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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8期
【关键词】网络传销;刑事责任
【写作年份】2013年
&&&&&&& 【裁判要旨】
&&& 网络传销组织吸收使用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即使其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其行为已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 【案情】
&&& 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艳、郑昌国、张棂敏、周小云、彭媛媛、闫志远、林园午、高艳兵、何成林、韦丽文、李亨、王建、叱江涛、赵爱萍、李健铭、杜际静、薛会林、张克学、陈艳玲。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郭艳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邓世蕾(网名“宝马”,另案处理)创立了名为香港宝马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网络传销组织。公司成立之初,以静态投资的高额、及时回报为诱饵,吸引人员参加。2012年6月,宝马公司推出动态系统,在“宝马”的号召下,被告人郭艳等17名宝马网站元老级会员一起注册了一批以“武则天”、“给力”、“南波万”、“泳乐”、“船长”、“文少”、“反省”等网名为用户名的动态账号,并以这17个动态账号为基础,搭建出该传销组织动态网络的上层基干进行传销活动。自此形成了宝马网站的传销模式,即静态投资和动态积分回馈计划:先以静态投资高额、及时回报为名吸引人员参加,继而要求参加人员加入该组织的动态发展运作模式即动态积分回馈计划,要求参加者缴纳每单5500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
&&& 该传销组织的传销发展模式采取双区发展成员的方式,占位见点拿钱、上级滑落制度,入门费5500元,1积分等值于1元人民币。直接伞下排满第一层2个点位拿500元,排满第二层4个点位再拿5000元。推荐1人并两层排满享受3-10层每点150积分,排满十层可获30万积分;推荐2人并两层排满,享受3-9层每点150积分,10-15层每点200积分,排满十五层可获得1500万多积分……以此类推。公司在该模式中发展的管理机构为报单中心,5500分为一个单,本人直接注册三个点位可以申请成为报单中心,报单中心每报一个单公司奖300积分。新加入的会员由推荐人找到报单中心,交5500元购买相应积分进行报单申请。报单成功后新会员自动成为推荐人的下线。而新会员的5500积分系统会根据动态积分规则自动奖励给报单中心、推荐人以及推荐人的所有上线,剩余的积分则归公司所有。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累积积分,报单中心通过接受新会员报单获得奖励累积积分。而会员通过向公司或报单中心出售积分变现,报单中心通过向新会员出售积分变现。
&&& 为诱骗会员发展更多的下线参加该传销组织,宝马公司还设立(后改为)聊天室网站、黄马高层会议室等网站。前者面向普通会员和希望了解该传销网络的人,由宝马公司指定的能宣扬宝马公司好处的会员,每日在该聊天室内讲课、分享心得体会、开展文艺活动等一系列活动,灌输加入宝马公司能快速挣钱、能挣大钱的思想,对会员进行长期的洗脑;后者面向公司黄马以上层次的高层,由被告人郭艳总负责,下设讲师培训部、顶贴部、广告部、学做教部、答疑部、维权部、维稳部、公屏管理部、调麦室、新闻部、英语部(被告人陈艳玲为英语部讲师)等十余部门,每日召开会议,安排工作,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如何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内容。
&&& 截至日案发,宝马网站共发展传销人员近4万,形成了层级达30余层的传销网络。涉案资金约14.823亿元,非法获利5亿余元。郭艳等19名被告人通过担任聊天室、会议室负责人或主持人、给宝马会员讲课、进行传销宣传答疑、从事财务工作、管理组织日常事务、充当报单中心、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公司的上述传销活动和部分管理工作。
&&& 【审判】
&&&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香港宝马俱乐部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以投资为名,通过静态投资和动态积分回馈计划的方式运作,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该公司为传销组织。郭艳等19名被告人明知该公司系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利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特征,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他们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因郭艳等19名被告人在网络传销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张克学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艳等19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 据此,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之规定,于日作出判决: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郭艳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郑昌国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分别判处张棂敏、周小云、彭媛媛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分别判处闫志远、林园午、高艳兵、何成林、韦丽文、李亨、王建、叱江涛、赵爱萍、李健铭有期徒刑9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分别判处杜际静、薛会林、张克学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陈艳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评析】
&&& 香港宝马特大传销案经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日报》、《扬子晚报》、江苏电视台、人民网、新浪网等国内媒体纷纷对此案进行报道。该案涉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共4余万人,形成30余层的传销网络,涉案非法资金约15亿元,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多是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还是海归人士,甚至还有些是经济管理方面的高端人才。他们中间不少人在加入宝马公司前已是老板,甚至是企业高管,但囿于网络传销的极度隐蔽性,使得他们失去了应有的判断力,从而身陷其中。因此,这起重大案件的裁判,不仅具有影响大、范围广、对社会大众有普遍教育和昭示意义的特征,而且对类案的法律适用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 一、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网络积分回馈变现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以经营为幌子,没有什么实际经营活动,其许诺或者支付给成员的回报往往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因此,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惯用的一种引诱方式或程序,骗取财物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目的。(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组织的参加者通过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的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是传销组织计酬的特点。(3)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在传销组织中,一般根据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级别,只有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以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因此,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
