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更注册一年内可以再次变更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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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手续如何办理?
来源:环球网校
   【摘要】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师的名义执业。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第一时间整理发布造 价工程师注册查询相关资讯,包含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等。本文为: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手续如何办理?
  造价工程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单位代领: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介绍人身份证原件。
  携带资料:
  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免冠证件照片若干张。
  准考证原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一式三份;
  毕业证书原件;
  免试条件的考生,还需提供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原件;
  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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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
发布时间:&&&阅读次数:14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二、申请条件: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人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三、申请材料:(一)注册申报材料1、《造价工程师初始(或变更、延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跨省变更的一式3份);2、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复印件;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4、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以及该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的复印件,退休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的复印件。(二)变更注册除上述注册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1.省内变更(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原件和复印件;(2)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的复印件; (3)现注册单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同时提供现注册单位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2.跨省变更<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 调出变更(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表一式3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原件和复印件;(3)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的复印件;<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 调入变更(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表一式2份);(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3)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复印件;(4)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四:办事流程1.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电话 30339442. 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电话 30339443.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电话 3033944五、审批时限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即办件。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年检要求:无八:注意事项: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承诺时间内进行初审,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窗口权限: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由窗口受理、会同办理;变更注册由窗口办理。注:根据建设部建标造函[2008]2号函的要求,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窗口电话:3033944 &&&&&&&&&&&&&&&&&&&&监督电话:3053720&县区中心省外中心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佛山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绍兴市政务服务中心省内中心马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巢湖市政务服务中心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南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黄山市政务服务中心铜陵市政务服务中心淮北市政务服务中心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阜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蚌埠市政务服务中心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合肥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法制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直部门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省扶贫办省贸促会省煤田地质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省烟草专卖局省地震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气象局省国税局省国防科工办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信访局安徽行政学院省农科院省社科院省供销社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地方志办省地矿局省档案局省人防办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省管局(省接待办)省粮食局省旅游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体育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外办(省侨办)省审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编办-->主办: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地址:淮河路-馨云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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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子邮件:zhuren@ Copyright 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监督电话:投诉电话:您当前位置: >>
>>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细则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细则
  变更注册分为机构内变更和跨机构(跨省)变更
&&& 变更注册部要求也是每年一次,现我省按每年两次上报,时间集中在上半年一次(6月以前),下半年在9-10月和初始、延续一起上报。
&&& 1、机构内变更
  机构内变更就是省内变更,从个人系统进入,填写变更信息,扫描新单位合同、社保、人事存档证明、及最近的继续教育。 省内变更可以和延续同时做,具体看后面延续说明。
  提交书面材料装订顺序为:
&&& 变更表格2份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原单位出具同意转出的介绍信(在造价站签字换介绍信)
&&& 新单位存档证明
&&& 新单位社保清单
&&& 新单位合同
&&& 继续教育
  交回注册证书、印章
  2、 跨机构变更
  就是跨省变更,分转出和转入
  转出:新单位在个人系统里面做跨机构变更,填写相应新单位信息,扫描新单位合同、社保、人事存档证明、及继续教育。如果到期没有延续,不能转出到外省。
  原单位出具介绍信,到造价站签字换介绍信,然后拿相应变更材料(表格、介绍信),到注册中心换介绍信,换介绍信后,到建设厅人事处(肖处)盖原省级管理机构印章,到此全部结束,拿所有材料到外省。
  转入:新单位在个人系统里面做跨机构变更,填写相应新单位信息,扫描新单位合同、社保、人事存档证明、及继续教育。如果在外省到期没有延续,则不能转入。
  打印表格,在外省原单位、原省级管理部门盖章后,递交材料到我中心。 书面材料为:
  变更表格2份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 新单位存档证明
&&& 新单位社保清单&&&
&&& 新单位合同
&&& 继续教育
  交回注册证书、印章
  其他变更的,比如姓名、单位名称等等的变更,可以单独变更,也可以与其他几个变更同时进行,只是在书面材料里增加相应要变更的证明或原件复印件。
(作者:佚名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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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规范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稿时间:日&&& 阅读次数:10095)&&&&
宁建价字〔2015〕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7〕025号)、《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造价师&)资格管理中有关事项的办理予以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且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申请造价师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同时提交每年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4年后申请的,累计120学时即可),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造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的继续教育,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造价师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7〕025号)执行,具体要求可关注省、市工程造价信息网的有关通知。
延续注册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2。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办理延续注册前,如果单位已变更,需提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如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可一并办理。
三、变更注册
造价师在变更执业单位或所在执业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后的两个月内,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分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两大类。
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由本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构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注册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指进省、出省或跨部门变更。由原注册初审机构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现注册初审机构对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变更注册批准后的一年内,如无特殊理由,不再办理变更注册。若因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同时具有造价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保持一致,并与实际相符。当发生从业变更时,应先办理造价师的变更,完成变更后30天内再办理造价员的变更。
变更注册的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3。
四、遗失补办
造价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的应申请遗失补办,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4。
五、暂停执业
造价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5。
六、注销注册
造价师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它情形的等,造价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构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构。
注销注册的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6。
七、暂停执业恢复注册、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
暂停执业人员、被注销注册的人员需要恢复注册的,按初始注册办理手续。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才可重新申请注册。
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号)的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提交近4年每年30学时,至多不超过1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如已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暂停执业恢复注册、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7。
八、本通知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程序;
2.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程序;
3.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程序;
4.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程序;
5.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的程序;
6.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的程序;
7.南京市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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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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