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啥网站可以将文件散布到中央上级领导座谈会发言稿

中央明确省级常委最多13人 严守政治规矩入新规
  党的地方委员会首次明确“编制”: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时隔20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首次修订。昨晚,新条例正式发布,提出了上述常委会委员配备的新规。
  对比1996年的旧条例,新条例不仅首次明确党的地方委员会“编制”,而且在总则中的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写入条例中,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践行“三严三实”等。
  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地方党委制度是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基础,地方党委强不强、能不能有效发挥领导作用,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因此,时隔20年重修条例,是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基本遵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数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9类重大事项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
  ●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严守政治规矩、“反四风”入新规
  1996年的旧条例并未出现“从严治党”表述。新条例则在总则、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等条款中,4提“从严治党”。
  新条例总则中的第一条、第一句话即点明“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其后,在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遵循的六大工作原则中,再次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职责”条款中再度明确,“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常委会的工作职责中,又一次提出“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也写入了地方委员会的职责条款中,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四风”、践行“三严三实”,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张希贤表示,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贪腐案例表明,有的地方委员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实不够,常委班子的集体责任意识不强,主要领导干部的主责意识不强。因此,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新条例从党内法规层面,强调了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职责,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制度性规定。
  市、县两级常委会委员9至11人
  一个地方党委应该有多少名常委?新条例明确提出: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名额的,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均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条例对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责作出了规范: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等。规定“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从2004年开始,中央对地方党委进行“减副”,每省的省委副书记减少到二人。不过,新疆、西藏两个自治区较为特殊。在2006年至2007年的省级党委换届中,西藏、新疆保留4位副书记,内蒙古保留3位副书记,其余各省区市党委副书记职数均为两人。在2011年至2012年的省级党委换届中,西藏配备了4位副书记,新疆则有3位副书记,包括内蒙古在内的其余省区市党委均有两位副书记。
  张希贤表示,常委会委员名额此前并未有硬性规定,地方党委一般按照惯例作出安排。新条例的一大亮点在于,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定编确责”,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上述原则,“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是‘关键少数’,明确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有利于‘关键少数’更好地发挥作用”。
  建职责清单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此前,个别地方党委全会的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出现了常委会代替全会作出决策的情况。
  对此,新条例要求“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一一列出了全会、常委会的各自“职责清单”,明确“决定递补党委委员”等9类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对于“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新条例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并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从而有效解决了此前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此前一些地方候补委员名额较少,可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委员空缺;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却缺乏退出机制;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委员资格缺乏自动终止程序。
  “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写入新规
  最近出版的《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首次公开发表了习近平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一段讲话,其中提到了违背民主集中制和妄议中央的危害性。
  习近平提出:有的领导干部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把党派他去主政的地方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用干部、作决策不按规定向中央报告,搞小山头、小团伙、小圈子;有的人发展到目空一切的地步,甚至冲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大放厥词,散布对中央领导同志的恶毒谣言,压制、打击同自己意见不合的同志。
  如何杜绝上述问题?新条例提出:“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同时规定: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 释疑
  全会、常委会书记专题会有什么区别?
  根据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书记专题会议则是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酝酿机制。
  在老版条例中,设有专门的“书记办公会”一节,规定其议事范围是: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参加。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了副书记的职数。书记办公会也在这个背景下退出了历史舞台。
  针对书记办公会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以前的书记办公会,还是如今的书记专题会,都不是决策机构。新条例明确指出,“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据新华社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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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说的是已经批出来的文件,还是你拟的文件草稿一般请他批复的文件,都说:请审批如果只请他看看的:说;请审阅,或者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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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如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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