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著作权和域名管理制度登记是不是不用域名

&& 我司自2008年成立技术研发中心,专注于系统的开发、软件的开发。&& 经过一年多的研发,日,我司自主开发并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互联时空主机防护专家》通过国家版权局的最终审查,喜获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互联时空主机防护专家&& 版本号:V3.0&& 著作权人:深圳市互联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开发完成日期:日&& 首次发表日期:日&& 权利获得方式:原始取得&& 权利范围:全部权利&& 登记号:&& 此著作权的获得,是在我司重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精神的指导下取得的新成果。根据公司“集中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我司将充分发挥优势,围绕公司及广大用户的需求,通过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研发出更多的创新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用户,为互联网创新做出更大的贡献。&&& 查询证书真伪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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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法律性质及保护研究——由“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案”引出.pdf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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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硕lj学位论文 计算机网络域名性质及其保护研究 中文摘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域名这一新兴事物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 NAME 所引发的纠纷成为各国立法关注的一
重要,由计算机网络域名 DOMAIN
个焦点。IP地址是由四组数字组成的,不容易记忆,并且其与各主机网站的联
系无法被人们轻易地识别出来。为了解决IP地址所存在的上述缺陷,域名系统
应运而生。互联网用户不断增加,每天都有新的网站出现,难免出现域名相冲突
的现象,对域名法律性质的研究有利于完善对域名保护的立法,使日趋发展的网
络信息环境更加和谐。本文通过案例研究计算机域名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以此 了解中国目前对于域名争议的解决规范,来明确中国对域名这一信息时代产物法
律保护的现状,并通过研究国外的相关理论来探究如何更好地完善域名保护的相
关立法。 论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直接介绍蒋海新诉飞利浦集团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具体情
况,分析案件的审判过程,从而引出关于计算机网络域名相关理论的论述。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计算机域名法律性质的研究,首先确定我们这罩所谈的域
名权在专业领域内的概念,然后讨论目前学界对于域名几种性质的看法,最后确
定域名新型知识产权的特性。 第三部分研究计算机域名法律保护的完善,首先讨论我国计算机网络域名保
护的相关立法现状,然后对计算机网络域名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域名 知识产权蒋海新诉飞利浦案
兰州大学坝Ij学位论文 计算机网络域名性质及其保护研究 Abstract Thedomainname ofinternetis in system improving quicklytoday21醴century, has tofocusonthe caused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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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域名注册服务代理案落槌:域名注册服务代理行为无需行政许可
作者: 来源:浦江天平 日期: 8:49:48
通用网址及无线网址是否就是域名,销售域名是否必须获得域名注册服务行政许可?日前,金山法院对全国首例涉域名注册服务行政许可案做出一审判决。
投诉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政部门调查后不予立案
2012年,林某春、郑某某、林某宇与识途公司签订了《识途网络通用/无线网址/域名合同》及《识途网络域名合同》,支付了注册费用,后获得了由中网公司颁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确认的网址为“百事可乐公司”、“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中华食品罐头机械网”等若干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注册证书;获得了通过新网公司、纳网公司注册的域名为“中华食品罐头机械网.com”、“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com”、“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net”、“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tel”等若干国际域名注册证书。
2015年7月5日,林某春、郑某某、林某宇向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山市监局)邮递了投诉书及投诉材料。反映识途公同未取得域名注册服务许可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属超范围经营,同时识途公司寄送的宣传资料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要求进行查处。
2015年7月6日,金山市监局对投诉进行了登记,经向识途公司调查、核实,于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林某春等人,识途公司没有在公司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超范围经营,决定不予立案。
林某春等三人不服,向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理告知书》。
混淆通用网址与域名,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林某春、郑某某、林某宇诉称,识途公司向他们寄送的宣传资料存在多处虚假夸大宣传、使他们误以为通用网址及无线网址就是域名,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识途公司向原告销售域名,但该公司没有获域名注册服务许可,属超范围经营。他们向金山市监局进行投诉,金山市监局答复不予立案,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告知书》。
被告金山市监局辩称,他们具有对原告投诉识途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的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收到原告投诉后,他们进行了调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处理程序合法。原告投诉材料中提供的宣传资料是中网公司的广告材料,并非识途公司的宣传资料,且识途公司的网站无法打开,没有证据能够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不是域名,无需获得许可,同时,法律仅规定从事域名注册服务需经许可,对从事域名注册服务代理是否也应获得许可并无规定,识途公司的代理行为不构成超范围经营,因此答复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原告投诉材料中的宣传资料是中网公司的宣传广告,其中所载网址也是中网公司的企业网址。识途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该公司网址在金山市监局调查过程中及调查结束后一直无法登录。另查明,原告林某春曾多次向工信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工信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予以相关回复。
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作为辖区内广告监督管理及公司登记机关,具有对三原告投诉识途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超范围经营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进行了登记、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执法程序合法。
2016年4月12日,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春、郑某某、林某宇的诉讼请求。
域名注册代理无需行政许可,被告行为并无不当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是否有证据证明识途公司进行了虚假宣传?识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超范围经营?
关于虚假宣传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宣传资料是中网公司的宣传广告,广告内容是否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不影响对识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同时,被告在调查过程中又查看了识途公司的网站,因网站无法登录未能查实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被告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将查实情况如实告知,并无不当。至于原告提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网公司等其他单位、公司存在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的问题,与被告就原告投诉识途公司相关行为启动的调查答复程序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国,原告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处理。
关于超范围经营问题。本案中,原告投诉识途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注册相关行为;第二类是域名注册相关行为。
对于第一类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注册相关行为,相关法律规范未规定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的注册及其服务是否需获得许可,从工信部工信公开的答复内容可知,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是基于关键词互联网寻址技术的服务类产品,不属于域名范畴,工信部也没有对此类业务开展行政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领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识途公司,从事无线网址、通用网址的注册服务没有超出经营范围。
对于第二类域名注册相关行为,识途公司与原告签订域名注册合同后,通过纳网公司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原告注册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域名注册证书,识途公司实质上是以中介服务机构身份从事了域名注册服务代理工作。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定需要依法获得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未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许可批文的识途公司相关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超范围经营问题的实质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代理是否应获得许可。若需许可,则识途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域名注册服务代理的行为构成超范围经营:若无需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领域技术服务的识途公司相关域名注册服务代理行为不构成超范围经营,
本案中,识途公司收取原告注册资料及费用,后提供由经许可的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合法有效的域名注册证书,注册信息的审查与注册证书的制发均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完成,识途公司从事的是域名注册服务事务性工作,是形式代理行为。同时,相关法律规范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均未对从事域名注册服务代理是否应获许可作出规定,所以识途公司涉案域名注册服务代理行为无需获得行政许可,该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机构,相关域名注册代理行为也不构成超范围经营。
综上,原告的投诉及被告的核查均无法证实识途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被告告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识途公司进行了虚假、夸大宣传,未经许可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构成超范围经营,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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