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集网代加工无锡发布的向外发放承包加工是诈骗吗

为什么在赶集网发布的招聘信息,电话一样,联系人却不一样,是否有诈骗嫌疑或是黑中介?_百度知道我在赶集网上看到手工产品代加工组装,就去领了一些回来,交了4500的押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赶集网上看到手工产品代加工组装,就去领了一些回来,交了4500的押金,也签了合同,但是现在我又怕到时验货的时候挑三拣四的,不退押金,怎么办?
前几天在赶集网上看到了一个手工制作的兼职。去拿了回来,交了300押金,回来后上网查了一下,感觉遇到了金丝沙画骗局。我该怎么办才能讨回押金?
在赶集网上看到手工制作的兼职,有押金298,是真的么
我在赶集网上看到手工制作加工,留言后收到对方回访电话,后来提交了一系列公司资料后进行交易,付款后电话却关机了
现在赶集网上外发的手工加工产品是真的吗?
你好,最近在赶集网上看到招在家做手工纸花兼职,说要交200元押金,这是骗子吗
我在网上看到好多手工电子加工的是不是骗人的还要押金
我在赶集网上看到一家点子公司要招手工制作工作人员,而且是可以带回家做的手工产品,我就交押金先拿一点回家做,结果做要之后公司以这样不合格那样不达标为理由,扣我押金不退,而且不是我一个人是这样情况,到他公司去拿第一次货的人都是一样情况,我想问下是不是遇到骗子公司了?
在赶集网上看到在家兼职手工串珠,还得叫交押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在网上看到手工加工,他说不能去北京签合同,就要先交500押金,然后一小时内给发物料设备,然后告诉我物流的单号。说是等物料到了就会派人来签合同喝指导生产加工。会是真的吗? 怎么才能知道是不是骗子呢?
合同诈骗,我在赶集网上看到发布手工品外包加工,以每一个2.5元的加工费,第一次拿货必须满300个,但是保证金一个12元,总共押了3600元,可是拿回来加工后,我试了很多个,根本达不到他们合同上的要求,现在求助,希望有个好的解决办法!58同城和赶集网上发布的剧组化妆师招聘不知道是真还是假的?_百度知道今天在网上看到一个外发代加工钢丝球的公司,他们有营业执照,我看了一下能信他们吗?谢谢_百度知道智豪刑事律师团队代理了赵红霞案、刘维刘汉等36人涉黑上诉案、四川交警丢枪案案、厦大教授艳照案、文强系列案、云南李昌奎死刑复核案等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为您提供刑事法律资讯和刑事辩护、代理服务等
王宝强老婆出轨最新内幕!真相竟是......
[推广]●●●●●●●●●●●
热门公众号Accounts
精彩内容热门推荐
yq-university
专注于创新研究的专业教育机构
啪啪啪! 两性话题,两性知识,荤段子、教育视频,么么哒,想了解秘密进来嘛!小编提醒观众自带纸巾,欢淫进入!
传递有价值的信息!
?女人?的天堂,男人禁止入内...
男人的终极禁地!女人的秘密花园
郑重承诺:只发精品,拒绝糟粕低俗色情!
汇聚六安各类信息,打造生活便捷平台.
?永丰?国际打造国内最专业、最高效的境外自由行定制咨询服务;商务考察团,各国签证等咨询服务;以及新加坡、日本、韩国劳务派遣、留学咨询服务.地址:山东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84-15号电话: 8260678
这肯定是?丰泽?最值得关注的公众号!
cctvnewscenter
安溪龙门最具影响力公众号.咱厝人学习交流平台.
