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网上众筹合法吗是否合法

身患疾病,到众筹网能筹到医疗费吗_百度知道捐赠众筹易碰法律红线 “最有人情味”为何饱受诟病
作者:罗佳
  新闻背景
  一名26岁男子,从2014年底至2016年初,利用知乎的网络平台,编造生病等桥段骗取钱财。因其网上形象为年轻女性,被网友戏称为“知乎女神”。一年多的时间里,“知乎女神”的支付宝账号先后获得别人转账24万余元,最终,这名男子因其诈骗行为被绳之以法。这种利用网络平台筹钱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类似行为存在哪些陷阱?
  四种众筹模式受追捧
  现代社会资金流通日益加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观念深入人心,“众筹”这一概念正是在人们对金钱需求量骤然增大和“+”时代到来的双重因素作用下应运而生的。
  众筹,指或者群众筹资,需要筹集资金的人通过专门的网站平台或者、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发起项目,快速筹集资金。众筹的本质是一种民间融资行为,区别于其他融资途径的是,众筹能快速吸引到资金,因而受到热捧。
  按照回馈方式的不同,众筹一般可以分为四种模式:一是捐赠模式,即筹集资金的人不用向提供资金的人做出任何回馈,提供资金的人仅仅出于同情、献爱心或社会人际关系等动机投入资金;二是奖励模式,即在项目完成后,筹集资金的人给提供资金的人一定的项目产品作为回馈;三是债权模式,筹集资金的人与提供资金的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当项目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时,由筹集资金的人按约定返还借款给提供资金的人;四是股权模式,即筹集资金的人将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后,提供资金的人可以获得项目的股份作为回馈。
  可以看出,除了捐赠式众筹不需要回馈外,其他三种众筹模式都要求筹集资金的人向提供资金的人给予回馈。正是基于这一点,捐赠式众筹成为一些人图谋不义之财的“试验田”。
  “最有人情味”为何饱受诟病
  捐赠式众筹,堪称四种网络众筹模式中“最有人情味”的众筹模式,但其遭受诟病之多,却远远超过其他三种众筹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发起个人捐赠式众筹的随意性。由于缺乏对捐赠式众筹内容的监管,发起捐赠式众筹和提供捐赠资金两方面行为都是自发性的。凡能勾起大众同情心的事情,都能成为发起捐赠式众筹的事由,于是微信朋友圈里经常出现“某某身患重病,请求大家伸出援助之手”的帖子,更有甚者,为了筹集钱款实现一己私欲,胡编乱造出“感人的故事”,在网络上散播从而达到“圈钱”目的。
  二是个人捐赠式众筹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提供捐赠资金的人并不能掌握接受赠款人的实际情况,时而发生“误捐”行为,即需要捐款的事由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最新事态消息并没有得到及时公布,导致公众仍然以为需要捐款的事由还存在,继而持续捐款,而接受赠款的人则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三是个人捐赠式众筹的流程不公开性。捐赠式众筹募集钱款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而钱款的募集过程和使用去向却是封闭的,并没有向捐款大众公开,导致一出“诈捐门”被爆出后,捐款式众筹被口诛笔伐,捐款大众心灰意冷,真正需要援助的人被淹没在讨伐声中。
  慈善法草案拟禁止个人网上募捐
  当下,与个人捐赠式众筹相关的法律规制,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和第11条明确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接受捐赠的合法主体,但并没有规定个人是否可以发起募捐接受捐赠。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行为与个人捐赠式众筹行为相近,但个人捐赠式众筹具有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以立法的形式叫停个人公开募捐,正是缘于个人发起的募捐行为难以考量,募捐情况纷繁各异,充斥着各种不确定性和陷阱,众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改变募款初衷的行为认定。例如,募款行为人初衷是为了看病而发起网络众筹,结果把众筹到的钱拿去做其他的事,改变了募款的用途,这种行为可能属于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欺诈。
  二是超过募款预期数额的行为认定。例如,募款行为人预期募集10万元,结果因为没有及时终止募款行为,或者募款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最后众筹到20万元,那么多出来的10万元属于募款行为人还是应当退回捐款人存在疑问,这种众筹行为也可能构成欺诈。
  三是区别于刑事犯罪认定。个人捐赠式众筹的构成要素是募款个人主体、捐赠群众主体、网络平台、募款目的、募款数额五个因素,当中,募款目的和募款数额一般是特定的。如果募款个体通过网络众筹是为了“圈钱”供自己挥霍,募款情形不真实,即募款初衷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募款中途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意图,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罪。
  捐赠是陌生人之间的热心帮助,是全社会的爱心体现,我们需要做的是紧跟时代发展步伐,通过立法和拟定规章制度弥补法律空白,推动法治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捐款大众的爱心不被践踏,让真正有困难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帮助。供图/视觉中国
(责任编辑:王姝睿 HF059)
02/24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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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男童众筹后被曝家底殷实遭质疑
病重男童众筹后被曝家底殷实遭质疑
作者:文刀 时间: 10:42:54来源:搜狐新闻
