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哪家做的好?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监管双轨制--百度百家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监管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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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彻底服务于经济调控的金融体系以及借力“监管双轨制”的改革,应当持谨慎悲观的态度。
随着央行为首的十部委正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这个官方定义的吊诡之处在于“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被当成两个平等的从业主体被并列放在一起。在众多互联网从业者热衷于分析“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带来的乐观未来之时,我认为更重要的问题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在更大的背景中到底是什么关系。
“监管双轨制”是理财实验室借用“价格双轨制”新造的名词,这个类比可以让互联网行业对自己进军金融的未来有更清醒的认识。简而言之,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础仍然是监管套利,这个行业的未来并不取决于自身能够发展得多块多好,而是它能不能实现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目的。
我认为这才是奔向金融的互联网企业在需要看清的大方向。关于对行业未来的判断,取决于对彻底服务于经济调控的金融体系以及借力“监管双轨制”的改革,持悲观还是乐观的态度。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结论:
价格和监管怎样才算双轨制
让我们先来回想一下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是怎样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时候,稍大规模的工厂和企业都是国营的,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是国家规定好的,并不存在一个能够发现和调节价格的市场,刚开始做买卖的个体户也显然不具备做大生意的资本和能力。在从计划转向市场的过程中,由于改革阻力太大,就搞出一个比较容易接受的增量改革方案——价格双轨制。
价格双轨制的意思是一种商品有两个价格,原有计划体系内的价格还是国家规定,多出来的一小部分部分交给市场说了算。很容易想象,计划内便宜的资源和商品只要通过一张批条就可以摇身一变在市场上卖价更高,产生了大量权钱交易的寻租空间。好在价格双轨制并没有因为这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停止,随着市场的力量越来越壮大,计划那一轨的价格越来越不重要,最后所有的价格都归市场说了算,从易到难的改革取得成功。
现在“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要做的事情一样,不管带不带互联网都是金融业务,可是两者受到的监管程度并不相同,监管层要求他们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做同样的事情却要付出不同的监管成本,自然是“监管双轨制”。
“价格双轨制”是为了从计划转向市场的改革,这是已经被历史证明的正确选择。“监管双轨制”显然也是为了改革,这场改革的目标中包括了对银行这样庞然大物的不满、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难题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活力不足的困境,但是改革的结果却比从计划转向市场更复杂。
“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双轨制”下,是靠后者激活前者的活力,还是彻底颠覆传统金融机构的格局?亦或前者仍然问问占据规模优势,让互联网企业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完美补充?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暂且放下热翻天的P2P和众筹,看看已经与监管政策博弈十多年的第三方支付行业。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博弈史
关于第三方支付,请抛弃“好人VS坏人”的非黑即白观点,从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角度看看为什么监管层允许这个行业摸着石头过河。
在世纪之交刷卡消费刚刚流行的时候,A银行的卡是不能在B银行的刷卡机上使用的,所以那个时候的商场收银台密密麻麻摆着一排刷卡机,想刷卡请先找有没有对应的银行刷卡机。为什么会这么麻烦?因为A银行和B银行之间是不能直接拉根网线互相交易的,银行间的资金来往要通过央行的系统进行。这个资金清算网络是全中国金融系统的核心,当年美国遭遇911事件后,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第一时间询问支付系统有没有瘫痪,不是担心美国人民能不能刷卡消费,而是担心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交易会不会因为中断引发市场恐慌。
