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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远程网络教育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办法_中国远程网络教育招生信息网 - 125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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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远程网络教育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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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2年开始,学院开展基于&核心课程&的教学改革试点工作,为了规范学生学习过程管理,提高网上学习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办法。
  课程平时成绩的组成
  网络教育学生的课程平时成绩通过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来完成,考核内容包括完成课程作业、参加网上活动及参与学习中心助学活动三部分。
  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内容
  1、核心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
  核心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5%(其中参加网上活动成绩占5%,在线作业成绩占10%,离线作业成绩占15%,参与学习中心助学活动成绩占5%),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5%。(见表一)
  表一:核心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
所占比例(分数)
参加网上活动
教服中心核算
教服中心核算
学习中心提交
学习中心助学活动
  2、非核心课程中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
  非核心课程中的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60%(其中参加网上活动成绩占20%,在线作业成绩占20%,离线作业成绩占15%,参与学习中心助学活动成绩占5%),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见表二)
  表二:非核心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
所占比例(分数)
参加网上活动
教服中心核算
学习中心提交
学习中心助学活动
  3、非核心课程中考查课程的成绩考核
  非核心课程中的考查课程,以平时成绩考核为主,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100%,在具体实施中,各部分平时成绩按照满分60分先行给出(如表二所示),再由系统自动按照百分制折算出最后成绩。其中,课程作业部分:如无离线作业则在线作业分值按35分为满分计算;若无在线作业则离线作业分值按35分为满分计算。考查课程按照&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成绩评定,60分及以上判定为&合格&,小于60分判定为&不合格&。
  4、补考课程的平时成绩
  参加课程补考的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方法与正考科目一致,考生如以前有平时成绩可选择沿用,或通过重新完成作业及学习中心的辅导获得新的平时成绩,系统按最高分计入最终课程成绩。
  课程作业
  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课程作业分为在线作业和离线作业两部分,由任课教师从题库中抽取题目布置本学期课程作业,教学及学生服务中心审核后在网上作业平台发布,要求学生在期末考试前完成。
  1、在线作业:在线作业为课程作业的客观题部分,包含选择(单选、多选)和判断题,要求学生在网上完成作业,作业题可以反复练习。
  2、离线作业:离线作业为课程作业的主观题部分,包含填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画图等多种题型,要求学生在网上作业平台下载、打印后,手写完成纸质作业,完成后交到学习中心,学习中心辅导教师检查、部分批改学生的纸质作业,并根据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提交学生的作业成绩。纸质作业由学习中心存档,网络学院负责抽查。离线作业答案或解题要点于期末考试前在网上作业平台公布,以便学生对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在线作业及参加网上学习活动的成绩评定
  1、参加网上学习活动:参加网上学习活动是指学生点播课件学习、参与网上课程辅导讨论发表帖子的过程。其参与情况由系统进行统计、教学及学生服务中心进行核算。
  2、成绩评定:在线作业和参加网上活动成绩由教学及学生服务中心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提交前通过学习平台进行相关数据统计,并进行成绩的核算。
  离线作业及参与学习中心助学活动的成绩评定
  1、关于学习中心助学活动:学习中心助学活动是指学习中心为了帮助学生学习及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而组织的入学教育、面授辅导答疑、讲座、学习小组等活动。
  2、关于离线作业成绩评定:学习中心根据学生离线作业完成情况,依据评分标准(见表三)评定成绩,满分15分。
  表三:离线作业评分标准(无在线作业的考查课程除外)
完成作业比例
  3、学习中心助学活动的成绩评定:助学活动的成绩由学习中心根据学生考勤情况来考核,满分5分。
  4、成绩提交:学习中心核定学生离线作业及参与学习中心助学活动情况,于课程期末考试结束前在网上提交。
  对于由于条件所限,不能完成在线作业以及参加网上学习活动的学生,可将在线作业下载、打印后,手写完成纸质作业,交至所在学习中心,学习中心负责核定、提交在线作业成绩(核心课程满分10分,非核心课程满分20分),由学习中心提交在线作业成绩的课程学生不能获得参加网上活动的成绩(核心课程满分5分,非核心课程满分20分)。
  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由教学及学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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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本校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宿舍网)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工作、生活
   秩序和稳定,规范本校宿舍网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本校宿舍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
   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服务,特根据国家和上海
   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守则》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在校各级各类学生在宿舍中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适用本办法。凡在本校学生
   宿舍居住的非本校全日制在校各级各类学生在宿舍中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也适用本办法。宿舍网的
   所有管理者和用户以及本校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宿舍网由上海交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部分接入局域网组成,是本校教学和科研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4条 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针对上海交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及其用户所制
