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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刑辩律师:严打“伪基站”犯罪也应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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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新规 伪基站犯罪可以八罪名究刑责
  □本报记者蒋皓
  近年来,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虚假广告、电信诈骗等严重扰乱群众正常生活,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性严重。
  为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近日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明确,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
  “意见能够为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而统一的依据,同时让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此类行为保持足够警醒和重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莫开勤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对进一步加大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力度,强化网络和市场清理整治,维护公共通信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介绍,基站必须通过批准才能设立运营,对于设立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意见出台之前只能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处理,处罚只有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只有利用伪基站实施了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才能对其诈骗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从伪基站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上看,这种处罚显然较轻,难以起到预防违法、遏制犯罪的效果。”莫开勤说,4部门意见分别从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构成的犯罪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构成的犯罪规定了8种罪名,对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组织指挥、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等,予以重点打击、依法严惩,提高了违法成本、压缩了犯罪空间。
  曲新久表示,相对于传统犯罪,目前在互联网、通信等新技术新领域的犯罪由于出现时间短、更新速度快,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处理方式不一,4部门意见最主要的一个作用就是,明确了对非法生产使用伪基站犯罪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
  “意见还对生产销售伪基站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这样明确化的数额有利于执法机关对不法分子的打击。”曲新久说,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既可以震慑不法分子,也可以对广大群众起到宣传作用,在社会上形成打击合力。
  莫开勤最后说,伪基站侵犯了手机用户的自由通信权,影响了通信运营商的正常运营,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报北京3月25日讯
  近期伪基站案
  ◆ 2月初,河南省洛阳市南昌路派出所抓获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牟利的团伙,3名成员仅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
  ◆ 2月17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批捕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嫌疑人李某。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近日侦破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一男子利用伪基站发垃圾广告13万余条,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拘。
  (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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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伪基站&犯罪近年来,各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大状说法网负责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状律师现有针对性地就&伪基站&犯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关罪名的修改做一个简单论述。&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伪基站设备运行时,用户手机信号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上,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手机用户一般会暂时脱网8~12
秒后恢复正常,部分手机则必须开关机才能重新入网。此外,它还会导致手机用户频繁地更新位置,使得该区域的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犯罪嫌疑人通常将&伪基站&设备放置在汽车内,驾车缓慢行驶或将车停在特定区域,进行短信诈骗或广告推销。近年来,各地警方查处了许多使用&伪基站&的犯罪团伙。但是,直至被抓捕,很多犯罪团伙的成员还不知道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是违法犯罪行为。二、&伪基站&犯罪涉嫌的相关罪名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不仅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影响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社会危害性严重。为此,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可能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诈骗罪等。《意见》第一条中对使用&伪基站&的行为性质作了详细认定:&&&(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是否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使用&伪基站&发布信息的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或者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使用伪基站发布虚假广告的,则触犯虚假广告罪,如果同时涉嫌诈骗的,择一重罪处罚。由此可见,利用伪基站发布广告或者诈骗信息,轻则违反治安管理,重则将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等。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区分《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修改前,针对犯罪主体,设定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前置条件,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由于大多数嫌疑人不存在&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前置条件,利用伪基站发布信息的行为大都被一刀切地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低刑在三年以上;但《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后,降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入罪门槛,取消了上述前置条件,同时,增加了对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目前越来越多的利用&伪基站&发布信息且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的行为被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改变了《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全部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一刀切做法。针对利用&伪基站&发布信息的行为,大状查阅上海各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现,上海各个法院在2016年6月份之前鲜有判决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裁判文书,2016年6月之后,上海部分法院开始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之间作出较明确的划分,改变之前一律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做法。首页上一页1
编辑:nf07 来源:新浪网伪基站犯罪日益猖獗 侦查难打击难成突出特点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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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刑辩律师:严打“伪基站”犯罪也应依法办理
自2014年春,平地一声雷,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以雷霆万钧之势,开展了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深圳资深刑辩律师廖锐斌于该项专项行动前后已经办多起涉及“伪基站”类刑事案件,若干影响重大的“伪基站”案件已被众多主流新闻媒体争相报道。随着这种“圈地式”专项行动继续深入打击,廖锐斌律师对“伪基站”类案件持续关注并将该类刑事案件的辩护研究推向深处,现廖律师结合以往办理“伪基站”类案件的经历谈谈司法感受并分享相关办案经验。
一、&&&&&&&&&&&&
重拳打击“伪基站”犯罪的现实背景
“伪基站”即假基站。设备是一种高科技仪器,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通过短信群发器、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近年来,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突出,已蔓延到全国各地,每年发送量近1000亿条。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大肆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群众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严重扰乱国家通讯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在此背景下,2014年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安全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严打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
涉及“伪基站”的行为可能触及的刑事罪名
在以往未开展关于“伪基站”的专项打击行动前,尤其是未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前,由于公、检、法司法部门对“伪基站”类犯罪如何确定罪名缺乏参考的“蓝本”,因此对“伪基站”类犯罪的处理大多“各自为政”,定罪各不相同。自上述《意见》出台后,司法部门关于该类犯罪的处理意见得到了大致的统一,涉及“伪基站”行为可能触及的罪名可以作以下总结:(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与诈骗罪比较)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严打环境下的“伪基站”犯罪也应依法办理
办理“伪基站”案件至今,廖律师总结一个关于办理“伪基站”类案件的感受:司法裁判者对于“伪基站”类案件的处理过于依赖今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然而,您们是否留意到该《意见》是在严打行动的背景下出台的,加大了惩治与处罚的力度已成必然。另外,该《意见》的出台时间为日,这就涉及到“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我们且不讨论该《意见》的性质,但依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的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时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效果,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遵循“从旧兼从轻”规则(即按处罚最轻的法律)处理,而非千篇一律按照上述严打《意见》处理。故此,当涉“伪基站”案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意见》出台前,且按《意见》处罚的结果重于按《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处罚的结果,那么司法裁判者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照《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最后,廖律师呼吁也希望司法裁判者在严打的环境下能理性并公平对待“伪基站”案件并严格依法办理。
(笔者廖锐斌律师系深圳资深刑辩律师,有关“伪基站”案件的疑惑咨询或同行交流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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