出的商品订购单的应答(ORDESP),说明有无此商品及规格型号、品种、质量等信息;
  5、客户方根据应答提出是否对订购单有变更请求(ORDCHG),说明最后确定购买商品信息;
  6、客户方向供货方提出商品运输说明(IFTMIN),说明运输工具、交货地点等信息;
  7、供货方向客户方发出发货通知(BESADN),说明运输公司、发货地点、运输设备、包装等信息;
  8、客户方向供货方发回收货通知(RECADV),报告收货信息;
  9、交易双方收发汇款通知(REMADV),买方发出汇款通知,卖方报告收款信息;
  10、供货方向客户方发送电子发票(INVOIC),买方收到商品,卖方收到货款并出具电子发票,完成全部交易。
  四、国外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1、美国市场研究公司Forrester预测,美国&企业对企业(BtoB)&销售将从1997年的190亿美元,迅速窜升到2000年的2510亿美元,进而升至2004年的1.4亿万美元,每年翻番。同期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从0.2%上升到9.7%。美国投资银行GoldmanSachs同样乐观,预测美国电子商务销售将从今年的1140亿美元增长到2004年的1.5亿万美元。据美国MerrillLynch投资银行的研究表明,最受电子商务影响的行业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业,2003年它们在因特网上的交易将达3950亿美元,随后依次是公用事业、航运、仓储、石化、汽车等。美国今年3月6日公布了第一个官方的全国网络销售统计数据,1999年,美国&企业对企业&的交易额达到了1450亿美元,大大高于200亿美元的&企业对消费者(BtoC)&的网上交易额。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使越来越多的美国公司感到缺了它不行,并产生了一种紧迫感。据调查,约有60%的公司认为电子商务重要,而42%的公司甚至说,如果不搞电子商务,公司生存将面临威胁。据报道,美国英特尔公司(Intel)每年有150亿美元的销售是在线完成的;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供应商思科公司(Cisco)40%的销售收入是靠网络实现的。
  2、欧盟正在为新经济的到来做好准备。欧盟计划拿出更多的钱用于教育,所有的学校要在2001年以前上网,所有的教师应在2002年之前接受使用因特网的训练,所有的公民在2005年之前应具有在这方面接受训练的可能性。
  3、据日本投资机构所罗门集团最新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Internet可以给日本固步自封的传统经济带来变革,从而有可能使日本发展成世界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世界电子工业巨头日本索尼公司今年2月1日宣布,该公司将从即日起通过Internet销售该公司的电子产品。其它公司也闻风而动,一场网络销售的变革有望在日本发生。日本企业对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的贸易总值两年前只有9万亿日元,行家预计,到2003年之前这一数值有望扩大到67万亿日元。
  4、波士顿咨询机构的一项调查说,印尼电子商务将在3年内获得大发展。印尼电信公司提供的数字显示,印尼现在有206万条电话线,有300-400万台个人电脑,有100万个因特网用户,到2003年预计将超过400万。
  5、WTO短期内不会向电子商务征税,1999年年底在西雅图举行的世贸组织多边会谈达成一项决议,对Internet网上交易将延缓征税。WTO部长们普遍认为,政府不应该对新生的电子交易干涉过多。美国商务部秘书William Daley说,预计这项政策将持续到两年左右。他还说:&这项征税禁令并非永久性的,它只会持续18个月到2年。&美国在线、微软和AT&T等电信业和网络公司在此之前已经向美国贸易官员极力游说不要向Internet商贸征税。微软的一位发言人说:&这项决议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分析家们预计,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在未来六年内将达到2万亿至5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境内的交易额将占到一半以上。
  五、国内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一项由信息产业部与赛迪网共同举办的调查显示,截止到2000年3月底,我国已有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1100多家,其中购物类网站近800家,拍卖类网战有100家左右,服务类网站中远程教育网站180家,远程医疗网站20家。1999年,电子商务销售5500万元,有人甚至预言今年将达人民币3.5亿元。8848、Eachnet、Yabuy等新兴的网络公司开起了网上销售业务。联想、方正、海尔等开始尝试BtoB业务。
  互联网研究与发展中心(CII,www.cii.net.cn)8月8日在京发布的《CII中国电子商务指数报告》显示,2000年CII中国电子商务总指数为51.91,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CII电子商务安全指数最高,为58.84;而电子商务效益指数最低,为37.76;技术与应用发展不平衡:1、从交易额看,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金额少,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尚未形成规模,不是交易的主流;2、开展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仍较差;3、从交易内容看,交易主要限于书籍、光盘、计算机及相关产品、信息咨询服务等,传统产品少、实物性商品交易比重较低;4、从付款方式看,主要是货到付款方式,即以网下付款为主;5、从用户满意度看,对基础设施、交易品种、结算方式、货物佩松、信誉程度等方面,总体评价还是不很满意;6、从政策环境看,对于我国电信资费、投资融资、安全保障、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满意程度不是很高。测算结果还显示,电子商务比传统交易方式节省11.61%的费用和19.34的时间。北京、广东和上海为中国电子商务三强。
  六、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2000年正成为中国真正的电子商务年,有关专家通过总结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是实践和经验,并在认真考察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今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总的说来呈现出六大趋势:1、纵深化,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将日臻完善,支撑环境逐向规范和完善,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深度进一步拓展,个人参与电子商务的深度也将得到拓展;2、个性化,一是个性化定植信息,二是对个性化商品的需要,特别是技术含量高的大型商品,消费者不再只是被动地接受,商家也不仅仅是提供多样化的选择范围就了事。消费者个性化定制信息需求将会强劲,个性化商品的深度参与成为必然;3、专业化,面向消费者的垂直型网站和专业化网站前景看好,面向特定行业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潜力大;4、国际化,中国电子商务必然走向世界,同时也面临着实界电子商务强手的严峻挑战。互联网最大的优势之一就是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能够有效地打破国家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对于促进每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经济、技术与合作等的交流将起到革命性的作用;5、区域化,立足中国国情采取有重点的区域化战略是有效地扩大网上营销规模和效益的必然途径;6、融合化,就是电子商务网站在最初的全面开花之后必然走向新的融合,包括同类兼并、互补性兼并和战略联盟协作。
  第二部分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一、国际间税收收入分配和国内财政收入的问题