&&& 本案中,郭艳等19名被告人加入香港宝马俱乐部有限公司后,以经营投资为名,注册了一批网络动态账号,并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许诺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来吸引其他人员参加他们的所谓投资活动。在其他人员参加后,他们要求参加人员加入该组织的动态发展运作模式即网络动态积分回馈变现计划,要求参加者缴纳每单5500元的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同时以参加人员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并对参加人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进行层级化管理,以发展下线越多网络积分回馈变现越多方式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巨额财物。因此,郭艳等19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 二、本案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的职责作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求。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本案中,郭艳等19名被告人虽然不是传销活动的最初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者,但他们加入香港宝马俱乐部有限公司后,通过积极实施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传销活动,不少人取得了宝马传销网站的元老级会员身份,而且基本上是黄马以上层次的高层,同时还分别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聊天室负责人或主持人、讲师、宣传答疑管理人员、财务工作负责人、报单中心管理人员,每日在网站上进行讲课、分享心得体会、开展文艺活动等一系列活动,灌输加入宝马公司能快速挣钱、能挣大钱的思想,对会员进行长期的洗脑;并召开会议,安排工作,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如何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内容。他们在宝马网站传销活动扩张过程中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作用,也对传销组织的迅猛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明显有别于一般的网络传销会员,属于在所实施的传销活动中起骨干、领导作用的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中所列举的除传销组织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之外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特征要求。
&&& 三、本案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精神。
&&& 传销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形特点。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组织领导行为,但从现有关于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看,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司法实务中对传销罪名中组织、领导者的身份定位就必须慎重,不能将所有的传销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及激化矛盾,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本案中,郭艳等19名被告人虽然不是传销活动的最初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者,但他们均是宝马传销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宝马网站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组织、策划、布置、协调和推波助澜的骨干性作用。无论从他们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的人数方面,均明显有别于最底层的传销人员和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因此,属于刑法打击的对象。法院对他们科以刑罚是正确的,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精神。
【作者简介】
蔡宏志、张广兄,单位系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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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可见本罪针对的并非是一般的传销行为,而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对此进一步的确认,同时划定了入罪的标准.即符合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如何理解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与组织者、领导者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其在形成的层级中处于3级以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果按此观点,相当于将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作为认定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一个充分非必要条件,笔者对此并不能认同。首先,“对一般参与传销的人员而言.其往往也是受害者,对之予以打击,可能不会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立法者基于此考虑.无论是刑法还是司法解释,都将犯罪主体明确定位为组织者、领导者,显然本罪的正犯是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10]而不是一般的传销人员,处罚的也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传销行为。