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变更对土地日常变更经营有何影响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对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影响吗?_百度知道【图文】企业的经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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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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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问题解答
一 有关知识。
1.公司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吗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由工商部门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2.哪些自然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境内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出资作为公司股东。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港澳台投资参照执行;中国境内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什么是公司登记前置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经批准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在办理登记注册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属上述两种情形的,在办理企业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时,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例如,经营餐饮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先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先取得质监主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先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旅馆业的,必须先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可从“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站(http://www.)“网上登记注册大厅” → “登记指南”栏目下载。
4.什么是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是多少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实收资本是指公司股东实缴出资额的总和。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旅行社条例》规定,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元)。
5.除了货币出资之外,股东还可以哪些方式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公积金可用于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注册资本能否分期缴付
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7.什么是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境内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8.企业营业期满应当如何办理延长营业期限的手续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即将出现的,可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并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9.股东不能按时出资应该怎么办
公司股东不能按时出资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决方式:
(1)申请延期出资(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出资期限);
(2)转让股权:未按时出资股东将未缴付出资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由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出资职责;
(3)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3以上表决权),在出资期限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减去不能按时出资部分)变更登记。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公告。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无论选择哪种解决方式,都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具体解决方式,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想退出公司应当怎么办
一般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拟退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1.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港、澳、台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与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有什么不同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与内资公司(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设立登记前,必须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除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由银监、保监等主管部门审批之外,一般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外经贸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时还需要提交《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也就是由公司的境外发起人、股东事先授权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签收法律文件,并将该被授权人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向该被授权人送达即视为向公司的境外发起人、股东送达。
(2)变更登记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备案事项和部分变更事项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后向审批机关备案。
(3)不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注销登记也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参照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12.领取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般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刻制印章,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开设银行(基本)帐户,办理税务(地税、国税)登记手续等。
13.执照遗失或者毁坏了该怎么办
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申请补领执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4.工商部门可为企业融资提供哪些支持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如贷款担保等)。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出质股权、商标专用权、动产优先受偿。
以股权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动产抵押的,应当分别向公司登记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
15.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后,应当如何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包括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增资等方式。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应当先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一般是“境内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16.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如何办理相关工商登记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
采取吸收合并(即合并在原有某一公司)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合并的有关材料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2)合并形式;(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签约日期、地点;(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第二部分: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新设合并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
吸收合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吸收合并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合并后不再保留的公司应当在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前或者与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同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作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的材料。
注:1、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根据合并协议中载明的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可以不进行清算,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需注销合并方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吸收合并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注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
【企业(公司)分立】
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1)分立形式;(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3、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注: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17.公司迁移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迁移)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18.对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有何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以自有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工业企业的住所必须是具备工业用途的房屋;服务业企业的住所一般应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如确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 注意事项。
19.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哪些事项、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公司的“宪法”,是确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和自治规范。《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载明法定事项,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实际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约束、规范。例如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董事长的产生方式、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规定、股权转让的有关约束等重要事项,都可以根据《公司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大量案例表明,不少公司及其股东由于在公司设立时,不够重视研究制定公司章程,简单沿用公司章程范本或其他公司的章程,当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对法定代表人任免、股权转让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问题出现分歧时,才发现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无法解决矛盾(例如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等决议时,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无法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有的公司因内部纠纷无法调和解决而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
因此,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同时公司股东应当认真学习研究《公司法》,不要简单抄袭章程参考范本或其他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内部决策、经营、监督和管理的有关问题,要充分利用《公司法》赋予的自治权利,研究制定严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章程,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0.什么情况下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实收资本;(6)公司类型(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7)经营范围;(8)营业期限;(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股东及相关事项变更,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哪些事项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备案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4)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2.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当符合哪些规定方为合法有效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会议的召集、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以符合规定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3.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4.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5.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先办理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26.法定代表人在有关申请材料签字必须注意哪些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在有关文书(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上签字,并对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签署有关申请文书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审查签署文书是否真实。
(2)审查签署内容的合法性。如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新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时,要注意检查修订章程及有关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原公司章程的规定(如股东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股东是否签名确认等);检查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股权转让有关条款、公司重大事项须经多少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等)。
27.通过工商登记中介代办营业执照应注意什么问题
不熟悉办照手续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工商注册大厅咨询有关办照手续、从工商政务网站查阅“登记指南”,也可以选择通过合法的工商登记中介代办。工商部门对申请人直接申请与通过中介代理办理一视同仁。通过中介代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选择有营业执照、信用良好的中介代理机构,不要听信非法中介蛊惑,防止上当受骗,甚至日后给公司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2)不能听信由中介垫资代办缴付注册资本,否则,公司将会因虚假出资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不能听信中介出具其他虚假材料,否则将会被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股东均要认真审查登记中介代拟的公司章程;
(5)有关申请材料上,有关人员的签字不能由他人代签名。
28.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哪些救济渠道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如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等关系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通过仲裁解决: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有关争议,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结果。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向登记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6)其他合法途径。
29.《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期限有何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19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0.《公司法》对公司股权转让有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有关法律责任与义务。
31.公司及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2.被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有何区别
注销是指公司解散,在依法组织清算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不具经营资格(即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在登记机关核准其注销登记之前,被吊销公司存续,仍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3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能够逃避债务吗,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会受到哪些限制
不能。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存续,但不再具有经营资格,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登记机关核准其注销登记前,被吊销企业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企业股东、出资人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被吊销企业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被吊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被记录到国家工商总局“黑名单”库,并向全国工商系统发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4.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其中,涉及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还须对股东进行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5.公司投资人虚假出资、未按时缴纳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6.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7.前置许可失效(过期、被吊销、被撤销等)有何风险
企业需要延续前置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置许可被吊销、被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再从事该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未依法办理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最高可被处以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事项前置许可过期失效未为办理变更的登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9.不参加企业年检(年度检验)会受到何种处罚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0.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上由他人代签名有何风险
办理公司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提交的材料中,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由他人代签字的,将涉及以下问题:
(1)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的,登记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2)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受侵害。大量实际案例表明,一些股东在设立登记时随意由他人代签名的问题成为日后自身权益被侵害和引起公司内部经济纠纷的重大隐患。例如,投资人由他人代签字的问题可能造成在股东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股权。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发生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由他人代签字问题的,应当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重新确认真实签名的手续。具体可到公证机构、笔迹鉴定机构等办理相关证明文件,依法确认当事人的真实签名,或者通过其他依法能够证明、确认有关签字、印鉴真实性的途径办理。
41.公司股东有什么权利,股东会(股东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2.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监事)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4.无照经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依法设立,由工商部门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无照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无照经营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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