  1、关于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电子数据产品)关税问题。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即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目前,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也占主要份额。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在免正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主权。
  2、关于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问题。1998年10月,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规定:三年内(至2001年)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 Access Taxes);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对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规定,访问远程销售商站点(该站点的服务器在境外)只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国家、州不能对销售商征税。这样规定,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今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这些情况,我国应当抓紧研究、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暂不征税将有可能持续2-3年的时间,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我们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其指导思想应是,在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制定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3、关于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问题。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应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均认为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1999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其《人类发展报告书》中仍坚持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即对每发送100个大于1万位元的电子邮件,征收1美分税款,藉此补贴贫穷国家发展网络贸易。其用意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不能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不能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不能区分经营的收益。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中已含有税款。总之,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不符和&中性&、&公平&的税收原则。
  二、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
  1、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在国际税法中,对非居民所得进行征税管辖权的划分方面,常设机构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如果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没有维持一个常设机构,那么缔约国另一方将不得对该居民在其国内所取得的营业利润根据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征税权将划归其居住国。反之,如果存在常设机构,那么来源国将对该常设机构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所得进行征税。在确定是否存在常设机构方面,有3种标准:
  ①、营业场所标准。在OECD(经合组织)和UN(联合国)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其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有的企业则是在本国(地)设立网址,或者在第三国(地)设立一个网址。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对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甚至提出对设立在企业所在国和设立在第三国的网址(只要有营业利润)征税。
  ②、代理人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在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有一个非独立地位代理人,该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定合同,对于这个非独立地位代理为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非居民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关于一个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存在争议,若某ISP在一国税收管辖权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则不应将它视为常设机构(即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如果在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ISP代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只有当ISP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ISP才应视为常设机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③、活动标准。如果一个人虽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对于这个人的活动,应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有常设机构。那么,在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OECD认为,如果企业的业务主要是通过自动设备开展的话,人员的活动被限制于设立、运行、控制和维持这样的设备,可能存在一个常设机构。美国财政部文件认为,电子商务将不构成一个常设机构,因为它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标准,或是这一标准的例外,在美国税收条约中,一间仓库或储存设施是常设机构的一种例外。计算机或服务器类似于一间仓库或存储设施,在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存在一台服务器将不构成一个常设机构,因为它不是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也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标准。
