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招标文件是什么意思备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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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备案 办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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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备案
  法定依据
  1、《招标投标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P89号令);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4、《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文件备案回执发放→招标文件整改意见书发放→经整改的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报送→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备案
  申报材料
  1、招标须知;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要求备案业绩算不算倾向性要求_中国公共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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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备案业绩算不算倾向性要求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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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回放
  &没想到上午刚收到三家单位的联合质疑函,还没来得及处理,仅隔几个小时又来了一份?这次来势更猛,直接采取自杀式,说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作无效标处理。&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哭笑不得地说。
  这是一个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预算为600万元。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后,经过评委的综合打分,S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天,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刚发出,就收到了A、B、C三家单位的联合质疑。质疑的主要内容是,招标文件中公司业绩这一项是为某投标单位量身定做的,因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近三年相同或类似项目合同,且合同需经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备案。而本市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从2015年第一次招标,中标单位只有一家,这不是明摆着业绩分只有这一家公司能得分么,那么我们在其他市交通部门中的类似标,就不能算业绩了?这不是有失公平么?
  采购中心接到质疑后,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公司业绩这一条款进行了反复研究,明确了业绩要求是:以往相同或类似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经验,括号备注合同经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备案。可以看出核心词是备案,随后,采购中心对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证实了只有S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的合同是经过备案的,也就是说合同上有发包单位、中标单位以及政府招标采购部门的共同盖章,而A、B、C三家公司是没有的,那么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这三家公司的业绩是不予认可的。
  如果说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疑问而提出质疑是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相隔几个小时以后,当采购中心收到另一份质疑函的时候,不禁对A、B、C三家公司的做法产生了疑问。
  质疑函内容是:我公司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合格的投标人资质要求,没有出具相关承诺书,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自杀式&的质疑意图很明显,就是希望能重新组织招标。而事实上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均出具了相关承诺书。
  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了质疑答复书。A、B、C三家公司对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递交了投诉书。
  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财政部门驳回了投诉。
  招标文件要求备案业绩算不算倾向性或倾向性要求?
  专家点评
  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合同需经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备案,这是一项合理且合法的条款,并不存在为某单位量身定做的嫌疑。首先,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企业有&以往类似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经验&,明确备注&近三年相同项目&或&近三年类似项目&均可得分,且没有限制必须是在本地有类似经验。因此不属于倾向性或排他性要求。那么供应商的疑惑:在其他市县交通部门中的类似标不能算作业绩,而只有在本地政府采购中心中的标才算。很明显就是对&政府招标采购部门&这一主体的混淆。
  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对应的主体范围很广,并不单单只有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由此看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政府部门只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程序组织招标,都是属于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其实本条款中,投诉供应商恰恰是忽略了&备案&两个字,之所以要求备案,是为了避免&直接发包&而带来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在合同基础上的双重保障,完全是出于对工程安全的考虑,是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有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备案手续,在没有办理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此不予认可。
  透过上述案例,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A、B、C三家公司因为未中到标而提出质疑,第一次是可以理解,而第二次的质疑显得&无理取闹&。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门槛过低也是导致此类案件频频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投诉过错方的处罚过轻、处罚不明确也助长了供应商的恶意投诉。&反正质疑投诉也没什么成本,说不定搅一搅,还可以重新招标呢&,在政府采购中,不乏有供应商存在这样的想法。此次采购因为质疑、投诉肯定会导致采购项目的拖延,给采购单位带来影响和损失。而恶意质疑、恶意投诉的供应商却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因此类似的质疑投诉就很难杜绝。建议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增加供应商恶意质疑、恶意投诉的成本,以减少或杜绝恶意质疑、恶意投诉事件。
  同时,对于招标采购单位来说,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因此,在提资质要求时,应当注意避免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法规连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作者:史俊菊)
综合评分计算方法的改进
上了黑名单就别想投标 行
招投标那些事:8.8亿项目关于在《招标文件》编制、备案过程中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点的通知
关于在《招标文件》编制、备案过程中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点的通知
关于在《招标文件》编制、备案过程中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
&&& 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备案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现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要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责任要求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
&&&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应在省内指定的&#8220;一报两网&#8221;(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zb.jljsw.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jlinbidding.)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基本内容和要求
&&&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三)招标文件&#8220;标段、工期&#8221;要求
&&&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在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8220;资质&#8221;要求
&&& 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去合理要求资质级别制作招标文件。禁止在招标文件中人为的抬高、降低资质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五)招标文件&#8220;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8221;要求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需在招标文件中写清提交履约担保的形式及具体比例,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相同形式及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招标文件&#8220;合同部分&#8221;要求
&&&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工程款的合理支付方式,不允许在招标文件中出现垫资或在甲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保证连续施工等相类似条款。在工程竣工后除了缴纳质量保金外,应按时结清中标单位的全部工程款。
&&&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七)招标文件&#8220;投标有效期&#8221;要求
&&&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不得少于60天,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延长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八)招标文件&#8220;评标办法&#8221;要求
&&&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在经过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下可以由招标人适当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220;评标办法&#8221;前附表应按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九)招标文件&#8220;工程量清单&#8221;要求
&&& &#8220;工程量清单&#822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8220;投标人须知&#8221;、&#8220;通用合同条款&#8221;、&#8220;专用合同条款&#8221;、&#8220;技术标准和要求&#8221;、&#8220;图纸&#8221;相衔接。所附表格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十)招标文件&#8220;技术标准和要求&#8221;要求
&&& &#8220;技术标准和要求&#8221;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8220;技术标准和要求&#8221;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8220;或相当于&#8221;字样。
(十一)招标文件&#8220;开标时间&#8221;要求
&&&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二)编制招标文件的责任
&&& 招标人不按照上述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应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录到相关信用体系评价中,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主管单位和拨款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暂停一定期限内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要点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和截止时间、招标公告媒体是否合法。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
(三)招标文件是否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8220;资质&#8221;要求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五)招标文件的&#8220;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8221;是否符合要求。
(六)招标文件的&#8220;合同部分&#8221;是否有歧视性和垫资条款。
(七)招标文件&#8220;投标有效期&#8221;是否合理可行。
(八)招标文件&#8220;评标办法&#8221;是否合理。
(九)招标文件&#8220;工程量清单&#8221;是否准确完整。
(十)招标文件&#8220;技术标准和要求&#8221;是否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十一)招标文件&#8220;开标时间&#8221;是否符合法定时限。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职责
&&& 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对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应按照上述应注意的相关要点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此通知下发后具体要求将作为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主要标准内容,招标结束的工程将请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并记录到信用评价体系中。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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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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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三) 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备案资料3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商务部要求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应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招标的,应按世界银行的规定,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需报经世界银行征求意见并批准以后,才可对外发售。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这里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错,避免损失。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保密要求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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