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假注册资金,哪些审批部门要香港问责局是什么部门

2016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_2016公司注册流程
2016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_2016公司注册流程
学习啦【注册内资公司】 编辑:晓敏
  怎样,注册公司需要多少资金?有何新的规定?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2016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最新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各类公司注册资金汇总】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1、最低注册资本3万。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规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个人独资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私营合伙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016注册公司的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注册所需的条件及材料有什么
  一、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1、企业名称;
  2、公司场所证明;
  3、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4、公司注册资本;
  5、各类申请文书;
  6、其它资料。
  二、申请《户外设置证》条件:
  1、申请人(申请主体)为场地业主或场地使用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设置符合设置规划、规范等有关要求。
  三、申请《户外许可证》所需资料:
  1、《户外登记申请表》;
  2、户外发布单位和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 & & & 4、户外样稿、效果图;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受委托发布户外的,需提交与委托签订的发布户外的、委托方营业执照证明文件。
  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发布,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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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用完是不是算破产了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十万,共有两个股东,每个股东出资5万,现在两个人不想合作了,想把公司取消掉,那公司账里现在还有5万,是不是可以直接提出来,然后注销
 问题来自:浙江 - 杭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39 咨询人:hzty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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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你好,如果没有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欢迎联系。
回复时间: 14:1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程序不是这么简单的。应该先做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然后进行清算程序,清算完结了,才能到工商局进行登记。如果未清算的,公司未结束的债务可能会由股东继续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16:3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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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公司注册多报注册资金有什么影响
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公司注册多报注册资金有什么影响
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scdbzzw   发布时间:
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公司注册多报注册资金有什么影响?最近和几个朋友筹集了50万资金,准备成立一家公司,自己注册,流程不是很清楚,也麻烦,准备找个代理公司注册新公司, 我们想把注册资金让代理公司搞成100万,这种情况对以后会有什么影响, 被查出来会怎么样,对股东之间的分配有什么影响?
当然会后一定的影响!这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来说,即是有点和缺点。
一、公司注册多报注册资金有什么影响之优点
1、公司注册资本变大了,如果你的公司的业务都是面对大客户的,那么对于人家来说可信度就高了,但是对内行人就不起作用了;
2、注册资本大对于外人来看你公司的能承担的有限责任就大了,在谈大单业务时对方更觉得你公司可靠,比如你公司做的一旦业务是200万那么你公司的注册资本就只有100万,那么一旦有什么问题你公司最高承担的责任就100万,对方就觉得不可靠。如果你做的业务都是一些小业务,高注册资本就没什么大用处的。
二、公司注册多报注册资金有什么影响之缺点
你们有50万,另50万是代理公司给你们垫资的,那么你们几个朋友的股份比例是不是有变动那就不好说了,是不是还按照你们原来的股份比例,但是不管比例怎样你们的额度变了,就好像你们是两个人原来是一人20万一人拿30万注册,现在就变成了一人40万一人60万了,你知道吗?如果说你们是按照股份比例来分红,是变成了100万但如果股份比例没变,那么就没什么!如果变了就也随着变。如果有人撤资,在验资时就容易有出问题。
不过,你有50万也可以注册成100万的注册资本,因为按新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金,首次不底于总额的20%即可,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的两年内交齐就可以;如果虚报注册资本,按新公司法规定最严重的处以5万-50万的罚款,撤消公司登记。但是现在很多公司都这样做,感觉很平常。
三、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的建议
1)你完全不必虚报注册资本,你们现在有50万,完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达到100万的注册额。
按新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金,首次不底于总额(你们的总额是100万)的20%即可,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的两年内交齐就可以,详细的法律条款参考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2)如果你们虚报注册资本,按新公司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九条,最严重的处以5万-50万的罚款,撤消公司登记。如果你们报成100万最低的罚款是25000元。
3)你们完全可以用20万注册,余下的30万直接投入公司的运做,这不是很好吗?为什么要虚报,没有这个必要。
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公司法修正案已经通过今年3月1日实施,一般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不再强制验资,&零&你就可以一般的注册公司了申请营业执照,但是认缴不是不缴,而是你根据你公司需要认缴资金,然后你要用章程规定下来,也是国家鼓励创业,是宽进,以后国家会对你公司信用、诚信进行登记和公示会更好的对公司行为进行约束(国家具体政策会在3月1日前出台)。
”相关信息注册公司,虚高注册资金会带来哪些危害
有很多朋友认为,公司注册资金大点,可以彰显公司实力,其实不然;2015年3月,新公司法开始施行,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改革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1、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2、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3、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包括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的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的最低限额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最低限额。
认缴制的实行,大大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北上深作为全国创业最火爆的几大城市,公司注册基本呈现井喷状态,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原来以为会大规模出现的&一元&公司似乎并没有大面积蔓延,反而注册资本被推高了。其实这个现象也很容易理解:注册资本是公司在市场上的最初信用背书,没有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愿意与一家注册资本极低的陌生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因此所谓的&一元&公司只有打酱油的份。
另一方面,注册资本被推高了,是取消了实缴期所导致的。认缴注册资本后,资金何时需要到位,法律不作强制规定,由出资人之间协商约定。正因如此,且注册资本是公司的一张脸,在这个看脸的时代,必须把颜值做上去。于是大家就有超出实际情况认缴大额、巨额注册资本的动机。
对于这种盲目追高注册资本,并约定超长交纳期限的做法,这是十分危险!