  2、所得的性质。大多数税收条约和有关的国内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但是目前关于所得性质的国际税法概念一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如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该营业利润只有通过该非居民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所取得时,来源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所得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通常来源国只能对此征收预提税。然而在电子商务时代,随着传送方式的变化,上述3种所得的区别已变得模糊不清,如软件的销售就是一个例子。对服务所得的来源,传统上认为,开展服务要求服务提供者去客户所在地,但目前有许多服务可以通过电子网络来提供,服务者不需要去客户所在地,如网上医疗诊断。
  3、纳税依从性问题。电子商务在纳税依从性上所产生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货币、电子商务参加者身份的确认、中间人的消失和会计记录的保存。
  ①、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它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且交易成本低廉,同时,EM是一种系统化货币,可以被储存和追踪,系统要求高度的安全性和一个将初始金额装入系统的中间人。有两种EM系统,第一种是账户系统,它通常被诸如银行等第三方所维持,这种系统提供一种审计(查账)渠道,可追踪经济活动中的整个现金流向,类似一个查账员;第二种是非账户系统,类似于现金货币,不能被追踪。EM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并且成本低廉,从税收的角度看,这种款项转移是不易被监督的,由于技术上的成熟性,EM(特别是非账户系统EM)通过因特网进行远距离支付,极有可能对税法的执行产生重大的冲击和不利影响,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追踪,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对电子商务逃税的可能性,一些国家的税务当局正试图通过改变目前的控制手段和发展新技术区追踪EM来解决。
  ②、电子商务参加者身份的确认。对于税务当局来说,这与税法和有关税收条约的执行是至关重要的,如对于一个在网上进行交易的人的身份的确认影响到居民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适用。目前,经合组织正在寻求一种解决方案:从事电子商务公司发展一种数字身份证(digital certificates,简称DC),它可以用来确认网上另一个人的身份,DC由一个受托的中间人签发,他负责确认有关人员的身份并开展适当的背景调查。数字身份证将产生一种痕迹,有利于税务当局追踪并减少网络上的交易商伪造账册的分险。
  ③、中间人的消失。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这在税收上会导致3方面的结果:(1)原来分摊在这些中间人身上的税基可能会丧失,从国际角度看,有些国家可能税基增大,有些则可能减少;(2)中间人消失的结果,将会使税收征管复杂化,原来可以从少数代理人取得巨额的税收,将变成向广大的消费者各自征收小额的税收;(3)纳税申报和依从性将受到削弱,以前中间人可以提供有关的信息并代扣预提税,国内税务机关可以对他们进行审计,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关于中间人消失所产生的问题,美国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通过达成国际共识和签订双边税收条约确定对电子商务征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二是有关利益各方开发一种可用于电子商务的软件或其他装置来进行预提税的征收和其他申报事项。
  ④、会计记录的保存。在电子商务中从事电子货物销售和服务的纳税人可能不会造出一份书面记录,交易被电子化履行了,这些交易记录可能只是一种电子形式,并且这种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地更改,即使那些从事有形货物销售的纳税人也可能会收到电子订单和签发电子发票,为了将逃税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电子记录和有关的文件必须是可查证的。
  三、有关税收征管问题
  1、关于转让定价问题。据欧、美等国和OECD的有关人士研究指出,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人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质量。
  2、关于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
  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
  3、关于税收征管体制问题。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难以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款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机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是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等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这种设想,可供我国研究制订电子商务税收征观模式时参考、借鉴。
  四、国内电子商务于与税收征管常见问题
  1、网络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及可能发生的纳税行为。①、网络使用费,即按使用时间或定额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是网络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提供网络服务,是&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属&邮电通信业&,应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②、网络广告发布费,即向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客户收取的费用。广告发布属&服务业&中的&广告业&,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③、代理域名注册费,代用户向国内或国外站点申请域名,属&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收取的代理费全额交纳5%的营业税,而不能扣除支付给对方的注册费。另外,向外国网站支付注册费前还须按支付金额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④、网页制作、维护费,网页是供用户通过互联网阅读的电子文档,主要用来介绍企业的文化、产品和业务,收集客户反馈的信息。提供网页制作、维护收取的费用须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⑤、服务器租赁费,网络公司收取的该项费用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应严格区分网络公司的各项收入,而不能将所有业务都当作&邮电通信业&按3%的低税率纳税。
