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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一来.。18号以后SM公司已控制全部成员的ins和微博等,黑张艺兴,唯你独尊.,百度一直持有SM签约授权,还有拥有独家爱奇艺的百度之类的,但都是SM公司所作为,但umin哥这个!。所以很多是不是韩饭所为.是这样的。望采纳~~EXO大发,韩饭们一直是唯吴亦凡的11的、鹿晗的这些不好的信息。并也开始向各方面发出诋毁消息,其实说实话他黑粉一直很多。大家都知道嘛!吴亦凡。这包括从18号以来!螳臂当车厄
谢谢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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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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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一场车祸的被撞人,我们本地有个律师说帮我鉴定和诉讼不需要我们一家人打官司这样做好吗?为什么?_百度知道
我是一场车祸的被撞人,我们本地有个律师说帮我鉴定和诉讼不需要我们一家人打官司这样做好吗?为什么?
律师的意思很有可能是喊你做风险代理,也就是特殊代理。因为风险代理对律师的回报率是很高的(当然也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可以达到诉讼标的的10%——30%。风险代理是否接受非常注重以下三点因素的统一:(1)案件处理可能得到的结果;(2)完成工作所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3)可能的回报;这三点必须是协调的,在这三点协调的情况下,接受风险代理。简单的说:委托人和代理人对案件都没有足够的胜诉把握,才会在相互讨论和协调中考虑风险代理问题。但就该问题的描述上来说,不太适合做风险代理,最多就搞一个一般代理协议就可以了,因为交通事故案件应该不存在很复杂的法律关系,案情应该是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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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需要与原告要有诉讼上的利害关系
发布日期:&&& 作者: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XXX号&&&&原告:郭XXX,女,汉族。&&&&被告:郑州市中原区X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被告:郑州市中原区X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原告郭XXX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X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郑州市中原区X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以下简称XXX第六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X诉称:日,孙XXX(原告丈夫,已死亡)与二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属于第六村民组的村南荒地10亩承包给孙XXX,承包期35年,承包费每年3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及其丈夫依约履行了合同。2012年3月,郑州市陇海西路西延工程占用了原告承包的土地,致使其无法继续使用。承包土地被占用后,原告的损失不仅包括地上农作物的损失,还包括前期投入的人力、资金损失以及剩余承包期的损失。二被告取得承包土地补偿款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其他损失,被告至今不予支付。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因不能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180000元。&&&&本院认为:诉讼乃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无论是诉讼的提起、诉讼请求的事项以及法律救济的方式、依据,均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超越法律之规定或法学之基本理论而任意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所称之“有明确的被告”,不仅指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存在,也要求被告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共同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必须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在我国法律中,这样的规定并不多,仅包括共同侵权、合伙、继承、担保等少数几种法律关系。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只能对合同的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判断相对方的依据是看其在该合同中的行为是否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仅仅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不意味着是合同的主体,更不能据此使其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原告依据日其丈夫孙XXX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提起对二被告的诉讼,被告XXX村委会虽然在该土地承包合同中盖章,其负责人也在合同上签名,但该土地承包合同上载明的发包方(甲方)为“XXX镇XXX村村委会第六村民组”,即本案被告XXX第六村民组,该村民组的负责人亦在合同上签名。按照农村习惯,村委会对外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其使用权及收益权通常由各村民组享有,由于村民组没有公章,为显示合同的正式,也为了防止村委会换届后对原合同提出异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经常会出现村委会和村民组同时署名的情况,但这不说明双方是合同的共同当事人,村委会盖章主要是起证明人的作用,而非作为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原告郭XXX以XXX村委会为被告提起合同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合同是原告郭XXX丈夫孙XXX签订的,孙XXX已于日死亡,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孙XXX的法定继承人来承担,郭XXX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其系孙XXX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X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XXX审判员 田XXX审判员 丁XXX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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