认缴不等于就不用出钱
法律不再要求对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进行登记,也不要求公司在设立登记或增资时提供验资报告。但是,股东仍然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只认不缴&会影响公司的诚信度,因为监管部门会对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抽查,如有未兑现认缴承诺的情况,公司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公司被拉黑,就很难再愉快地玩耍了。
巨额注册资本是不可承受之重
注册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随意设定超过自己承受范围的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把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增加了。当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承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说,公司如果运营正常、一切顺利,可能还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一旦项目烂尾、资不抵债,则是no zuo no die的节奏了。
一万年的缴纳期不等于不用兑现
在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注册资本缴纳期的情况下,理论上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为30年~60年。虽然在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到来之前,股东没有义务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股东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虽然还未届满,但该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资不抵债的公司无法全额偿债,股东的出资义务更有必要视为提前到期,以提高债权人的获偿比例。所以,还是上面的问题,你好好经营着公司可能没事,但一旦要把公司关了,或者被迫破产,不好意思,承诺的认缴年限得马上兑现了。
天价注册资本是天使投资进入的障碍
假设一家创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约定20年后缴足,第一期实收资本只有1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与天使投资人谈判,公司投后估值900万元,投资人以溢价增资方式投资300万元,占公司30%股权。若按该融资比例,则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上体现的在增资额为428.5714万元(设增加注册资本X,则X/(X+1000)=30%)。
荒谬的事情发生了,投资人拟投资金额比需要增加的注册资本额还要小,这是因为注册资本虚高了(比公司估值还高),从而造成投资人根据估值得出的投资金额远不足以补足增资额度。对此,从数字上来说,只有把公司估值继续抬高,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才可能等于或大于其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但是,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在注册资本设置上已经把泡沫吹起来了,在其后股权融资时只能把水分挤掉,所以估值是没有办法上去的。如此一来,虚高的注册资本就成了天使投资进入的一道障碍。
嗯,说了这么多了,其实想告诉大家在注册公司时虚高注册资金其实是没太多必要的,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朋友们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最合适的注册资本,不应太高也不应太低,合适就好。权威专业的公司法法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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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设立虚假注册资金的公司须承担民事责任
Error: Call to undefined function eregi() in /opt///ssi/Lib/Common/ip.class.php: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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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pt///ssi/Lib/Common/CmsCommon.class.php(45): Ssi->__construct()
#4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CmsCommon->__construct()
#5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zhishimood')
#6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pp::exec()
#7 /opt///ssi/index.php(12): App::run()
  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承担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各种车型的车辆,总计货款1165200元,然而乙公司仅支付货款422400元,尚欠742899元未付。另查明,丙公司为招商向乙公司提供专用帐户、验资款100万元。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后,丙公司又立即抽回该款,致使乙公司得以没有资本而注册成立。甲公司诉请乙公司支付,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负。一审在判令乙公司支付欠款的同时,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认为乙公司的设立人未实际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应追加乙公司的设立人为参加诉讼。二审认为原审遗漏,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要旨〗
  本案系涉及&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因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也存在不同意见,且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本案的处理对规范经济开发区的运作和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本案最主要的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的,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帮助行为使得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应追究这种行为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帮助行为不是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其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二层次的、补充性的。即在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及未实际出资的设立人承担了责任之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则由帮助行为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明确了注册资金虚假公司的设立人实际未出资,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应对注册资金虚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个案所反映出来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通过个案逐级请示,形成,使得对注册资金虚假公司的设立人及帮助其设立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统一了执法标准。同时本案的也体现了民商事审判对规范市场主体运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积极作用。
  〖批复及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2001)民二他字第x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沪高经他字第xx号关于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时,借用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资金登记注册,虽然该资金在乙公司成立后即被抽回,但乙公司并未被撤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确认乙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判决并未实际出资的设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丙公司的不当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其行为,使得乙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丙公司是有过错的。丙公司应在乙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赔偿责任。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999)沪一中经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村。
  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县X镇。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丙公司X区。
  法定代表人费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丙公司因一案不服奉贤县人民法院(1998)奉经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冯某,被上诉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乙公司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本案应追加乙公司的设立人为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奉贤县人民法院(1998)奉经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奉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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