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软件有上期留抵进项税额留抵会计分录,若不勾选挂账,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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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留抵税款挂账申报指引
作者:纳税服务科
  【业务描述】
  例1、某市A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年4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2016年5月,发生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20万元,发生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3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本月没有可扣除项目。
&&& 【政策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上述规定,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
  【注意事项】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中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数据计算】
  (一)计算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000=200000元
  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本期销项税额合计×100%
  =200000÷500000×100%=40%
  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200000×40%=80000元
  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显然,。
  即本期允许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为80000元,填入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二)计算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允许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
  =000-元(三)计算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期允许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00=20000。
  这20000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表样填写】
  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填报方法:
  1.本月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
  2.将本期允许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80000元,填入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3.将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120000元填入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将计算得到的期末留抵税额20000元填入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编辑:郑威查看: 1952|回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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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上期有留抵税额40000元,本期一般货物销项税是3000,本期劳务销项税是1000,本期一般货物进项是5000。电子报表上最终计算结果是&本期应纳税额 0 “, &本月期末留抵 1000” , &本年累计期末留抵 40000 &。
我就不明白, &本年累计期末留抵&&&应该是 41000才对呀,怎么是40000 呢?
请各位赐教,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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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 41000才对,
电子报表上最终计算结果 &本年累计期末留抵 40000 &,真不明白了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判断,上期有留抵税额40000元是营改增以前的留抵税额。根据规定,发生应税服务同时兼有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应按规定 “挂账”处理,只能抵减以后各期应税货物及劳务部分的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栏次的填报内容发生了变化。现在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填报的是“挂账”的留抵税额的尚未抵扣的金额,你的案例中没有动用到“挂账”的留抵税额,因此“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金额仍为40000元。企业总的留抵税额应该是“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与“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之和,即41000元。
至于“挂账”的留抵税额怎样计算抵扣,是根据本月一般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占本月总的销项税额的比例,乘以本月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数字,和“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相比较,以孰小来计算抵扣。
接你的案例,“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1000元,“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40000元。假设次月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6000元,应税服务销项税额2000元,进项税额4000元。次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1000元
2.期初挂帐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40000
3.销项税额=00
4.进项税额=4000
5.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进项税额==5000
6.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5000
7.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比例=×100%=75%
8.未抵减挂帐留抵税额时,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75%=2250
9.期初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未抵减挂帐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比较,取小值=2250
10.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50=750
11.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0
12.期初挂帐留抵税额期末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37750
13.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预缴税额=75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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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留抵税款挂账申报指引
作者:纳税服务科
  【业务描述】
  例1、某市A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年4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2016年5月,发生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20万元,发生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3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本月没有可扣除项目。
&&& 【政策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上述规定,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
  【注意事项】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中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数据计算】
  (一)计算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000=200000元
  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本期销项税额合计×100%
  =200000÷500000×100%=40%
  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200000×40%=80000元
  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显然,。
  即本期允许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为80000元,填入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二)计算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允许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
  =000-元(三)计算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期允许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00=20000。
  这20000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表样填写】
  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填报方法:
  1.本月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
  2.将本期允许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80000元,填入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3.将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120000元填入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将计算得到的期末留抵税额20000元填入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编辑:郑威留抵税额如何填列申报表?-税务问答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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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抵税额如何填列申报表?
问题:留抵税额如何填列申报表?
税务问答解答:  问:营改增前有留抵税额7万,营改增实施后,8月份的销项税额100万(包括货物销售销项税额80万和货运服务销项税额20万),进项税额为105万,请问留抵税额如何填列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
  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7000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比较“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70000”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0”,取二者中较小的数据“0”填写。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和“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70000;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0000)×0.8=0;
  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
  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00.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解读申报实务:营改增后的上期留抵挂帐
信息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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