  这看上去本来是一场温暖人心的公益众筹行动。  临海3岁男孩洛洛因重病需巨额医疗费,在“走投无路”之下,家人通过爱心平台发起众筹,网友爱心涌动,短短3小时就筹到90万元善款。仅两天时间,就已筹到170多万元,离目标数200万元仅一步之遥。  然而,网上很快有了网友的质疑:有人爆料说,大家竭力资助的小洛洛,家里其实有房有车,家人中有好几人是公职人员。不少热心网友感觉善意遭到欺骗,愤怒声讨,要求小洛洛家人及为他们提供贫困证明的当地民政部门给个说法。  事实究竟如何?昨天,小洛洛的父亲李先生及临海民政部门都做了正面回应。  记者发现,在《慈善法》即将实施前,类似“公益危机事件”一再发生。相关法律界人士称,“在对互联网募捐还没有更大把握的时候,现在对它进行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台州小男孩不幸遭遇引爆爱心  两天众筹善款170多万元  “我们来自浙江的台州,日,我们的儿子小洛洛出世……2015年7月下旬,刚过完3周岁生日不久的洛洛突然发烧……到了第二周孩子开始出现胸口疼的症状,疼到哭闹晚上也无法入睡,我们觉得很害怕……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住院之后经过1个月的检查,8月10日确诊为‘神经母细胞瘤’晚期……”  3月10日,一封来自小洛洛父母的求助信在网上及朋友圈中疯传。这封长达数千字的求助信,介绍了小洛洛的严重病情及治疗的艰辛历程。信中说,因为在国内无法医治,家人将小洛洛送到新加坡,目前已经花掉150多万元,后续免疫治疗费用更是高达200多万人民币。  这封求助信通过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众筹平台发布,并同时发布了多张这个可怜男孩的照片。小洛洛渴望求生的眼神打动了很多人,就在众筹发起的3个小时内,就募集到善款90万元。  爱心继续发酵。短短两天时间,募捐善款就达到176万元,离目标200万元仅一步之遥。  网友揭发男孩父母家底“厚实”  称善心被欺骗感到很愤怒  前几天,有自称知情人士的网友在台州当地一些论坛发帖,质疑这起爱心公益众筹。  该网友表示,“小洛洛的父母并非大家想象的那么可怜,家中有住宅三套,还有一辆价值几十万的豪车,而且家里有3个成员都是公务员。”这名知情人还分析说,小洛洛生病,家人有能力将他送到国外去医治,这也从侧面看出这户人家不是普通人。  质疑帖一出,网友大量转发,大家对于这起众筹事件疑心重重,而更多的网友表示自己满怀热情捐款,结果真相却是这样,让他们“感觉不会再爱了。”  网友“丁咯丁”表示:“我是个无业人员,看到这个事情后很感动,就把自己本就紧张的生活费拿出200元捐过去,现在才知道我是给比我还富有的人捐钱,想起来真是恶心。”  有网友随后还扒出当地民政部门为小洛洛家开具的一张贫困证明,这张证明让原本就怒气冲冲的网友更是火冒三丈,开始质疑民政部门不作为,作伪证,要求民政部门给个说法。  小洛洛父亲李先生:  为孩子治病,家里已非常困难  昨天,记者联系上小洛洛的父亲李先生,对于网友的质疑,他称自己已感到“身心俱疲”。以下是他对此事的正面回应:  小洛洛得的病,国内无法治疗,我们不愿放弃,在杭州的医生指点下,才得知新加坡的医院可以治。只要有希望,谁愿意放弃自己的孩子?于是我们才将小洛洛送到了新加坡。  在那边的医院,我们遇到好几个同样病症的宝宝,他们同样面临沉重的费用压力。在交流中得知,他们都是向慈善机构求助,通过众筹解了燃眉之急,于是我们才萌生了向公众求助的想法。  首先,我家中几名成员的工作,并不是像外界所说的那样是公务员,而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每个人的月收入只有4000元左右,这个可以看工资条,作不得假。  至于那辆“豪车”,你们可以到我家中亲眼看看,是6年前买的一辆老款途观,还是结婚的时候家中老人给买的。本来想过把车卖了变现,可问了一下,根本卖不了多少钱,又是家中唯一交通工具,所以保留了下来。  我们夫妻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是结婚买的,目前已经抵押了110万元贷款。网友说我们家有三套房子,肯定是把我丈人家的两套老房子也算了进去。那两套房子从小洛洛生病起,就已经低价挂牌出售,但因为房子比较老,加上之前楼市行情不好,一直无人问津。  李先生说,因为给儿子治病,已经花光了家中积蓄,走投无路之下才选了向网友求助的下策。“网友的恩情铭记在心,现在我们一家人生活非常窘迫,平日里也是节衣缩食省钱,希望大家不要再以讹传讹给我们伤口上撒盐了。”  临海民政局:  高额医疗费已超出承受能力  帮助小洛洛众筹治疗款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下简称儿慈会),是国家民政部下属的一个慈善基金。昨天,“儿慈会”一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因为网友有异议,目前已提前关闭了这个众筹项目,目前正调查此事。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小洛洛的家人出具了社区、街道、市三级盖章的贫困证明,所以才通过了众筹申请验证。“目前募集的所有资金仍在我们官方平台,具体支付方式是采用‘公对公’模式,即基金会直接与医疗机构对接,网友不需担心爱心款被滥用。”  昨天下午,临海市民政局的陈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局里已对此事进行了详细调查。  陈局长说,3月7日,小洛洛的父亲李先生向临海民政局提交了加盖了临海古城街道鹊墩社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贫困证明,并提供了浙江省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支出发票(约150万元),及后续医疗费用仍需200万元的相关材料证明。工作人员随后依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审核认定。  相关文件对“因病致贫”的界定是这样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陈局长说,临海民政局根据社区、街道调查的基础上,对小洛洛病情审核的前提下,加盖了公章。不过,陈局长补充说,这份证明仅作为向慈善机构说明当事人当前家庭经济情况,不能作为其享受低保等政府保障的依据。  《慈善法》出台,将对个人求助行为起到怎样的规范作用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慈善法,这部法律将于日起开始实施。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必须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发布募捐信息进行募捐。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就是说,现行网络众筹募捐的模式不符合慈善法规定。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在此之前,我们看到,个人求助已经在网上发生一些问题。当前我们国家慈善事业正在发展,我们互联网募捐还没有更大把握的时候,现在对它进行必要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来表示,慈善众筹平台应要求发起人详细列明自己的财产情况,避免争议。“因为你向社会发起求助,必须要把你所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当然隐私除外。这样所有捐赠人才能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对于信息不通畅造成的误解,容易伤害捐赠人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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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解析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带给互金行业的启示。
