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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09:39:00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灵山新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光思,联系电话:。
灵山新华商贸有限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市森哲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股东会议决议,股东决定解散公司,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本公司清算组负责赵曦联系。电话:。
南宁市森哲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受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定于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大厦12楼本公司拍卖厅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拍卖方式按现状整体公开拍卖位于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翠屏苑两处房产:
  1栋01号楼:建筑面积293.04m2【都房权证安阳字第号】,1栋02号楼:建筑面积293.04m2【都房权证安阳字第号】
  整体拍卖参考价:135.1911万元,竞买保证金:20万元。
  标的展示时间:日至日。
  标的展示地点: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
  有意竞买者请于日17时前交纳竞买保证金(户名:广西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南宁五象广场支行,账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持付款凭证及身份证件到我公司或广西区内其他拍卖公司办理竞买手续(节假日除外)。详情备索,欢迎垂询。
  由广西区内其他协办拍卖公司介绍报名参加竞买的,报名时需签字加以确认。详情请登录我公司网站、人民法院诉讼网及联拍网查询相关资料:、www.、
  联系人:陈小姐黄小姐
  委托监督电话:(韦法官)
  公司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大厦12楼
广西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日上午10时在南宁市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1506本公司拍卖厅按现状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1、猪脚、鸡翅、鸡爪、鸡脚、牛肉冻品一批约52吨。
  2、标的展示时间:日-9月23日
  展示地点:南宁市、崇左市龙州县
  3、报名截止日期:日下午16时(以到账为准)
  4、有意竞买者请与本公司联系咨询、查阅相关资料,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后持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保证金汇入我公司指定账号。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1001室
广西瑞达拍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李宏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蒙英明、梁汉光:
  本院受理原告唐生、杨伟、梁侯广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能与你、陈兴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那丽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13)兴执字第286-2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圣铁申请执行与董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兴执字第28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兴执字第2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房地产评估报告(被执行人董昂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蒙特利岛20号楼的01号房、02号两套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本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以下标的:南宁某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名下资产含南宁市土地一宗,土地面积约100亩,已办土地证,证载土地用途现为仓储用地。标的展示地:南宁市。
  标的按现状拍卖。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看样,有意竞买者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公司地址:南宁市金洲路11号金旺角A座2903号
  联系电话:
广西昱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林辉、林霞、李少平、陈桂铎、宋水木、苏娇莲、汤爱梅(两案)、陈金城(两案)、陈顺利(两案)、张丽容(两案)、陈华俭(两案)、郭春燕(两案)、陈玉铃(三案)、詹嫩妹(三案)、陈铭春(三案)、陈华奎(三案)、李映霞(三案)、林勇、刘林宝、张赛连、林为秋、郑春柳、刘国麟(两案)、孙悠悠(两案)、黄苏春(两案)、黄丽梅(两案)、肖树兴、林隆斌、陈斌、周彩平、陈诗玉、郑陈姿(两案)、陈永贵(两案)、陈华迁(两案)、李莉(两案)、汤林春(两案)、汤丽芳(两案)、何志旺(三案)、何玉萍(三案)、李罗鹏(三案)、李成树(三案)、叶坚、刘晓梅、林春鸿、蒋树成、魏李春、宋钧、叶榅协、黄少英、陈华佳(两案)、林慧芳(两案)、陈武成(两案)、陈燕(两案)、吴允锋(两案)、何美容、潘丽铃、李洪金、黄凤妹、彭丽芳(两案)、谢志锋(两案)、陈景清(两案)、黄爱丽(两案)、林小玲(两案)、郑阿朝(两案)、肖武寿(两案)、郑运铃(两案)、叶金吉(两案)、肖树琴(两案)、叶寿华(两案)、麦亚梅、柯亚强、覃少刚、柯官胜、周华木、黄小英、雷陈涨、吕正琴、周惠珊、谭勇、谭妮、赖慧芬、黄理仁、王建康、黄炳南、韦红柳、林丹(两案)、陈树斌(两案)、黄秋波(两案)、王佩(两案)、陈贵宝(两案)、左良超、黄贵宾、曾国祥、徐小云、陈绍清、聂淑琴、宾海、彭琦、宾士华、彭业容、李强、庞文娟、蒋庆锋(两案)、黄金燕(两案)、黄云华(两案)、梁小宁(两案)、王劲勇(两案)、黄云翠(两案)、许银平、黄国义、雷韬民、陈美花、戴雪峰(两案)、候思邨(两案)、银军(两案)、刘刚鸣(两案)、罗树珍(两案)、蒋美英、杨迪龙、杨迪斌、杨艳红、蒋