《刑事审判参考》: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阅读&71226&发表& 09:55:19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松飞,男,日出生,农民。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松飞犯诈骗罪,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郭松飞假借在赶集网上购买二手车,诱骗有意出卖车辆的被害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及在未收到购车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郭再向公安机关谎称已付款,借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车辆。具体事实如下:日,被告人郭松飞使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井路的牌号为苏DRR717东南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466元。日,郭松飞使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李攀为牌号为沪A7V018的奥迪牌轿车办理过户手续,并让李出具内容为“今收到郭松飞车款伍拾万元整”的收条。在双方报警后,车辆由李攀开至公安机关,并被扣押。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551232元。同月29日,郭松飞被公安机关抓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松飞假借买车,骗取被害人配合完成过户手续,在没有实际付款的情况下,诱骗被害人出具收条,在获取收条后借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车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松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两辆涉案车辆,分别发还被害人王井路和李攀。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郭松飞不服并提出上诉,辩称其已经以现金形式支付了购车款,没有实施诈骗行为。郭松飞的辩护人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均提出,郭松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且郭松飞骗取李攀的车辆系犯罪未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王井路、李攀的陈述及陪郭松飞买车的黄芳的证言等证据均证实郭松飞在两次交易过程中没有支付购车款,而是假借买车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郭松飞为实施诈骗与李攀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交易合同,虽然该份合同约定的价款仅为750元,但双方另外口头约定实际交易价格为52万元,形成了买卖合意。郭松飞与王井路之间虽然无书面协议,但双方亦就二手车买卖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郭松飞在签订、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侵犯了赶集网上的二手物品交易秩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第二次犯罪中,郭松飞虽然诱骗李攀变更了车辆登记,后因郭松飞没有支付购车款,该车并未被李攀实际交付,在报警后又被公安机关扣押,郭始终未能实际控制和支配被骗车辆,李攀亦未实际遭受财产损失,合同诈骗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145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两辆涉案车辆,分别发还被害人王井路和李攀;2.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145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郭松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3.改判上诉人郭松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主要问题1.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2.被骗车辆登记已变更,但实际未转移占有的,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3.私车牌照的竞买价格能否计入被骗车辆的数额?三、裁判理由(一)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郭松飞通过赶集网诱骗;手车卖家办理过户手续及出具车款收条,再持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谎称已付款,借机非法占有被骗车辆。其间,郭松飞与王井路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虽与李攀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合同,但合同记载的价款是750元而非真实的52万元,全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为此,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郭松飞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松飞以谎称付款方式诱骗他人将车辆过户,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松飞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罪名,两罪的构成要件有重合之处,区别亦较为显著。详言之,第一,从行为方式分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诈骗时利用了合同形式。行为人利用合同诱骗对方率先履行交付财物等合同义务,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从侵害法益分析,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主要侵犯了个体公民的财产权;而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还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从行为发生领域分析,诈骗罪行一般发生在社会生活领域,而合同诈骗罪行多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在公开市场上,行为人往往假意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借机诱骗对方当事人率先履行合同和交付标的物。而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则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关系认定辨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环节是合同。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问题:(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经济合同不是法定合同类型,且概念模糊,不必将本罪的合同限定为经济合同。①我们赞成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从法理角度分析,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活动和规则秩序。②在商品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大多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③对合同诈骗行为治罪旨在保护合同关系和市场秩序,这里的合同理应体现经济关系。二是追溯立法渊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最初是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1997年刑法将上述条文稍作调整并规定了专门的合同诈骗罪。1993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上述规定的问题在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虽然,现今经济合同法已经被废止,但其关于经济合同概念的规定能够为我们对经济关系中合同的界定提供一些参考。我们认为,在解释合同诈骗罪时,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三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考察,经济合同概念清晰,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对明确的犯罪认定标准。据此,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合同以及有关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可以与经济合同较为明确地区分开来。倘若舍弃经济合同的概念,势必导致难以直观地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利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含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将口头合同包括在内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鼓励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签订规范书面合同的基本精神,并可能导致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难以区分。④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外没有明确依据。我们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在法理层面,当事人就合同的必备要素达成合意,即属确立合同关系,书面合同签订与否在所不论。