  2、税务电子化服务包括的具体内容。①、电子税务服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税务资料的浏览查询,如税收法规、政策、纳税资料等;一种是通过电子信息方式提交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如提交延期申报报告等各类报告电子邮件,电子服务可以通过电话语音、传真、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②、电子申报,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如电话机、计算机等),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DDN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该环节完成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间的电子交换,实现了申报(信息流)的无纸化,在法律制度、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比较适合通过互联网、EDI中心等方式,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申报。③、电子缴税,是指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纳税人、税务机关、国库及银行间电子信息和资金的交换,实现税款(资金流)收付的无纸化。银行、国库的电子化以及银行间的电子支付系统完善是电子缴税的前提。④、其他,电子申报与缴税的系统集成,财务报表数据采集与利用,发票数据的采集和利用。
  3、电子缴税的联网方式。由于各地的税务、银行、国库使用不同平台的计算机系统,网络连接方式可能有几种模式:①、通过网络互联设备和批处理文件分发软件,税务系统通过公共数据交换网(X.25、DDN、FR等)、路由器与其他单位的网络建立连接。为了网络安全性,应当采取独立的路由器,采取静态路由(SR)协议,加强FR地址和路由器口令与设置的保密管理,确保系统安全。数据除数方式可用FTP服务或电子邮件E-mail系统进行文件及数据传送,或跨平台的IBM MQ电子消息队列管理软件自动分发、接收来自不同平台的数据。此种发式投资少,维护简单,但不能实现同时访问,功能不强。②、建立部门间外联网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单位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不同单位可以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送文件数据等,联网单位以外的部门则不能登陆。书屋、银行、国库间建立具有统一的、为各方认可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共享方式的外部网,利用诗句库访问合同须调用功能实现数据交换。各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互联,采用大型关系数据库,部门间网络采用高速、可靠的DDN或FR线路,利用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建立卡部门的综合管理型系系统。利用数据库复制技术进行实时的数据共享。可利用TCP/IP通讯协议实现税务、银行、国库主机之间的功能调用和文件传送,在各单位通过前置机进行数据功能调用和数据转发,以保证各自主机安全。利用外部网方式,做实时访问数据,数据共享程度高,但系统建设需要一定投资,系统维护比较复杂;采取批处理交换数据相对简单、也比较容易管理。③利用互联网上的VPN技术。这种技术比较新,但还不太成熟,应用面不广,发展变化快,不适宜作为应用开发网络平台,应在成熟以后再考虑。
  4、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和通知银行支付缴税。纳税人与银行、收费(税)方签定协议,纳税人申报后,税务局根据纳税申报计算应缴税款、纳税人账号,通知银行直接从纳税人银行账户中扣缴。支付缴税行为由纳税人委托银行完成,所以叫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完成后,将收费单位(税务局)、收付方银行账号、应缴税金通知银行,由银行将金额从付方账户划缴到收放银行账户。支付缴税行为由纳税人主动通知银行完成,所以叫通知银行支付缴税。
  五、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现状、法律环境、金融体制、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不同,因而,在电子商务所设计的税收问题上,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就我国的电子商务而言,除不同程度地存在全面部分所讲的一些问题外,自身还有以下几个典型问题。
  1、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收入,一般是根据企业与企业之间(BtoB)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toC)的成交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电子商务公司为确保及时足额收取服务费,通常是要求企业(主要是企业之间的交易)将货款扣除公司的服务费后划到电子商务公司的账户上,再转到另一个企业的账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在网上进行交易的企业之间开具。这一做法的结果是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与企业银行账户上所记载的金额不相符,按照增值税管理规定,出现这一情况是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于是,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纷纷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改变&原来的经营方式,即从一起也购进货物,然后再卖给另一企业。实际上,货物仍是由一起也直接发给另一企业,只不过是货款划到电子商务公司,而货物并未发到电子商务公司。为此,电子商务公司需作假&入库、出库&(&虚拟库存&),而这一做法是不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的。但是,电子商务公司若建立物理意义上的仓库,则难以体现、发挥电子商务降低成本(减少、取消有形的商店、仓库)的作用。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有关税务部门的意见时,不宜修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而应要求电子商务公司与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采取在网上交易完成后支付服务费的办法,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
  2、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由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问题。某些网络服务公司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大部分程序是通过计算机在网上进行,而开具发票在网下操作,需另外雇5至6个人手写发票,这即增加了经营成本,也影响了交易速度。一些网络服务公司提出,税务部门应在网络服务公司进行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网上交易中实行计算机开具发票。有关税务部门认为,这样做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开展,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3、关于电子阿商务公司多头开设银行账户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顾客(消费者、企业)各自所开设的银行账户,遍及所有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而我国的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信用社)之间及各商业银行内部尚未完全实现计算机联网,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划转,一般需3至7天。这严重地阻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因此,有关税务部门指出,根本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完善、安全、快捷、便利的金融体系,在这一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采取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统一的企业代码作为企业税务登记号码的办法,这样即便是企业有多个账户,税务部门可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号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计算机登录、检索,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
