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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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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26056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2013年起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年度网上申报备案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内依据《条例》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制度,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申报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经营发展情况等资料,工商、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托职能,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情况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愿申报原则,通过工商部门的专用网站申报上年度相关备案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申报。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接收和处理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信息,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和处理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信息。
第六条 申报内容:
年度备案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和综合信息两类。
基本情况为登记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政策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和服务的内容,所有自愿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需要填写,主要有:
(一)登记事项执行情况;(二)党建情况;(三)营运情况;(四)希望得到工商部门执法服务情况;(五)其它情况。
综合信息为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信用评价、金融政策支持等相关活动,通过年度申报平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集的内容,由拟申报规范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以及参与信用评价、申请金融授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主要有:
(一)合作社类型;(二)主要农产品名称;(三)合作社规模情况;(四)上年度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五)内部管理状况;(六)订单合同使用情况;(七)商标、商号、专利情况;(八)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管理情况;(九)互联网运用情况;(十)示范合作社验收情况;(十一)银行、机构及税务登记证情况;(十二)社会荣誉情况;(十三)其它信息。
第七条 年度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年度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每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登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www.),进入年度申报备案系统,按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在线提交后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即完成备案工作。网上申报填写数据有错误或需要补充的,在规定时间内或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进行修正和补充。
(二)登记机关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网上申报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审核,内容完整有效的完成年度申报,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内容不完整或信息虚假的,由登记机关退回农民专业合作社重新申报。完成年度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随时持营业执照到登记机关加贴“年度备案”标识。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综合信息,登记机关向农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查询审核和数据交换等功能。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化或示范社评定、开展信用评价、放贷审核等工作活动时,允许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的综合信息,但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备案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网上申报备案系统中记录核实情况。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申报情况在工商部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申报备案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主要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不符合法定比例未调整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反营业执照使用规定的,或未依法办理备案的,由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农业部门在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验收、评优评先、资金扶持等活动时,应当将是否自觉申报备案作为资格条件之一,未申报信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予考虑。需要使用相关信息的,应当从申报备案平台提取,并进行必要的核实,以及征求当地工商部门的意见。
农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在使用申报信息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除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申报系统中进行记录,并通报工商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申报或申报信息不全面的,工商、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提供帮助,通过提醒建议、指导填报、专项采集等方式完成网上申报备案工作。
通过上门采集等人工方式取得的年度申报信息,由采集部门负责将信息录入网上申报备案系统。
登记机关和工商所要结合责任区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的登记事项执行情况信息的检查核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内容信息虚假不实的,应当在网上申报备案系统中记录情况,提醒资料使用者注意核实真实情况。
&各级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著名商标、知号商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诚信企业等相关评审评选活动时,对依规如实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考虑。