既然央行这么重要的系统不适合承担刷卡消费这样小金额高频次的交易,一家一台刷卡机又实在不像话,所以才诞生了金融机构们一起持股的银联。有了银联这个和所有银行相连的清算网络,A银行的刷卡机就可以通过银联刷B银行的卡,所以现在的商场再也不会再摆一排刷卡机了。
这正是银行、银联和支付宝矛盾的根源。假如银联可以适应淘宝等网络购物的需求,马云也就不需要做支付宝浪费精力了。可是主攻线下刷卡的银联显然在线上做的不够好,为了网购这点小事又不值得允许银行们再搞出一个线上银联,所以监管层允许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绕过银联直接和银行们拉网线,用直连的办法解决本该银联做的事情。
这样的改革也显然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2003年就有了支付宝,直到2011年才发放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宝和银联一直掐得不行,监管层也不明说该听谁的,拖到2015年才取消银联垄断地位,可即便这个时候仍然没有银行能绕过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和银联清算网络自己单干。所以,我们并不能轻易断言银联是垄断的、银行的邪恶的、支付宝是被欺负的。在这场摸着石头过河的漫长改革中,央行作为政策制定者并没有故意打压谁的动力,而是努力划清界限让他们完成各自的任务。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主体,大局稳定住了;银联作为银行间的清算网络,成功狙击了VISA和万事达,央行还在金融IC卡的EMV标准之外自己搞了个PBOC标准护城河;支付宝则更不用说,规模和使用体验甩出全球其它国家几条街。
从这场改革的结果看,不考虑谁欺负谁的糊涂账,确实用第三方支付这个增量改革增强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活力。现在中国不仅有了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这样世界领先的互联网支付工具,整个金融系统的大头仍然掌握在银行手中,很方便监管层进行调控,银联的银行卡网络也开始反攻VISA和万事达的原有市场。
问题是,第三方支付这样两不误的增量改革能在整个金融体系重演吗?我认为做不到。原因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这两个互联网金融从业主体,从监管角度看没法像以前那样划定各自的竞争区域分头发展。已经崩溃的界限是线上和线下的区分标准,未来肯定还会崩溃的还会有服务小微企业和低净值人群的普惠金融。
为什么电子银行不是互联网金融
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的竞争,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竞争格局的缩影。让我们回到官方的互联网金融定义,其中对互联网这个工具的描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已经做了十多年的电子银行业务是不是互联网金融呢?从电子银行转向互联网金融这个小小的银行业务缩影,就可以看出双方只能勉强按规模大小分类,没法像过去的第三方支付那样划界而治。
金融行业利用IT技术发展业务的历史很长,曾经只能靠账本算盘记录资金变动的银行网点,早就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曾经只能找柜员面对面取现金,现在可以找永远联网在线的ATM机;先不管银行的网银好不好用,起码在电脑上、手机上也早可以办理银行业务。银行能够做到这些,当然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可这些显然又不是互联网金融。
2013年6月诞生的余额宝,尽管它的规模到现在也不足一万亿,可仍然迫使资产规模动辄十万亿的银行进行了触及组织架构的深刻变化。
如果你认为只要做事情就好,负责的部门叫什么不重要,那么可以肯定你低估了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带来的冲击。即便只看工、农、中、建这四家组织结构最为稳定的国有超大银行,也可以发现他们都在电子银行部之外单独成立了部门或团队专门尝试互联网金融,例如工行的e-ICBC三平台、农行的直销银行、中行的中银易商和建行的善融商务,都不是原有的电子银行部门直接承担一项新工作,而是涉及总行层面的组织架构变动。
为什么会这样?当然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用互联网技术做金融这么简单,互联网企业的自身特点已经超越了用互联网做金融的简单层次,已经用了十多年互联网技术的电子银行无法适应互联网行业的惨烈竞争。
而且,这种差别未必能够依靠互相学习来弥补。银行的保守稳健和互联网的快速灵活,分别是严监管和松监管下的最优选择。即便送给大银行一个互联网团队,身为能够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国之重器也不敢快速灵活;反过来说,假如互联网公司在金融领域内做到足够大的规模,他的一举一动就必须考虑对全局的影响,最佳选择恐怕是和大银行一样保守稳健。
其中的根源在于中国的金融体系仍然是计划强过市场,2015年7月初的股灾救市就可以轻易看出孰重孰轻。与中国不断强调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不同,在美国这个经济金融都更发达的国家中,不管是类似支付宝的PayPal,还是P2P行业鼻祖的Lending&Club,都和传统金融机构一样被监管,并没有为独特的互联网金融专门制定新的监管政策。
既然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是金融体系不够市场的结果,那么我们真的能靠不够市场的监管双轨制,用这个不够市场的结果去倒逼解决不够市场的原因吗?
