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群犯法诈骗多少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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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信红包事件看我国网络诈骗犯罪问题
微信红包是微信用户基于与他人的好友关系而做出的赠与性质的财产处分行为之标的.2014年春节微信平台上的“陈光标”事件已超越了恶作剧性质,若此行为实施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其行为便构成了网络诈骗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预防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着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案件侦查难度大、管辖权难以确定等问题.对此,作者从加大网络宣传和执法力度,确定具体原则以协调司法管辖冲突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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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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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新吴分局国际科技园派出所&警惕“微信支付”“微信红包”遭遇犯罪新手段        扫一扫就能一秒付款,转账不用手续费,电子支付的便捷让我们越来越愿意使用它们。不需要通过传统银行付款的繁琐手续,一部手机、一串密码就可以简化掉曾经繁琐的刷卡程序,方便快捷。但付款流程的简化,也导致了微信支付、支付宝等付款方式少了一道监督屏障,只要被他人掌握了密码,账户内的资金就可以被迅速转移。加之现在用户为了方便操作,多将银行卡绑定在应用软件中,这极易造成大额存款的损失。     一些不法分子却也盯上了这个新领域,针对电子钱包的新型犯罪手段越发多样化,盗窃、抢劫、诈骗、赌博,让人防不胜防。     1、 熟人才有机会 拿人手机随便看      传统盗窃是通过秘密手段,在财产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窃取财物的行为,而微信盗窃是借助他人的手机,并通过一些手段得知支付密码后,使用电子钱包转账的方式窃取钱财的行为,其本质仍然是盗窃行为。       这种新型的盗窃行为不仅仅会发生在陌生人间,熟人由于熟知对方的支付密码,也可能实施盗窃行为。对相熟的朋友,我们往往会放松警惕,在不经意间泄露自己的密码。在生活中,一定要对自己的支付密码加以保护,不要随意泄露给他人,其次也要注意不要让手机脱离自己的控制,以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            2、 姓名都是自定义 虚构事实是诈骗    通过领导微信添加好友进入微信群,并下达指令要求财务人员汇款的行为,是虚构事实而导致款项汇出,属于新型的诈骗方式,其是通过电子化手段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讯软件中,好友申请的姓名都是自定义的,并非一定是本人,因此,对于所谓“领导”、“朋友”的微信等汇款指令,一定要当面核实确认。         3、 抢红包输掉一万多 红包神器竟可出老千    目前,网络上有着“自动抢红包”、“透视、接龙、躲避最小”等抢红包神器。在某购物网站的商品介绍中,卖家称只要在手机里安装“红包神器”,就保证自己抢到的金额不会最少,甚至还可以设置抢到红包的后两位小数点,这就实现了所谓“牛牛”等的赌博方法。       表面上这些微信群是在“抢红包”,但已经脱离了单纯的日常娱乐范畴,涉嫌赌博行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可以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如果庄家在开奖过程中,运用技术手段控制开奖结果,那还将涉嫌构成诈骗罪。而防范这类赌博行为的方法,就是不参与、不眼红、不占小便宜,不为一时的利益所诱惑。           警方提醒:     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子支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一定要保证自己密码不为他人所知。即使是亲近的朋友,也不要随意告知对方自己的支付密码,如果可能,尽量时常对密码进行更换。同时也要注意,电子支付密码最好与银行卡密码不同。     第二,操作支付过程不要当着他人进行,以防他人在操作时看到密码,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导致自己的经济损失。     第三,在需要支付款项时,无论因公还是因私,都要先与相对人确定属实后再操作。不要因为一时害怕麻烦,导致后续更大的麻烦。发表时间:16-02-17浏览(91)字体:大&&中&&小&&&&&&&&来源:新区分局国际科技园派出所【打印】&&&&【收藏】&&&&【推荐】&&&&【关闭】