立舟、严银妹、庞礼强、傅相兰、阮其林、劳积才、黄喜钦、郭巧红、黄国强、余玉清、李明灿、陆春梅、邓怀盛、周华球、叶章广、林志成(五案)、李月珍(五案)、杨东(五案)、李富玲(五案)、黄美华(五案)、蒙振洪(五案)、黄廷华(五案)、黄雪青(五案)、何海忠(五案)、李红玲(五案)、陈燕(三案)、宋远珍(三案)、陈桂强(三案)、黄瑛(三案)、谢德青(三案)、黄诗铃、苏华妹、徐庆松、徐菊萍、蒙芳、郑孝赵、李乾、阮锦文、叶建庄、陈郑福、陈艳平、谢新康、宋慧玉、郑永贻、陈小丽、兰柯辉、肖先木、文红、王文典、王泰英、农彩运、黄兴鑑、卢培花、黄兴波、黎志秀、黄辉、林春兰、杨顺元、邓巧玲、杨迪在、杨海明、林进昂、詹大妹、汤陈斌、汤载金、汤海英、肖英勇、陈丽珍、肖芳近、张丽梅、何启春、章新晶、兰祖妹、阮思丰、王国锋、雷志军、李远红、连秀吕、许孙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1个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上述案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刘爱兴、黄春丽、梁秀球(两案)、苏成枝、李香莲、谢卫全、潘大荣、曾金英、潘大获、罗文和、黄爱凤、莫煊国(两案)、马继柳(两案)、关海林(两案)、雷春燕(两案)、陈武成、陈华佳、林慧芳、吴允锋、黄授锋、梁世英、周启民、潘定洁、潘丽铃(两案)、何美容(两案)、李洪金(两案)、黄凤妹(两案)、林奋兴、韦丽华、卢长、曾碧珠、陈林良(三案)、李冬雪(三案)、余文清(三案)、张嫩英(三案)、汤健(三案)、郑运铃、叶金吉、肖武寿、肖树琴、叶寿华、梁荣泳、李冬盏、黄朝恩、谭建有、黄月巧、卢天保、曾锡金、王建康、黄炳南、韦红柳、黄理仁、王文港、农甘梅(两案)、王文选、唐吉云、杨文华、杨满冬、蒋林冲、李明灿、陆春梅、黄国强、余玉清、郭巧红、徐庆松、徐菊苹、黄诗铃、苏华妹、蒙芳、郑孝赵、林芳、李逢麟、林兴强、陈瑞美、叶建庄、阮锦文、李乾、何学声(两案)、何学花(两案)、周光春(两案)、肖华忠(两案)、黄碧霞(两案)、谢世甫(两案)、叶发石(两案)、张思远(两案)、覃尚业、潘凤拾、吴大昌、陈小群、欧齐广、覃小燕、廖超任、农彩运、农甘和、黎桂英(两案)、黄治云(三案)、韦慧(三案)、莫春旺(三案)、梁连娇(三案)、黄政先(三案)、钟振新(三案)、黄吉艳、刘玉梅、容芳娜、盛光川、史维德、谢荣、黄治云、韦慧、莫春旺、梁连娇、黄政先、钟振新、覃丽榆、苏群、黄宁军、黄小莉、苏瑞华、苏宇军、方海、蒙联华、莫春燕、陈景颂(两案)、何观文(两案)、潘丽娟(两案)、周敦维(两案)、温德顺、陈影秋、黎建荣、何健、何隆寿(两案)、何金玉(两案)、周罗安(两案)、彭志滔(两案)、何隆兴(两案)、黄恩(三案)、成显红(三案)、文长龙(三案)、李勇钢(三案)、邓玉芳、黄月樱、李统贞、马斌然、文宗初、陈杨林、陆燕、李铭、周承金、陈杨芳、陈金城、张李容、陈顺利、汤爱梅、陈华俭、郭春燕、彭陈田(三案)、汤庆加(三案)、陈嫩金(三案)、汤陈芳(三案)、王丽娜(三案)、兰金灿、李青梅、连志林、黄妙春、何龙盛、汤新华、李少平(两案)、陈桂铎(两案)、林辉(两案)、林霞(两案)、宋水木(两案)、苏娇莲(两案)、杨海明、杨迪在、杨顺元、邓巧玲、黄苏春、黄丽梅、刘国麟、孙悠悠、周陈英(两案)、江大贵(两案)、陈石香(两案)、周海洋、周华春、林小蓉、林秋华、陈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0个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回避权利申请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上述案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张建新、韦飞艳、莫智茗、江英、杨中华(两案)、杨锦云(两案)、杨成荣(两案)、田小纯(两案)、杨祝全(两案)、詹仙文(两案)、徐莲莲(两案)、彭碧琼(两案)、张信际(两案)、孙华荣(两案)、吴柳亨(两案)、陈华佳(三案)、李珊珊(三案)、叶宏滔(三案)、陈琴梅(三案)、李少全(三案)、林丽疆(三案)、何国斌(两案)、邱翠珍(两案)、何李珠(两案)、苏细强(两案)、马继柳、莫煊国、关海林、雷春燕、宋钧、叶榅协、黄少英、魏李春、艾龙秋(三案)、柳雪平(三案)、王斌(三案)、艾细琴(三案)、刘议芳(三案)、颜文峰(两案)、陆海娟(两案)、应志华(两案)、覃家祥(两案)、李春清(两案)、陆长宝(三案)、林英文(三案)、陆转付(三案)、杨美金(三案)、方德才(三案)、李调琴(三案)、朱仕焕(三案)、周美玲(三案)、农显刚(三案)、雷雪银(三案)、梁有宏(三案)、廖坚红(三案)、黄桂宾、施咏芳、王先明、施海芳、黄晓立、黄玉彬、梁日松(三案)、苏美清(三案)、何春香(三案)、何光炫(两案)、雷婕(两案)、何光庆(两案)、廖丹玲(两案)、何如松(两案)、黄春兰(两案)、周海进(两案)、何庆新(两案)、何辉(两案)、李丽清(两案)、何光铜(两案)、凌积英(两案)、覃绍涵、温璧霞、林钊、梁健、梁广强(两案)、梁付鲜(两案)、谭日友(两案)、农碧玉(两案)、陈兴造(两案)、关淑芳(两案)、奚锦稳(两案)、杨丽艳(两案)、何志尚(两案)、胡燕霞(两案)、覃永师(两案)、谢金常(两案)、周彬、梁燕妹、苏田福、刘小连、周永波、肖刚耿(两案)、黄丽娜(两案)、黄政仁(两案)、肖俐朱(两案)、陈建贵(两案)、詹晓荣(两案)、郑其昌(两案)、陈美姣(两案)、李富(两案)、陈华进(两案)、陈诗辉(两案)、陈建容(两案)、陈敏(两案)、金灯、陈传荣、苏燕飞、邹婵、连秀吕、李远红、许孙柳、李建平(两案)、刘增才(两案)、林成贝(两案)、李逢麟、林芳、林兴强、陈瑞美、曾明琛、莫柳英、卢国源、吴斌、卢云英、陈炎强、陈燕红、陈品文、黄俊杰、林双琳、黄莲珠、许转德、梁志杰、闭红梅、梁梦雪、杨建国、林育群(两案)、林丹尼(两案)、覃艺奎(两案)、罗建菊(两案)、覃秋新(两案)、杨骅、向银辉、杨荣文、郭艳梅、陈迪青、肖武寿、尹震、吴小燕、冯巧萍、韦立江、李英勇、王祖东、黄进飞、黄妹七、韦华桩、玉娇带、黄保福、黄梅娇、李春柳、苏会平、汤燕英、汤振华、杨秀全、叶德清、黄诗玲、苏华妹、蒙芳、郑孝赵、徐庆松、徐菊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3个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上述案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洲航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13)西民一初字第1213号原告莫小聪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3)扶民初字第666号
黄叶青、吴承:
  本院受理原告钟俊云与被告黄叶青、吴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扶绥县人民法院
  本院已受理原告麦琳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五个严禁&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兰县人民法院
  (2013)灵民初字第978号
周世秋、周世溪、韦凤姣: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世金与被告周世满、蔡永超、周金嫦、周世秋、周世溪、韦凤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被被告周世满、蔡永超、周金嫦、周世秋、周世溪、韦凤姣殴打致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获全部赔偿,故请求法院判决六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292.19元。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胡清华(身份证号码:051936;住址:广西资源县丰田苗族乡车田村赤水头十七组037号):
