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代款被起诉什么软件靠诉,要速度点的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5年标的多少_百度知道当前位置: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问题与思考
  2012年8月底,民诉法修改增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这种采用一审终审制为最主要特点的全新诉讼程序是否适应位于中西部地区广大基层法院呢?会不会像当年出台的督促程序一样,发展到现在有规定无适用(目前基层法院很少适用,笔者所在法院几年来是零适用)的尴尬局面呢?笔者所在安徽舒城法院,我们于去年九月份就开始调研分析。
  一、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
  我们根据安徽省当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经测算设定出小额诉讼标的额为一万元以下诉讼标的额统计,以舒城法院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审理的民事案件为调研的标本。从审判管理流程提取的案件信息进行分析得出:
  1、该类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低。三年总办结案件10100余件,其中民事案件总数7068件,有财产标的民事案件数为4214件,占民事案件60%,财产标的额万元以下的数为558件,占有财产标的案件13%强,占民事案件近8%,占全部案件5.5%。也就是说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每年不会超过全部民事案件的8%、全部案件的6%,打破了一些舆论普遍认为占基层法院案件30%的说法;
  2、该类案件判决上诉比例高。三年财产标的额万元以下案件中判决方式结案229件,占41%,低于同期民事案件判决的58%;其中上诉118件,占判决结案数52%,三年同期民事案件上诉率为36%,相比高出16个百分点。说明这类案件调解成功率较高,但是如调解不成,采用判决结案,则上诉比例高,超过一半,当事人不肯轻易服判息诉。
  3、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情况。今年初,安徽省高院确定全省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的额是10016元,与上述统计口径基本相符。今年以来,舒城法院加大对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与调解力度。该院1-3月正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共受理了6件,结案6件,分别是买卖合同(2件)、健康权、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居间合同(各1件),其中调撤结案5件、判决1件。而同期受理民事案件是675件,结案555件,其中判决结案239件,调撤结案303件,其他13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案件的比例只占民事案件1%左右。
  二、适用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高。一是来自社会经济原因。舒城县属于农业社会为主欠发达地区,公民法治意识不强,遇到数额不大的钱债争议不愿、不会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新类型案件较少,案件比较传统、单一,总体上导致法院小额诉讼的案源客观上不足。笔者曾到最高法院小额诉讼试点法院之一——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考察,得知该院小额诉讼主要类型是小区物业纠纷,特点是金额小、人数多,主要是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拒付物业费,诉讼到法院经法官调解,物业服务问题解决了,物业费就给付了,案结事了。但在笔者所在法院这类案件极少,往往是人身损害的健康权纠纷、无条据的借贷纠纷,证据不强、事实争议大,裁判难度较大。二是法院自身原因。一些法官不会用、不愿用或不敢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目前只是法律修改的一个条文,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不会用是实情;小额诉讼案件数量不多,个别适用这一程序不适应,不想创新而不愿用是另外一种情况;而“不敢用”主要是怕独任审判,一审终而不了,当事人缠诉闹访,以现阶段基层法院法官保障机制是他们不得不考虑的主要因素。
  (二)小额诉讼案件本身思考。小额诉讼程序是在民诉法第十三章的“简易程序”中规定的,是普通程序的再次“精简版”。对于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一些简单民事案件,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说往往不是那么简单:
  1、数额小但不简单。数额小但在证据、法律适用上争议大,双方都不愿意妥协。如自然人互殴的健康权纠纷,有的赔偿数额并不大,但是情绪对立大,举证、取证难度大。这些小额诉讼的当事人背负“不争(蒸)馒头,争口气”赌气思想进行诉讼的。对此要加强诉调对接,首先要化解当事人对立情绪,设法采用调解方式结案。采用小额民事诉讼程序时如一审终而不了,可能导致一审法院的涉诉信访量反弹与上升。
  2、简单但数额不小。在审判实践中,虽然诉讼标的额远远超过万元以上,数额很大,但是事实非常清楚、权利义务很明确,如一些借款、民间借贷纠纷,动辄几万、数十万、甚止上百万元,审理上难度不大,难度在执行上,但依法却是不能用小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
  3、调难判更难。囿于社会地域条件限制,一些小标的额案件虽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的条件,但是纠纷到了法院形成案件,往往非常难办,调解双方都不让步,如果一审终审判了,又无法化解矛盾。所以适用范围小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还是有很大困难的。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建议
  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案件,要着眼于降本提效,要鼓励本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要鼓励就地即时解决纠纷,在矛盾初发阶段调处,尽量限制判决方式结案;要鼓励灵活取证举证,降低证明标准。具体是要在“小”、“简”、“活”、“快”、“调”五字上下功夫,即标的额要小、案情要简单、程序要用活、纠纷解决要快、结案以调为主。具体在适用上笔者建议有: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是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案件类型:(1)责任明确、损失金额有比较充分证据证明的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的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给付纠纷;(3)财产损害赔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简单的质权纠纷;(4)买卖、借款、借用、租赁、运输、财产保险、保管、仓储、承包、服务等各类合同纠纷;(5)劳动关系清楚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
