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改增计价报税能在电脑上报吗

营改增后的网络申报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营改增后的网络申报
上传于||文档简介
&&营​改​增​后​的​网​络​申​报
大小:3.18M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上海城市精神: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
您现在的位置: >
国地税整合两微一网一端 助力营改增首月申报(图)
   半岛网5月31日消息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了“互联网+”服务平台启动发布会,青岛市政府领导,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及多位嘉宾参加了活动。发布会上,正式启动了青岛国地税联合推出的“”官方门户网站、手机APP和微博微信,并现场展示了两局如何利用上述互联网平台,实现统一发布、联合服务,与会嘉宾和媒体记者也在现场参与了互动体验。
  据了解,在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改革工作过程中,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全国率先实现“互联网+税务”相关资源的全面整合,力求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线上、掌上服务体验:通过开通国地税联合编辑的“”网站,将分散的国地税信息进行整理、合并和集成,为纳税人“打包”呈现,在全国率先实现国地税“”发布;通过应用国地税联合开发的“税税通”手机APP,提供咨询服务、纳税申报、预约办理、涉税查询、涉税提醒等多项实用功能,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国、地税“全能”办税;通过设立国地税联合运维的“”微博和“”微信,支持联合发布、综合咨询、移动办税,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国地税“掌上”联动。
  通过实现“互联网+”的全面整合,青岛国税、地税将税收管理服务与信息化手段深度融合,使国地税网络资源得到进一步优化、共享,所有国地税涉税信息可以实现“一站式”在线获取,涉税业务可以通过统一的移动终端办理,税收疑难问题可以在同一个微博微信上咨询,从而为纳税人带来更便利的线上办税体验和更高效的综合办税服务。服务平台的启用,标志着青岛国税在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电子税务局的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青岛市国税局局长冯光泽表示:“目前,营改增进入第二战役关键当口,我们推出这个服务平台,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营改增申报”。下一步,青岛国地税将发挥合作“紧”的优势,借助“互联网+”,认真、细致、扎实地做好营改增申报前、申报中、申报后的各项工作,确保实现申报“顺”的目标。
  文/图游潇
  [编辑:董芳]
侬好上海由新民网出品微信号:helloshanghai2013
吃喝玩乐、上海故事、同城活动每天热爱上海多一点,加入小侬家族就对啦!
新民晚报官方微信微信号:xmwb1929
有用、有益、有趣
街谈巷议微信微信号:xinminwangshi
街头访谈,麻辣点评
新闻热词榜
数据加载中……
所有家长都该看看!
这里,有土生土长的本地上海人,有来自国内各地的新上海人,有不远万...
今天,万众瞩目的上海迪士尼迎来“内测”。专业“凑热闹不嫌事大”的...
近日,市民张小姐致电本报,感谢42路公交车管理员邵善安,帮她找回...
 “安全”二字对于汽车来说是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安全性也是绝大多数...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营改增如何报税,是在国税报吗?
,_百度知道
营改增如何报税,是在国税报吗?
营改增如何报税,是在国税报吗?,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在国税网上申报平台申报,与增值税附征得地方税费仍然在地税网上申报平台申报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的位置: >
福建国税局:营改增申报类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申报类改征问题解答
  299 .问:我司为&&试点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在网上大厅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附表二中带出进项税额,为什么在主表中进项税额没有数据?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第12栏&进项税额&、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的数据,系统没有自动从附表中读取,需要纳税人手工填入。
  300 .问:纳税人在辅导期, 12月份已经从办税大厅打印了稽核结果明细单,单上显示11月份开具的发票的稽核结果相符。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明确要在1月份进行申报抵扣,那么12月份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虽然收到的稽核结果明细单上显示稽核相符,但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明确要在1月份进行申报抵扣,要以稽核结果通知书为准,进行进项抵扣。
  301 .问:向境外公司提供在境外使用的网游服务,该项业务产生的销售额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答:根据《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向境外公司提供在境外使用的网游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享受的销售收入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8栏&免征&中的&应税服务&中。
  302 .问:&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认证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抵扣表》?如需填写,应填写在哪一栏?
  答: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因此,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纳税人需将已经认证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税额,填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抵扣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303 .问: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发票是由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办理认证?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如何填写申报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规定:& 三、关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一)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
  (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件)内容,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增设&预征率%&栏,用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填报。
  (三)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原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四)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应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第13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规定:&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 %&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
  因此,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发票是由分支机构办理认证,并按规定归集汇总传递给总机构,按以上规定填写申报数据。
  304 .问: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红字通知单已开具,可申报表的进项转出栏不能自动带出,应如何处理?
  答:目前《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日以后系统中称为《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暂不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需要纳税人自行填写。网上申报系统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应大于等于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纳税人将本期红字货运专票应转出税额填入附表二第20栏。
  305 .问:试点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附表时,是否需要进行差额征税备案登记?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差额征税的,应按应税服务的具体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306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表》,所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要填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没有差额征税项目的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07 .问:铁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汇总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十条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308 .问:企业总机构所属两个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营改增&试点后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经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局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属于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309 .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是否纳入总分机构汇总申报?