  关于你无证生产速冻肉制品、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伪造厂址、生产不合格速冻肉制品一案,我局已将制发的(南)质监罚告字〔2013〕7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于日刊登在《广西法治日报》第2版,现该告知书自发出之日已超过60日,你未到我局领取该告知书,视为送达。
  现我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制发(南)质监罚字〔2013〕7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本决定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本决定书,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你无证生产速冻肉制品、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伪造厂址、生产不合格速冻肉制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广式烤肉柒拾捌件(780kg)、黑山烤肉串陆拾叁件(630kg),设备自制切肉机壹台、自制拌肉机壹台、ACS-D11型电子秤壹台,原料冻猪肉叁拾叁盘和陆拾袋(1680kg),半成品猪肉壹佰贰拾捌托(128kg);3、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2972.00)六倍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捌佰叁拾贰元整(¥77832.00)。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本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联系地址:南宁市东葛路20号邮编:530022。
  联系人:林柏松联系电话: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在贺州市灵峰收费站查获一辆车牌号为桂AC5519(前面)桂N6637(后面)运输涉嫌非法经营物品的拖头大货车,依法扣押涉嫌非法经营的物品一批。限该批货物货主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该批货物相关合法手续到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至,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该批货物。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
  本人邓立果(身份证号:090155),本人从未与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劳务关系,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立果
王辑康、李丹:
  原告张铭诉被告王辑康、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辑康应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709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70900元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借款本金20万元分别从日起按每月1%计至日止,再从日起按每月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借款本金10万元分别从日起按每月1%计至日止,再从日起按每月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借款本金110万元分别从日起每月按1.5%计至日止,再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给原告张铭;二、驳回原告张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67元,由被告王辑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下列户口簿遗失:
  吕俊玲
  ▲下列行驶证遗失:
  黄凤华 桂R6U016
  侯艺兴 桂R6DK68
  杨升夏 桂R5VT19
  何小坚 桂RCC388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桂AB142警
  ▲下列车牌遗失:
  邓升光 桂R66387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兴安县宝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704,声明作废。
  ●刘坚遗失保险资格代理证,证件号码:,现声明作废。
  ●王清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韦汉城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岑树山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黄余果遗失公章一枚,公章名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含山村民委员会,声明作废。●杨绍红遗失集体林权证、证件编号:B,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物价局遗失小车定编证,编号:桂P0-00120,原车牌号码为:桂P.83582,声明作废。
  ●梁子巧遗失个体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注册号:628,声明作废。
  ●韦廷波遗失钦州市钦州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山县客运分公司出具的司机保证金票据贰份,票号分别是:07年6月29日开票,金额700元);08年8月18日开票,金额1000元),现声明作废。
  ●藤县金鸡华金杂货店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编号为SP6185,声明作废。
  ●陈静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161,声明作废。
  ●武宣县卫生局遗失工商银行武宣县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1,开户帐号:0011961,声明作废。
  ●武宣县卫生局遗失工商银行武宣县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1,开户帐号:4013604,声明作废。