   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5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 宿舍网由上海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控制;由本校各校区学生宿舍计算机网
   络信息管理部(以下简称网管部)负责各校区的管理、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
第7条 各网管部由学指委、团委指定部门或有关学院负责组建和予以工作指导。
   网管部部长由校区各宿舍楼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网管组)组长正式候选人中产生,
   对组建网管部的部门或学院负责。
   网管部应包括有关单位的保密人员。
   网管部成员包括网管组组长。
   校网络信息中心委派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网管部的工作。
第8条 各学生宿舍楼设网管组一个,由组长1名及义务网络信息管理员(以下简称网管员)若干名组成,
   在网管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楼内有关宿舍网各项事宜。
   如果因技术上的原因,可在同一栋宿舍楼内建立多个管理小组,或多栋宿舍楼建一个管理小组。
第9条 网管员由本楼的在住学生中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及工作能力和相应时间与精力的志愿者担任。网管员
   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本楼的网管组组长聘用并报网管部备案。
   网管员的人数由网管组组长决定,一般应使每个学院(系、所)至少有一个。
第10条 凡本校学生自愿报名,所在学院推荐后均可成为本宿舍楼网管组组长候选人,再经上级主管部门
    (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产生3名正式候选人,通过竞争产生网管组组长,网管组组
    长由网管部管理。
    网管组组长及网管员的名单及其变动情况须报校网络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11条 网管员本人希望辞职的,应首先向所属网管组的组长提出申请。网管组组长本人希望辞职时,应
    首先向网管部提出申请。
    网管组组长和网管员在提出辞职后应认真办理工作移交,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离任。
    网管员履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所赋予的职责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网管组和网管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网管员和的职务行
    为显然失当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条例处理并追究其责任。网管员工作不尽职的,由网
    管部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网管部给予撤职处理。
第12条 宿舍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
    、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网络信息
    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
    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室内网络布线需向本楼网管组提出符合规范
    、安全、美观要求的申请后,经网管部同意方可操作。
第13条 宿舍网的运行管理由网管部负责。其中包括制定与宿舍网相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并组织解决宿舍
    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管理与服务单位和宿舍网相关的工作;
    协调或直接负责跨楼的宿舍网管理及服务工作;审批、监管宿舍网中的重大信息服务项目;处理
    与宿舍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并帮助网管组开展工作;有关资料的统计与备案等。
第14条 网管组是网管部的派出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校网络信息中心的指导,负责具体完成所在楼中
    与宿舍网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楼内用户入网的审批、资源分配、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
    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违
    规事件的处理等。
第15条 网管部和网管组作为接入局域网的管理机构协助校网络信息中心对所属局域网和入网计算机进行
    管理和控制;执行校网络信息中心下达的网络控制与管理指令;完成校网络信息中心等上级网络
    信息管理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校网络信息中心在实际工作中对网管部和网管组提供必要的技术
    支持。
第16条 宿舍网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网管部正式委托宿舍楼管理单位保障。网管组对此应
    予配合。
第二章 安装使用资格及接入要求
第17条 凡符合第2条规定的人员以宿舍为单位集体向本楼网管组提出开通申请。
第18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个人或集体到网管部索取"学生宿舍安装使用计算机网络登记表"一式四份,填写
    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审核,报网管部批准。一份交学院(系、所)备案,一份交校网络信息
    中心留存,一份交网管部备案,一份交本楼网管组。手续齐全后方可开通。
第19条 已安装使用计算机网络的用户,如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经所在学院(系、所)要求
    ,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暂停或中断其网络端口。暂停使用期限最短为一学期或由
    所在各学院(系、所)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决定。经所在学院(系、所)核准,可以重新办
    理安装及开通手续。
第20条 所有学生宿舍楼中的在住人员,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
    算机(含受上海交通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下同)通过其所居住宿舍中的
    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网。
    受上海交通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可由本楼网管组批准的位置接入宿舍网。
第21条 同一宿舍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
    化。
第22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之前,必须首先向本楼的网管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
    报有关资料。所使用的网络跳线、网卡等网络设备必须经有关网管员认可。申请人经网管组批准
    后方能成为宿舍网用户。短时间一次性临时接入可酌情免予申请。
第23条 当用户因同一宿舍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其
    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必须报本楼的网管组审查、批准。
第24条 同一宿舍内可以置备和同时使用的网络相关设备的数量及种类受所在宿舍楼的其它有关规定的约
    束。
第25条 宿舍网的IP地址的分配以动态分配为主,静态分配为辅。动态IP地址由网络系统在用户实际连网
    时根据用户的请求自动分配。其有效期至网络用户本次离线或主动释放时为止。当申请人数多于
    系统可用IP地址数时,后续申请人必须等待。宿舍网所有用户应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动态IP地址