在传销活动中并非只有组织、领导者才能实现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比较积极的传销人员以及在人数众多的大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一般传销人员都能达到此标准。如果认为只要下线传销人员达到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就认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成立本罪,必然会将大量积极或者一般的传销人员划到本罪的入罪范围以内,这与本罪的构成要件明显不符。传销的“经营规定”非由其而定,一般的传销人员只是作为遵照传销“规则”的行事者,将其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则难以在司法中控制打击面。[11]其次,如果认为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就是认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成立本罪的入罪标准,那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第2款就没有必要再单独解释何谓本条所称的组织者、领导者,而应当直接在第一条中的“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之后以并列的形式罗列其他可能评价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具体情形或标准。再则,按照此观点有可能出现行为与责任不符的情形。例如,甲发展了乙,之后甲悔悟不再发展下线传销人员,乙则执迷不悟继续大肆发展下线人员,共发展了丙等29人为其下线人员并形成了多个层级。如按照上述观点,甲作为乙的上线,根据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乙的下线全部算作甲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也算作甲的下线,则甲符合30人及层级在3级以上的要件,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乙却因其下线人员只有29人不构成犯罪,这样的结论显然与甲、乙二人在传销活动中的行为以及所起的作用不相符合,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中的30人及层级在3人以上只是一个成立本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在满足下线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基础之上,还必须考量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是否能被评价为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
(二)如何理解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本罪处罚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因此在理解本罪时就要准确界定传销“活动“,特别要注意传销活动与传销组织的区别。广义的传销活动包括了传销组织的发起、设立等行为,但显然传销活动的内容不仅限于此,还包括了狭义的传销即发展下线人员等一系列行为。所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范畴要明确大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整个传销组织位于“金字塔”顶端的人,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包括了在传销组织中位于“金字塔”顶端的少数几个人,还包括传销活动在局部、区域中因传销网络形成的“金字塔”中处于相关顶端位置的组织者、领导者。这样理解有利于在保持刑法谦抑性、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最有力的打击,也符合现阶段呈现的多区域网络传销的复杂局面,做到打击圈的适中化。如朱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0年9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朱某伙同陈某、陆某,在本市海淀区航天桥上岛咖啡店等地,组织他人以传销方式销售UNAICO公司的原始股。在该传销活动中,已直接发展下线的传销人员共39名,形成传销层级10级,朱某等3人的层级均在3级以上。朱某、陈某组织并负责为新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讲课,加入UNAICO公司原始股传销的人一般将现金交给陈某,或者通过汇款方式将钱汇人朱某或者陆某的帐户,再通过朱某将钱汇至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之后朱某再帮助新加入的传销人员完成在UN-AICO公司网络上的注册。温馨提示:江苏博事达刑事辩护中心由周连勇律师发起创办,本网汇聚江苏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全力打造江苏律师界第一刑事品牌,本团队强调团队协作和案件精细化管理,专注于刑事案件。找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律师、就找江苏博事达刑事辩护中心!上一篇:下一篇:相关文章|||特别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我们将及时作出处理。江苏博事达刑事辩护中心()&&Copyright&(C)&2014&苏ICP备案号电话:025-&&&邮件:&&手机:律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77号英伦国际7楼(古南都饭店对面)搜索关键词:江苏刑事辩护律师网-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江苏刑事律师。&&&&Powered&by&关于传销的这4点,知道一个算你牛!
之前看到一些朋友说传销的事,对于传销我也了解一些,听过课,看过别人的传销传记,自己也查了些资料,现在把我自己的一些看法分享下,纯属个人意见欢迎指点。一、传销的规定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进行了定义并对传销的特征进行了描述。简要的说,传销是以欺骗为前提的,具有三个特征:门槛费,层级关系,团队计酬,符合其中一个特征就可以认定为传销,但实际上要综合考虑不可能只考虑一个特征。对于传销活动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界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回复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还对于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团队计酬”“情节严重”等都有定性规定。有兴趣的可以找到以上资料全文阅读。二、传销的种类据个人所了解,根据传销发展传播的主要方式,可划分为异地传销和网络传销。1、异地传销,就是在当地开展传销活动,发展除当地人以外的人加入传销组织。这种方式主要是发展外地人,一是方便管理,二是躲避当地打击。异地传销还分南派、北派,在交钱、分钱制度上有所差异,但大同小异。有的主要是依靠限制人身自由,有的主要依靠洗脑来发展会员。2、网络传销,就是通过网络传输开展传销活动,也许相互之间都没见面,只要交了钱,就可以成为会员,通过依据制度制作的系统,对每个会员进行返钱。网络传销是目前的主流传销模式,一些企业也通过网络传销来营销。相比于异地传销,网络传销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由电脑管理,方便简单。三、传销的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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