  ●大化县北景乡那色村九洞屯18号覃万平遗失残疾证,证号为,声明作废。
  ●侯吉忠遗失驾驶证,证号:022410,声明作废。
  ●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粤桂钢丸加工厂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桂税字289,声明作废。
  ●广西三祺房地产有限公司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证书编号:,声明作废。
  ●仙林茶餐厅遗失南宁餐饮业(网络卷式)发票(已使用)3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514845,声明作废。
  ●符立成遗失广西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号码:543,现声明作废。
  ●宾阳县正大建材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671,声明作废。
  ●岑溪市归义大坡砂糖桔专业合作社遗失编号为桂税字80X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李汉虎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声明作废;
  ●宜州市祥恒蚕业有限公司遗失组织代码证(正本),机构代码:,组代管:735-1,声明作废;
  ●河池市金城江区老标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遗失发票领购簿,法定代表人:张志标,证号:581,声明作废。
  ●韦建乐遗失《集体土地用使用证》,土地证号:平集用【1993】字第号、地号:声明作废。
  ●兰如勇遗失《集体土地用使用证》,土地证号:平集用【1993】字第、地号:声明作废。
  ●韦建和遗失《集体土地用使用证》,土地证号:平集用【1993】字第号、地号:声明作废。
  ●扶绥县职业技术学校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1,声明作废。
  ●扶绥伟达摩托车经营部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地)30895,声明作废。
  ●李桂登遗失宅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证号为:045,声明作废。
  ●李桂登遗失宅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证号为:046,声明作废。
  ●钟振宁遗失警官证,号码为桂消150041。
  ●马德关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蒙山县陈塘镇袁琳洁遗失证号为蒙国用(99)字第09-119号、宗地号土地使用证,声明作废。
  ●黄耀堂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声明作废。
  ●韦凤珍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631,声明作废。
  ●陈美君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声明作废。
  ●陆惠玲遗失G号,签发日期:日,有效期至日,声明作废。
  ●林燕荣遗失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9000289,声明作废。
  ●苏锟城遗失由南宁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NO.TJ-。
  ●韩琴华遗失老年人优待证,声明作废。
  ●黄成良遗失香槟黄色上海南方雅马哈发票一张,车架号为:,电机号为:,声明作废。
  ●广西冠牌食品有限公司遗失酒类随附单1本,号码:-,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亚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号码为:443(1-1),声明作废。
  ●申海忠遗失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7,声明遗失。
广西北海周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广西北海周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兰仁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巴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花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德民一初字第3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保县人民法院
  (2013)合民初字第495号
吴扬波、王月桂:
  本院受理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扬波、王月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合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合浦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潘勇(曾用名潘大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钦北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陆庆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钦北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许原告陆庆全与被告黄金科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儿陆兰春、儿子陆兰东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庆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丽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小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选举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钦北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选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选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莫济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回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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