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个人借贷暂行办法法》,其中明确规定借款人最高借款金额

时政热点:一文读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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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一文读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玉君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不能销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能做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又进一步将网贷与网络理财、众筹等互金模式区隔开来。以下是小编分享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时政热点,欢迎大家阅读!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规范网贷市场,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办法》总共八章47条,主要内容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一、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这样的定位正式将网贷与传统金融服务区隔开来。
  二、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 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此外,《办法》要求网贷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三、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不能销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能做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又进一步将网贷与网络理财、众筹等互金模式区隔开来。这样的规定 将网贷机构的定位进一步固定,不能兼营其他互金业务。这应该是管理层处于分类监管的考虑,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间传递风险。
  得一提的是,比较2015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的《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四、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具体来说,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
  监管细则第五条指出,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最主要的是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解决途径和渠道,确保有效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出借人以后维权终于有了门路,不是到处乱折腾,这个对于出借人来说还是很有利的。
  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平台&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同时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该项规定将促进行业合规和自律、行业信息透明化建设,增强行业公信力,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利益。而引入第三方审计披露信息,将对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合法实施。
  自律组织也将在这一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据了解,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不久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搭建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求会员机构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采集、处理,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为会员机构提供共享查询服务,同时,共享查询结果中屏蔽数据来源信息,最大限度地保护会员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
  本月初,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 规范(征求意见稿)》,披露标准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 息等三大方面披露信息。
  总结以上信息,《办法》实际上是把网贷限定在普惠金融领域。银监会也表示,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 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金砖控股旗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金盈所表示,《办法》正式发布后,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 正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宿迁网讯 (记者 吴琪 实习生 郑晔明)昨日,记者获悉,经过近9个月的征求意见、修改和完善,备受业界关注的网贷监管办法终于有了结果。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联合日前对外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并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P2P平台设立“十三禁”个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不得超20万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贷平台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自由王国”,风险与乱象也在不断激增。这些平台大都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等行为,当出现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情况时,“卷款”、“跑路”便成为常用手段。  记者了解到,为应对网贷平台频频“暴雷”,监管政策逐步收紧。今年4月,面向全国范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大幕拉开,近日,网贷监管办法正式落地。《办法》全文共8章47条,囊括网贷内涵、基本原则、业务规则、禁止性条款等各项内容,对网贷的属性和定位进行了明确界定,申明网贷从业机构是属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法律地位。《办法》中表示,网贷机构可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但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等;且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包括变相融资、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股权众筹、融资项目期限拆分等在内的13项活动。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办法》对借款人、出借人和借贷金额也做出相关规定。首先,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在网贷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其次,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数不得超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不得超10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数不得超过500万。业内人士表示,设置借款上限,有利于降低缓解借款人的借贷风险,破解行业资产集中度过高的难题。  第三方资金存管具体办法待跟进我市对相关平台正进行调查摸底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办法》中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选择适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且应当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风险评估等信息,并定期对借款双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等环节进行审计。《办法》中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网贷机构资金与客户资金采用“分账管理、分开存放”模式管理,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详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整顿民间理财市场,我市主管部门正对相关平台进行调查摸底,并将于以后进行专项整治。为避免新规定对现有网贷机构和网贷行业造成冲击,记者看到,《办法》给予了过渡期。第44条显示,“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此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违规、网贷机构、借贷双方违规的,都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或当事人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宿迁网&&
作者:获悉&&
主办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江苏网(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办
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早在去年年底,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宣示了即将到来的2016年将变成P2P网贷的监管整治年。半年后,在“最严信披”和“最严资金存管指引”相继面世之后,“最严”的《网贷监管细则》也终于出炉。而这份细则在正式落地前就已经备受瞩目,引起议论了。&&&&&&&&《暂行办法》延续着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强调的分散风险、信息中介、建立和谐稳定的投资环境等核心问题的基础上,对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要求。此次《暂行办法》由银监会牵头,经各地金融办、最高两院等相关机构征求和评估后,联合四部委最终发布,可以说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虽然监管层此举利于P2P网贷朝向一个良好的环境发展,然而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质疑一些内容由于尺度过猛会带来更多不必要的伤害,优胜劣汰应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管理层的过多干预,一刀切的监管是否适合P2P网贷这个新兴事物。&&&&&&&&下面根据《暂行办法》摘要以及答记者问,我们为您大致梳理一下主要内容:&&&&&&&&1.重申了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性。&&&&&&&&2.建立监管体制,将责任明确分割给中央、地区以及各部门。&&&&&&&&3.回归小额分散、普惠金融的本质。&&&&&&&&4.确立“负面清单”形式,增设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高风险领域服务等行为。&&&&&&&&5.确立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6.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承受分级管理。&&&&&&&&7.进行定期真实的信息披露,强化自律,相关办法稍后出台。&&&&&&&&8.缓冲期12个月,相关措施陆续出炉。&&&&&&&&9.P2P网贷作为银行业务的补充,服务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10.十二条红线变为十三条。&&&&&&&&11.由银行业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相关办法稍后出台。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十二条红线:(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暂行办法》摘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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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乱象,这回有法管了
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日 07:37 | 作者:欧阳洁 | 来源: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4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网贷业务规则,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办法》安排了12个月过渡期。《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制图:郭 祥网贷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未来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据介绍,近几年网贷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较快,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碰触非法集资底线。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个人最高借款100万元李均锋表示,未来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特别是,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向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等。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说,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不得从事有关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办法》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具体来说,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对此,拍拍贷总裁胡宏辉指出,这个贷款额度限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很多的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淘汰。尹振涛说,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这一规定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但在执行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全国范围的网贷中央数据库。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未来中央和地方如何进行监管职责分工?《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此外,《办法》要求网贷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李均锋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人民日报 》( 日 10 版)
编辑:秦云
关键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信贷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_凤凰财经
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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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文: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
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部委发文:促进网络借贷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定向征求了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吸收考虑,修改完善。《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现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主旨,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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