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并不乐观
我不认为央行等十部委的正式文件会让互联网金融走向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康庄大道。在当前的监管双轨制下,接受更严格监管的传统金融机构们虽然不会对互联网企业形成什么阻碍,但是规模大小会成为互联网金融这一轨的悖论魔咒。
互联网企业做金融没法按照银行蓝筹股的估值倍数慢慢发展,只有依赖规模的高速成长才能得到资本的支持。可是反过来看,金融业的敏感程度远超被淘宝颠覆的零售业,当规模大到可以对金融系统产生影响的时候就必须承担各种额外责任。
以近期被查的恒生电子HOMS系统为例。从工具论的角度看,马云不过收购了一个生产专业炒股软件的公司,至于这个软件到底被其他公司和人怎么使用,实在不该怨到马云和蚂蚁金服头上。问题是,这样的逻辑只对无关大局的小规模公司有效。如果只强调工具论,整个金融体系都不过是实体经济配置资源的工具而已,金融危机就不该要求任何使用这个工具的人负责——对照此次暴力救市的力度,这样的结论显然脱离现实。
恒生电子HOMS系统虽然是看起来并不重要的软件工具,但是遇到疯狂配资有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股灾稻草时,我国不够市场的金融体系又没什么好办法让系统自动恢复平衡,当然就会被直接要求承担更多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相同的逻辑会在什么时候发生在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身上?当然是在这些企业足够大的时候。可是当这些互联网企业足够大的时候,又靠什么来保证它的后继者们不会用更激进的手法向他们发起挑战的?难道寄希望于,在监管双轨制中发展壮大后跳到另一个轨道之时,监管部门立刻关掉第一条轨道吧?别忘了,双轨制本身的出发点就是通过增量进行倒逼改革呀。
总而言之,当我们站在整个金融体系的角度看待互联网金融的时候,会发现决定性的力量往往在这个行业之外。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高速发展到一个有点古怪的阶段,尽管我们的金融体系和经济形势都比全球最发达的美国差了不少,却在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内大大领先。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应当对自己有足够的信心,可是涉及到金融这个敏感性远超其他行业的领域,还是应该多看看美国次贷危机后身陷金融泥沼的冰岛、爱尔兰和希腊。在金融领域暂时超过全球经济最强的美国,或许不是什么值得高兴的事情。
所以我个人的结论是,对于这个彻底服务于经济调控的金融体系以及借力“监管双轨制”的改革,应当持谨慎悲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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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一直在野蛮生长,互联网金融监管来得越早越好,因为监管出台以后,企业也会知道如何去把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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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 京ICP证100822号陈炳才: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什么?
商业银行对支付进行额度限制,这是利用自身特权侵犯他人利益,是垄断行为,商业银行解释没有道理,应该取消。但商业银行大幅度提高活期存款利率不现实,也违背政策。
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后,开始并未受到市场的重视,但支付宝尤其是余额宝的出现,引起了金融市场的震动。今年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两会之后,市场对余额宝争论升级,央行对移动支付的业务暂停和对支付额度的限制,引起了市场争论。
为便利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监管内容,我们需要从基本概念讨论起。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查阅资料,百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而MBA智库百科定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
尽管定义不同,但本质就是互联网工具与金融具体业务结合而产生的金融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一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融资,往往会产生行业金融现象,如房地产金融,钢贸金融,基础设施融资。互联网出现以后,产生互联网金融与其它产业金融似乎没有区别,但互联网金融与其它金融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不是互联网发展本身需要融资,而是通过互联网这个渠道来进行融资。实体产业的融资在遭遇行业下行周期的时候,被格外重视,而发展时期,不会争议很大,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阶段,就遭遇争议,根本在于其性质不同。
二、互联网模式介绍
互联网作为新生事物,何以产生如此巨大的争议?我们看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就知道原因所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繁多,如第三方支付、网络小额贷款公司(P2P,也称网络贷款平台),众筹,以信息匹配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等也属于互联网金融。但引起市场、监管重视的主要是如下产品:
(一)第三方支付——支付宝
网络购物出现以后,面临先付款还是先付货问题。2004年12月马云创办第三方支付平台——浙江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支付宝,采取先收钱,买方满意再打款给卖方的方式,解决了网络购物的诚信问题,淘宝网等电子商务飞速发展。2013年底支付宝实名用户近3亿,1亿多手机用户。目前全国200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与支付宝合作,国内第三方支付公司有200多家。
(二)与支付宝结合的货币基金——余额宝类
余额宝也是马云创造的货币基金,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账户余额增值服务业务。把余额转入余额宝,用户可得到远比银行活期利息高的收益率。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储蓄卡快捷支付(含卡通)的资金可以直接转入余额宝账户,余额宝将这些资金与银行进行协议存款,或做其它理财、投资。2013年6月成立的余额宝,到2013年底其规模达到1800亿,日超过5477亿元。
(三)P2P网络贷款平台(Peer-to-Peer&lending)
也翻译为人人贷、点对点信贷。2005年3月在英国建立,摒弃银行融资繁琐程序,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贷款人群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有出借能力且符合出借条件的人群,贷款人共同分担一笔借款额度的风险,出借人也可货比三家选择利率高的。平台双边收每笔贷款各0.5%的费用,根据信用等级,强制按月还款。后来传到美国,建立在线贷款,这就是人人贷。P2P贷款不需要抵押、质押、贷款审核程序,便利了企业,2007年引入中国。
网络贷款就是有资金、想投资理财的人,通过中介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需要的人。一般认为,在我国P2P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2013年底有500家,贷款1000多亿元人民币。
(四)众筹(Crowd-Funding)模式
就是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它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和SN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其创意及项目,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众筹为创业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也简化了融资流程。
众筹属于一种预购或预售行为,通过资金换取未来的实物或者服务(如农产品、音乐会等)。众筹在美国诞生时,主要是为金融危机中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美国法律允许股权众筹。2013年全球众筹融资平台达到889个,分布在45个国家。
众筹实际是从预收货款演化而来。只不过是预收货款在网络上从预期网络订单和预收货款转变为网络创意预期产品、服务投资+预收货款,这样,预收货款在某种意义上转化为投资,类似于我国房地产预售货款的网络化运行,目前我国不允许股权众筹。&
此外,互联网金融还有大数据金融模式、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微信金融业务等,但以上几种影响最大。
三、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在哪里
(一)支付宝和余额宝的风险
根据网络资料,2012年支付宝的支付金额为2.1万亿元,2013年超过10万亿(支付宝公司发布的数据,2013年支付27.8亿笔业务,金额超过9000亿元,但未明确仅是手机抑或是全部)。一些看法认为,支付宝和余额宝都已达到“大而不倒”,具有相当的系统重要性,有数千亿元沉淀资金,3亿多活跃客户,一旦发生危机,要动用再贷款。而另一种看法认为马云的互联网不会带来革命。
余额宝的主要风险是流动性资产匹配风险。余额宝90%资产大多配置为银行协议存款,存在期限错配和集中大面积赎回的风险,如果协议存款收益率下滑,余额宝T+0的承诺将会面临巨大赎回压力。有时候单日就达上百亿元的赎回。
(二)二维码的技术安全问题
随着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的出现,传统的B2C、B2B、C2C等电子商务模式向O2O(线上到线下)转型,把线上消费者带到线下实体店。央行认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技术尚不成熟,安全性尚存质疑,存在风险隐患。日央行下发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的意见函。
商业银行认为:线下商户的实名制、真实性无法落实;更重要的,该支付打破了线下支付体系的风险管控、定价体系等成熟规则。移动支付二维码认证通用标准不完整,一旦发生风险,是系统性的。
而技术专家认为,二维码支付本质上还是线上支付。在支付里,二维码代表的是:收款方的账号,收款金额,收款商品,其他。它用最简单的方式给出了需要汇款的信息,帮个人填好了单子。二维码提供的是方便,减少了输入错误。二维码本身没有安全问题。二维码的安全问题来自连接软件(或手机本身)有病毒,扫码以后的连接,可能导致信息泄露,不安全,与二维码没有关系。只要不乱用APP扫二维码,只用支付宝和微信进行扫码,就安全多了。
(三)P2P网络贷款的风险
