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和p2p区别P2P网络借贷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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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行业目前仍处于一种监管缺失状态,虽然监管细则已经在今年七月初左右出台。那么,还是回到咱们对应的问题,网络借贷属于金融机构吗?  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网贷网络借贷提供了一种全新 ...
  网络借贷行业目前仍处于一种监管缺失状态,虽然监管细则已经在今年七月初左右出台。那么,还是回到咱们对应的问题,网络借贷属于金融机构吗?  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网络借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突破了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垄断,为个人直接参与借贷业务提供了便利,但同时网贷不应是法外之地。  网络借贷是金融机构吗  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金融机构,为什么呢?  第一、金融机构是有金融拍照的,而网络借贷没有。  第二、金融机构是信用中介,但网贷一直以来定性为信息中介,为用户提供对称信息。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今年席卷而来的网贷令人措手不及。另外,阿里、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巨头进军网贷后的实际效益,使人深刻感受到网贷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强大。但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如银行、证券、基金等都存在一定冲突。无论是市场占有还是公关,互联网金融都在各方面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威胁。网络借贷属于金融机构吗  首先,网贷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的网贷业务当前仍处于发展初期,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其性质缺乏准确的界定,网贷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借贷行为,但由于其不存在类似于银行的中介机构,实质是一种直接融资。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实践中容易模糊网贷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其次,网贷网络借贷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  当前,网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尚未被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网贷行业缺乏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和主管机构,加之违法成本低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极易诱发部分网贷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和高利率等方式实施骗贷行为,从而危及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再次,网贷网络借贷难以充分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为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网贷网络借贷通常要求客户上传详细的个人信息。由于相关保密措施的不健全,实践中极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滥用。而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则可能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最后,网贷网络借贷可能诱发洗钱的发生。由于网贷网络借贷很难对每笔出借人资金的来源状况与流向进行准确核实,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极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网贷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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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出台“基本法” 规范网络支付和借贷
  新京报讯 (记者陈杨)“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终于“靴子落地了”。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
  靠“讲故事”提升市值将受抑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萌芽起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借助“互联网金融”进行市场管理的公司不在少数。此次意见明确定义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此外,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一名业内人士表示,未来有金融机构牌照的互联网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而由于行业壁垒的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浑水摸鱼靠“讲故事”提升市值的行为将受到抑制。
  监管将实行“分业监管”
  意见明确要求,未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既要简政放权实行“宽监管”,也要“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在具体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将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P2P)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北京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表示,实行分业监管有利于创新,创新在确定性之下,可以得到预期的保障,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心分业监管可能会带来监管漏洞。
  P2P平台定性信息中介
  意见中,备受瞩目和争论的P2P平台定性问题水落石出。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将网贷用个体网络借贷来界定略失偏颇,不过,意见明确指出网贷行业并非无法可依,明确指出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并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的性质,也是为所有从业者再次划清了监管的底线。
  另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意见为框架性指导意见,各项具体监管细则并未同时出台,目前尚无具体时间表。
  P2P平台将不能提供担保职责?
  意见中明确了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并且明确了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人人聚财创始人许建文表示,这意味着P2P平台将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职责。
  此前,P2P平台私自做资金池、卷款逃跑的恶性事件频发。就在意见出台前一天,深圳又有一家P2P金融公司资金链断裂,1600多投资人、近1亿元的投资资金打了水漂。
  而P2P平台本身面对行业乱象,不得不利用增信手段争取投资者的信赖,然而增信本身又导致争议频发。P2P行业主流增信手段——担保,就因风险事件频发而饱受质疑。除了担保,备付金制度、资金托管等增信手段,也各有其如履约问题等硬伤。意见将结束P2P平台打着“信息中介”的旗号悄然做起资金池,实际上就是非法集资等“挂羊头卖狗肉”的乱象。
  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表示,“信息中介”身份和属性,意味着部分P2P平台以理财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并不合规。合规的“信息中介”平台肯定不能汇集资金,包括投资者资金都要进行第三方托管,平台自身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担保,平台不能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能承担贷款业务或开展受托投资。
  有分析认为,P2P平台接下来会面临进一步分化,靠做资金池走监管漏洞的平台会很快倒闭,而“好孩子”会在更规范的监管环境下更好地成长。寇权表示,未来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平台将被“吃掉”,如果不加以纠正,未来十之八九的平台可能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挖财网副总裁王志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国内的网贷平台相对于国外的纯信息中介,政策已经放宽了许多,允许进行一些增信的手段,这主要是由于国内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未来回归纯信息中介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随着信用体系的建设而改变。
  翼龙贷CEO王思聪表示,目前意见较为笼统,未来P2P的监管细则出台后料将对增信问题的准则门槛有更详细的要求。尤其随着网络小贷执照的放开,其从信息中介走向信用中介的过程中,增信问题也会有多重层面的要求,而非简单地禁止。 新京报记者 刘素宏 陈杨
  、微信支付今后能付多大额度?
  伴随着手机支付的兴起,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界定,牵动着旗下的支付宝、旗下的微信支付的神经。
  指导意见中,“央妈”首先认领了第三方支付这个孩子,明确了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此外,央行指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不过,并未对第三方支付限额作出具体规定。
  此前支付宝、微信因为第三方支付限额一直暗暗较劲,央行去年下发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有网友调侃“我妈管不了我花多少钱,央妈能”。
  不过,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尚未落实,最终的支付限额可能会有变动。
  在本次意见中,除了将第三方支付定性为“小额”,“央妈”也为第三方支付的规范性操心,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 新京报记者 刘素宏
  互联网金融资金全都给银行存管?
  意见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具有“非法集资”的雷区,所以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都避免设立资金池而选择将资金托管出去。虽然此前不少“先行者”已经对银行资金托管模式进行了探索,但目前的主流资金托管模式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资金托管占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很大一部分业务,未来这些平台将会受到影响。
  一名银行业人士表示,在托管关系中的各方需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而存管的定义则更为模糊,开设一个存款账户也可以称为存管,自由度更大。此前已经有多家银行,如民生、兴业等为资金存管业务开路,现在指导意见终于出台,各银行存管类业务可以随时上马了。
  翼龙贷CEO王思聪表示,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商业性质,因此透明性会受影响,而银行受银监会监管,更为公开透明,“目前银行和平台两方面对存管业务兴趣都比较浓厚”。 新京报记者 陈杨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出台“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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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商情报网 责任编辑:yang
为鼓励创新,促进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股权融资、互联网销售、、互联网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要点1:鼓励多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要点2:鼓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要点3:鼓励优质机构在主板、创业板融资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机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要点4:明确金融监管、工商、电信部门监管分工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要点5:初创互金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要点6:符合条件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要点7:第三方支付不得夸大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要点8: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要点9:股权众筹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坚持小额投资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要点10: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不得用于资金赎回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要点11:保险公司应对所属电商建立防火墙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要点12: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要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要点13:从业机构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要点14: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要点15: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要点16:机构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要点17: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要点18: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点19:监管部门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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