    等系统共享资源。各宿舍楼可用的静态IP地址由校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向网管组下达。需要使用静
    态IP地址的用户应向本楼的网管组提出申请。网管组根据实际资源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第26条 用户可向网管组申请变更或交还其所持有的静态IP地址。
    网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静态IP地址。但事先应与有关用户协商并将最终决定
    书面通知有关用户。静态IP地址的有效期到网管组将其收回并书面通知用户时为止。
第27条 用户在交还其所持IP地址前应结清有关费用并经网管组书面确认。
第28条 用户对系统和网管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
    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或接入楼网管员分配,不得使用宿舍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29条 非IP类网络地址的使用方法由各宿舍楼的网管组确定。
第30条 学生办理开通宿舍网的手续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用户随时申请随时办理,老用户须在每年9月30日
    之前重新办理登记开通手续,网管部保留10天的使用资格,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关闭。用户信息变
    动时应及时通知网管部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31条 学生毕业离校办理离校手续,应包括向网管部注销IP及端口。
第三章 信息
第32条 宿舍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入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
    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例如Telnet、FTP、Web、网络游戏(不包括
    BBS、E-mail)等。
第33条 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除校网络信息中心特许的
    以外,任何人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34条 任何宿舍网接入服务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通过其经宿舍网接入的计算
    机提供信息服务。面向所在楼、本校区、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应由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含受上
    海交通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信息服务管理员,以下统一简称服务提供人)事先向所在楼
    的网管组提出书面申请, 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网管部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
    运行,同时报网管部备案。网管部在接到面向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
    处理。
    服务提供人履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所赋予的职责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服务提供人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服务提供人的职务行为
    显然失当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条例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35条 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其所备案的网管组或网管部。
第36条 网管部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撤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交被撤消服务的服务提
    供人。对于网管部的最终决定,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必须执行。服务提供人若对撤消决定有异议,
    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37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 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
  10、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38条 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
    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39条 个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章 安全管理及运行
第40条 校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学校其他部门行使下列安全保护职能:
1、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学生团体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36条进行审
    核;
5、 发现有本办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
    小时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6、 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36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
    关闭服务器。
第41条 校网络信息中心及其授权组织有权对宿舍内计算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用户应积极配合,
    并接受管理人员的整改要求。
第42条 因学生宿舍用电的特殊性,学生宿舍内可能出现临时停电、突然停电、过载电流、低压电流及
    类似现象,用户可自行配置电压保护器,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包
    括信息丢失及硬件损坏在内的各种责任。
第43条 用户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宿舍作息时间,严禁私拉电线。
第44条 所有用户在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
    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也不得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45条 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利用宿舍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6条 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宿舍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
    状态;有权就其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网管员咨询。
第47条 网管部和网管组应该宣传、教育、监督用户,在网络操作和应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
    法规;自觉遵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各级网络信息管理
    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的照章管理;自觉遵
    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
第48条 网管员应该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