鸣金专栏 | 肖飒
日,互联网金融业界颇为关心的首例众筹融资案——“人人投”北京飞度公司起诉北京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人们在惊呼,法院认可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可事实当真如此吗?法院到底如何认定本案中有关合同的效力?
法院观点总结:确认《融资协议》有效,依据是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法律、法规(详见合同法第52条及司法解释)。
具体论证:
法律依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本案投资人均为经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200人,结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目前尚未出台专门法规、规章,涉及的文件主要是《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也均未对本案所涉及的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
3.就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其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前提下开展业务,目前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我们的观点和论证:与法院同样认为案中《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但是,我们认为,法院据以认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的理由值得商榷(作者注:也许这对众筹行业的商业模式合法性认定有影响)。我们认为,认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效力不应适用《证券法》。人民法院认为,在法律层面,确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法律效力主要涉及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然而,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就本案而言,被告诺米多公司委托原告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无论是原告飞度公司,还是被告诺米多公司,均不是发行或交易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故双方订立《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行为不被《证券法》所调整。虽然,近期证券法修改,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希望将众筹这种创新模式纳入到证券法中来,但法律尚未修改前,不宜违反证券法总则。
然而,并不能因此处法律适用瑕疵,而忽视该份判决的重要意义。我们认为,人民法院认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的其他理由既有亮点,也有新意。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正如人民法院的认定,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法律,故应适用《指导意见》所宣示的国家政策。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飞度公司系属合法经营的主体后,遵守了《指导意见》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新发展的国家政策,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认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这无疑是司法实践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的重要支持,也是司法实践对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之政策的积极回应。
此外,本案虽然认可了股权众筹《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效力,但是并没有认可超过50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众筹合法。原因在于,在作为众筹目的的有限合伙企业尚未最终成立之前,《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已经终止,故作为众筹目的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结构没有最终成形,可能违反《合伙企业法》的事实尚未发生,故人民法院不就该情形进行审理。
总之,在收笔之时,我们深深感到一审法官的不易,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甚至影响众筹行业发展,判决中法官尽量论理清晰,将敏感问题作权衡处理。从保护金融创新的角度,确认了合同效力。但,法律的稳定性也是我们应当尊重的。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我们一起为互联网金融的司法实践作努力。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鸣金网官方立场,如需刊登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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