  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有:(1)、被告下落不明需要缺席审理的案件;(2)被告人数众多或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案件;(3)涉及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和财产确权的案件;(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5)需要评估、鉴定以及在本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2、办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部门建议有:院机关设立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派出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法庭。
  3、办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要求:(1)原告来院可不要求提供诉状,但必须要做到“三个确定”,即有确定的被告——能够联系上被告;有确定的诉讼请求——能够确定标的金额;本人有确定的诉讼能力——不需要他人代表、代理或授权诉讼。(2)对被告有“三个无异议”要求,即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对受案法院管辖没有异议、对原告诉讼时效没有异议。(3)法院要承担三项义务,一是告知义务,在受理和应诉通知上必须载明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及该程序主要特点和适用条件,特别要交待案件适用是法定的一审终审制;二是异议审查义务,对当事人提出适用本程序有异议的,有义务进行了审查,并在庭审前给予答复,但异议人依法不享有上诉与复议权;三是程序转换义务,发现不宜适用本程序的,有义务直接转换为普通程序(非转换为简易程序),并在庭审结束前告知双方当事人。
  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个月内审结;举证、答辩期限不论双方商定或法院指定,不宜超过7天和5天;一般不允许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标的额,但如果增加不超过限额、被告又无异议的,应准许。案号建议单立为:“民一小字”、“民二小字”类。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当前位置: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 17:35:31
& &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的一些思考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郝永丽 &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13章“简易程序”中第162条新增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新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从小额诉讼程序下设于“简易程序”一章规定看,其需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切规定。但作为一项独立诉讼程序的存在,也具有独有的特点。一般认为,与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更简便、快捷。但到底可以简便到什么程度,由于仅有一条规定,导致其对审判实务操作缺乏指导性。为了不使该程序的实施导致诉讼严肃性的丧失,最大程度保证司法公正,进而确保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程序的实施予以规范。从司法实践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从受案范围、程序启动、审理过程、救济渠道四个方面均需予以规制。 一、受案范围应明确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现行民诉法从案件特征(民诉法第157条第1款)和案件标的额(民诉法第162条)两方面做了限制性规定。省高院在《全省法院贯彻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用列举的方式对可以适用及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作出了更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即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下列情形: 1、案件标的额应以什么时间节点、什么计算方法为确定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的设置目的之一是为使司法更接近大众,更便捷解决简单零星民事纠纷,从该角度考虑,在确定该程序案件标的额及计算方法上也应简洁,以既便于当事人掌握,又便于立案操作为原则。因此,案件标的额应以原告起诉时主张的全部请求金额总和确定。对原告起诉同时提出要求给付利息、违约金及金钱赔偿的,如该主张数额明确,应计入案件标的总额,如原告对该主张仅提出了计算方法,则应按照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总额确定;对于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原告起诉时有确定期限及计算标准的,以原告主张的期限及标准计算案件标的额,如原告主张分期给付,期限不确定的,则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是为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简易程序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也应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但该适用应有限制条件,即对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它条件,仅仅是案件标的额超出法定限制的案件,允许在3万元以下,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对于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的案件,为保证被告的抗辩权和实体民事权利,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程序启动要规范 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之一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快速高效处理大量小额民事纠纷。该程序的设置,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定要求的案件,首先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审理。且对于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决定权在法院,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放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由于该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故在启动该程序时应设置一定的制度,确保对当事人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注意: 1、应赋予当事人对该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权利。为保证当事人能切实的行使该项权利,对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可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送达原告,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送达被告。