  4、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国外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实践证明,确定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是建立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先决条件(目前,信息网络技术已能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尚未通过立法确定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在现行的法规中,由一些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基本上是要求将电子数据(比特)还原为纸质凭证(原子),这与传统商务的管理方式别无二致。这既不适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工商、税收管理及司法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如,目前的一些网上交易(主要是小额交易)协议(即订单,应属合同范畴),是在货款到后执行,其交易协议在计算机中储存并未书立纸质合同书,若对这一电子数据合同征收印花税,亦缺乏法律依据。
  5、税收保全和税务强制执行的实践基础在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有效的方法控制纳税人的财产,如对纳税人的帐户和所有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可以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措施使欠税得到追缴。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运用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纳税人和纳税人的财产不容易被税务机关所轻易地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在税务界也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如果纳税人采取电子信息化经营自己的智力成果并且银行帐号在国外设立,如纳税人通过网络使自己开发的软件或程序通过购买方的电脑下载,倘若纳税人欠税,就会给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制造相当大的难度,因为纳税人既没有实物性的财产提供给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务强制措施,税务机关也无法采用现在已有的手段加以控制,并且冻结其银行帐号或划拨税款还需要国际之间进行普遍的税收协作才可能实现。届时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对于这些知识经济型的纳税人是否还有必要存在将会引起置疑。
  第三部分 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建议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与传统交易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对税收制度、政策和管理国际税收的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大多数的电子商务公司所经营的电子商务,还不是完全的电子商务),因而,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尚未发现较为突出的问题。然而,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国也将迅速发展,我国的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掌握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
  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由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虽然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买卖双方)、钱(货款)、物(有形的、无形的商品)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人们是可以对其进行追踪的。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重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住&人&、&钱&、&物&,特别&钱&这个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讯技术,也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管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方式。我们有理由相信,人们完全可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科学、先进的电子税收征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管理。
  技术可能被再次应用去解决技术问题。总部设在马萨诸塞州的软件公司Taxware就已经开发出一种被称为Transaction Tax Server的软件,它可以迅速地计算美国各地的销售税。不仅如此,该软件还能向相关的税收机构准确地报告税收情况。但是这个产品的使用效果到底如何还有待人们的进一步检验。
  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出国际立法先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目前,我们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既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回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六是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密切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就能够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主要参考资料:
  (1)李雪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中国税务》2000年第7期)
  (2)石景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中国税务》2000年第7期)
  (3)金材《国外电子商务发展一瞥》(《中国税务》2000年第7期)
  (4)杨志清《&入世&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5)江经杰刘洪林《面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6)乔家华《挑战与对策:税收工作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
&&&&&& (来源:网络;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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