网络贷款融资本质是通过网络进行民间融资。在我国的风险在于:一是&P2P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部门监管;二是民间借贷的所有风险,在网络贷款平台上都会出现。如卷款跑路或倒闭,2013年,全国有80家左右的网络贷款公司破产倒闭;平台并没有真正利用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行为数据,仅仅依靠自己网络收集了一些数据,难以把握信用,借贷企业缺乏诚信不奇怪;对平台进行担保的担保公司缺乏资质;贷款出现坏账,高利贷导致资金链条断裂等;三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四是缺乏规范和管理,也无风险控制。此外,很多P2P网贷平台很容易遭受黑客攻击。
(四)众筹风险
众筹主要是投资风险,项目资金筹集人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将资金挪作他用,或者通过平台非法集资;众筹平台没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但一些平台往往直接掌控资金;有些众筹平台直接向普通民众发售股份,缺乏规范和保护。英国央行决定,从今年4月起对P2P实施监管。我国证监会目前正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人民银行表示,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专家建议,监管层可以通过发放经营许可牌照等消除众筹的骗子网站,并督促众筹平台加强技术安全。
四、互联网金融与银行业利益之争及专家建议
(一)监管部门对有关业务的叫停
日支付宝联合中信银行首发100万张网络信用卡,此卡可用于所有在线消费,可实现二维码的移动支付。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暂停支付宝的二维码交易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发布《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3月15日工行、建行对支付宝转到余额宝的额度由原先单笔5万下调为5千,每月限额从20万降为5万。中行、农行则将余额宝购买额度从原先单笔5万降为单笔1万。由此,引发了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的热议。
(二)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利益之争的是与非
商业银行限制转账额度以后,马云和消费者做出了激烈的反对。商业银行解释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支付宝本身尚不合法,而且不安全。消费者不理解,是因为余额宝提高了大家的收益,限制转账是限制资金自由。马云抗争试图说明商业银行搞垄断、特权,对政策的不满在于一个文件打败一个企业。央行对某些业务的叫停解释是暂停,出于安全考虑。这之间到底谁是谁非呢?问题得从相互业务关系说起。
1.支付宝、余额宝与银行的关系
快捷支付(支付宝)上线之前,银行通过网银支付,成功率只有65%。支付宝上线以后,支付成功率达到95%,该项产品很快成为银行支付主流,双方合作愉快。
支付宝出现后,其账户上产生了沉淀资金,但没利息。货币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成立了余额宝,以高利率吸引资金,就把银行活期存款很快吸引过来。余额宝的出现,导致商业银行活期存款搬家。由此,商业银行开始了对支付宝的支付控制和限制,目的不是对支付宝不满,而是对余额宝抬高利率、吸引活期存款、削减商业银行利润的行为不满。
2.专家对余额宝与商业银行争议的处理建议
一是协议存款提前支取罚息。协议存款利率高,是因制度规定同业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银行业协会建议,对协议存款提前支取要罚息。二是余额宝资金按照一般存款处置。作为协议存款,余额宝不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而作为一般存款,需要上缴存款准备金,而且要计入货币供应量,这影响的不仅是余额宝的问题,其它同业存款都存在是否要作为一般村款处理的问题。三是给支付公司银行机构牌照,纳入监管。支付宝公司实际是银行支付业务的外包,其账户资金也是存款人的,支付公司实际上具有银行功能,只是没拿到牌照。可以给它银行身份,接收央行的流动性和利率管理。货币基金则恢复货币基金的本质,限制货币基金的各种T+0交易,避免货币基金活期存款化。四是存款利率自由化。由于存款利率管制,商业银行活期利率比较低,而影子银行高利率,余额宝看到了制度差异的利益,利用规模和技术效应,吸引活期存款,分享商业银行的利润。一旦存款利率自由化,制度套利或许会消失。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取舍
网络贷款和众筹都类似民间信贷和集资,我国对民间借贷和融资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付宝和余额宝的风险,属于银行支付业务外包后,支付公司账户余额的流动性风险如何管理问题。法规、政策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都有监管要求,问题在于对支付公司的流动性是否也采用这些制度和规则。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具体化,需要对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利益的政策取舍
1.商业银行不应进行支付限制
商业银行对支付进行额度限制,这是利用自身特权侵犯他人利益,是垄断行为,商业银行解释没有道理,应该取消。但商业银行大幅度提高活期存款利率不现实,也违背政策。作为企业来说,支付宝是完全合理的,也是银行和市场需要的。目前,银行自身创造了类余额宝产品,以保留活期存款,虽然可以有效应对余额宝带来的存款搬家冲击,但带来的流动性期限错配问题将更突出。这实际是倒逼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或者对流动性管理出台新规则。
2.央行应管利率和支付宝的账户余额问题
央行对手机、互联网等支付额度进行限制,实际是一种行政管制,没有法律依据。支付限制本身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务部门也有不同看法。