该《须知》可另行制作,也可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增加相关内容。该《须知》需由当事人签收。在该须知中,应将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口头形式提出,但对于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应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案件宣判前。法院进行审查后,对异议不成立的,以口头裁定形式答复,并将裁定结果记入笔录。如异议成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分管院长批准,以口头、书面形式裁定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2、为实现快收、快审的目标,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力由立案庭统一行使。 3、为更便于群众诉讼,更好发挥小额诉讼便于大众接近司法的要求,应允许基层法庭直接受理小额诉讼案件。但为确保立案符合规定标准,基层法庭直接立案的,应由分管院长批准,并及时与该院立案庭联系,确定案号。 4、在案件流程管理方面,立案庭在流程管理信息中应记明小额诉讼,单独统计,以便于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三、审理过程要简捷有度 在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可遵循口头起诉,采用简便方式(如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可以不提前三日公告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案由,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小额诉讼程序虽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其也应简化有度,否则基本程序的缺失会丧失诉讼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司法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现处于先行先试阶段,故不宜操之过急。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开庭,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宣布法庭纪律,但应核实当事人身份,征求双方对对方身份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法庭的审理顺序可不必按照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的顺序进行,但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原则上应保障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主张、案件基本事实、诉辩理由。 2、对以口头方式、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的,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确已通知到的情况下,原告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审理期限应以一个月为限,但因客观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延期调解,导致在审限内不能审结的,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延期,由分管院长批准后,审限可延长至三个月。开庭次数,原则上以一次为限,且应当庭宣判,当庭发送裁判文书。 4、审理程序的转化。为保证审理程序的稳定性,原则上对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入其它程序审理。但如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发生法定的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情形的,承办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后的案件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不超过3万元的,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对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应将双方意见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继续审理。如对方有异议的,则应裁定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要求追加当事人的,则应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对管辖异议、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上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6、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重点在判决结果明确、准确。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更简化。记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双方诉辩要点、案件基本事实、判决理由要点、判决处理结果即可。裁判文书样式可以使用表格式、填充式的格式裁判文书。 7、案件承办人的确定。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新设程序,且为一审终审,为了保证该程序适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承办人员的选任方面应予严格。笔者认为应由拥有五年以上审判员资格的审判员予以办理为宜。而裁判文书的签发,对于调解、撤诉的案件,由承办人签发,对于裁定书、判决书,则应根据各法院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庭长或分管院长签发。 四、救济权利的行使要严格 为实现公正,任何诉讼程序的设置,都会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按照现行民诉法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但允许当事人申诉。且按照民诉法规定,其申诉条件与适用其它程序审理案件没有区别。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同样要求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门槛过低,有“注重效率,而牺牲公正”的价值趋向,且还可能使申诉救济渠道变为事实的二审程序。笔者建议应严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的申诉立案条件。对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法律适用错误和法官因廉洁问题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可予再审立案,即对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3、6、7、8、11、12、13款规定的案件可以允许进入再审程序,其它的不再允许进入。 & &
责任编辑:陈伟
法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88号 & &&
邮编:03002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的文章

 

随机推荐