您所处的位置&&  很多人可能想不到,微信红包竟然成了一些人赌博的“最佳选择”。近日警方成功破获杨某等人“微信代发红包”形式的特大赌博案件,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福建等10多个省市和国外几个城市,涉案人员达300多人,涉嫌赌资累计1000多万元人民币。目前已经刑事拘留7人。  7月初民警发现网上有人流传:“今天在微信群里输了万把元”“今天在微信群里输了七八千”……微信群里输钱是怎么回事?  为了一探究竟,民警装作“赌客”,顺利加入到一个微信群。这个群的赌博方式让民警大吃一惊!  每次准备赌博的时候,为了测试群的活跃度,群主会在群里发个试探性的红包,如果有五六个人抢红包,赌博便可以开始了。该群有严格的规则,先是由群里的“代包手”代发红包,群内的赌博人员抢红包,抢到金额最小的人发下一个红包。代包手要抽头红包总金额的5%-10%。如果有陌生人入群,先需要缴纳一定的押金,以防止陌生人只抢红包,不发红包;如果群内的赌博人员想介绍他人入群,还要由介绍人进行担保。  据民警观察,一个红包一般分4个包发,有的群有二三百人,往往还没有开始点,红包就被抢光了。参赌人员称,“方便快捷刺激,没个4G没法抢,上趟厕所都能输个上千元。”  微信红包成赌局,后果很严重。许多人沉迷于“抢红包”,这与现实中的赌博没有什么两样,最终也导致家破人亡。  招兵买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警方成功将其中两个群的涉案人员收网。  7月初,犯罪嫌疑人杨某伙同其妻子陈某商量在微信上组织建立一个微信红包赌博群,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群主以代包抽头的方式进行获利。他们找到崔某某、杨某某进行代包并抽头。  7月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组织建立起名字“100/4”的微信红包赌博群,将一些愿意赌博的人拉入该群,由犯罪嫌疑人陈某、崔某某、杨某某三人在群内进行代包抽头,而崔某某则负责该群内秩序的维护。当日,该赌博群正式开始运营。之后,杨某又联系齐某某到其赌博群内代包抽头。  7月14日,因杨某组织的“100/4”赌博群的红包总金额达到上限,于是他重建新群,将之前群内的赌博人员拉入新的群内,并在其他人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内寻找经常赌博的人,拉入该群内。  为了追求刺激,杨某和崔某某重新制定群内赌博规则,提升红包金额,并设立奖励制度,特殊数字如“1234”“1111”等奖励88.88—288.88元,并从抽头的钱中抽出一部分设立“奖池”作为奖励资金。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防范借互联网实施新型犯罪  应用软件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让违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互联网升级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利用微信进行网络犯罪,此类案件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流动性大、迷惑性强、影响面广。  那么,微信抢红包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在红包群中装“作弊器”的行为,属非法占有,达到一定金额就涉嫌诈骗。但是,朋友同事间的微信抢红包算不算赌博呢?如果是朋友间的小额互发,没有营利性质的,可视为赠予,不涉及违法。但如果不法分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抢红包群,就涉嫌赌博。  其中,群主纠集成员进行红包赌博,涉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代包手从中牟利属从犯,群成员抢红包涉赌的违法行为,要受治安处罚。  本报记者&王晓峰&通讯员&朱君敏&洪茜琼  编者按:微信问世至今才不到5年,用户数量已突破6亿,这一网络社交工具广受网民热捧。但微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今,诈骗、赌博、传销、售假、谣言、色情……这些违法犯罪活动都有了微信版本。不法分子热衷于将微信作为违法犯罪的平台,这既有微信本身传播特点的原因,也有犯罪心理学上的考虑。因此,在使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时候,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不被侵害,这是使用者、运营商和相关管理部门都要面对的新课题。  “摇一摇”  微信最初的犯罪模式  2011年微信面世,其集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功能为一体,便利的沟通形式为用户所青睐,用户群体迅速扩大。几乎在同时,微信犯罪开始萌芽,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的“摇一摇”功能物色目标,利用网络世界的虚拟性来编织陷阱,不少年轻人因此被骗财骗色。  2011年年底,我市一名90后女大学生在微信上“摇”到了一个网名叫“清风”的男子,两人多次联系。随后,“清风”邀请女生见面,并用车载着她去“兜风”。等到鄞州公园南门的停车场处,男子就露出了真面目,强暴了这名女生并拍下了视频。这名男子落网后交代,他利用同样的手法作案6次,共有7名受害人。但警方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只找到了另外两名受害人。最终,鄞州检察院以该男子涉嫌3宗强奸罪为由,将其起诉。  因为微信“摇一摇”而被盗窃、抢劫、诈骗及敲诈勒索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这类案件有几个特点:犯罪嫌疑人往往打扮时髦且谈吐风趣幽默,能快速骗取受害人信任;多选择傍晚或天黑时间作案;地点往往是较为偏僻且人少的地段;侵害对象多为单身女性,特别是防范意识薄弱的女学生及年轻女性。  这种新型犯罪出现后,警方就加大了打击力度,同时通过媒体广为告知,使得群众对于微信“摇一摇”可能带来的危害有所了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犯罪。随着宣传深入,这类犯罪越来越没有“市场”,但随着微信支付的启用,新型犯罪接踵而来。  种类繁多  微信犯罪出现升级版  与微信最初的犯罪模式相比,新出现的犯罪种类更多、骗局也更为复杂化,同时还尽可能地钻法律的空子。  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是近年新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红包里比拼手气的功能稍加修改后使其成为了赌博工具。而这种“擦边球”式犯罪非常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不少人参与其中却不知自己在违法。2015年8月底,海曙公安分局西门派出所破获了我市首起微信红包赌博案件;9月底,我市警方又破获了全国首起微信公众号红包赌博案件,这是微信红包赌博案件的升级版。  微商骗局是目前微信犯罪中发生数量最多的类型,可分为微商传销和微商诈骗。