    ,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的,以及利用其所管
    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或事。
第49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
    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服务提供人自主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服务提供人接受他人委托,发布
    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信息服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服
    务所提供的功能自行发布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发布方承担。
    对于信息服务特定使用人之间交换的非公开信息和使用人应用本信息服务所提供的正常功能而
    存储的非公开信息,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完全不承担责任。
第50条 网管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但此检测一般应经网
    管组组长同意,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51条 用户有权要求通过宿舍网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有权要求
    相关服务提供人或网络信息管理单位追查或协助追查通过宿舍网侵害其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及
    其行为人。
第52条 网管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
    该予以制止或向网管部、校网络信息中心反映、举报。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
    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53条 用户和网络信息管理人员在所有与宿舍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
    密机关、校保卫部、上级网络信息管理单位、学校宿舍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54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管员的职权;有权对宿舍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在对宿舍网的现状或网管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网管部投诉。
第55条 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第56条 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57条 校网络信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
    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
    用方法,校网络信息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管员。
第五章 违纪责任
第58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59条 网管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用户可直接或委托网管组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要求违规
    用户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取消连网资格7至60天
   4.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由网管部建议学校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所在学院(系、所)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有关部门在接到网管部依本条款提出的处分建议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予采纳。
第60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
    本办法第5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取消其安装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资格
    ,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61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
    员会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62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网络信息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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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启用学员报名信息预录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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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启用学员报名信息预录入的通知
作者:考试中心&&&&文章来源:漳州市交警支队&&&&点击数:3832&&&&更新时间:&&&&
各驾培机构:
&& 为推进驾管改革,方便学员报名,从2105年2月1日起在漳州全市实现驾驶人报名信息的预录入,如无特殊情况,长泰考场受理岗不再接受旧的报名方式,新的报名方式按如下程序进行:
学员先到医院体检,并取回体检表,交给驾培机构。该体检表应为医院的彩色机打表格,在表格右上方有体检人的现场照片,并加盖医院体检章。
驾培机构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fj.),使用高拍仪录入学员的报名信息并保存,如身份证损坏需手工录入证号。在该步骤中,需事先收齐学员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暂住证,一次性将上述材料通过高拍仪拍照保存,尽量避免后续补入,否则容易造成拍照资料不全无法审核。入学员为异地的(含省内异地和外省),应在网页的&异地查询&中录入其身份证地址及其区域代码和暂住证地址以及区域代码。完成后点击保存,并打印凭证。该过程应特别注意学员手机号码的录入,如录入错误会造成学员收不到受理成功后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信息。
驾培机构录入学员信息后,携带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互联网预录入凭证、暂住证复印件、如增驾的须同时携带原驾驶证复印件,到长泰受理窗口进行受理。受理后,学员手机会受到受理成功与否的短信。如成功,则会体现学员在互联网平台的登录名和密码;如退回,驾培机构应及时在互联网系统中查看审核退回的内容,及时补充好材料,再次上报审核。该步骤应通知学员不要自行在互联网平台注册登录账号,等待系统发送用户名和密码。
为确保系统在过渡期的稳定运行,目前驾培机构仍需按以前的要求制作IC卡和照片U盘,在受理时带来以备导入照片和收费使用,可以不输入教练车绑定信息。待系统稳定后,再逐步减少IC卡的录入内容。
驾校端需安装好高拍仪,配置一台彩色打印机以便打印学员预录入凭证。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并通知到每个教练员和学员。
&&&&&&&&&&&&&&&&&&&&&&&&&&&&&&&&&&&&&&& 驾考中心
&&&&&&&&&&&&&&&&&&&&&&&&&&&&&&&&&&&&&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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