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一个方向,目前难以实现。出于公平考虑,应就协议存款是否缴纳准备金、提前支取罚息做出回应。关键是支付宝的账户余额应该如何处理?是作为一个企业的账户余额来处理,还是作为特殊企业来处理?支付宝是一个企业,其账户的资金余额,应该按照企业原则来对待。但这个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其账户资金是存款人的,不是企业的,其资金行为是公众行为,等同于银行业务,是银行业务的外包,因此,支付宝应该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对待:保障客户流动性安全和即时需求,也就是说,不管支付宝对沉淀资金如何使用,应该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监管要求,设置流动性比率,而且,对于多余资金的理财、投资,应该有时间限制要求,以满足流动性需求。凡是不能满足流动性需求的支付中介,都不是合格的中介。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应该对支付公司的准入、退出和流动性管理进行制度规范,避免挤兑风险和支付障碍。
货币基金是否可以直接吸纳支付公司的账户余额?在货币基金公司的管理上,应该明确。其筹集资金的来源,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具有资金所有权人的资金,而不是支配权人的资金。如果允许资金支配权人可以动用资金,对资金支配者如支付宝公司等,应该有类似管理银行贷款和风险控制的管理规定。
监管部门应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自由、公平竞争,少用行政管制和限制方法。出于安全要求的监管,比如对二维码安全性质疑,则必须提出安全标准和改进时间要求,没有达到安全标准的,不能进行。不能没有标准,企业提出标准,不允许试。如果没有安全标准和要求,只是说出于二维码的安全要求,暂停业务,这不是央行应该管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依然是传统监管的内容
传统金融监管只针对机构和金融产品,而互联网金融行为似乎没有机构,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产品,他们更多是在利用计算机技术所形成的行为数据,将金融和非金融行为混合到一起,完成各自的经济活动,这对监管带来了很多挑战。监管者要尽快学习和适应这个变化,因为当今技术变化带来的金融行为变化来得很快,规模很大,形成的风险也很大。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风险没有超出传统金融风险,所以监管内容没有特别之处。
1.余额宝与银行争的是活期存款,根本问题是流动性风险管理或利率管制
监管者需要回答的是作为资金支配者而非所有者,其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的账户活期存款,应该如何使用,应该如何避免挤兑和提款风险,应该满足多大的流动性比率要求。或者对协议定期存款和超过一定期限的理财、投资控制比率是多少。不应该简单地允许或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符合安全和风险管理要求。
银行表外业务发展以及影子银行发展、存款利率管制是余额宝高利率的制度根源。如果银行本身没有表外业务,也没有影子银行,争夺活期存款的余额宝就不会出现。在存款利率依然管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如何吸引和保留住活期存款,如何进行活期存款的金融创新,确实值得思考。否则,必然会被市场创新夺取市场。一旦存款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也许可以很迅速应对余额宝的发展,而不是采取转账限制。
2.区分互联网金融类型和产品风险,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应提出监管标准和要求。与银行专线连接的支付宝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任何形式的支付只要技术没有问题,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故不必要担心。但是,支付宝与客户之间的网络支付,在使用二维码过程中,由于系统是开放的,存在着技术风险,简单地扩大二维码的使用,而没有技术防范,存在巨大隐患。支付公司应加强技术安全保障。更重要的是,支付宝公司账户的存款,已经类似银行的存款账户,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方案,监管部门需要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民间融资的监管和阳光化迫在眉睫。互联网目前的真正风险在于与资金存款和贷款结合的网上行为。比如P2P公司、众筹公司和平台,货币基金与支付公司结合的金融行为,当这些行为所影响的资金规模很大,风险也就越大。对这些要根据管理真空和市场漏洞,在技术和监管上加以完善,出台准入和退出管理规定,规范网络金融行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表明监管部门过去对民间金融不管的思路难以为继,将带来巨大的风险。把民间金融纳入监管,尽快规范化、制度化、阳光化是必然选择。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监管和约束。支付宝和余额宝的压力在于流动性风险,要针对其流动性风险提出管理制度规范,尤其是防范在存款利率完全市场化,或者经济下行、投资回报下降乃至亏损的风险,防范众人集中要求赎回资金的风险。对企业承诺的T+0,应该鼓励,但也需要有备无患,必要时,可能延期为T+1,或者是T+2,以便利资金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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