随着微信的普及,“朋友圈”成了微商的阵地,各种广告铺天盖地,但一些人根本无心经营,而是意在“钓鱼”。微信版本的传销与传统的传销有很大的区别,看着像商品代理,其实质与传销类似,典型的就是被央视曝光过的“面膜代理”陷阱。而微商诈骗则是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进行的犯罪活动,比如前段时间较为流行的“砍价局”,就是在微信上以高价值商品为诱饵进行低价“团购”,初期放长线钓大鱼让部分人赚到便宜,等团购人数增加后,就玩起收钱人消失的把戏。除了“砍价局”外,还有新出现的“骗运费局”、“公众号挪用局”等等,单笔金额虽然不大,但架不住受骗的人多。  微信谣言从微信面世以来就存在,但近几年来越演越烈。在我市,较为严重的一起就是2015年6月底关于“明楼幼儿园门口有人抢孩子”的谣言。微信谣言之所以被称为“顽疾”,在于其背后存在利益链。很多谣言是由专业的“段子手”编造出来的,为了让人信以为真,往往采用“真中有假”的方式来迷惑人。一些人抱着“不管真假,提醒总没错”的心态转发,在不知不觉中成了传谣者。  2015年8月,江东警方破获了一个特大微信卖淫团伙,揭开了其中的内幕。比如,微信当中有这样一条信息:“精品钻石销售,经过170道工序,95年良工打造,通过国家36E级认证,5颗起售……”看似普通的钻石广告帖,事实上却是一条包含招嫖信息的暗语广告:“小姐”身高170厘米,95年出生,胸围36E,价格5000元起。  深度解析  为何微信会成“危信”?  有人好奇,微信为何在短短几年就变成“危信”?民警分析说,首先这与微信自身的特点有很大关系,因为微信可以说是“QQ+支付宝”的结合升级版本。即时通讯软件的便捷性、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以及微信支付开通后带来的快速支付功能,都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条件。  微信的传播特点也是不法分子盯上它的一个原因。微信是靠“朋友圈”这种熟人间的传播来扩散消息的,有点类似于病毒传播。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很多人误以为朋友“推荐”的信息都是可靠的,殊不知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态。同时,微信的传播又是封闭式的,这使得微信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更隐蔽、更难打击。  “这些可以说是外在因素,可以用来解释‘摇一摇’、色情、赌博等简单犯罪行为,但像微商诈骗、传销,微信谣言这类较为复杂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原因。”民警说,微商是以相熟的“朋友圈”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随着人际关系层层拓展,“微商”及其货物是否可靠受到怀疑。再加上基本没有实体店,店家真实信息不全,收款后是否发货、货品有否售后服务等不确定因素,增加了“微消费”的风险。可以说,正是在“微商缺乏相应的监管”背景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同时各类“擦边球”行为不时涌现。  而微信谣言,其背后还有着利益诉求,很多时候甚至存在利益链。微信公众账号的粉丝数量和内容阅读量,通常与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以及公司的广告收入密切相关。而发布耸人听闻的内容,弄些“标题党”文章,很容易抓住用户的好奇心理,成为拉动阅读量的一种方法。当然也不排除有收钱抹黑商业竞争对手的行为。  “微信违法犯罪形式多样,之所以如此猖狂,在于其违法成本低,发现难、打击难,”市公安局一位民警说。微信犯罪发生后,受害人报警,警方介入调查,但往往在第一关就会被难住———信息已被转了多手,无法确定来源。同时,网络世界的自由性,使得案件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实施犯罪的幕后团伙很有可能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是在境外。这将导致警方的执法成本及时间直线上升,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比如像微信诈骗这类的犯罪行为,差几分钟意味着钱追不回来了;像微信谣言,有些商家明知道自己被“黑”了,想要找出始作俑者却比登天还难。还有一点,微信犯罪金额不大,有些受害人嫌麻烦,自动放弃报警了。  如何遏制  亟需多渠道综合治理  作为移动互联网的重要平台,微信已成为众多手机用户的“标配”,也遭到了各类犯罪分子的渗透利用。微信犯罪虽然无法彻底铲除,但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遏制,从而减少发案数量。  考虑到微信的特殊性,从源头上着手必不可少,作为提供服务的平台方应该负有治理的责任。日,腾讯公布,此前半年累计封停3万个假货公众账号、2000万个招嫖账号,每日封停1000万条违规、欺诈广告。其实,通过创新机制方式,让更多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之中,不仅可以减轻相关职能部门的负担,还让事情做得“多快好省”。  其次,相关的法律也要进一步明确及完善,不能让“擦边球”违法犯罪继续逍遥法外。最近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一处罚针对的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微信谣言的种类不少,比如“今起我市高清摄像头将拍摄不系安全带的行为”这类善意的谣言又该如何处罚?商家被竞争对手故意抹黑,又该由谁来管?  此外,相关职能部门也需要在遏制微信犯罪上有所作为。工商部门要把微商纳入监管范围,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置;公安部门应该加强执法力度,严打各类犯罪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提高对微信违法犯罪活动的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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