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签订10年最低消费10元 绑定后还有最低消费10元 绑定吗

“手机靓号” 800元最低消费设 新安晚报
06 安徽新闻
“手机靓号” 800元最低消费设
滁州电信:因是单业务靓号,公司有此规定;律师:该规定违法
昨天,滁州市民杨先生向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反映,他用了10年的电信手机号码,因为停用宽带,竟被告知未来每个月将有800元的最低消费,超出消费还要额外计算。对此,当地电信运营商称,杨先生的号码是“靓号”,最低消费是公司规定,但律师认为,该规定并不合法。&&&用户停用宽带,就有“最低消费”  滁州市民杨先生是当地一家企业的负责人,10年前,他在滁州联通办理了一个尾号有5个0的手机号码。按照当初的合同,使用该“靓号”,杨先生头两年每个月需支付300元的包月费,话费方面则无规定要求。  2006年左右,该号码从联通转到了电信。2012年3月份,杨先生在当地电信办理了159元的宽带套餐,并且用该号码进行绑定。“合同签了两年,上个月正好到期。”由于嫌速度慢,杨先生打算放弃该套餐。可上个月底,杨先生到滁州市清流路电信营业厅办理时,却被告知,若不用宽带,以后每个月最低消费800元,超出消费额外计算。&&&商家请示领导,商量能否降低  昨天中午,记者联系了滁州电信清流路营业厅。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杨先生的手机号码属于6级靓号,按照公司规定,确有800元的最低消费。她还解释称,杨先生原本有宽带业务,取消后只剩下号码单业务,因此要收“最低消费”。“可是杨先生用这个号码10年了,办宽带之前也一直消费多少支付多少,为什么突然就要最低消费了呢?”记者提问后,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请示领导,看能否降低这笔费用。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安徽电信总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靓号确实有最低消费的规定,杨先生的情况将向领导反映。&&&律师“最低消费”不合法也不合理  对此,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永光律师表示,运营商的行为是违法的。  李永光认为,滁州电信的履约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变更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滁州电信单方面规定杨先生的最低消费额度标准,因此违法。  同时,根据《消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电信单方面要求最低消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李永光说。 本报记者 徐文兵老手机号变“靓号”更改业务时竟有最低消费限制-邢台网-邢台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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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手机号变“靓号”更改业务时竟有最低消费限制
08:25:46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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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原本普通的手机号成“靓号”后,想改业务竟有最低消费限制。昨日市民李先生反映。
  李先生介绍,他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购买了尾号为8282的联通手机号,并且一直使用至今。购买时该号码只是一个普通号码,消费上无最低消费限制。
  李先生称,当他来到联通营业厅准备办理为每月46元的3G套餐业务时,服务人员称李先生的手机号码在系统内属“靓号”,只能办理不低于每月126元的消费套餐。“我的月消费没那么高,这不太合理吧。”李先生说。
  记者拨通了联通公司客服电话10010,客服人员解释,公司在推出3G套餐业务时,便在系统内设定了“靓号规则”,针对不同的“靓号”,有不同的最低消费限制。只要机主不办理3G套餐业务,便不会因属于“靓号”而受到最低消费限制。
  对此,律师表示,随着通讯业务的变化,所谓的“靓号”随之出现,不同号码的待遇也开始不同。“虽然无法从法律上直接判定其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因为在购号时并无相关的最低消费说法。商家的这种做法,多少让消费者心理上很难接受。”律师说。 (本报记者 郭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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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推广加载中...修改手机“靓号”最低消费牟利
一通信公司离职员工受人所托,通过公司操作系统将10个手机“靓号”的最低消费额修改为了0元后,收取5000元好处费。
吴云、黄园、江南都市报记者龚汉斌报道:12月8日,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法院以被告人余某、谢某、万某三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余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谢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万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13年5月,被告人谢某受人之托答应帮人修改手机“靓号”的最低消费,经被告人万某介绍,谢某找到被告人余某并许诺事成后给其5000元作为酬劳。三人商量后于5月30日12时许,一块来到余某曾供职的通信公司,余某利用公司员工的系统认证信息进入公司的操作系统后,由余某、谢某将十个手机“靓号”的最低消费额修改为0元,造成该公司损失2243.42元。事后谢某将承诺的5000元给了余某。
日被告人谢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30日被告人余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4日被告人万某主动投案。日三被告人赔偿了通信公司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谢某、万某违反国家规定,合谋利用通信公司员工的系统认证信息进入了该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修改手机“靓号”的最低消费额,造成了该公司损失2243.42元,且违法所得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作者:龚汉斌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本文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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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会扣你10元手机费,没钱会给你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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