关于合同必备要素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精神,在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就标的和数量等要素达成合意一般就意味着合同关系成立。二是借鉴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是法定的合同形式,其载体虽有差异但法律属性没有本质区别。刑法也未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限定为书面合同。三是从司法实践考察,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口头合同,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的情况亦常见多发。倘若对于此类行为单独以诈骗罪论处,无疑会导致同类行为的差别定罪和量刑失衡。如前所述,虽然本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综合从合同关系、交易环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应当认定郭松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是郭松飞与王井路、李攀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松飞与李攀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虽然价款仅为750元,但双方当事人另就交易价格实际约定为52万元。结合书面协议及相关口头约定判断,郭松飞与李攀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松飞与王井路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亦就二手车买卖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郭松飞利用买卖合同诱骗王井路及李攀率先履行变更车辆登记、出具收条等约定义务,实施诈骗活动。二是郭松飞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赶集网内部设立了集中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不特定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买卖各类物品,在网络上形成了一个公开市场。王井路及李攀通过赶集网面向不特定的买家出售二手车,而郭松飞亦随机选择卖家并实施诈骗。三是郭松飞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赶集网的交易主体多是出售自有物品的普通公民而非职业经营者,主要凭借自身的社会经验直接交换款物。上述市场相对缺乏统一和规范的交易规则,其正常运行更加依赖交易各方的诚实守信。郭松飞在赶集网上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活动,侵犯了二手市场的交易秩序及合同诈骗罪的法益。(二)被骗车辆已过户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在本案第二节犯罪中,被骗车辆虽当场被公安机关扣押,但郭松飞已经诱骗李攀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取得了车辆登记。对郭松飞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被骗车辆已经变更登记,郭松飞取得了车辆所有权并实现了犯罪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被骗车辆虽已变更登记,但郭松飞未能实际占有车辆并止于犯罪未遂。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从法理层面解析,对于诈骗犯罪而言,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志是犯罪未得逞。刑法理论对于犯罪未得逞有“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犯罪结果未发生”及“犯罪目的未实现”等多种表述。⑤这从侧面反映出具体犯罪未得逞认定的复杂性。对于结果犯而言,犯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一般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行为人最终是否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被骗财物。被害人因受到欺诈而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之时,是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反之则是未遂。本案中,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郭松飞诱骗被害人李攀变更车辆登记,后因郭松飞一直没有支付购车款,该车并未被李攀实际交付,在报警后又被公安机关扣押。郭松飞一直未能实际控制和支配被骗车辆,未能实现占有转移。从主观方面看,郭松飞意欲欺诈李攀,使之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及出具收条,再向公安机关出示上述材料并借助国家权力非法占有车辆。在郭松飞实施犯罪计划的过程中,因公安机关怀疑郭松飞有诈骗嫌疑并将被骗车辆扣押,郭松飞未能实现预谋的犯罪目的。2.从实践方面考察,将机动车登记变更与否作为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区分标准,会造成司法操作的困惑。在其他类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抢劫、盗窃或者抢夺机动车的,几乎不可能在实施犯罪后为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占有转移而非登记变更是上述犯罪既遂的标志,这在实践中并无异议。倘若将登记变更作为诈骗罪既遂的标准,势必造成财产犯罪既、未遂标准的紊乱。在涉及机动车的财产犯罪案件中,车辆的占有而非登记状态更加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被害人拥有登记名义但丧失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意味着其实际遭受了经济损失。反之,车辆虽已过户但仍由被害人控制的,财产权利仅有被犯罪侵害的危险和可能性,没有认定为犯罪既遂的必要。3.从刑民关系角度考量,被骗车辆所有权转移与否不影响犯罪未遂的认定。民法与刑法的理念不尽相同,民法强调形式判断,而刑法注重实质判断,追求实质的合理性。在民事法律层面,交付或者登记等形式要件齐备就可能引起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但在刑事法律层面,被骗车辆的实际控制或者支配权发生转移的,才构成犯罪既遂,二者不能等同视之。本案中,被骗车辆已经登记在郭松飞名下,其所有权有可能发生转移,但郭松飞未能实际控制、支配被骗车辆,亦未给李攀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故不成立犯罪既遂。(三)牌照竞买价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为了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我国部分城市施行私车牌照拍卖制度。在本案第二节犯罪中,对于被骗车辆悬挂牌照的竞买价格是否计人犯罪数额,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悬挂的牌照是机动车的一部分,其竞买价格应当计人犯罪数额;另一种意见认为,牌照是准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标志,其竞买价格不是车牌本身的价值,而是获得行政许可的对价,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一是在法理上,机动车牌照发放是行政许可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竞买的对象是机动车在一定城区范围内通行的资格,而非牌照本身。2012年发布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允许在上海市中心城区通行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据此,竞买费用实际上是机动车在特定区域内行驶的对价,而非公众熟知的“牌照价格”,后者只是通俗的口头用语。牌照本身既然价值不大,自然不必计入整体的犯罪数额。二是在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在牌照遗失后可以申请补办,不必重新竞买。在竞买客车额度后,行政机关为竞买人办理车辆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牌照和行驶证等证明材料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办。倘若计入竞买价格,难免导致犯罪数额与损失数额倒挂,并不妥当。三是在处罚方面,计人牌照竞买价格会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牌照拍卖是我国少数城市特有的制度安排,且竞买价格不低,将牌照竞买价格计入犯罪数额的做法难免导致同类罪行在不同地区的量刑显著失衡。综上所述,虽然本案中书面合同材料有所欠缺,但是并不妨碍郭松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第二节犯罪中,郭松飞虽已取得车辆登记,但未实际控制、支配该车辆,不构成犯罪既遂;沪牌竞买价格不是车牌本身的价值,不能计人犯罪数额。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所作出的改判是正确的。(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集第[875]号)如果您喜欢我们的内容,欢迎点击屏幕右上角按钮【分享到朋友圈】,与好友共享。欢迎您通过如下方式关注我们:1、点击屏幕右上角按钮【查看官方账号】,并点击【关注】;2、直接搜索微信号:“zhxsbhw”,并点击【关注】;3、扫描以下二维码添加: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官方网站:/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张智勇律师(微信公众号:zhangzylaw)其带领的智豪团队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刘汉刘维涉黑大案,云南李昌奎案,文强系列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厦大教授纪玉华案等全国关注的大要案。咨询电话:
评论Comments
微信公众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赶集网诈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