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成为中国中华医学会放射技术术学会的会员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_百度百科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1]
(原中国缩微摄影技术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是联系全国广大文献影象技术工作者的专业团体。本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国家,挂靠单位为。本会聘请国家图书馆名誉馆长、著名学者先生为名誉理事长;现任理事长为国家图书馆研究员,现任秘书长为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主任李健。秘书处设在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7号。
本会下设机构:秘书处、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
本会每年都组织学术活动、业务交流和技术培训。本会与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密切合作,积极参加制定文献影像技术国家标准,在过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影响。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建设宗旨
促进中国文献影像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为加速实现信息管理现代化是本会的宗旨[2]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组织刊物
会刊《》,每年4期,刊登有关文献影象技术的理论与实践文章,编辑部设在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本会现有个人会员450余名,会员按行政区分布: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吉林省、辽宁省、广东省、重庆市、天津市、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贵州省、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江苏省、河北省。团体会员94个。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孙承鉴
理 事 长:魏大威
副理事长:马淑桂陈林荣董建伟徐建华杨成斌
秘 书 长:曹宁
副秘书长:张阳[3]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组织机构
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
学术工作委员会
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编辑出版委员会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重大活动
一、自1998年始,本会与中国档案学会、台湾中华档案暨资讯微缩管理学会共同组织,隔年在两地轮流举办“海峡两岸档案暨微缩学术交流会”。两地三会在共同的学术领域,每年围绕不同的学术专题组织论文,至今已坚持十二年。每次交流会编辑论文集一册,有专家约二百人次参加了学术交流活动。
二、“传承历史,服务社会——2006年上海缩微与数字影像技术学术研讨会”,2006年4月,在上海浦东举行。会后,《数字与缩微影像》第2期刊发了全部专题学术报告。
三.“文献影像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学术研讨会”,2008年6月在天津举行,经过会议评审组评定,有23篇论文获奖,并由协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了《文献影像技术发展与应用》论文集。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名称:本会全称: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简称:中国文影协;英文全称: China Document Image Technical Association;简称: CDITA。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文献影像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组织、团结全国文献影像技术工作者,为促进文献影像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为加速实现我国信息管理现代化而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 积极促进缩微摄影技术和数字影像技术的应用、普及与发展;
二.努力提高文献影像技术在现代化信息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积极推进缩微影像——数字影像复合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三.开展文献影像技术市场应用的研究与咨询,扩大文献影像技术的服务领域;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国家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工作;
五.举办文献影像技术人员培训;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文献影像技术应用综合评估;承担文献影像技术科研课题调研、立项、成果鉴定;
七.为有关部门科学决策、公正仲裁提供咨询和依据;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缩微和数字影像技术的学术刊物及有关出版物;
九.开展文献影像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为发展文献影像技术事业做出贡献和积极推动本会活动的会员;
十一.反映会员的意向和要求,维护缩微摄影技术和数字影像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从事缩微摄影或数字影像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与之相关的设备制作和营销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凡从事使用缩微摄影技术和数字影像技术,或与之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流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在秘书处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由申请入会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在秘书处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该单位确定一人为会员代表;
三.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两年不交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除名凡严重违反会章者,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要考虑地区、部门代表性的原则。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 理事条件:
1.从事缩微摄影技术和数字影像技术工作,并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在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专业工作者;  2.管理缩微影像或数字影像技术工作,在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管理干部。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工作;
7.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8.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12.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的1.3.4.6.7.8.9.10.11.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方能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需要由理事长决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化部[引用日期]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网站[引用日期]
.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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