  答:为方便纳税人统一核算,同意中国电信在福建境内设立的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并入省电信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但涉及原地方财政利益分配,各地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实行不同于其他电信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各地自行测算,暂按其2013年度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作为2014年度的预征率。实行汇总纳税的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按月申报预征税款,及时向总机构报送传递单,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待年度调整预征率时一并正式明确。
  310 .问: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正常情况下分支机构当月认证的进项全部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转出处理。但当有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进项时,是否在分支机构附表二中填写反映,还是不填报,全部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转出处理?
  答:根据汇总缴纳总分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要求,分支机构当月认证的进项要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转出处理。如果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免抵退税办法时,只要按照核算要求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总机构汇总纳税时能正确反映填报即可,分支机构无需单独填报,全部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转出处理。
  311 .问: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认证后,因销方企业误作废、走逃,转入核查管理后要求分支机构作进项转出处理。(1)因销方已缴纳税款,要求购方开具红字通知单,红字通知单是由省公司开具,还是由分支机构开具?(2)对不需开具红字通知单作转出处理的,由于进项都是省公司抵扣的,分支机构如何填写附表二?
  答:为规范管理统一口径,红字发票通知单应由总机构申请开具,对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发票,分支机构均应将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一并填写在附表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进项转出处理,并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总机构汇总纳税时能正确反映填报。对其他单位因销售退回等原因,要求分支机构开具红字发票的,应由分支机构开具红字发票。
  312 .问: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1)传递单中的取得进项税额情况下填写的是分支机构认证发票情况,还是上传省公司汇总抵扣进项数据? (2)若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全部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转出处理,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核查需转出的进项省公司若不转出,可能造成省公司多抵税款,分支机构如何传递?(3)在分支机构开具红字通知单转出的进项如何传递给省公司?
  答:(1)分机机构传递单填写的是分支机构本月认证的进项发票情况;(2)分支机构无须传递,如实做好账务处理即可;(3)红字开具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出具红字发票开具证明单,无需传递。
  313 .问:汇总纳税时,发票上的销售单位信息和实际收款信息不同怎么处理?汇总范围包括哪些?防伪税控设备及维护费如何抵减?
  答:1.由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视为同一纳税人,虽然发票上的销售单位信息和实际收款信息不同,但仍应认定票款方向一致,购买方可以据以抵达扣进项。2.从方便纳税人和征管的角度出发,经批准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各项业务分别核算的情况下,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纳入汇总纳税范围。3.各分支机构的防伪税控设备及维护费统一由总机构申报抵减应纳税额。
  314 .问:汇总缴纳企业的分支机构在纳税申报预缴增值税时,分支机构月份预缴税额和税控系统开票税额不一致,总机构申报税额和税控系统开票税额不一致,&一窗式比对& 无法通过,如何处理?
  答:暂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人工干预。
  315 .问:电信业、邮政业等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信息如何进行维护?
  答: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的纳税人资格维护,即做好【总分机构隶属关系信息维护】。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日下发的《关于CTAIS系统电信业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征率维护及总机构按季缴纳、分支机构按月缴纳增值税企业上报和接收传递单的说明》的要求,在7月30日之前将总分机构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及预征率维护完毕。
  316 . 问:电信业、邮政业等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分支机构传递单采集时间有何要求?
  答: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通知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申报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申报、预征税款入库及分支机构传递单的采集录入。
  总机构申报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总机构携带各分支机构汇总的纸质传递单到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传递单数据核对及汇总申报。
  317 . 问:电信业、邮政业等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分支机构传递单怎么采集录入?
  答: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分支机构每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后,填写和上报传递单,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在CTAIS系统中录入分支机构传递单,具体办法如下:
  1.分支机构每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后,从【申报征收】-【增值税申报】-【附表录入】-【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填写传递单】,填写并按规定上报传递单。
  除航空运输业外,电信业、邮政业已缴增值税情况,在&其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征税项目填列。
  电信业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传递单样式和CTAIS系统中传递单样式不一致,要按CTAIS系统中传递单样式填报,如:电信企业取得进项税额情况也应填写发票代码及号码/缴款书号码等明细数据。
  2.总机构每季进行增值税汇总申报前,从【申报征收】-【增值税申报】-【附表录入】-【总机构接收或录入分支机构传递单】接收分支机构传递单。
[责任编辑:白雪]
各地税讯延伸阅读
各地税讯推荐阅读
各地税讯热点文章
中国会计社区 | 版块推荐
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广告合作:010-
E-mail:.cn
Copyright &辽宁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六)
当前位置:
辽宁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六)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1.设备的租赁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如果之前签订的合同签订时间长达2-3年怎么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 在哪下载营改增后的开票系统?
  答:登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在办税服务&营改增专栏&资料及软件下载中下载下载客户端和操作手册。
  3. 营改增包括铁路运输业吗?
  答: 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因此,此次营改增范围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4. 取得红字通知单后,开具红字有有时间规定吗?进项需要转出吗?只开出申请单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八条规定,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纳税人取得《通知单》后应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开具红字发票的期限未作规定。开具《申请单》后申请开具《通知单》的期限未作规定。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留抵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营改增以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37号)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6.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免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的规定,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7. 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申报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 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抵扣。
  10. 海关的进口缴款书怎么抵扣?如何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登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在首页点击&技术支持&,页面下方&下载中心&&&办税软件&&&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V2.40&;在该模块的&操作手册&项目里可下载&通用数据采集系统操作手册&。
  11. 因质量问题的销售折让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是由非居民企业办理备案,还是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备案?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营改增后怎么报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