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网上申请后怎么办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内容页面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老妇在儿子葬礼上认识了17岁少年,两人擦出火花。
当火车快将驶至之际,玩命伏到路轨上,惊险万分。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食药总局和省食药局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将于近日正式出台《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新的实施办法以简政放权、保障食品安全为重要原则,通过细化审查标准、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申请材料等多种措施,既解决了微小餐饮无证经营食品安全隐患,保证了食品安全,也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发展。
  此次改革其中有两点非常重要,1、食品经营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减少现场核查环节,由食品经营单位自行承诺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2、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的食品经营单位免于申请现场验收,直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 的流程
  一、企业用户注册登陆:
  企业用户要想进行网上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若没有注册用户的话,先必须注册用户;若已注册了用户,不需再注册。用户记住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然后登陆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办。
  二、业务类型说明:
  选择自己要办理的选择业务类型然后进行登记办理,该模块申办业务包括: 食品流通许可的新办和变更业务。如果您想办理延续业务的话,请在变更业务中进行登记申请。
  三、填写对应的申请信息:
  在对应的业务类型中填写相应的信息,填写完后请认真核对信息的正确性,然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出相应的申请表和申请回执;如果打印出来的申请表发现对应的信息有误的话,请及时修改并且保存信息,重新打印申请表和申请回执。
  四、确保电脑上安装了Adobe Reader XI(PDF阅读器)软件:
  在操作之前请检查您的电脑上是否安装了PDF浏览器,如果没有安装,请下载《Adobe Reader XI(PDF阅读器) 11.0.00 简体中文版》安装;若您电脑上安装的是《福昕PDF阅读器 (Foxit PDF Reader)》版的,请先删除福昕PDF阅读器,再安装Adobe Reader XI(PDF阅读器)版 ,因为打印申请回执是PDF格式的。
  五、及时到窗口申办:
  在网上进行了预报后,请在5个工作日之内带齐申请材料到对应的窗口进行办理,过期的话系统会自动将您填报的信息清除,到时候需要重新填写。
欢迎举报抄袭、转载、暴力色情及含有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不良文章。
请先登录再操作
请先登录再操作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搜狐公众平台官方账号
生活时尚&搭配博主 /生活时尚自媒体 /时尚类书籍作者
搜狐网教育频道官方账号
全球最大华文占星网站-专业研究星座命理及测算服务机构
中港星专注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做帐报税,金融服务十年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科
在青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7号)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青州市圣水路3669号)
电话咨询号码:
①窗口提交。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地址:青州市圣水路3669号,联系电话:。
②信函、传真提交。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地址:青州市圣水路3669号,联系电话:。
③网络提交。网址:/
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录入信息并提交后,即可获取编号。
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受理编号、接收方式、接收材料目录、经办人,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网络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未申请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未申请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救济途径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查询电话号码:0536&3889756
网络查询网址:/
1.点击进入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2.在首页找到办件查询栏,输入办件编号后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到申报事项的办理进程。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餐饮服务单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1.投诉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
电子邮箱:
信箱: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邮编:262200
1.潍坊市局法规科,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20楼,邮政编码:261061,联系电话:
2.青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601号,联系电话:
3.青州市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南路,联系电话。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被委托人签字(盖章)。
4、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5、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6、许可实行网上审批。申请人可自行网上申报或到受理现场提报,申报后,请携带有关材料原件到受理场所进行资料确认。
填报 说 明
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 按营业执照上标注填写社会信用代码;如无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 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住所一致。
4. 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场所的准确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5.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3)分支机构的负责人;(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5)个体工商户业主;(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7)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
6. 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7. 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8.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
是否有食品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经营者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职工人数(人)
应体检人数(人)
□批发经营者
□一级代理&&&&&&&&
□商场超市
□连锁店含统一配送
□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
□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保健食品兼营(药品)批发经营者
□一级代理&&&&&&&&
□保健食品兼营(药品)零售店
□连锁店含统一配送
□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
□保健食品兼营(其他)批发经营者
□一级代理&&&&&&&&
□保健食品兼营(其他)零售店
□连锁店含统一配送
□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
□特大型餐馆
□大型餐馆
□中型餐馆
□小型餐馆
□中央厨房
□集体用餐配送
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 □(网络经营)
□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 □(网络经营)
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连锁)&& &&&&&&
□餐饮服务经营者(非连锁)&&&&&&
□学校食堂
□高等院校食堂
□中等职业院校食堂
□高中食堂
□初中食堂
□小学食堂
□托幼机构食堂
□特殊学校食堂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 □企业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养老机构食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户籍登记住址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3)分支机构的负责人;(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5)个体工商户业主;(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7)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有下列选择:(1)董事长兼总经理;(2)执行董事兼总经理;(3)董事长;(4)副董事长;(5)董事;(6)执行董事;(7)总经理;(8)副总经理;(9)经理;(10)负责人;(11)总务主任;(12)专职安全管理员;(13)其他人员。
&&&&&&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食品安全技术人员:
户籍登记住址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户籍登记住址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户籍登记住址
健康证编号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备注: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名称)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 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 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委托的期限:自   年  月 && 日至  & 年   月 &&&& 日
被委托人签字:             &&&&&&&&&&&&&       
被委托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委托人选择在□中打&;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食品经营许可审核意见表
□新办、□变更、□延续、□注销、□撤回申请、□补证
□&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网络经营,□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
经营项目(食品销售)
□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 、□ &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熟食) 、&&& &&&&□ &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熟食)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 、 &□&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熟食) 、 &&&&&&&&&□&散装食品销售(不含熟食)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
经营项目(餐饮服务)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 □&半成品制售&&&&&&&&&& □其他类食品制售&&&&&& &&&&&&&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仅变更许可时填写)
名称□&& 主体类型□&& 负责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许可范围□&& 经营场所□&& 有效期限□
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建议准予:□新办、□变更、□延续、
□注销、□撤回申请、□补证。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新办、□变更、□延续、□注销、□撤回申请、□补证。
核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发证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领取许可证情况
本人领取了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 份。
&领取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申请人: &&&&&&&&&&&&&&&&&&&&&&&&&&&&&&&&&&&&&&&&&&&&&&&&&&&&&&&&&&
姓名:&& &&&&  &&    &&& 性别: &&&&&&身份证号:&&&&&&  &&&   &&&&&&&&&
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
接受方式:□ 来人&&& □ 来函&&& □ 网络&&& □ 其他:
申请项目:&&& 食品经营许可                             &&&&&
所附资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法定设立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证明;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6、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7、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8、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9、经营场所不拆迁证明;10、经营场所水质检测报告。
申请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注:以上材料如有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将在五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受理。
&                             
备注:本接收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 &:
你单位关于&&&& 食品经营许可&&&&&&&&&&&&&&&&&&&&&&&&& 的申请,本机关已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 201&& 年&&&& 月&&&&&日前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签收:&&&&&&&&&&&&&&&&&&&&&&&&&&&&&&   &&&&&&&&    (公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版权所有: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青州市范公亭东路3578号&&&&&&邮政编码:262500联系电话:&&&&&&Email:&&&&&&&&&&&&&&&&&&&&&&&&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食品经营许可网上申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