各级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备案过程中提出的执法服务要求,要认真研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帮助逐项落实。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不得收取费用。
工商、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年度申报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网上申报备案系统、申报格式文书,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农业厅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申报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情况备案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
4.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5.成员权益变动表
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申报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自动显示打印)注册号:(自动显示打印)
管辖单位:(自动显示打印)
(电脑自动显示登记情况)
□ 与登记一致。□ 与登记不一致。现状是:
(电脑自动显示登记情况)
□ 与登记一致。□ 与登记不一致。现状是:
(理事长、社长)
(电脑自动显示登记情况)
□ 与登记一致。□ 与登记不一致。现状是:
出 资 总 额
(万& 元)
(电脑自动显示登记情况)
□ 与登记一致。□ 与登记不一致。现状是:
(电脑自动显示登记情况)
□ 与登记一致。□ 与登记不一致。现状是:
登记成员:&
***等(&&&&
新增(& )人,退出(&
)人,实际(& )人。合作社成员信用户比例---%
上年总资产(&&&
)万元,上年总负债(&&
)万元;上年经营总收入(&&&
)万元;上年净利润( )万元
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人数:(&&
)人,其中法定代表人为党员:□是□否,担任党组织书记:□是□否。党组织建制:□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其他;本党组织为:□合作社单独组建□联合其它合作社或单位共建□挂靠等其它方式组建。
□ 商标注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品牌建设方面,需要支持帮助;
□ 食品流通领域安全与经营管理方面,需要业务培训辅导;
□ 订单合同、购销协议管理方面,需要工商部门辅导规范;
□ 通过网络平台营销、农产品进超市方面,需要帮助联络;
□ 因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质量问题,需要查处、维权;
其它需要工商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的情况:
负责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联系电话
□ 与登记事项基本相符,状况正常。
□ 与登记情况不符合,需要依法规范。
□ 已停业、已解散或清算中,督促指导办理注销。
□ 针对需要,对其进行工商职能相关行政指导。
其它情况:
接受核实人:&&&&&&&&&&&&&&&&&&&&&&&
接收核实时间:& 年 月& 日
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情况备案表
合作社名称
合作社类型
种植类□&&
养殖类□&&
服务类□&&& 营销类□
主要农产品名称
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
合作社规模
合作社成员数(&
)人;生产基地面积(&
)亩;带动农户(&&
)户;自有产权房面积(&&
)平方米;自有生产经营设备价值(&&
)万元;合作社投资总规模:(&&&
) 万元,其中:成员出资
万元,贷款额(&&&
)万元,政府补助(&& )万元
上年度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主要销售市场:省内□ 省外□ 国外□;上年度销售总额(&
)万元,销售额年增长率(&&
%);元;利润总额:&&&&
万元。全年纳税总额(& )万元,其中所得税总额(&
)万元,享受扶持资金(& )万元,税费减免总额(& )万元。
成员年均纯收入(&&&
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比例:(&&&
%);统一销售主产品比例:(&&&
%);成员标准化生产比例:(&&&
%)开展初加工后销售:□是□否;开展深加工后销售::□是□否;实现农超对接:□是□否
设立监事会:□有□无;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有□无;建立会计核算:□是□否;定期财务公开:□有□无;建立成员帐户:□是□否;盈余分配合法:□是□否;其他事项执行情况(&&&&&&&&&&&&&&&&&&&&&&&&&&&
示范合同文本:□有□无
自制合同文本:□有□无
上年度订单
合同使用情况
订单合同份数:(&&
)份;合同金额:(&&&
)万元;签约农户数:(&&&
商标、商号、专利情况
注册商标(&&&
)只,其中拥有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
获得省知名商号□、市知名商号□。&&
使用证明商标□。&&&
获得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名牌产品
上年度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有□无;培训师资来源:□外聘□自有;上年度组织或参加培训总次数
)次,参加培训人员:(&&&
农产品质量管理情况
执行农产品质量标准:□有□无;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有□无;获得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有□无;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有□无;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不合格。
互联网运用情况
设立独立网站或网页:□有□无;网站名称为(&&&&&&&&&&&
网址:(&&&&&&&&&&
运用互联网络发布信息:□有□无;其中累计用于网络广告费用:(&&&
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或服务:□有□无,其中上年度网上销售额(&&&&
示范合作社
已获得: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前正在申报□
银行、机构及税务登记证
开户银行(&&&&&&&&&&&&&&
),帐号(&&&&&&&&&&&&&&&&&&&&&&&&&
),在该行的信用等级为(&&&
)级,有效期限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1)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
(2)优秀党员或劳动模范或三八红棋手:□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
(3)村书记或村主任或合作社社长:□是 □否。
(4)合作社及负责人获得的其它社会荣誉,请分别填写名称、授予机关及有效期(
&&&&&&&&&&&&&&&&&&&&&&&&&&&&&&&&&&&&&&&&&&&&&&&&&&&&&&)。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工作联系员
单位电子邮件:
联系员电子邮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
&&&&&&&&&&&&&&&&&&&&&&&&&&&&&&&&&
&&&&&年&&&
会农社01表
编制单位:&&&&&&&&&&&&&&&&&&&&&&&&&&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流动资产:
& 货币资金
& 应收款项
流动资产合计
长期资产:
& 对外投资
农业资产:
牲畜(禽)资产
&&& 林木资产
农业资产合计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原值
&& 减:累计折旧
& 固定资产净值
& 固定资产清理
&&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合计
其他资产:
& 无形资产
长期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
& 短期借款
& 应付款项
& 应付工资
应付盈余返还
应付剩余盈余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负债:
专项应付款
长期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
&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盈余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补充资料:
无法收回、尚未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盘亏、毁损和报废、尚未批准核销的存货
无法收回、尚未批准核销的对外投资
死亡毁损、尚未批准核销的农业资产
盘亏、毁损和报废、尚未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
毁损和报废、尚未批准核销的在建工程
注销和无效、尚未批准核销的无形资产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年)
&&&&&&&&&&&&&&&&&&&&&&&&&&&&&&&&&&&&&&&&&&&&&&&&&&&&&&&&&&&&&&&&&&&&&&&
&&&&&&&&&&&&&&会农社02表
编制单位:&&&&&&&&&&&&&&&&&&&&&&&&&&&&&&&&&&&&&&&&&&&&&&&&&&&&&&&&&
一、经营收入
加:投资收益
减:经营支出
二、经营收益
加:其他收入
减:其他支出
三、本年盈余
四、本年盈余
加:年初未分配盈余
五、可分配盈余
减:提取盈余公积
剩余盈余分配
六、年末未分配盈余
成员权益变动表
会农社03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未分配盈余
本年增加数
资本公积转赠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从盈余中提取
盈余公积转赠
接受捐赠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
成员增加出资
本年减少数
按交易量(额)分配的盈余:
剩余盈余分配
成员权益变动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报告年度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2)本表各项目应根据“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未分配盈余的本年增加数是指本年实现盈余数(净亏损以“-”号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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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优惠政策
○当前位置:黄岩区农林局&&&政务公开&&&农经管理&&&合作社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优惠政策
&&日&&来源:浙江农业信息网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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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号)、《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浙信联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摘录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优惠政策,现汇编如下,供参考。
一、税收、规费等优惠政策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
(七)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
(九)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十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十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五)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十六)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十七)对大学毕业生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八)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二、用地、用电优惠政策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千分之五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三)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桑、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
三、金融信贷优惠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作社及其社员从事粮食生产的贷款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对从事棉、油、蔬菜、茶叶、蚕桑、畜禽等种养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最高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准利率50%;其他产业的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合作社及其社员不良贷款金额超过该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总额的5%,将停止发放新增加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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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导报:苍南工商帮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作者:&&&&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新闻中心
近来,苍南县工商局金乡分局紧紧围绕服务、支持“三农”这个重点,积极深化行政指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信息和指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该局辖区内现有7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特种水产、畜禽、树苗种植、瓜果种植等。自《关于开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发布后,该局根据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制度(试行)》规定,实地走访了所有专业合作社,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农民备案制的意义和目的以及备案的方式和程序,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开展行政指导。
为提高辖区内优质农牧渔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该局把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不仅向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商标法、普及商标知识,并且帮助品牌意识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并对商标的申请、使用、保护等提供详尽的指导。
为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户从事订单农业生产,该局通过宣传栏,走访调查、座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送法到乡村地头,组织人员大力宣传合同法规和 “订单农业”的好处。同时密切关注订单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帮助对订单合同内容的解释和补充,对订单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沟通指导。
订单农业的管理,关键是订单合同的履行。为了农民的增收和涉农企业的增效,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金乡工商分局还积极做好订单合同纠纷的防范和解决措施,要求合同分管人员,当好合同纠纷调解员,重点关注订单合同履行质量。方文忠 梅雪风(2013年9月17日《市场导报》第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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